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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l6423—2006

 

前  言

    本標準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條之外,其余規范性技術要素均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l 6423—1996《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GBl6424—199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本標準與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

如下改變: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場、鹽類礦山、基本洪水頻率、設計洪水頻率、防跑車裝置、陡幫開采、陡坡鐵路、礦井有效風量、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等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作業人員在井下滯留時間的規定(見4.5);

    ----曾加了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規定(見4.7);

    ——增加了陡坡鐵路運輸(見5.3.1.15);

    ——增加了分期開采和陡幫開采的有關內容(見5.2.7.1、5.2.7.2);

    ——增加了挖掘船開采的有關內容(見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

    ——增加了飾面石材開采(見5.5);

    ——增加了鹽類礦山開采(見5.6);

    ——增加了排土場的有關規定(見5.7);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礦的規定(見6.2.2.12,6.2.2.13);

    ——增加了對作業場所噪聲的規定(見7.1.9);

    ——增加了健康監護(見7.2)。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鋼集團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中鋼集

團馬鞍山礦山研究院、中國有色工程設計研究總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中冶集團鞍山冶金設計研究總院、四川和邦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曉飛、項宏海、彭懷生、張興凱、劉育明、章林、王紅漢、汪斌、安建英、謝良、田有連、徐京苑、岑元剛、孟建國、李明澤、杜尚杰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l6423——1996;   ——GBl6424—199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l.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設計、建設和開采過程中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職業危害的管理與監測、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設計、建設和開采。

  本標準不適用于煤礦、煤系硫鐵礦及其他與煤共生的礦藏的開采。

  本標準也不適用于石油、天然氣、礦泉水等液態或氣態礦藏的開采。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4792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5013.1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5013.2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5748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4053.1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2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3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4固定式工業鋼平臺安全技術條件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6722爆破安全規程

    GB723 1  工業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

    GBl 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l2141貨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    

    GBl4161礦山安全標志

    GBl6541豎井罐籠提升信號系統安全技術要求

    GBl6542罐籠安全技術要求

    GBl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50034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GB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

    GB50070礦山電力設計規范

    GB50086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

    GB/T5972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T8918鋼絲繩

    GBJl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213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Zl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DIA08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JB8516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安全要求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metal and nonmetal 013encast mines

    在地表開挖區通過剝離圍巖、表土或礫石,采出供建筑業、工業或加工業用的金屬或非金屬礦物的采礦場及其附屬設施。

3.2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豎井等作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業、工業或加工業用的金屬或非金屬礦物的采礦場及其附屬設施。

3.3

    小型露天采石場small quarry

    年采剝總量不超過500kt、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m的山坡型采石場。

3.4

    鹽類礦山salt mines

    指巖鹽、芒硝、天然堿、鉀鹽礦山。

3.5

    基本洪水頻率probability of flood

    在某個期限內,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頻率。

3.6

    設計防洪頻率design probability of flood 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頻率基礎上確定的、作為工程設防依據的洪水頻率。

3.7

    防跑車裝置bull

    斜井提升時,為防止墜車事故,安設在礦車上的叉形止車裝置和抓鉤,或裝在線路上的阻車器和擋車欄。

3.8

    排土場dump

    集中排放礦山剝離和掘進過程中產生的腐植表土、風化巖土、堅硬巖石及其混合物和貧礦等的場所。

3.9

    陡幫開采openeast of steep slope

    加陡露天礦剝巖工作幫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場要素、工藝方法、技術措施和采剝程序的總稱。

3.10

陡坡鐵路railway 0n steep slope bench

露天礦山采場內線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鐵路。

3.11

礦井有效風量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風地點的風量總和。

3.12

    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afety coefficient of hoisting steel rope

    鋼絲繩的全部鋼絲破斷拉力總和與其所承受的載荷之比。

3.13

    鋼絲繩靜防滑安全系數stat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ient 0f steel

Rope

按照尤拉公式計算的提升裝置上鋼絲繩打滑時的鋼絲繩靜張力差與提升裝置鋼絲繩實際最大靜張力差的比值。

3.14

    鋼絲繩動防滑安全系數dynam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lent ofsteelrope

    提升系統加速或減速運行過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計算的提升裝置上鋼絲繩打滑時的鋼絲繩張力差與提升裝置鋼絲繩實際最大動張力差的比值。

4.總則

4.1礦山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活動日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危險源監控和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等,嚴格執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礦山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由不低于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從事礦山專業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適應現場工作環境的人員擔任。

4.3礦山企業應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4.4礦山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應上崗作業。

    礦長應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職安全教育。

    新進地下礦山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帶領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新進露天礦山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調換工種的人員,應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的培訓。

    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人礦前應進行安全教育,并有專人帶領。

    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記錄存檔。

4.5除下列情況外,連續24h內,任何作業人員均不應在井下滯留或被強制滯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時間):

    ——因事故或突發事件導致滯留時間延長;

    ——作業人員為負責人、水泵工、信號工或緊急維修人員。

4.6礦山企業的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根據其可能出現的事故模式,設置相應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應任意拆除或移動安全警示標志。

    設備的裸露轉動部分,應設防護罩或柵欄。

4.7危險性較大的礦用產品,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礦山企業應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上述設備、設施和器材,不應毀壞或挪作他用,未經許可不應任意拆除。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8礦山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對預案及時進行修改。

    礦山企業應使每個職工熟悉應急預案,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山救災演習。

4.9礦山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經過安全條件論證及安全、職業危害評價。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工程概算。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出現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情況,或停產6個月以上恢復生產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4.10新建礦山企業的辦公區、工業場地、生活區等地面建筑,應選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區、塵毒、污風影響范圍和爆破危險區之外。

4.11礦山企業的地面工業建(構)筑物,應符合GBJl6的規定。

    凡有人通過或工作的地點,建筑物均應設置安全進出口,并保持暢通。

    需離地面2m以上操作設備或閥門時,應設置固定式平臺。采用鋼平臺時,應符合GB4053.4的規定。有跌落危險的平臺、通道、走梯、走臺等,均應設置護欄或扶手,并有足夠的照明。欄桿的設置應遵守GB4053.3的規定,鋼直梯和鋼斜梯設置應遵守GB4053.1、GB4053.2的規定。通道、斜梯的寬度不宜小于O.8m,直梯寬度不宜小于O.6m。常用的斜梯,傾角應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傾角應小于60°。

    天橋、通道、斜梯踏板和平臺,應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鋼板、格柵板制作。

4.12在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的高處作業時,應佩帶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護欄等防護設施。

    高處作業時,不應拋擲物件,不應上下垂直方向雙層作業。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時,不應在露天進行起重和高處作業。

4.13作業場所有墜人危險的鉆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均應加蓋或設柵欄,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照明。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溝、坑、池的蓋板,應固定可靠,并滿足承載要求。

4.14礦山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設施,并與當地消防部門建立聯系。

    通往廠房、庫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消防通道,寬度應不小于3.5m,盡頭式消防通道,應根據所選消防車型設置回車場或回車道。

4.15露天礦山,應保存下列圖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地形地質圖;

    ——采剝工程年末圖;

    ——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4.16地下礦山,應保存下列圖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礦區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井上、井下對照圖;

    ——中段平面圖;

    ——通風系統圖;

    ——提升運輸系統圖;

    ——風、水管網系統圖;

    ——充填系統圖;

    ——井下通訊系統圖;

    ——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井下避災路線圖。

    圖中應正確標記:

    ——已掘進巷道和計劃(年度)掘進巷道的位置、名稱、規格、數量;

    ——采空區(包括已充填采空區)、廢棄井巷和計劃(年度)開采的采場(礦塊)的位置、數量;

    ——礦石運輸線路;

    ——主要安全、通風、防塵、防火、防水、排水等設備和設施的位置;

    ——風流方向,人員安全撤離的路線和安全出口;

    ——采空區及廢棄井巷的處理進度、方式、數量及地表塌陷區的位置。

4.17礦山企業應按照GBll651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的規定,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礦山作業場所的人員,應按規定佩帶防護用品。

4.18任何人不應酒后進入礦山作業場所;受酒精或麻醉劑影響的人員不應從事露天或井下作業。不應將酒類飲料和麻醉劑帶入作業場所(醫療用麻醉劑除外)。

    作業前應認真檢查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發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應迅速撤出危險區,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禁止人員和車輛通行,并報告礦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處理結果應記錄存檔。

    地下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每個作業人員和其他下井人員出入礦井的登記和檢查制度。人井人員應攜帶照明燈具。

4.19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應編制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措施計劃和規劃,并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該費用應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應挪作他用。

4.20礦山企業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生產規模較小不必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

4.21礦山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理,并及時分析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事故發生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

5露天部分

5.1基本規定

5.1.1小型露天采石場,除遵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外,還應遵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5.1.2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并堅持“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

5.1.3設計規定保留的礦(巖)柱、掛幫礦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技術論證不應開采或破壞。

5.1.4采剝和排土作業,不應對深部開采或鄰近礦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潛在安全隱患。

    露天礦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礦山,應設置專用的防洪、排洪設施。

5.1.5靠近礦山鐵路修筑建構筑物,跨越礦山鐵路、橫穿路基或橋涵架設電線和管道等,以及臨時在礦山鐵路附近施工,均應事先征得礦山運輸和安全部門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經批準方可實施。

5.1.6在礦山鐵路或道路兩側堆放物品時,應堆放穩固,且堆放物的邊緣與鐵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離,應不小于O.75m;與道路路面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1m(若道路有側溝,距側溝外側,應不小于O.5m)。

5.1.7任何人不應擅自移動和毀壞礦山的測量基點;需要移動或報廢時,應經礦山地質測量部門同意,并經主管礦長批準。

5.1.8露天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宜配備專用載人車輛接送作業人員上下班:

    ——從上下班人員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礦(或車間)主要作業場所,路程超過3000m;

    ——凹陷露天礦的垂直深度超過lOOm;

    ——山坡露天礦的垂直高差大于150m。

    采用提升設備運送人員時,應遵守本規程第6章的有關規定。

5.1.9露天礦邊界應設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誤入。露天礦邊界上2m范圍內,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樹木及其他植物、不穩固材料和巖石等,應予清除。露天礦邊界上覆蓋的松散巖土層厚度超過2m時,其傾角應小于自然安息角。

5.1.10因遇大霧、炮煙、塵霧和照明不良而影響能見度,或因暴風雨、雪或有雷擊危險不能堅持正常生產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威脅人身安全時,人員應轉移到安全地點。

5.1.11設備的走臺、梯子、地板以及人員通行和操作的場所,應保持整潔和通行安全。

    不應在設備的頂棚存放雜物,并應及時清除上面的石塊。

5.1.12露天采場應有人行通道,并應有安全標志和照明。

    上、下臺階之間,可設帶扶手的梯子、臺階(踏步)或路塹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臨近鐵路時,應在建筑接近限界處設置安全護欄。上、下臺階間的人行通道接近鐵路時,其邊緣應離鐵路建筑接近限界O.5m以上;接近道路時,應設在道路路肩以外。

5.1.13采掘、運輸、排土或其他設備,其主開關送電、停電或啟動設備時,應由操作人員呼喚應答,確認無誤方可進行操作。

5.1.14使用采掘、運輸、排土和其他機械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設備運轉時,不應對其轉動部分進行檢修、注油和清掃;

    ——設備移動時,不應上下人員;在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地點,不應有人停留或通行;

    ——終止作業時,應切斷動力電源,關閉水、氣閥門。

5.1.15檢修設備,應在關閉啟動裝置、切斷動力電源和設備完全停止運轉的情況下進行,并應對緊靠設備的運動部件和帶電器件設置護欄。在切斷電源處,電源開關應加鎖或設專人監護,并應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

5.1.16露天采掘設備的供電電纜,應保持絕緣良好,應不與金屬管(線)和導電材料接觸,橫過道路、鐵路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5.1.17電力驅動的鉆機、挖掘機和機車內,應備有完好的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工具和器材等。停電、送電和移動電纜時,應按規定使用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

5.1.18采掘、運輸等設備從架空電力線路下方通過時,其頂端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3kV以下,應不小于1.5m;

    ——3kV~lOkV,應不小于2.Om;

    ——高于lOkV,應不小于3.Om。

5.1.19露天開采應優先采用濕式作業。產塵點和產塵設備,應采取綜合防塵技術措施。

5.1.20深凹露天礦的采掘設備與礦用自卸汽車的司機駕駛室,應配備空氣調節裝置,不應開窗作業。

5.1.2l露天爆破作業應遵守GB6722的規定。爆破作業現場應設置堅固的人員避炮設施,其設置地點、結構及拆移時間,應在采掘計劃中規定,并經主管礦長批準。

5.1.22爆破前,應將鉆機、挖掘機等移動設備開到安全地點,并切斷電源。

5.2露天開采

5.2.1臺階構成的安全要求

5.2.1.1生產臺階高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開采結束,并段后的臺階高度超過表1的規定時,應經過技術論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由設計確定。

表1生產臺階高度的確定

礦巖性質

采掘作業方式

臺階高度

松軟的巖土

 

不爆破

不大于機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堅硬穩固的礦巖

機械鏟裝

爆破

不大于機械的最大挖掘

高度的1.5倍

砂狀的礦巖

 

不大于1.8m

松軟的礦巖

人工開采

不大于3.Om

堅硬穩固的礦巖

不大于6.Om

 

 

5.2.1.2挖掘機或裝載機鏟裝時,爆堆高度應不大于機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5.2.1.3非工作臺階最終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臺寬度,應在設計中規定。

采礦和運輸設備、運輸線路、供電和通訊線路,應設置在工作平臺的穩定范圍內。

    爆堆邊緣到準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于2.5m;到窄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于2.0m;到汽車道路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lm。

5.2.2穿孔作業

5.2.2.1鉆機穩車時,應與臺階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千斤頂中心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臺車為lm,牙輪鉆、潛孔鉆、鋼繩沖擊鉆機為2.5m,松軟巖體為3.5m。千斤頂下不應墊塊石,并確保臺階坡面的穩定。鉆機作業時,其平臺上不應有人,非操作

人員不應在其周圍停留。鉆機與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的電鏟不應同時作業。鉆機長時間停機,應切斷機上電源。

    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的中軸線與臺階坡頂線的夾角應不小于45°。

5.2.2.2鉆機靠近臺階邊緣行走時,應檢查行走路線是否安全;臺車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2m,牙輪鉆、潛孔鉆和鋼繩沖擊式鉆機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3m。

5.2.2.3鉆機移動時,機下應有人引導和監護。鉆機不宜在坡度超過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過15°,應放下鉆架,由專人指揮,并采取防傾覆措施。行走時,司機應先鳴笛,履帶前后不應有人;不應90°急轉彎或在松軟地面行走;通過高、低壓線路時,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鉆機不應長時間在斜坡道上停留;沒有充分的照明,夜間不應遠距離行走。起落鉆架時,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危險范圍內停留。

5.2.2.4移動電纜和停、切、送電源時,應嚴格穿戴好高壓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纜鉤;跨越公路的電纜,應埋設在地下。鉆機發生接地故障時,應立即停機,同時任何人均不應上、下鉆機。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鉆架頂作業。不應雙層作業。高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5.2.2.5挖掘臺階爆堆的最后一個采掘帶時,相對于挖掘機作業范圍內的爆堆臺階面上、相當于第一排孔位地帶,不應有鉆機作業或停留。

5.2.3鏟裝作業

5.2.3.1挖掘機汽笛或警報器應完好。進行各種操作時,均應發出警告信號。夜間作業時,車下及前后的所有信號、照明燈應完好。

5.2.3.2挖掘機作業時,發現懸浮巖塊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將設備開到安全地帶。

5.2.3.3挖掘機作業時,懸臂和鏟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應有人停留。

5.2.3.4運輸設備不應裝載過滿或裝載不均,也不應將巨大巖塊裝入車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車事故。

5.2.3.5裝車時鏟斗不應壓碰汽車車幫,鏟斗卸礦高度應不超過O.5m,以免震傷司機,砸壞車輛。

5.2.3.6不應用挖掘機鏟斗處理粘廂車輛。

5.2.3.7兩臺以上的挖掘機在同一平臺上作業時,挖掘機的間距:汽車運輸時,應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的3倍,且應不小于50m;機車運輸時,應不小于二列列車的長度。

5.2.3.8上、下臺階同時作業的挖掘機,應沿臺階走向錯開一定 的距離;在上部臺階邊緣安全帶進行輔助作業的挖掘機,應超前下 部臺階正常作業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3倍的距離,且不小于50m。

5.2.3.9挖掘機工作時,其平衡裝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臺階坡底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m。

    操作室所處的位置,應使操作人員危險性最小。

5.2.3.10挖掘機應在作業平臺的穩定范圍內行走。挖掘機上下坡時,驅動軸應始終處于下坡方向;鏟斗應空載,并下放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懸臂軸線應與行進方向一致。

5.2.3.11挖掘機通過電纜、風水管、鐵路道口時,應采取保護電纜、風水管及鐵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軟或泥濘的道路上行走,應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5.2.3.12挖掘機、前裝機鏟裝作業時,鏟斗不應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裝車時,汽車司機不應停留在司機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險的地方。

5.2.3.13挖掘機運轉時,不應調整懸臂架的位置。

5.2.4推土機作業

5.2.4.1推土機在傾斜工作面上作業時,允許的最大作業坡度,應小于其技術性能所能達到的坡度。    .

5.2.4.2推土機作業時,刮板不應超出平臺邊緣。推土機距離平臺邊緣小于5m時,應低速運行。推土機不應后退開向平臺邊緣。

5.2.4.3推土機牽引車輛或其他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被牽引的車輛或設備,有制動系統,并有人操縱;

    ——推土機的行走速度,不超過5KM/H;

    ——下坡牽引車輛或設備時,不用纜繩牽引;

    ——有專人指揮。

5.2.4.4推土機發動時,機體下面和近旁不應有人作業或逗留。推土機行走時,人員不應站在推土機上或刮板架上。發動機運轉且刮板抬起時,司機不應離開駕駛室。

5.2.4.5推土機的檢修、潤滑和調整,應在平整的地面上進行。檢查刮板時,應將其放穩在墊板上,并關閉發動機。

    任何人均不應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進行檢查。

5.2.5采場塌陷和邊坡滑落的預防

5.2.5.1開采境界內和最終邊坡鄰近地段的廢棄巷道、采空區和溶洞,應及時標在礦山平面圖上,并隨著采掘作業的進行,及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5.2.5.2開采境界內的廢棄巷道、采空區和溶洞,應至少超前一個臺階進行處理。處理前應編制施工方案,并報主管礦長審批。

5.2.5.3對采場工作幫應每季度檢查一次,高陡邊幫應每月檢查一次,不穩定區段在暴雨過后應及時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處理。

5.2.5.4鄰近最終邊坡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采用控制爆破減震;

    ——應按設計確定的寬度預留安全平臺、清掃平臺、運輸平臺;

    ——應保持臺階的安全坡面角,不應超挖坡底;

    ——局部邊坡發生坍塌時,應及時報告礦有關主管部門,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每個臺階采掘結束,均應及時清理平臺上的疏松巖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組織礦有關部門驗收。

5.2.5.5對運輸和行人的非工作幫,應定期進行安全穩定性檢查(雨季應加強),發現坍塌或滑落征兆,應立即停止采剝作業,撤出人員和設備,查明原因,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礦有關主管部門。

5.2.5.6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巖層內傾于采場,且設計邊坡角大于巖層傾角;

    ——有多組節理、裂隙空間組合結構面內傾采場;’

    ——有較大軟弱結構面切割邊坡、構成不穩定的潛在滑坡體的邊坡。

5.2.5.7露天采場各作業水平上、下臺階之間的超前距離,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不應從下部不分臺階掏采。采剝工作面不應形成傘檐、空洞等。

5.2.5.8邊坡浮石清除完畢之前,其下方不應生產;人員和設備不應在邊坡底部停留。

5.2.5.9在境界外鄰近地區堆卸廢石時,應遵守設計規定,保證邊坡的穩固,防止滾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廢石場不應成為作用于邊坡的附加荷載。

5.2.5.10邊坡監測系統設計,應根據最終邊坡的穩定類型、分區特點確定各區監測級別。對邊坡應進行定點定期觀測,包括坡體表面和內部位移觀測、地下水位動態觀測、爆破震動觀測等。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整理邊坡觀測資料,據以指導采場安全生產。對存在不穩定因素的最終邊坡應長期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2.5.11大、中型礦山或邊坡潛在危害性大的礦山,除應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還應每5年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一次檢測和穩定性分析。

5.2.6聯合開采

5.2.6.1在地下開采的巖體移動范圍內(包括10~20m保護帶),除非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否則不應同時進行露天開采。

5.2.6.2露天與地下同時開采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受地下開采影響地段的露天邊坡角,應根據影響程度適當減小;

    ——露天與地下各采區間的回采順序,應在設計中予以規定,以免聯合開采時相互影響。

5.2.6.3露天與井下爆破相互影響時,不應同時爆破,且爆破前應通知對方撤出危險區內的人員。

    規模較大的爆破作業,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報主管礦長批準。

5.2.6.4地下開采改為露天開采時,應將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區和礦柱的位置,繪制在礦山平、剖面對照圖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區的處理方法,應在設計中確定。地下開采的塌陷區范圍內,不應布置重要礦山工程。

5.2.6.5露天開采轉地下開采時,對地下開采的上部邊界,應根據所選用的采礦方法,在設計中確定境界安全頂柱的規格或巖石墊層的厚度。設計排水方案時,應考慮原露天坑的截排水能力。選擇采礦方法時,應考慮邊坡穩定性和產生泥石流對地下開采的影響。

5.2.7分期開采和陡幫開采

5.2.7.1分期開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安全平臺寬度應不小于15m;

  ——采用陡幫擴幫作業時,每隔6090m高度,應布置一個寬度不小于20m的接滾石平臺。

5.2.7.2陡幫開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陡幫開采工藝的作業臺階,不應采用平行臺階的排間起爆方式,宜采用橫向起爆方式;

    ——爆區最后一排炮孔,孔位應成直線,并控制炮孔裝藥量,以利于為下一循環形成規整的臨時非工作臺階;

    ——在爆區邊緣部位形成臺階坡面處進行鏟裝時,應嚴格按計劃線鏟裝,以保證下一循環形成規整的臨時非工作臺階;

    ——爆破作業后,在陡幫開采作業區的坑線上和臨時非工作

臺階的運輸通道上,應及時處理爆碴中的危險石塊,汽車不應在未經處理的線路上運行;上部采剝區段在第一采掘帶作業時,下部臨時幫上運輸線不應有運輸設備通過;

    ——臨時非工作臺階作運輸通道時,其上部臨時非工作平臺的寬度應大于該臺階爆破的旁沖距離;

    ——臨時非工作臺階不作運輸通道時,其寬度應能截住上一臺階爆破的滾石;

    ——組合臺階作業區之間或組合臺階與采場下部作業區之間,應在空間上錯開,兩個相鄰的組合臺階不應同時進行爆破;作業區超過300m時,應按設計規定執行。

5.3運輸

5.3.1鐵路運輸

5.3.1.1礦山鐵路,應按規定設置避讓線和安全線;在適當地點設置制動檢查所,對列車進行檢查試驗;設置甩掛、停放制動失靈的車輛所需的站線和設備應。

5.3.1.2設在曲線上的牽出線,應有保證調車安全的良好了望條件。從T接線和調車牽出線的鐵路中心線至有作業的一側路基面這緣的距離,應不小于3.5m,窄軌鐵路的路肩寬度應不小于lm。

5.3.1.3下列地段應設雙側護輪軌:

    ——全長大于lOm或橋高大于6m的橋梁(包括立交橋)和路堤道口鋪砌的范圍內;

    ——線路中心到跨線橋墩臺的距離小于3m的橋下線。

    固定線和半固定線采用表2所列的最小曲線半徑時,應在曲線內側設單側護輪軌。

 

 

 

 

 

 

 

 

表2最小曲線半徑

線路名稱

準軌鐵路

窄軌鐵路

機車、車輛類型

固定軸距,m

一類l

二類

三類

<1.4

1.4~2.0

2.1~3.0

鐵路軌距,mm

600

762,900

762,900

最小曲線半徑,m

120

120

150

30

60

80

注:準軌鐵路電機車、車輛類型分類:一類為機車固定軸距&le;2&middot;6m、全軸距<11m,礦

車固定軸距&le;1.8m、全軸距<11m;二類為機車固定軸距&le;2.6m、全軸距<16m,礦車固定軸距&le;1.8m、全軸距

利用舊有機車固定軸距大于2.6m,小于3m時,可參照二類的標準。

 

5.3.1.4人流和車流的密度較大的鐵路與道路的交叉口,應立體交叉。平交道口應設在了望條件良好、滿足規定的機車與汽車司機通視距離的線路上,站內不宜設平交道口。了望條件較差或人(車)流密度較大的平交道口,應設自動道口信號裝置或設專人看守。

5.3.1.5電氣化鐵路,應在道口處鐵路兩側設置限界架;在大橋及跨線橋跨越鐵路電網的相應部位,應設安全柵網;跨線橋兩側,應設防止礦車落石的防護網。

5.3.1.6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較大的橋隧建構筑物和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塌方、落石地點,宜安設遮斷信號機,其位置距防護地點不小于50m。在有暴風雨、霧、雪等不良氣候條件的地區,或當遮斷信號機顯示距離不足400m時,還應在主體信號機前方300m(窄軌鐵路150m)處,設預告信號機或復示信號機。

5.3.1.7裝(卸)車線一般應設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permil;(窄軌不大于3&permil;)的坡道上;對有滾動軸承的車輛,坡度應不大于1.5&permil;。

    特殊情況下,機車不摘鉤作業時,其裝卸線坡度:準軌,應不大于10&permil;;窄軌,應不大于15&permil;。

    鐵路線盡頭應設安全車擋與警示標志。

5.3.1.8列車運行速度,由礦山具體確定,但應保證能在準軌鐵路300m、窄軌鐵路150m的制動距離內停車。

5.3.1.9同一調車線路,不應兩端同時進行調車。采取溜放方式調車時,應有相應的安全制動措施。在運行區間內不準甩車。在站線坡度大于2.5&permil;(滾動軸承車輛大于1.5&permil;,窄軌大于3&permil;)的坡道上進行甩車作業時,應采取防溜措施。

5.3.1.10列車通過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網路或跨線橋時,人員不應攀登機車、煤水車或裝載敞車的頂部。電機車升起受電弓后,人員不應登上車頂或進入側走臺工作。

5.3.1.11鐵路吊車作業時,應根據設備性能和線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輪或機車(列車)連掛等安全措施。

5.3.1.12窄軌人力推車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mdash;&mdash;線路坡度5&permil;以下時,前后兩車的間距應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permil;時,間距應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permil;時,不應人力推車:

    &mdash;&mdash;在能夠自溜的線路上運行時,行車速度應不超過3m/s,并應有可靠的制動裝置或制動措施。礦車進入彎道、道岔、站場和盡頭時,應減速緩行;

    &mdash;&mdash;車輛上不應有人搭乘;

    &mdash;&mdash;雙軌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駛的礦車間距,應不小于O.7m。推車工不應在兩車道中間行走。

5.3.1.13窄軌自溜運輸,車輛的滑行速度應不超過3m/s?;兴俣?.5m/s以下時,車輛間距應不小于20m行速度超過1.5m/s時,車輛間距應不小于30m。

    自溜運輸,沿線應按需要設減速器或阻車器等安全裝置。

5.3.1.14發生故障的線路,應在故障區域兩端設停車信號,獨頭線路發生故障時,應在進車端設停車信號;故障排除和停車信號撤除之前,列車不應在故障線路區域運行。

5.3.1.15陡坡鐵路運輸應遵守以下規定:

    &mdash;&mdash;線路坡度范圍不應超過50&permil;;列車運行速度應不低于15km/h,不高于40km/h;線路建設等級應為固定式、半固定式;

    &mdash;&mdash;線路平面的圓曲線半徑應不小于250m;直線與圓曲線間應采用三次拋物線型緩和曲線連接;緩和曲線的長度應不小于30m,超高順坡率應不大于3&permil;;圓曲線或夾直線最小長度應不小于30m(小于列車長度時設置護輪軌);豎曲線半徑應不小于3000m;

    &mdash;&mdash;最大坡度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坡度折減:

      當曲線長度大于或等于列車長度時,

      △i=600/R&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1)

      當曲線長度小于列車長度時,

      △i=10.5&sum;a/L&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2)

式中:△i,&mdash;&mdash;曲線阻力所引起的坡度減緩值(&permil;);

      尺&mdash;&mdash;曲線半徑,m;

      L&mdash;&mdash;坡段長度,m;

    &sum;a&mdash;&mdash;坡段長度內平面曲線偏角總和(&deg;);

    縱斷面坡段長度應不小于200m;

    &mdash;&mdash;軌道類型應為次重型以上(軌型重量不小于50kg/m);混凝土軌枕、彈條扣件鋪設參數應為1760根/km以上;道渣厚度應不小于350mm;

    &mdash;&mdash;線路應采用25m標準長度鋼軌,鋼軌接頭采用對接;軌距1435mm,當曲線半徑為300m&le;R<350m時,曲線軌距應加寬5mm;當曲線半徑為250m&le;R<300m時,曲線軌距應加寬15mm;道床邊坡坡度應不大于1:1.75;

    &mdash;&mdash;每25m應鋪設2組防爬樁,應雙向安裝8對防爬器,應安裝14對軌撐;

    &mdash;&mdash;150t電機車牽引60t重礦車數量應不超過8輛;224t電機車牽引60t重礦車數量應不超過12輛。

5.3.2道路運輸

5.3.2.1深凹露天礦運輸礦(巖)石的汽車,應采取尾氣凈化措施。

5.3.2.2不應用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駕駛室外平臺、腳踏板及車斗不應載人。

不應在運行中升降車斗。

5.3.2.3雙車道的路面寬度,應保證會車安全。陡長坡道的盡端彎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線半徑。彎道處的會車視距若不能滿足要求,則應分設車道。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應有警示標志。

5.3.2.4霧天或煙塵彌漫影響能見度時,應開亮車前黃燈與標志燈,并靠右側減速行駛,前后車間距應不小于30m。視距不足20m時,應靠右暫停行駛,并不應熄滅車前、車后的警示燈。

5.3.2.5冰雪或多雨季節道路較滑時,應有防滑措施并減速行駛;前后車距應不小于40m;拖掛其他車輛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專人指揮。

5.3.2.6 山坡填方的彎道、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側應設置護欄、擋車墻等。

5.3.2.7正常作業條件下,同類車不應超車,前后車距離應保持適當。生產干線、坡道上不應無故停車。

5.3.2.8自卸汽車進入工作面裝車,應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范圍0.5m以外,防止挖掘機回轉撞壞車輛。汽車在靠近邊坡或危險路面行駛時,應謹慎通過,防止崩塌事故發生。

5.3.2.9對主要運輸道路及聯絡道的長大坡道,應根據運行安全需要,設置汽車避讓道。

5.3.2.10道路與鐵路交叉的道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應斜交時,其交角應不小于45&deg;。

    道口應設置警示牌。

    車輛通過道口之前,駕駛員應減速了望,確認安全方可通過。

5.3.2.11裝車時,不應檢查、維護車輛;駕駛員不應離開駕駛室,不應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

5.3.2.12卸礦平臺(包括溜井口、棧橋卸礦口等處)應有足夠的調車寬度。卸礦地點應設置牢固可靠的擋車設施,并設專人指揮。擋車設施的高度應不小于該卸礦點各種運輸車輛最大輪胎直徑的2/5。

5.3.2.13拆卸車輪和輪胎充氣之前,應先檢查車輪壓條和鋼圈完好情況,如有缺損,應先放氣后拆卸。在舉升的車斗下檢修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14不應采用溜車方式發動車輛,下坡行駛不應空檔滑行。在坡道上停車時,司機不應離開;應使用停車制動,并采取安全措施。

5.3.2.15露天礦場汽車加油站,應設置在安全地點。不應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點加油。

5.3.2.16夜間裝卸車地點,應有良好照明。

5.3.3溜槽、平硐溜井運輸

5.3.3.1應合理選擇溜槽的結構和位置。從安全和放礦條件考慮,溜槽坡度以45&deg;~60&deg;為宜,應不超過65&deg;。溜槽底部接礦平臺周圍應有明顯警示標志,溜礦時人員不應靠近,以防滾石傷人。

5.3.3.2確定溜井位置,應依據可靠的工程地質資料。溜井應布置在礦巖堅硬、穩定、整體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點。溜井穿過局部不穩固地層,應采取加固措施。

5.3.3.3放礦系統的操作室,應設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應高出運輸平硐,并應避開放礦口。

5.3.3.4平硐溜井應采取有效的除塵措施。

5.3.3.5溜井的卸礦口應設擋墻,并設明顯標志、良好照明和安全護欄,以防人員和卸礦車輛墜人。機動車輛卸礦時,應有專人指揮。

5.3.3.6運輸平硐內應留有寬度不小于1m(無軌運輸時,不小于1.2m)的人行道。進入平硐的人員,應在人行道上行走。

    平硐內應有良好的照明設施和聯絡信號。

5.3.3.7容易造成堵塞的雜物,超規定的大塊物件、廢舊鋼材、木材、鋼絲繩及含水量較大的粘性物料,不應卸人溜井。溜井不應放空,應保持經常性放礦制度。

5.3.3.8在溜井口周圍進行爆破,應有專門設計。

5.3.3.9溜井上、下口作業時,無關人員不應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員不應在溜井口對面或礦車上撬礦。

    溜井發生堵塞、塌落、跑礦等事故時,應待其穩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點和原因,并制定處理措施;事故處理人員不應從下部進入溜井。

5.3.3.10應加強平硐溜井系統的生產技術管理,編制管理細則,定期進行維護檢修。檢修計劃應報主管礦長批準。

5.3.3.11雨季應加強水文地質觀測,減少溜井儲礦量;溜井積水時,不應卸入粉礦,并應采取安全措施,妥善處理積水,方可放礦。

5.3.4帶式輸送機運輸

5.3.4.1帶式輸送機兩側應設人行道,經常行人側的人行道寬度應不小于1.Om;另一側應不小于O.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deg;時,應設踏步。

5.3.4.2非大傾角帶式輸送機運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應不大于15&deg;,向下應不大于12&deg;。

5.3.4.3帶式輸送機的運行,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任何人員均不應乘坐非乘人帶式輸送機;

    &mdash;&mdash;不應運送規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設備和過長的材料;

    &mdash;&mdash;物料的最大塊度應不大于350mm;

    &mdash;&mdash;堆料寬度,應比膠帶寬度至少小200mm;

    &mdash;&mdash;應及時停車清除輸送帶、傳動輪和改向輪上的雜物,不應在運行的輸送帶下清礦;

    &mdash;&mdash;必需跨越輸送機的地點,應設置有欄桿的跨線橋;

    &mdash;&mdash;機頭、減速器及其它旋轉部分,應設防護罩;

    &mdash;&mdash;輸送機運轉時,不應注油、檢查和修理。

5.3.4.4帶式輸送機的膠帶安全系數,按靜載荷計算應不小于8,按啟動和制動時的動載荷計算應不小于3;鋼繩芯帶式輸送機的靜載荷安全系數應不小于5。

5.3.4.5鋼繩芯帶式輸送機的卷筒直徑,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0倍,不小于鋼絲直徑的1000倍,且最小直徑不應小于400mm。

5.3.4.6各裝、卸料點,應設有與輸送機聯鎖的空倉、滿倉等保護裝置,并設有聲光信號。

5.3.4.7帶式輸送機應設有防止膠帶跑偏、撕裂、斷帶的裝置,并有可靠的制動、膠帶和卷筒清掃以及過速保護、過載保護、防大塊沖擊等裝置;線路上應有信號、電氣聯鎖和緊急停車裝置;上行的輸送機,應設防逆轉裝置。

5.3.4.8更換攔板、刮泥板、托輥時應停車,切斷電源,并有專人監護。

5.3.4.9膠帶啟動不了或打滑時,不應用腳蹬踩、手推拉或壓杠子等辦法處理。

5.3.5架空索道運輸

5.3.5.1架空索道運輸,應遵守GBl2141的規定。

5.3.5.2索道線路經過廠區、居民區、鐵路、道路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5.3.5.3索道線路與電力、通訊架空線路交叉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5.3.5.4遇有八級或八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索道運轉和線路上的一切作業。

5.3.5.5離地高度小于2.5m的牽引索和站內設備的運轉部分,應設安全罩或防護網。高出地面O.6m以上的站房,應在站口設置安全柵欄。

5.3.5.6驅動機應同時設置工作制動和緊急制動兩套裝置,其中任一套裝置出現故障,均應停止運行。

5.3.5.7索道各站都應設有專用的電話和音響信號裝置,其中任一種出現故障,均應停止運行。

5.3.6斜坡卷揚運輸

5.3.6.1斜坡軌道與上部車場和中間車場的連接處,應設置靈敏可靠的阻車器。

5.3.6.2斜坡軌道應有防止跑車裝置等安全設施。

5.3.6.3斜坡卷揚運輸速度,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mdash;&mdash;升降人員或用礦車運輸物料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長度不大于300m時,3.5m/s;斜坡道長度大于300m時,5m/s;在甩車遣上運行,1.5m/s;

    &mdash;&mdash;用箕斗運輸物料和礦石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長度不大于

300m時,5m/s;斜坡道長度大于300m時,7m/s;

    &mdash;&mdash;運輸人員的加速度或減速度,O.5m/S2。

5.3.6.4斜坡卷揚運輸的機電控制系統,應有限速保護裝置、主傳動電動機的短路及斷電保護裝置、過卷保護裝置、過速保護裝置、過負荷及無電壓保護裝置、卷揚機操縱手柄與安全制動之間的聯鎖裝置、卷揚機與信號系統之間的閉鎖裝置等。

5.3.6.5卷揚機緊急制動和工作制動時,所產生的力矩和實際運輸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均應不小于3。質量模數較小的絞車,保險閘的K值可適當降低,但應不小于2。

    調整雙卷筒絞車卷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制動裝置在各卷筒閘輪上所產生的力矩,不應小于該卷筒懸掛重量(鋼絲繩重量與運輸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制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系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O.30~O.35,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力矩應分別計算。

5.3.6.6應沿斜坡道設人行踏步。

    斜坡軌道兩側應設塹溝或安全擋墻。

5.3.6.7斜坡軌道道床的坡度較大時,應有防止鋼軌及軌梁整體下滑的措施;鋼軌敷設應平整、軌距均勻。

    斜坡軌道中間應設地輥托住鋼絲繩,并保持潤滑良好。

5.3.6.8礦倉上部應設緩沖臺階、擋礦板、防沖擊鏈等防砸設施。

    礦倉閘門口下部應設置接礦坑或刮板運輸機,以收集和清理撒礦。

5.3.6.9卷筒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不小于80。卷筒直徑與鋼絲直徑之比,應不小于1200。

    專門運輸物料的鋼絲繩,安全系數應不小于6.5;運送人員的,應不小于9。

    鋼絲繩在卷筒上多層纏繞時,卷筒兩端凸緣應高出外層繩圈2.5倍鋼絲繩直徑的高度。

    鋼絲繩弦長不宜超過60m;超過60m時,應在繩弦中部設置支撐導輪。

5.3.6.10卷揚司機、卷揚信號工、礦倉卸礦工之間,應裝設聲光信號聯絡裝置。聯系信號應清楚;信號中斷或不清,應停止操作,并查明原因。

5.3.6.11在斜坡軌道上,或在箕斗(礦車)、料倉里工作,應有安全措施。

5.3.6.12調整卷揚鋼絲繩,應空載、斷電進行,并用工作制動。

    拉緊鋼絲繩或更換操作水平時,運行速度不應超過0.5m/s。

5.3.6.13對鋼絲繩及其相關部件,應定期進行檢查與試驗;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均應更換:

    &mdash;&mdash;專門運輸物料的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數目達到鋼絲總數的10%;

    &mdash;&mdash;因緊急制動而被猛烈拉伸時,在拉伸區段有損壞或長度增加O.5%以上;

    &mdash;&mdash;磨損達30%;

    &mdash;&mdash;有斷股或直徑縮小達10%。

    多層纏繞的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應加強檢查,并且每季度應將臨界段串動1/4繩圈的位置。

    運輸物料的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隔一年做第一次試驗,以后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箕斗卷揚鋼絲繩的連接套拔出5mm以上,或出現其他異?,F象時,應重新澆注連接。

5.4水力開采和挖掘船開采

5.4.1水力開采

5.4.1.1水槍噴嘴至工作臺階坡底線的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逆向沖采松散的砂質粘土巖,不小于臺階高度的O.8倍;沖采粘土質的致密巖土,不小于臺階高度的1.2倍。

    &mdash;&mdash;遠距離操縱的近沖水槍,距臺階坡底線的最小距離,應在設計中確定。

5.4.1.2沖采致密巖土并進行底部掏槽時,臺階高度應不超過lOm,超過lOm時,應分段逆向沖采。復用尾礦時,其開采臺階高度應不超過5m。

    采用水力掘溝、明槽運礦時,其塹溝寬度應不小于臺階高度的1.5倍。

5.4.1.3開采洗選排棄的尾礦中的泥油層,或傾角30&deg;以上且底板較平滑的山坡砂礦,不應逆向沖采。沖采溶洞中的沉積砂礦時,應及時處理溶洞邊緣上的浮石。臺階坡面上有大塊浮石時,不應正面沖采。

5.4.1.4水槍正在作業的沖采工作面,人員不應進入邊坡頂部和底部的邊緣。水槍停止作業時,應經過檢查確認安全,方可進入沖采工作面,但不應進人坡底線附近。水槍開動時,任何人員均不應在沖采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

    水槍突然停水,在關閉水源開關以前,任何人員均不應進入沖采工作面。

5.4.1.5一個臺階同時有兩臺水槍作業時,對向沖采時相互距離應不小于水槍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沖采時相互距離應不小于水槍有效射程的1.5倍。

    上、下兩個臺階同時開采時,上部臺階作業面應超前下部臺階作業面30m以上。

5.4.1.6礦漿池上部的砂泵,應設穩固的操作平臺和帶扶手的梯子。平臺寬度應不小于O.7m。

    上面有行人的運礦溝槽,溝槽上應設蓋板或金屬網。深度超過2m的溝槽,應設明顯標志,并禁止人員靠近。

5.4.1.7敷設有管道或渡槽的棧橋,應設寬度不小于O.5m的人行通道、欄桿和梯子。

5.4.1.8供配電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mdash;&mdash;固定輸電線路,不應設在采掘作業區內,其與作業水槍間的距離,應不小于水槍射程的2倍;

    &mdash;&mdash;采場內的移動電纜,不應從水槍射程范圍內通過,并應保證絕緣良好;

    &mdash;&mdash;電氣線路應有良好的防雷設施。

5.4.1.9泥漿管道至裸露輸電線和通訊線路的距離,應不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

5.4.2挖掘船開采

5.4.2.1非標準采、選船的設計和制造,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5.4.2.2采、選船基坑開挖的水深,應大于船的吃水深度加O.8m以上;采、選船的吃水深度超過設計規定的吃水深度時,應及時查找原因,排除安全隱患;采區實際水深低于船的吃水深度時,應停止作業;開采工作面水上邊坡高度大于3m,邊坡角大于礦巖自然安息角時,應用水槍及時處理邊坡。

5.4.2.3采、選船上機械設備的轉動部位,應安裝可拆卸的護欄;甲板、橋板、梯子及高于甲板2m 以上的操作平臺外側,應安裝扶手;浮箱式采、選船的浮箱,應設平時密封緊鎖的滲水觀察孔。

5.4.2.4采、選船的牽引繩應定期檢查,其安全系數低于設計要求時,應及時更換。

5.4.2.5挖掘作業期間,在挖掘船的首繩和邊繩的岸上設置區內,不應進行其他作業。

5.4.2.6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應在設計中規定。挖掘船工作時,干舷高應不小于O.2m;挖掘船過河時,河面標高與采池水面標高之差,應不大于O.5m;挖掘船過河段低于安全水位時,應筑壩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開拓法過河。

5.4.2.7地表建(構)筑物到采池邊的距離,應不小于30m;設備到采池邊的距離,應不小于5m;人員到采池邊的距離,應不小于2m。

5.4.2.8挖掘船作業時,在其回轉半徑范圍內,不應有人員和船只停留或經過。

5.4.2.9在大風、大霧及洪水期間,行船和調船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4.2.10動力電纜應保持絕緣良好;敷設在地表部分,應有警示標志;橫穿道路時,應采取防護措施;水上部分應敷設在浮箱或木排上。

5.4.2.1l挖掘船上應設置水位警報、照明、信號、通訊和救護設備。

5.4.2.12采場的主要進出口,應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距離采場邊緣30m,應設安全防護線,其內不應堆放任何雜物。進入采場的作業人員,應穿戴救生器材。

5.4.2.13挖掘船船體離采場邊緣,應有不小于20m的安全距離。船體四周應用纜繩固定,防止飄浮搖擺,碰撞采場邊坡面產生滑坡事故。

5.4.2.14采場邊坡高度不應大于lOm,邊坡角水上部分應控制在40&deg;以下,水下部分應控制在30&deg;以下。應定期對邊坡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有潛在滑坡危險地段,應自上而下放緩邊坡。

5.4.2.15過采區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回填及治理,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災害發生。

5.5飾面石材開采

5.5.1石材礦山開采荒料,不宜使用硐室等各種大型爆破、烈性炸藥爆破。必須使用烈性炸藥爆破的,應在設計中進行專門論證。

5.5.2臺階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臺階、分臺階高度,根據所選定的開拓系統確定,采用直進式道路開拓時,臺階高度不大于20m,分臺階高度不大于6m;采用桅桿式等起重設備作業時,臺階高度由設計確定;

    &mdash;&mdash;臺階、分臺階坡面角,應根據礦層產狀和節理裂隙傾角確定,工作臺階坡面角應小于80&deg;,臺階最終坡面角應小于70&deg;,分臺階坡面角應不超過90&deg;或與節理裂隙傾角一致;

    &mdash;&mdash;采場最終邊坡角應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宜小于60&deg;或由設計確定;

    &mdash;&mdash;最小工作平臺寬度,應滿足荒料分離、分切、整形、吊裝運輸、清碴等工藝設備和安全的要求,機械化開采時最小工作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但應不小于30m;分臺階工作平臺寬度,應大于分臺階高度;安全和清掃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

5.5.3石材開采的剝離、開溝等淺眼爆破和其他常規爆破,應按爆破作業的有關規定執行,控制爆破的安全距離應滿足GB6722的要求。

5.5.4挖掘機、起重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挖掘機的停留、挖掘作業等,嚴格執行挖掘機的安全操作規程;

    &mdash;&mdash;采場進行牽引、吊裝作業時,與作業無關的人員不應進入作業區;

    &mdash;&mdash;6級以上大風和大雪、大雨天氣,應停止吊裝作業;

    &mdash;&mdash;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的停放、作業場地,應根據作業要求和環境條件,選擇穩固、便于操作的地方;

    &mdash;&mdash;吊裝荒料時,開車前應鳴笛;吊運中接近人員時,應發出斷續笛聲,吊臂下不應有人;吊裝荒料不應從載重汽車駕駛室上方和人員頭頂上面越過,不應碰撞車體,荒料不應沖砸車箱底板和車幫;

--一被吊荒料離開作業面之前不應回轉;起吊大塊荒料回轉時,不應改變動臂傾角,不應換檔;

&mdash;&mdash;吊裝荒料的重量應與起重機的起重能力相適應,不應超載起吊,重量不清的荒料或與巖體未完全分離的塊石不應起吊;起吊不應斜拉、拖拽;

&mdash;&mdash;起重機司機交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限位開關等進行檢查,并做好日常保養、潤滑等工作;發現性能不正常,應在操作之前排除;

&mdash;&mdash;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行走時,其吊臂應置于行走位置,通過高、低壓輸電線路時,最高點與電線距離應不小于2m;

&mdash;&mdash;開始起吊荒料時,如發現電流表超過額定數值,應立即停止起吊,放下荒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

&mdash;&mdash;桅桿吊基礎的位置,應符合開采工藝要求,選擇在堅實穩固的地段;設備基礎,應根據安裝地點的工程地質資料、設備吊裝能力的要求,由設計確定。桅桿吊應安裝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護裝置;

&mdash;&mdash;吊裝用鋼絲繩應符合GB6067的規定,并按GB/T5972的要求進行檢驗和報廢,不應超限使用;

&mdash;&mdash;制動器的零部件有裂紋、制動帶摩擦片厚度磨損達到厚度的50%、彈簧出現塑性變形、小軸或軸孔直徑磨損達到原直徑的5%時,均應報廢;

&mdash;&mdash;制動輪的制動摩擦面,不應有妨礙制動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動輪出現裂紋、輪緣厚度磨損達到原厚度的40%時,應報廢.

&mdash;&mdash;提升、變幅、回轉機構的限位開關中的接觸開關,使用時應定期檢查,超過使用壽命應及時更換;

&mdash;&mdash;吊鉤不應與吊臂上端的滑輪相碰,應保留2m以上的安全距離;

&mdash;&mdash;吊鉤的最低極限位置,應保證提升卷筒上最少繞有67圈的提升鋼絲繩。

5.5.5鋸石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鋼索鋸石機應按照設備總裝圖和設計要求,安全可靠地。

----固定在設備基礎上;安裝完畢,應檢查單機和各部分的相互匹配情況,確認安全可靠,方可進行聯動試車;

    &mdash;&mdash;鋼索鋸石機鋸切大理石,應先開空車試運轉,待鋼絲繩運行速度穩定后方可推進鋸割;鋸割中應定期檢查鋼絲繩是否有裂紋及磨損情況,如有斷繩跡象應及時更換;鋸石機在運轉中不應隨意停機;停機時應先停止加沙,只加水,以沖洗鋸縫中的砂漿,再將鋸割鋼絲繩退出lOOmm以上,使鋼絲繩脫離鋸縫底部,然后停機;

    &mdash;&mdash;鋸割鋼絲繩的鋸槽磨平時,應立即按規定更換新繩;

&mdash;&mdash;鋼索鋸石機進行鋸割作業時,鋸割繩兩側lOm范圍內,不應有人進入;

&mdash;&mdash;鏈臂式鋸石機的安裝,應嚴格按設備說明書的要求清理和平整工作面,調整校對好主機和切割刀的行走導軌,安全可靠地 緊固機械;按規定加注液壓油、潤滑油,并定期檢查,及時更換;

    &mdash;&mdash;鋸割過程中應始終保持供水量,一旦發生卡鏈,應適當減慢推進和鋸割速度,清除卡鏈的小石塊,不應拆卸鏈條;當鏈條被卡住不能動作或有異常響聲時,應切斷電源停機,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必要時將機器倒轉后退20-30mm再起動;

&mdash;&mdash;鋸割作業應做好記錄,及時更換磨損的部件。

5.5.6火焰切割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操作工應進行技術培訓,應有3-5人協同、輪換作業,正常切割時1人操作,1人觀察全機動態,1人負責空壓機和氧氣管理;

&mdash;&mdash;點火調試、切割時,應嚴格執行火焰切割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戴好防噪聲耳罩、防護眼鏡和防塵口罩;噴燃器前方不應站人;

----遇風時,應盡量避免迎風點火;

&mdash;&mdash;切割前應清理干凈火焰切割部位的石碴、風化浮石等;操作桿與被切割巖面應成70&deg;~75&deg;夾角;開始時火焰方向朝外,正常切割時火苗方向朝內;噴嘴口離切割面的距離應適當,并以適當速度來回移動;

    &mdash;&mdash;切割中應避免形成凹坑,出現凹坑應盡快處理,以免旋回石碴飛出燒傷或打傷操作工;

    &mdash;&mdash;火焰切割機連續工作時間不宜超過4小時。

5.5.7慢動卷揚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設備安裝定位后,應按要求注油、清除機內雜物,檢查電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確認無誤后,進行空載試運轉,半小時內無異常噪音、振動、發熱,各操作手柄靈活、正常時,方可進行繞繩等作業;

    &mdash;&mdash;每班作業前應檢查潤滑部位是否缺油,機內有無雜物,各連接部位有無松動,鋼繩是否有嚴重磨損或斷股,電氣線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工作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斷電停車處理;設備停止作業應切斷電源;

    &mdash;&mdash;露天作業,傳動系統應有防雨設施;慢動卷揚機的鋼絲繩應安裝導向裝置,卷揚機進行牽引、拖拽時,人員不應跨越鋼絲繩,鋼絲繩兩邊10m范圍內不應有人員來往和進行其他作業;

    &mdash;&mdash;設備應定期檢查、維護,發現有超出允許范圍的磨損件,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5.5.8使用手持式鑿巖機作業時,操作工不應用身體推壓鑿巖機。在鑿巖工作面,不應一人同時操作多臺鑿巖機作業。

5.6鹽類礦山開采

5.6.1鹽湖開采

5.6.1.1鹽湖作業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在溶洞、氣眼和淤泥較厚的地點,應設立明顯標志;

    &mdash;&mdash;采坑深度超過1m時,距采坑邊緣1.5m范圍內,不應站人或停放設備;

    &mdash;&mdash;鹽層松軟的再生鹽產區,車輛駛入之前,應查明鹽層的承載能力。

5.6.1.2在鹽湖內進行手工開采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夏季應采取防暑措施;

    &mdash;&mdash;兩人同時在同一鹽槽內作業,其間距應保持在2m以上;

    &mdash;&mdash;作業人員應穿戴工作服、膠靴、墨鏡和涼帽。

5.6.1.3采鹽船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采鹽船的長寬比、型寬與型深比,應符合有關船舶設計規范的規定;

    &mdash;&mdash;采鹽船的初穩心高度,應在1.5m~3.0m范圍內;

    &mdash;&mdash;采鹽船的液壓傳動系統,應保證各系統均可自動調節超壓泄荷,實現恒扭矩無級變速,油泵在零流量時起動,保證主機安全運行;

    &mdash;&mdash;非自發電的采鹽船動力電纜,應選用符合GB5013.1、GB5013.2規定的YC、YCW型電纜;

    &mdash;&mdash;采鹽船所選用的電器設備、元件,應具有防潮性能;

    &mdash;&mdash;采鹽船甲板,應采取防滑措施。

5.6.1.4采鹽船絞車應符合JB8516的有關規定;鋼絲繩應符合GB/T8918的有關規定;采坑兩邊的纜機樁,應具有足夠的抗拉強度。

5.6.1.5采鹽船采掘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采鹽船動力電纜的鋪設應規范,并留有較長余量,防止過緊拉斷或被采鹽船、運鹽船碰掛損傷;

    &mdash;&mdash;采坑的水深,應不小于采鹽船設計吃水深度的1.3倍;

    &mdash;&mdash;絞吸式采鹽船,絞刀應至少沒入水中3/4;

    &mdash;&mdash;采掘原鹽層,應自上而下分層進行,防止采掘量超限引起鏈斗出軌、斷鏈或絞刀卡死;

    ----采掘工作中橫移纜繩應松緊適宜;橫移絞車的轉速應根據采掘量及鹽層的松軟程度確定,防止纜繩過緊造成斷繩;

    ----鏈斗運轉時,應注意觀察橋身振動等異常現象,發現問題立即停機處理;

    &mdash;&mdash;破碎機出現堵塞或破碎板松動,應停止上料,并切斷鏈斗和破砰機電源后,進行處理;

    &mdash;&mdash;每2h檢查一次臺車油缸和定位樁油缸,發現臺車行程與指不器不符,應立即停機調整;

----采鹽船移位時,應停止鏈斗、破碎機或絞刀等設備的運轉,并提起主、副樁:

----梭式輸送機橫移時,機上和機頭伸出方向不應有人;輸送機伸向運鹽船船倉前,應發出警號;

----采鹽船與運鹽船的移動,應協調一致,并通過鳴笛等加強聯系,避免撞船。

5.6.1.6疏松鹽層爆破,應執行GB6722的有關規定。

5.6.1.7采用鐵路和道路運輸鹵鹽,應執行本標準5.3.1和5.3.2條的有關規定。

5.6.l.8采用管道輸送鹵鹽,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輸鹽管路每隔100m~200m,應設一事故處理用的三通管;

    ----輸鹽管路,應每年旋轉一定角度;

    &mdash;&mdash;管路支座基礎,應定期檢查和維護;

    &mdash;&mdash;水泵加盤根或維修時,應斷開電源。

5.6.1.9采用運鹽船運輸鹵鹽,應遵守下列規定:

----運鹽船運輸的航道和碼頭,應根據鹽湖開采的總體布置,綜合考慮供水、供電、維修、鹽湖補水條件等,進行合理規劃;

    &mdash;&mdash;行道寬度應為運鹽船寬度的5~6倍;

    &mdash;&mdash;航道水深應不小于1.5m;

&mdash;&mdash;應及時清理和打撈航道中的漂浮物;

    &mdash;&mdash;碼頭船塢的設置,應考慮運鹽船的卸鹽方式;

    &mdash;&mdash;港池應具有船舶調頭、會船安全作業的最小水域;

    &mdash;&mdash;碼頭應具有良好的照明設施,并配備適當數量的探照燈,保證碼頭周圍的湖面有足夠的照度;

    &mdash;&mdash;運鹽船應達到船舶技術狀況分類的一類船;

    &mdash;&mdash;運鹽船每年應按規定由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一次;

    &mdash;&mdash;運鹽船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及救生器具;

    &mdash;&mdash;運鹽船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有良好的防水、防潮、耐腐蝕和絕緣性能;

    &mdash;&mdash;運鹽船不應超載運行;應以安全航速行駛;安全航速的確定,應考慮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等;

    &mdash;&mdash;相向行駛的運鹽船,會船時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5m;

    &mdash;&mdash;運鹽船進入采區,應減速行駛;

    &mdash;&mdash;運鹽船空載航行時,應進行漏水檢查,以免發生沉船事故;

    &mdash;&mdash;運鹽船行至離港灣200m時,應加強了望,減速行駛,并用聲光信號與碼頭指揮人員取得聯系;未經指揮人員同意,不應進港;

    &mdash;&mdash;運鹽船卸鹽時,絞車鋼絲繩和驅動齒輪旁,或卸料輸送機機架上、下方,不應有人;

    &mdash;&mdash;運鹽船卸鹽完畢,方可提起鹽門(或收回輸送機),不應帶料提起鹽門(或收回輸送機)。

5.6.1.10采用帶式(或刮板)輸送機運輸鹵鹽,應遵守本標準5.3.4條的有關規定。

5.6.1.11推土機作業時,應選擇適宜的鏟、推線路。清理作業現場時,應保證車輛無下陷、傾覆等危險。

5.6.1.12推土機清除高于機體并埋于地下的物體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5.6.1.13推土機作業時,人員不應上下。夜間作業時,現場應有良好的照明。

5.6.2.14礦堆和尾鹽礦堆,應分層堆排,分層高度不大于30m,坡面角不超過60&deg;,分層排放不宜超過2個分層,并留有20m寬的

5.6.1.15任何人均不應在礦堆和尾鹽礦堆上或下方停留。

5.6.2鉆井水溶開采

5.6.2.l鉆機選型應綜合考慮礦層埋藏深度、鉆井方式、井身結構等因素,以保證鉆井施工安全。

5.6.2.2井架及其基礎,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各主要部件不應有裂紋和嚴重銹蝕、變形、彎曲;

    &mdash;&mdash;螺栓、螺帽及彈簧墊圈應齊全:

    &mdash;&mdash;基礎應滿足施工安全要求,其平面誤差應不大于3mm;

    &mdash;&mdash;底座四角高差應不大于3mm;

----繃繩數量、直徑、方向,應按所選井架出廠規定考慮,用正反螺栓繃緊,與地面呈45&deg;;繃繩坑大小和深度,應根據井架負荷及土質差異計算確定。

5.6.2.3裝、卸井架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遇大風(6級以上)、暴雨(雪)、大霧及無充足照明的夜間,不應進行井架裝、卸作業。

5.6.2.4電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供配電設施距井口應不小于30m;

    &mdash;&mdash;線路不應有裸線及漏電現象;

    &mdash;&mdash;供電線路應合理布置,生產用電與生活用電分開;

&mdash;&mdash;架空電力線與井架繃繩應至少相距3m,并不應在繃繩上空交叉穿過;

    &mdash;&mdash;架線高度應保證汽車和特種車輛安全通行;

&mdash;&mdash;井架應采用電壓不高于36V的低壓防爆燈照明。

5.6.2.5指重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單獨裝在專用儀表箱中,不應與井架接觸;

    &mdash;&mdash;與傳感器處于同一水平,并盡量與司機視線相平;

    &mdash;&mdash;指重表、靈敏表和自動記錄儀,儀器誤差應在允許范圍內,三者的讀數應一致,若有偏差應及時調整。

5.6.2.6絞車卷筒、轉盤面水平誤差應小于1.5mm;鏈輪中心偏差應小于2mm;皮帶輪中心偏差應小于3mm;井口、轉盤、天車,三者中心偏差應不超過10mm。

5.6.2.7穿鉆機游動系統所用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安裝前消除應力,防止大鉤扭勁;

    &mdash;&mdash;直徑應與鉆機型號相匹配;

    &mdash;&mdash;長度應保證大鉤放至轉盤面時,卷筒上仍留有一層零2圈以上的鋼絲繩;

    &mdash;&mdash;死繩端應在死輪上纏繞23圈,并用相應尺寸的專用繩卡卡牢,兩繩卡之間距離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

    &mdash;&mdash;特殊繩頭卡固,可視實際情況調整距離;

    &mdash;&mdash;按GB/T5972的要求進行檢驗和報廢。

5.6.2.8中深井每作業2井次、深井每作業1井次,應對鉆機提升系統(天車軸、游車軸、大鉤、鉤銷、水龍頭提環及其銷等)至少進行一次探傷。

5.6.2.9防碰天車、水龍帶保險繩、吊鉗尾繩、鋼繩固定繩卡等,均應按規定裝設,并經檢查合格。

5.6.2.10采用柴油機作鉆井動力時,應安裝消聲器。

5.6.2.11鉆井、修井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人員上井架作業時,應系安全帶;

    ----所帶工具、棍類物件應裝好綁牢;

    &mdash;&mdash;處理卡鉆時,不應使用吊鉗進行倒扣;用轉盤強行倒扣時,應把方補心連接螺栓上緊,再用繩索固定在方鉆桿上;吊卡不應掛在吊環上;應綁好耳環,插好大鉤鎖銷;

    &mdash;&mdash;防碰天車裝置應定期檢查,經常處于靈活狀態;起下鉆時,操作人員應注意游動滑車上升情況,并與井架工保持聯系;  

    &mdash;&mdash;檢查鉆機、傳動部分、柴油機設備時,應停車或有專人監護離合器開關;

    &mdash;&mdash;上提解卡時,上提力應在井架提升系統允許負荷和所使用鉆具允許屈服極限范圍內;已磨損的鉆具,應降低級別使用;上提鉆具之前,應對井架、繃繩及提升系統進行全面檢查;

    &mdash;&mdash;強行轉動鉆具時,不應超過鉆桿允許扭轉圈數,并控制倒轉速度,防止鉆具扭斷或倒開;倒扣時,井口工具應綁牢,除司鉆及指揮人員外,無關人員應撤離操作平臺;

    &mdash;&mdash;有毒有害氣體超標時,應配備相應的防護器具(防毒面具、排風扇等),并有專人監護;

    &mdash;&mdash;有易燃氣體的作業場所,不應吸煙,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證;

    &mdash;&mdash;井口應安裝防噴裝置,并采取相應防噴措施。

5.6.2.12水溶開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井口裝置中的管匯,應采用厚壁無縫鋼管,不應采用直縫管或螺旋管;

    &mdash;&mdash;管道閥門的耐壓等級,應滿足開采壓力要求;

    &mdash;&mdash;井口裝置中的各組件安裝完畢,應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低于設計最大工作壓力的1.25倍,試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mdash;&mdash;作業場所應有排水和防止液體滲漏的設施,地面應防滑;

    &mdash;&mdash;在有毒有害氣體聚集的地點(井口、鹵池、取樣閥等)作業時,應采取防毒措施,并有專人監護。

5.6.2.13采輸鹵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采鹵工藝管匯、輸鹵管道的耐壓等級,應滿足使用壓力要求,安裝完畢應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低于設計最大工作壓力的1.25倍,試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mdash;&mdash;采鹵工藝管匯應按輸送介質的不同,涂以不同的顏色,并注明介質名稱和輸送方向;管匯的識別色,應符合GB7231的規定;

    ----嚴格按工藝、設備的技術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mdash;&mdash;正常生產時,應定時觀測記錄鹵井、機電設備運行的電流、電壓、電機溫度、水壓和流量、鹵水濃度和溫度等參數;特殊情況應加密觀測記錄次數;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生產調度報告;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并匯報;

    &mdash;&mdash;單井生產正、反循環和多井連通生產注、出水井的倒換等工藝技術的改變,應經技術負責人批準;

    &mdash;&mdash;夜間進行操作井口裝置、檢修管道和閥門等野外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且不應單人作業;

    &mdash;&mdash;井口裝置、泵、工藝管匯、輸鹵管線等采輸鹵設備、設施,應及時進行維護和檢修。

5.6.2.14生產采區的建設,應根據建構筑物、交通、水體等的保護等級,留設相應的安全距離。鉆井水溶開采的最小安全開采深度,應根據礦區地質、礦床條件和開采工藝確定。井組之間應按設計要求預留保安礦柱。

5.6.2.15井鹽礦山應設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監測系統,每半年至少對礦區范圍的水質(主要是含鹽量)進行一次檢測。

5.6.2.16對巖層破碎、采空區很高、采深不大等易發生地表沉陷和位移的礦區,應進行地表沉陷和位移監測。在地表可能或已有沉降、位移的區域,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和應急預案。

5.6.2.17不用的地質勘探井和生產報廢井,應作徹底封井處理。

5.7排土場

5.7.1礦山排土場應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設計。

5.7.2排土場(包括水力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遵守以下原則:

&mdash;&mdash;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滾石、滑坡、塌方等威脅采礦場、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網線和通訊干線、耕種區、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區、固定標志及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

其安全距離在設計中規定;

&mdash;&mdash;依據的工程地質資料可靠;不宜設在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不良的地帶;若因地基不良而影響安全,應采取有效措施:

    &mdash;&mdash;依山而建的排土場,坡度大于1:5且山坡有植被或第四系軟弱層時,最終境界100m內的植被或第四系軟弱層應全部清除,將地基削成階梯狀;

    &mdash;&mdash;避免排土場成為礦山泥石流重大危險源,必要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mdash;&mdash;排土場位置要符合相應的環保要求;排土場場址不應設在居民區或工業建筑主導風向的上風側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含有污染物的廢石要按照GBl8599要求進行堆放、處置。

5.7.3排土場位置選定后,應進行專門的地質勘探工作。

5.7.4排土場設計,應進行排土場土巖流失量估算,設計攔擋設施。

5.7.5內部排土場不應影響礦山正常開采和邊坡穩定,排土場坡腳與開采作業點之間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必要時應設置滾石或泥石流攔擋設施。

5.7.6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廢石滾落可能的最大距離,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距離等參數,均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5.7.7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時,應圈定危險范圍,并設立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危險范圍內。

    任何人均不應在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危險區內從事撿礦石、撿石材和其他活動。

    未經設計或技術論證,任何單位不應在排土場內回采低品位礦石和石材。

5.7.8排土場最終境界20m內,應排棄大塊巖石。

5.7.9高臺階排土場,應有專人負責觀測和管理;發現危險征兆,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5.7.10在礦山建設過程中,修建道路和工業場地的廢石,應選擇適當地點集中排放,不應排棄在道路邊和工業場地邊,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5.7.11鐵路移動線路的卸車地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路基面向排土場內側形成反坡;

    &mdash;&mdash;線路一般為直線,困難條件下,其最小曲線半徑不小于表3的規定,并根據翻卸作業的安全要求設置外軌超高;

    &mdash;&mdash;線路盡頭前的一個列車長度內,有不小于2.5&permil;~5&permil;的上升坡度;

    &mdash;&mdash;卸車線鋼軌軌頂外側至臺階坡頂線的距離,應不小于表4的規定;

表3線路平曲線半徑規定

卸車方向

準軌鐵路

窄軌鐵路

機車車輛固定軸距&le;2.O m

機車車輛固定軌距2.0m~3.0m,

軌距762,900mm

 

 

軌距

600mm

軌距762.900mm

向曲線外側,m

150

30

60

80

向曲線內側,m

250

50

80

100

 

 

表4軌頂外側至臺階坡頂線的距離    單位為毫米

準軌

窄軌

路基穩固

軌距

900

軌距

762

軌距

600

750

450

430

370

 

 

&mdash;&mdash;牽引網路符合GB50070的規定;網路始端,設電源開關,以便于先停電后移動網路;紅色夜光示警牌;獨頭線的起點和終點.設置鐵路障礙指示器

5.7.12道路運輸的卸排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汽車排土作業時,亨專人指揮;非作業人員不應進入排土作業區進入作業區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應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排土場平臺平整;排土線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呈直線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有2%~5%的反坡;

---排土卸載平臺邊緣,有固定的擋車設施,其高度不小于輪胎直徑的1/2,車擋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于輪胎直徑的1/4和3/4;設置移動車擋設施的,對不同類型移動車擋制定相應的安全作業要求,并按要求作業。

---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卸土時,汽車垂直于排土工作線;汽車倒車速度小于5km/h,不應高速倒車,以免沖撞安全車擋;

---在排土場邊緣,推土機不應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排土安全車擋或反坡不符合規定、坡頂線內側30m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汽車不應進入該危險作業區,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方可恢復排土作業;

---排土場作業區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導致駕駛員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推土作業;

---汽車進入排土場內應限速行駛,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時速度低于16km/h,50m范圍內低于8km/h;排土作業區設置一定數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標志牌。

---排土作業區照明系統完好,照明角度符合要求,夜間無照明不應排土;燈塔與排土車擋距離d按以下公式計算:

d&ge;車輛視覺盲區距離+lOm;

&mdash;&mdash;排土作業區配備質量合格、適合相應載重汽車突發事故救援使用的鋼絲繩(多于4根)、大卸扣(多于4個)等應急工具;

&mdash;&mdash;排土作業區,應配備指揮工作間和通訊工具。

5.7.13列車在卸車線上運行和卸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列車進入排土線后,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

&mdash;&mdash;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準軌不超過lOkm/h;窄軌不超過8km/h;接近路端時不超過5km/h;

&mdash;&mdash;運行中不應卸載(曲軌側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mdash;&mdash;卸車順序從尾部向機車方向依次進行;必要時,機車以推送方式進入;

&mdash;&mdash;列車推送時,有調車員在前引導指揮;

&mdash;&mdash;列車在新移設的線路上首次運行時,不應牽引進入;

&mdash;&mdash;翻車時由兩人操作,且操作人員不應位于卸載側;

&mdash;&mdash;清掃自卸車宜采用機械化作業;人工清掃時應有安全措施;

&mdash;&mdash;卸車完畢,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5.7.14采用排土機排土,應在設計中進行不均勻沉降計算,并提出反坡坡度。排土機排土時,排土機距眉線應留安全距離,安全距離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5.7.15排土犁推排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推排作業線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機構上,不應站人;

&mdash;&mdash;排土犁推排巖土的行走速度,不超過5km/h。

5.7.16單斗挖掘機排土時,受土坑的坡面角不應大于60&deg;,不應超挖卸車線路基。

5.7.17人工排土時,人員不應站在車架上卸載或在卸載側處理粘車。

5.7.18排土機卸排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排土機在穩定的平盤上作業,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工作場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應符合排土機的技術要求;

---排土機長距離行走時,受料臂、排料臂應與行走方向成一直線,并將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車靠近回轉中心的前端,到位后用銷子規定;上坡不應轉彎。

5.7.19排土場防洪,應遵守下列規定:

---山坡排土場周圍,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設施攔截山坡匯水;

---排土場內平臺設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場平臺上修筑排水溝,以攔截平臺表面及坡面匯水;

---當排土場范圍內有出水點時,應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將水疏出;排土場底層排棄大塊巖石,以便形成滲流通道;

---汛期前,疏浚排土場內外截洪溝,詳細檢查排洪系統的安全情況,備足抗洪搶險所需物資,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汛期及時了解和掌握水情和氣象預報情況,并對排土場,下游泥石流攔擋壩,通訊、供電及照明線路進行巡視,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

---洪水過后,對壩體和排洪構筑物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與清理。

5.7.20排土場防震,應遵守下列規定:

---處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區的排土場,應制定相應的防震和抗震的應急預案;

---排土場泥石流攔擋壩,按現行抗震標準進行校核,低于現行標準時,進行加固處理;

---地震后,對排土場及下游泥石流攔擋壩進行巡查和檢測,及時修復和加固破壞部分,確保排土場及其設施的運行安全。

5.7.2l排土場關閉,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礦山企業在排土場服務年限結束時,整理排土場資料、編制排土場關閉報告;

    &mdash;&mdash;排土場資料包括:排土場設計資料、排土場最終平面圖、排土場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資料、排土場安全穩定性評價資料及排土場復墾規劃資料等;

    &mdash;&mdash;排土場關閉報告包括:結束時的排土場平面圖、結束時的排土場安全穩定性評價報告、結束時的排土場周圍狀況及排土場復墾規劃等;

    &mdash;&mdash;排土場關閉前,由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安全穩定性評價;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評價單位應提出治理措施;企業應按措施要求進行治理,并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mdash;&mdash;排土場關閉后,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業負責;破產企業關閉后的排土場,由當地政府落實負責管理的單位或企業;

    &mdash;&mdash;關閉后的排土場重新啟用或改作他用時,應經過可行性設計論證,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5.7.22排土場復墾,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制定切實可行的復墾規劃,達到最終境界的臺階先行復

    &mdash;&mdash;復墾規劃包括場地的整平、表土的采集與鋪墊、覆土厚度、適宜生長植物的選擇等;

    &mdash;&mdash;關閉后的排土場未完全復墾或未復墾的,礦山企業應留有足夠的復墾資金。

5.7.23礦山企業應建立排土場監測系統,定期進行排土場監測。排土場發生滑坡時,應加強監測工作。

    發生泥石流的礦山,應建立泥石流觀測站和專門的氣象站。泥石流溝谷應定期進行剖面測量,統計泥沙淤積量,為排土場泥石流防治提供資料。

5.7.24排土參數檢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測量排土場臺階高度、排土線長度;

    &mdash;&mdash;測量排土場的反坡坡度,每100m不少于2條剖面;

    &mdash;&mdash;測量道路運輸排土場安全車擋的底寬、頂寬和高度:

    &mdash;&mdash;測量鐵路運輸排土場線路坡度和曲率半徑;

    &mdash;&mdash;測量排土機排土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的距離,測量誤差不大于10mm;

    &mdash;&mdash;排土場出現不均勻沉降、裂縫時,應查明沉降量和裂縫的長度、寬度、走向等,并判斷危害程度;

    &mdash;&mdash;排土場地面出現隆起、裂縫時,應查明范圍和隆起高度等,判斷危害程度。

5.7.25排土場安全度分為危險級、病級和正常級三級。

    有下列現象之一的為危險級:

    &mdash;&mdash;在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順坡排土,或在軟地基上排土,未采取安全措施,經常發生滑坡的;

    &mdash;&mdash;易發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場,下游有采礦場、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網線和通訊干線、耕種區、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區、固定標志及永久性建筑等設施,未采取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的;

&mdash;&mdash;排土場存在重大危險源(如道路運輸排土場未建安全車擋,鐵路運輸排土場鐵路線順坡和曲率半徑小于規程最小值等),極易發生車毀人亡事故的;

    &mdash;&mdash;山坡匯水面積大而未修筑排水溝或排水溝被嚴重堵塞

&mdash;&mdash;經驗算,用余推力法計算的安全系數小于1.O的。有下列現象之一的為病級:

&mdash;&mdash;排土場地基條件不好,對排土場的安全影響不大的;

&mdash;&mdash;易發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場,下游有山地、沙漠或農田,未采取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的;

    &mdash;&mdash;未按排土場作業管理要求的參數或規定進行施工的;

    &mdash;&mdash;經驗算,用余推力法計算的安全系數大于1.oo而小于設計規范規定值的;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為正常級;

    &mdash;&mdash;排土場基礎較好或不良地基經過有效處理的;

    &mdash;&mdash;排土場各項參數符合設計要求和排土場作業管理要求,用余推力法計算的安全系數大于1.15,生產正常的;

    ----排水溝及泥石流攔擋設施符合設計要求的。

5.7.26危險級排土場,應停產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

    &mdash;&mdash;處理不良地基或調整排土參數;

    &mdash;&mdash;采取措施防止泥石流發生,建立泥石流攔擋設施;

    &mdash;&mdash;處理排土場重大危險源;

    &mdash;&mdash;疏通、加固或修復排水溝。

5.7.27病級排土場,應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mdash;&mdash;采取措施控制不良地基的影響;

    &mdash;&mdash;將各排土參數修復到排土場作業管理要求的參數或規定的范圍內。

5.7.28排土場應由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每5年進行一次檢測和穩定性分析。

5.8電氣安全

5.8.1一般規定

5.8.1.1礦山電力裝置,應符合GB50070和DL408的要求。

5.8.1.2電氣工作人員,應按規定考核合格方準上崗,上崗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用具進行操作。維修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5.8.1.3電氣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

5.8.1.4在輸電線路上帶電作業,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礦長批準。

5.8.1.5電氣設備可能被人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應設置保護罩或遮欄及警示標志。

5.8.1.6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電和送電,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5.8.1.7在電源線路上斷電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應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ldquo;有人作業,不準送電&rdquo;的警示牌。

5.8.1.8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和檢修輸電網路時,應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統一指揮。

5.8.1.9在帶電的導線、設備、變壓器、油開關附近,不應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5.8.1.10在帶電設備周圍,不應使用鋼卷尺和帶金屬絲的線尺。

5.8.1.11熔斷器、熔絲、熔片、熱繼電器等保險裝置,使用前應進行核對,不應任意更換或代用。

5.8.1.12采場的每臺設備,應設有專用的受電開關;停電或送電應有工作牌。

5.8.1.13礦山電氣設備、線路,應設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和監測,不合格的應及時更換或修復。

5.8.2線路

5.8.2.1移動式電氣設備,應使用礦用橡套電纜。

5.8.2.2絕緣損壞的橡套電纜,應經修理、試驗合格,方準使用。在長度150m范圍內,橡套電纜接頭應不超過lO個,否則應予以報廢。

5.8.2.3在停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采取驗電和掛接地線等安全措施。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地線拆除后再通電。

5.8.2.4在同桿共架的多回路線中,只有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時,操作人員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之間的安全距離:10kV及以下,不應小于1.0m;35(20~44)kV,不應小于2.5m。

5.8.2.5從變電所至采場邊界以及采場內爆破安全地帶的供電線路,應使用固定線路。

5.8.2.6露天開采的礦山企業,架空線路的設計、敷設應符合GB50061的規定。

5.8.3變電所

5.8.3.1變電所應有獨立的防雷系統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5.8.3.2變電所的門應向外開,窗戶應有金屬網柵,四周應有圍墻或柵欄,并應有通往變電所的道路。

5.8.3.3倒閘應該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發現異常情況,應向值班調度報告,查明情況再進行操作。

5.8.3.4線路跳閘后,不應強行送電,應立即報告調度,并與用戶聯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5.8.3.5聯系和辦理停送電時,應執行使用錄音電話和工作票制度。

5.8.3.6停電作業時,應進行驗電、掛接地線、加鎖和掛警示牌,并將工作牌交給作業人員。

5.8.3.7送電時,工作票應經礦山調度簽字,并用錄音電話與調度聯系。作業人員交還工作牌后,方可送電。

5.8.4照明

5.8.4.1夜間工作時,所有作業點及危險點,均應有足夠的照明。

5.8.4.2夜間工作的采礦場和排土場,在下列地點應設照明裝置:

    &mdash;&mdash;鑿巖機、移動式或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和水泵的工作地點;

    &mdash;&mdash;運輸機道、斜坡卷揚機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mdash;&mdash;汽車運輸的裝卸車處、人工裝卸車地點的排土場卸車線;

    &mdash;&mdash;調車站、會讓站。

5.8.4.3挖掘機和穿孔機工作地點的照明,宜利用設備附設的燈具。

5.8.4.4露天礦照明使用電壓,應為220V。

行燈或移動式電燈的電壓,應不高于36V。

在金屬容器和潮濕地點作業,安全電壓應不超過12V。

5.8.4.5 12V、36V、120V和220V的插座,應有區別標志。

5.8.4.6 380/220V的照明網絡,熔斷器或開關應安裝在火線上,不應裝在中性線上。

5.8.4.7露天礦的照度標準,應符合GB50034的規定。

5.8.5保護接地

5.8.5.1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框架或外殼、電纜和金屬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繞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保護接地。

5.8.5.2接地線應采用并聯方式,不應將各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

5.8.5.3接地電阻應每年測定一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節進行。

5.8.5.4 lkV以下的中性線接地電網,應采用接零系統。架空線的終端,宜重復接地,無分支的線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

5.8.5.5直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應用人工接地體,不應與地下管網有金屬聯系。

5.8.6露天礦供配電安全

5.8.6.1露天礦采礦場和排土場的高壓電力網配電電壓,應采取6kV或10kV。當有大型采礦設備或采用連續開采工藝并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采用其它等級的電壓。

5.8.6.2當采用連續開采工藝時,移動式膠帶輸送機的配電,宜采用移動式變電站或可移動的戶外組合式配電裝置。

5.8.6.3連續開采工藝和非連續開采工藝的配電線路,宜分別架設。

5.8.6.4采礦場的供電線路不宜少于兩回路。兩班生產的采礦場或小型采礦場可采用一回路。排土場的供電線路可采用一回路。兩回路供電的線路,每回路的供電能力不應小于全部負荷的70%。當采用三回路供電線路時,每回路的供電能力不應小于全部負荷的50%。

5.8.6.5有淹沒危險的采礦場,主排水泵的供電線路應不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電時,其余線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

5.8.6.6采礦場的供電線路,宜采用沿采礦場邊緣架設的環形或半環形的固定式、干線式或放射式供電線路。排土場可采用干線式供電線路。

    固定式供電線路與采礦場最終邊界線之間的距離,宜大于lOm;當采礦場寬度較大且開采時間較長,供電線路架設在最終邊界線以外不合理時,可架設在最終邊界線以內。

5.8.6.7采礦場內的高壓電力設備和移動式變電站,宜采用橫跨線或縱架線(統稱分支線)供電。分支線應為移動式或半固定式線路,移動式線路應采用輕型電桿架設。橫跨線的間距宜采用250~300m。

5.8.6.8在采礦場和排土場的架空供電線路上設置開關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在環形或半環形線路的出口和需聯絡處,應設置分段開關,且宜采用隔離開關;

    &mdash;&mdash;在分支線與環形線、半環形線或其它地面固定干線連接處,應設置開關,且宜采用戶外高壓真空斷路器或其它斷器器;

    &mdash;&mdash;高壓電力設備或移動式變電站與分支線連接處,宜設置帶短路保護的開關設備;

    &mdash;&mdash;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的供電線路,應設置具有單相接地保護的開關設備。

5.8.6.9采礦場內的架空線路宜采用鋼芯鋁絞線,其截面積應不小于35mm2。排土場的架空線路宜采用鋁絞線。由分支線向移動式設備供電,應采用礦用橡套軟電纜。移動式電力設備的拖曳電纜長度,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露天采礦場移動式電力設備拖曳電纜長度單位為米

設備名稱

架線方式

橫跨線

縱架線

挖掘機

200~250

150~200

移動變電站

100

50

低壓設備

150

150

注:連續開采工藝的移動式電力設備拖曳電纜長度和有專用收、放電纜裝置的移動式電力設備拖曳電纜長度,均不包括在表內。

 

5.8.6.10固定式架空照明線路宜采用鋁絞線;移動式架空照明線路宜采用絕緣導線;移動式非架空照明線路應采用橡套軟電纜。

5.8.6.11向低壓移動設備供電的變壓器,其中性點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

5.8.6.12與變壓器中性點非直接接地電力網相連的高、低壓電氣設備,應設保護接地,并應在變壓器低壓側各回路設置能自動斷開電源的漏電保護裝置。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宜采用保護線與中性線分開系統(TN-S)或保護線與中性線部分分開系統(TN-C-S)。

5.8.6.13采礦場和排土場低壓電力網的配電電壓,宜采用380V或380/220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電壓,應不高于220V。

5.8.6.14主接地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采礦場的主接地極應不少于2組;排土場主接地極可設1組;

    &mdash;&mdash;主接地極宜設在供電線路附近,或其它土壤電阻率低的地方;

&mdash;&mdash;有2組及以上主接地極時,當任一組主接地極斷開后,在架空接地線上任一點所測得的對地電阻值應不大于4&Omega;,移動式設備與架空接地線之間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l&Omega;。

5.8.6.15高土壤電阻率的礦山,可采用長效化學接地電阻降阻劑,使接地電阻值符合有關規定。

5.8.6.16接地線和設備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應不高于50V。

5.8.6.17戶外高壓電力設備在2.6m以下的裸露帶電部分,應設置圍欄。

5.8.6.18采礦場的架空供電線路,下列地點應裝設防雷裝置:

    &mdash;&mdash;采礦場配電線路與分支線的連接處;

    &mdash;&mdash;多雷地區的礦山、高壓電力設備與分支線的連接處;

    &mdash;&mdash;排土場高壓電力設備與架空線的連接處。

5.8.6.19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架空接地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35mm2的鋼絞線或鋼芯鋁絞線,并應架設在配電線路最下層導線的下方,與導線任一點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O.5m;

    &mdash;&mdash;移動式電力設備,應采用礦用橡套軟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接地或接零。

5.8.6.20電力牽引供電,應遵守GB50070之規定。

5.9防排水和防滅火

5.9.1防排水

5.9.1.1露天礦山應設置防、排水機構。大、中型露天礦應設專職水文地質人員,建立水文地質資料檔案。每年應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檢查措施執行情況。

5.9.1.2露天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業場地,均應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5.9.1.3礦山應按設計要求建立排水系統。上方應設截水溝;有滑坡可能的礦山,應加強防排水措施;應防止地表、地下水滲漏到采場。

5.9.1.4露天礦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排水泵站。

    遇超過設計防洪頻率的洪水時,允許最低一個臺階臨時淹沒,淹沒前應撤出一切人員和重要設備。

5.9.1.5礦床疏干過程中出現陷坑、裂縫以及可能出現的地表陷落范圍,應及時圈定、設立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9.1.6各排水設備,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5.9.1.7礦山所有排水設施及其機電設備的保護裝置,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應任意拆除。

5.9.1.8鄰近采場境界外堆卸廢石,應避免排土場蓄水軟化邊坡巖體。

5.9.1.9應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巖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邊坡巖體存在含水層并影響邊坡穩定時,應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5.9.1.10露天開采轉為地下開采的防、排水設計,應考慮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短歷時最大逕流量。

5.9.1.11有條件的排土場,底部應排放易透水的大塊巖石,控制排土場正常滲流。

    水力排土場應有足夠的調、蓄洪能力,并設置防汛設施,備足防汛器材;較大容量的水力排土場,應設值班室,配置通訊設施和必要的水位觀測、壩體沉降與位移觀測、壩體浸潤線觀測等設施,并有專人負責,按要求整理。

5.9.2防火和滅火

5.9.2.1礦山的建(構)筑物和重要設備,應按GBJl6和國家發布的其他有關防火規定,以及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建立消防隔離設施,設置消防設備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不應堆放雜物。

5.9.2.2重要采掘設備,應配備滅火器材。設備加注燃油時,不應吸煙或采用明火照明。不應在采掘設備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應用汽油擦洗設備。

易燃易爆器材,不應放在電纜接頭、軌道接頭或接地極附近。

廢棄的油、棉紗、布頭、紙和油氈等易燃品,應妥善管理。

5.9.2.3應結合生活供水管設計地面消防水管系統,水池容積和管道規格應考慮兩者的需要。

5.9.2.4礦山企業應規定專門的火災信號,并應做到發生火災時,能通知作業地點的所有人員及時撤離危險區。安裝在人員集

中地點的信號,應聲光兼備。

    任何人員發現火災,應立即報告調度室組織滅火,并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撲滅初期火災。

5.9.2.5木材場、防護用品倉庫、炸藥庫、氫和乙炔瓶庫、石油液化氣站和油庫等場所,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備足消防器材。

6.地下部分

6.1礦山井巷

6.1.1一般規定

6.1.1.1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應遵守GBJ213的規定。

6.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生產期由礦山企業自行編制。

    &mdash;&mdash;井底車場礦車摘掛鉤處,應設兩條人行道,每條凈寬不小于1.Om;

&mdash;&mdash;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不小于1.Om。

6.1.1.3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應不小于30m。

    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件復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1000m的,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安全出口。

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均應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均應熟悉安全出口。

6.1.1.4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作為安全出口而不必設梯子間。其他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

6.1.1.5井下存在跑礦危險的作業點,應設置確保人員安全撤離的通道。

6.1.1.6豎井梯子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梯子的傾角,不大于80&deg;;

&mdash;&mdash;上下相鄰兩個梯子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大于8m;

&mdash;&mdash;上下相鄰平臺的梯子孔錯開布置,平臺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于O.7m和O.6m;

&mdash;&mdash;梯子上端高出平臺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

&mdash;&mdash;梯子寬度不小于O.4m,梯蹬間距不大于O.3m;

&mdash;&mdash;梯子間與提升間應完全隔開。

6.1.1.7行人的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寬度,不小于1.Om;

&mdash;&mdash;有效凈高,不小于1.9m;

&mdash;&mdash;斜井坡度為10&deg;~15&deg;時,設人行踏步;15&deg;~35&deg;時,設踏步及扶手;大于35&deg;時,設梯子;

&mdash;&mdash;有軌運輸的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宜設堅固的隔離設施;未設隔離設施的,提升時不應有人員通行。

6.1.1.8行人的水平運輸巷道應設人行道,其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m,有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人力運輸的巷道,不小于O.7m;

&mdash;&mdash;機車運輸的巷道,不小于O.8m;

&mdash;&mdash;調車場及人員乘車場,兩側均不小于1.Om;

----井底車場礦車摘掛勾處,應設兩條人行道,每條凈寬不小于1.0m;

----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不小于1.0m。

6.1.1.9無軌運輸的斜坡道,應設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無軌運輸水平巷道應設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m,有效寬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間距在曲線段不超過15m,在直線段不超過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寬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應有明顯的標志,并保持干凈、無障礙物。

6.1.1.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軌運輸設備之間以及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O.3m;帶式輸送機與其他設備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O.4m;無軌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O.6m。

6.1.2豎井掘進

6.1.2.1在表土層掘進,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井內應設梯子,不應用簡易提升設施升降人員;

    &mdash;&mdash;在含水表土層施工時,應及時架設、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導致空幫;

    &mdash;&mdash;在流砂、淤泥、砂礫等不穩固的含水層中施工時,應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6.1.2.2豎井施工時,應采取防止物件下墜的措施。井口應設置臨時封口盤,封口盤上設井蓋門。井蓋門兩端應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的結構應堅固嚴密。卸碴設施應嚴密,不允許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內作業人員攜帶的工具、材料,應拴綁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內。不應向(或在)井筒內投擲物料或工具。

6.1.2.3豎井施工應采用雙層吊盤作業。升降吊盤之前,應嚴格檢查絞車、懸吊鋼絲繩及信號裝置,同時撤出吊盤下的所有作業人員。移動吊盤,應有專人指揮,移動完畢應加以固定,將吊盤與井壁之間的空隙蓋嚴,并經檢查確認可靠,方準作業。

6.1.2.4下列情況,作業人員應佩帶安全帶,安全帶的一端應正確拴在牢固的構件上:

    &mdash;&mdash;拆除保護巖柱或保護臺;

    &mdash;&mdash;在井筒內或井架上安裝、維修或拆除設備;

    &mdash;&mdash;在井筒內處理懸吊設備、管、纜,或在吊盤上進行作業;

    &mdash;&mdash;乘坐吊桶;

    &mdash;&mdash;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mdash;&mdash;井筒施工時的吊泵作業;

    &mdash;&mdash;在暫告結束的中段井口進行支護、鎖口作業。

6.1.2.5用吊桶提升,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關閉井蓋門之前,不應裝卸吊桶或往鉤頭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mdash;&mdash;吊桶上方應設堅固的保護傘;

    &mdash;&mdash;井蓋門應有自動啟閉裝置,以便吊桶通過時能及時打開和關閉;

    &mdash;&mdash;井架上應有防止吊桶過卷的裝置,懸掛吊桶的鋼絲繩應設穩繩裝置;

    &mdash;&mdash;吊桶內的巖碴,應低于桶口邊緣O.1m,裝入桶內的長物件應牢固綁在吊桶梁上;

    &mdash;&mdash;吊桶上的關鍵部件,每班應檢查一次;

    &mdash;&mdash;吊桶運行通道的井筒周圍,不應有未固定的懸吊物件;

    &mdash;&mdash;吊桶應沿導向鋼絲繩升降;豎井開鑿初期無導向繩時,或吊盤下面無導向繩部分,其升降距離不應超過40m;

    &mdash;&mdash;乘坐吊桶人數應不超過規定人數,乘桶人員應面向桶外,不應坐在或站在吊桶邊緣;裝有物料的吊桶,不應乘人;

    &mdash;&mdash;不應用自動翻轉式或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搶救傷員時例外);

    &mdash;&mdash;吊桶提升人員到井口時,待出車平臺的井蓋門關閉、吊桶停穩后,人員方可進出吊桶;

    &mdash;&mdash;井口、吊盤和井底工作面之間,應設置良好的聯系信號。

6.1.2.6用抓巖機出碴,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作業前詳細檢查抓巖機各部件和懸吊的鋼絲繩;

    &mdash;&mdash;爆破后,工作面應經過通風、灑水、處理浮石、清掃井圈和處理盲炮,才準進行抓巖作業;

    &mdash;&mdash;不應抓取超過抓巖機能力的大塊巖石;

    &mdash;&mdash;抓巖機卸巖時,人員不得站在吊桶附近;

    &mdash;&mdash;不應用手從抓巖機葉片下取巖塊;

    &mdash;&mdash;升降抓巖機,應有專人指揮;

    &mdash;&mdash;抓巖機臨時停用時,應用絞車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業時,不應只用氣缸上舉抓巖機。

6.1.2.7豎井施工時,應設懸掛式金屬安全梯。安全梯的電動絞車能力應不小于5t,并應設有手動絞車,以備斷電時提升井下人員。若采用具備電動和手動兩種性能的安全絞車懸吊安全梯,則不必設手動絞車。

6.1.2.8井筒內每個作業地點,均應設有獨立的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裝置通達井口。掘進與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發出的信號,應有明顯區別,并指定專人負責。

    應設井口信號工,整個信號系統,應由井口信號工與卷揚機房和井筒工作面聯系。

6.1.2.9井筒延深時,應用堅固的保護盤或在井底水窩下留保安巖柱,將井筒的延深部分與上部作業中段隔開。采出巖柱或撤出保護盤,應進行專門的施工設計,并經主管礦長批準方可施工。

6.1.3斜井、平巷掘進

6.1.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開口的施工應嚴格按照設計進行,及時進行支護和砌筑擋墻。

6.1.3.2用裝巖機、耙斗裝巖機、鏟運機、裝運機或人工出碴之前,應檢查和處理工作面頂、幫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動耙斗裝巖機時,下方不應有人。

6.1.3.3斜井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井口應設與卷揚機聯動的阻車器;

    &mdash;&mdash;井頸及掘進工作面上方應分別設保險杠,并有專人(信號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險杠應隨工作面的推進而經常移動;

    &mdash;&mdash;斜井內人行道一側,每隔30~50m設一躲避硐;

    &mdash;&mdash;井下設電話和聲光兼備的提升信號。

6.1.3.4斜坡道及平巷采用無軌設備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施工中應遵守6.1.1.9、6.2.3.2、6.4.1和6.4.4的規定;

    &mdash;&mdash;使用無軌移動設備施工,應遵守6.3.1.17的規定;

    &mdash;&mdash;井下無軌移動設備作業,應保證剎車系統、燈光系統、警報系統齊全有效。

6.1.4天井、溜井掘進

6.1.4.1采用普通法掘進天井、溜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架設的工作臺,應牢固可靠;

    &mdash;&mdash;及時設置安全可靠的支護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離不大于6m;

    &mdash;&mdash;掘進高度超過7m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和溜碴間等設施,梯子間和溜碴間用隔板隔開;上部有護棚的梯子可視作梯子間;

    &mdash;&mdash;天井、溜井應盡快與其上部平巷貫通,貫通前宜不開或少開其他工程;需要增開其他工程時,應加強局部通風措施;

    &mdash;&mdash;天井掘進到距上部巷道約7m時,測量人員應給出貫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設置警戒標志和圍欄;

    &mdash;&mdash;溜碴間應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礦巖量,不應放空。

6.1.4.2用吊罐法掘進天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上罐前,檢查吊罐各部件的連接裝置、保護蓋板、鋼絲繩、風水管接頭,以及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設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損壞或故障,經處理后方準作業;

    &mdash;&mdash;吊罐提升用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小于13,任何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數不超過鋼絲總數的5%,磨損不超過原直徑的10%;

    &mdash;&mdash;吊罐應裝設由罐內人員控制的升、降、停的信號操縱裝置;

    &mdash;&mdash;信號通訊、電源控制線路,不應和吊罐鋼絲繩共設在一個吊罐孔內;

    &mdash;&mdash;升降吊罐時,應認真處理卡幫和浮石;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并站在保護蓋板內,頭部不應接觸罐蓋和罐壁;升降完畢,立即切斷吊罐穩車電源,綁緊制動裝置;

    &mdash;&mdash;不應從吊罐上往下投擲工具或材料;

    &mdash;&mdash;天井中心孔偏斜率應不大于O.5%;

    &mdash;&mdash;吊罐絞車應鎖在短軌上,并與巷道鋼軌斷開;

    &mdash;&mdash;檢修吊罐應在安全地點進行;

    &mdash;&mdash;天井與上部巷道貫通時,應加強上部巷道的通風和警戒。

6.1.4.3用爬罐法掘進天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爬罐運行時,人員應站在罐內,遇卡幫或浮石,應停罐處理;

&mdash;&mdash;爬罐行至導軌頂端時,應使保護傘接近工作面,工作臺接近導軌頂端;

----正常情況下,不應利用自重下降;

----運送導軌應用裝配銷固定;安裝導軌時,應站在保護傘下將浮石處理干凈,再將導軌固定牢靠;

----及時擦凈制動閘上的油污;

----其他安全事項,應遵守6.1.4.2的有關規定。

6.1.5井巷支護

6.1.5.1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應進行支護。在松軟或流砂巖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

6.1.5.2需要支護的井巷,支護方法、支護與工作面間的距離,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中途停止掘進時,支護應及時跟至工作面。

6.1.5.3架設木支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不應使用腐朽、蛀孔、軟雜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護坑木,應進行防腐處理;

    &mdash;&mdash;支架架設后,應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將梁、柱與頂、幫之間楔緊。頂、兩幫的空隙應塞緊,梁、柱接榫處應用扒釘固定;

    &mdash;&mdash;斜井支架應有下撐和拉桿;坡度大于30&deg;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間應架設撐柱;

    &mdash;&mdash;柱窩應打在穩定的巖石上;

    &mdash;&mdash;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應加固;

    &mdash;&mdash;發現棚腿歪斜、壓裂、頂梁折斷或坑木腐爛等,應及時更換、修復。

6.1.5.4井巷砌碹支模,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時,應及時清理頂、幫浮石,并采取臨時護頂措施;砌碹后應將頂、幫空隙填實;

    &mdash;&mdash;木碹胎間距超過1m、金屬碹胎間距超過2m,應進行中間加固;

&mdash;&mdash;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設碹胎,金屬碹胎各節點應用螺栓連結,木碹胎的各節點應牢固可靠;

    &mdash;&mdash;碹胎的強度,應具有不小于3倍支撐重量的安全系數;

    &mdash;&mdash;碹胎的下弦,不應支撐工作臺。

6.1.5.5豎井砌碹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豎井的永久性支護與掘進工作面之間,應安設臨時井圈,井圈及背板應用楔子塞緊;永久性支護架及臨時井圈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

    &mdash;&mdash;用普通鑿井法穿過表土層、松軟巖層或流砂層時,臨時井圈應緊靠工作面,并應加固;圈后背板要嚴密,并及時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專人檢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巖層、流砂的移動及流失情況,發現險兆,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mdash;&mdash;豎井的砌碹,應保持碹壁平整、接口嚴密;巖幫與碹壁之間的空隙,應用碎石填滿,并用砂漿灌實;碹外有涌水時應用導管引出,砌碹完畢,應進行封水。

6.1.5.6噴錨支護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的設計和施工,應遵守GB50086的規定;

    &mdash;&mdash;采用錨桿、噴漿或噴射混凝土支護,應有專門設計;噴錨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形式、角度,噴體厚度、強度等,應在設計中規定;

    &mdash;&mdash;砂漿錨桿的眼孔應清洗干凈,灌滿灌實;

    &mdash;&mdash;錨桿應做拉力試驗,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在井下進行錨固力試驗,應有安全措施;

    &mdash;&mdash;錨桿的托板應緊貼巷壁,并用螺母擰緊;

    &mdash;&mdash;處理噴射管路堵塞時,應將噴槍口朝下,不應朝向人員;

    &mdash;&mdash;在松軟破碎的巖層中進行噴錨作業,應打超前錨桿,進行預先護頂;在動壓巷道,應采用噴錨與金屬網聯合支護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噴錨,應預先做好防水工作;

    &mdash;&mdash;噴錨作業,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和配備良好的照明。

6.1.5.7膠結充填體中的二次掘進,應待膠結充填體達到規定的養護期和強度后方準進行,同時應架設可靠的支護。

6.1.6井巷維護和報廢

6.1.6.1對所有支護的井巷,均應進行定期檢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采礦巷道,應每班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6.1.6.2維修主要提升井筒、運輸大巷和大型硐室,應有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6.1.6.3維修斜井和平巷,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平巷修理或擴大斷面,應首先加固工作地點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點的支架,并做好臨時支護工作的準備;

    &mdash;&mdash;每次拆除的支架數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應不超過兩架;

    &mdash;&mdash;撤換松軟地點的支架,或維修巷道交叉處、嚴重冒頂片幫區,應在支架之間加拉桿支撐或架設臨時支架;

    &mdash;&mdash;清理浮石時,應在安全地點操縱工具;

    &mdash;&mdash;維修斜井時,應停止車輛運行,并設警戒和明顯標志;

    &mdash;&mdash;撤換獨頭巷道支架時,里邊不應有人。

6.1.6.4維修豎井,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應在堅固的平臺上作業,平臺上應有保護設施和聯絡信號,工作平臺與中段平巷之間應有可靠的通訊聯絡方式;

    &mdash;&mdash;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

    &mdash;&mdash;作業前,應將各中段馬頭門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凈;

    &mdash;&mdash;各中段的馬頭門應設專人看管。

6.1.6.5報廢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應及時封閉。封閉之前,入口處應設有明顯標志,禁止人員人內。報廢的豎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圍還應設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柵欄,并標明原來井巷的名稱。

6.1.6.6廢豎井和傾角30&deg;以上的廢斜井,其支護材料不應回收,如必須回收,應有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傾角30&deg;以下的廢斜井或廢平巷的支護材料回收,應由里向外進行。

6.1.6.7修復廢舊井巷,應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穩定情況及周圍構筑物、井巷、采空區等的分布情況,廢舊井巷內的空氣成分,確認安全方司施工。

6.1.6.8修復被水淹沒的井巷時,對陸續露出的部分,應及時檢查支護,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氣體和積水突然涌出。

6.1.7防墜

6.1.7.1豎井與各中段的連接處,應有足夠的照明和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柵欄或金屬網,并應設置阻車器,進出口設柵欄門。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井筒與水平大巷連接處,應設繞道,人員不得通過提升間。

6.1.7.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應設有標志、照明、護欄或格篩、蓋板。

6.1.7.3在豎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業,以及在相對于墜落基準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點作業,作業人員應系安全帶,或者在作業點下方設防墜保護平臺或安全網。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

6.2地下開采

6.2.1一般規定

6.2.1.1地下采礦,應按設計要求進行。

6.2.1.2每個采區(盤區、礦塊),均應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

6.2.1.3礦柱回采和采空區處理方案,應在回采設計中同時提出中段礦房回采結束,應及時回采礦柱,礦柱回采速度應與礦房回采速度相適應;礦柱回采應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6.2.1.4應嚴格保持礦柱(含頂柱、底柱和間柱等)的尺寸、形狀和直立度,應有專人檢查和管理,以保證其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性。

6.2.1.5溜礦井不應放空。不合格的大塊礦石、廢舊鋼材、木材和鋼絲繩等雜物,不應放人井內,以防堵塞。溜井口不準有水流入;

人員不應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礦石上或進入溜井與漏斗內處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處理堵塞,應經主管礦長批準。

6.2.1.6采場放礦作業出現懸拱或立槽時,人員不應進入懸拱,立槽下方危險區進行處理。

6.2.1.7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應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確認安全后方準作業。

    回采作業,應事先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方準進行。不應在同一采場同時鑿巖和處理浮石。作業中發現冒頂預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面積冒頂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在井下處理浮石時,應停止其他妨礙處理浮石的作業。

    井下潛在或已發生危及作業人員健康或安全的危險狀態,而當班作業結束前來不及消除時,應由當班負責人作好書面記錄,內容包括危險狀況和所采取處理措施。下一班負責人在本班作業人員開始位于危險區的作業前,應確認上一班的記載內容,并對可能受其影響的作業人員提醒危險狀況、已采取的處理措施、為消除危險狀態應做的工作。

6.2.1.8應建立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應有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

6.2.1.9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mdash;&mdash;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mdash;&mdash;地表塌陷區應設明顯標志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應進人塌陷區和采空區。

6.2.1.10采用留礦法、空場法采礦的礦山,應采取充填、隔離或強制崩落圍巖的措施,及時處理采空區;較小、較薄和孤立的采空區,是否需要及時處理,由主管礦長決定。

6.2.1.11礦井停電時,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井下不應爆破,內燃設備應停止作業。

6.2.1.12井下爆破,應遵守GB6722的規定。

6.2.2采礦方法

6.2.2.1采用全面采礦法、房柱采礦法采礦,回采過程中應認真;檢查頂板,處理浮石,并根據頂板穩定情況,留出合適的礦柱。

6.2.2.2采用橫撐支柱法采礦,橫撐支護材料應有足夠的強度,一端應緊緊插入底板柱窩;搭好平臺方準進行鑿巖;人員不應在橫撐上行走;采幅寬度應不超過3m。

6.2.2.3采用分段法采礦,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除作為回采、運輸、充填和通風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場碉柱內開掘其他巷道;

    &mdash;&mdash;上下中段的礦房和礦柱宜相對應,規格也宜相同。

6.2.2.4采用淺孔留礦法采礦,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開采第一分層之前,應將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擴完,并充滿礦石;

&mdash;&mdash;每個漏斗應均勻放礦,發現懸空應停止其上部作業,并經妥善處理,方準繼續作業;

    &mdash;&mdash;放礦人員和采場內的人員應密切聯系,在放礦影響范圍內不應上下同時作業;

    &mdash;&mdash;每一回采分層的放礦量,應控制在保證鑿巖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業高度不宜超過2m。

6.2.2.5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的安全措施,應在設計中規定;

    &mdash;&mdash;放頂前應進行全面檢查,以確保出口暢通、照明良好和設備安全;

    &mdash;&mdash;放頂時,人員不應在放頂區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mdash;&mdash;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應有一個寬度不小于O.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壓過大時,應及時采取加固措施;

    &mdash;&mdash;放頂若未達到預期效果,應作出周密設計,方可進行二次放頂;

    &mdash;&mdash;放頂后,應及時封閉落頂區,禁止人員入內;

    &mdash;&mdash;多層礦體分層回采時,應待上層頂板巖石崩落并穩定后,才準回采下部礦層;

    &mdash;&mdash;相鄰兩個中段同時回采時,上中段回采工作面應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個工作面斜長的距離,且應不小于20m;

&mdash;&mdash;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頂板,應在密集支柱外O.5m處,向放頂區重新鑿巖爆破,強制崩落;

&mdash;&mdash;機械撤柱及人工撤柱,應自下而上、由遠而近進行;礦體傾角小于10&deg;的,撤柱順序不限。

6.2.2.6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階段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采場電耙道應有獨立的進、回風道;電耙的耙運方向,應與風流方向相反;

    &mdash;&mdash;電耙道間的聯絡道,應設在入風側,并在電耙絞車的側翼或后方;

    &mdash;&mdash;電耙道放礦溜井口旁,應有寬度不小于O.8m的人行道;

    &mdash;&mdash;未經修復的電耙道,不準出礦;

    &mdash;&mdash;采用擠壓爆破時,應對補償空間和放礦量進行控制,以免造成懸拱;

    &mdash;&mdash;拉底空間應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墊層;

    &mdash;&mdash;采場頂部應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層高度的覆蓋巖層,若采場頂板不能自行冒落,應及時強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6.2.2.7采用無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回采工作面的上方,應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蓋巖層,以保證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盤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巖石量達不到所規定的厚度,應及時進行強制放頂,使覆蓋巖層厚度達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mdash;&mdash;上下兩個分段同時回采時,上分段應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離應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錯動范圍之外,且應不小于20m;

    &mdash;&mdash;分段聯絡道應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mdash;&mdash;各分段回采完畢,應及時封閉本分段的溜井口。

6.2.2.8采用分層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每個分層進路寬度應不超過3m,分層高度應不超過3.5m;

&mdash;&mdash;上下分層同時回采時,應保持上分層(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鄰下分層15m以上;

    &mdash;&mdash;崩落假頂時,人員不應在相鄰的進路內停留;

    &mdash;&mdash;假頂降落受阻時,不應繼續開采分層;頂板降落產生空硐時,不應在相鄰進路或下部分層巷道內作業;

    &mdash;&mdash;崩落頂板時,不得用砍伐法撤出支柱;開采第一分層時,不得撤出支柱;

    &mdash;&mdash;頂板不能及時自然崩落的緩傾斜礦體,應進行強制放頂;

    &mdash;&mdash;鑿巖、裝藥、出礦等作業,應在支護區域內進行;

    &mdash;&mdash;采區采完后,應在天井口鋪設加強假頂;

    &mdash;&mdash;采礦應從礦塊一側向天井方向進行,以免形成通風不良的獨頭工作面;當采掘接近天井時,分層沿脈(穿脈)應在分層內與另一天井相通;

    &mdash;&mdash;清理工作面,應從出口開始向崩落區進行。

6.2.2.9采用自然崩落法回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應編制放礦計劃,嚴格進行控制放礦;應使崩落面與崩落下的松散物料面之間的空間高度適當,防止產生空氣沖擊波傷害人員和破壞設施;

    &mdash;&mdash;雨季出礦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暴雨產生泥石流傷人;

    &mdash;&mdash;盡量少用裸露藥包進行二次破碎。

6.2.2.10采用充填法回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采場應有良好的照明;順路行人井、溜礦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風井,均應保持暢通;

    &mdash;&mdash;采用上向分層充填法采礦,應預先進行充填井及其聯絡道施工,然后進行底部結構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創造良好的通風條件;當采用脈內布置溜礦井和順路行人井時,不應整個分層一次爆破落礦;

    &mdash;&mdash;每一分層回采完畢后應及時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個分層回采完畢后應嚴密接頂;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層均應接頂密實;

    &mdash;&mdash;在非管道輸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員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時,各工序之間應有通訊聯絡;

    &mdash;&mdash;順路行人井、放礦井,應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墊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懸空;采場下部巷道及水溝堆積的充填料,應及時清理;

    &mdash;&mdash;充填料應無毒無害;

    &mdash;&mdash;采用下向膠結充填法采礦,采場兩幫底角的礦石應清理干凈;

    ----用組合式鋼筒作順路天井(行人、濾水,放礦)時,鋼筒組裝作.業前應在井口懸掛安全網;

    &mdash;&mdash;采用人工間柱上向分層充填法采礦,相鄰采場應超前一定距離;

    &mdash;&mdash;礦柱回采應與礦房回采同時設計。

6.2.2.11回采礦柱,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回采頂柱和間柱,應預先檢查運輸巷道的穩定情況,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mdash;&mdash;采用膠結充填采礦法時,應待膠結充填體達到要求強度,方可進行礦柱回采;

    &mdash;&mdash;回采未充填的相鄰兩個礦房的間柱時,不得在礦柱內開鑿巷道;

    &mdash;&mdash;所有頂柱和間柱的回采準備工作,應在礦房回采結束前做好(嗣后膠結充填采空區除外);

    &mdash;&mdash;除裝藥和爆破工作人員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未充填的礦房頂柱內的巷道和礦柱回采區;

    &mdash;&mdash;大量崩落礦柱時,在爆破沖擊波和地震波影響半徑范圍內的巷道、設備及設施,均應采取安全措施;未達到預期崩落效果的,應進行補充崩落設計。

6.2.2.12地下原地浸出采礦,應保持抽液量與注液量基本平衡,加強對監測井的觀測,防止酸性溶液滲到溶浸區以外,污染地下水。污染嚴重的,應停止其溶浸作業,并做好后續的處理工作。

6.2.2.13地下原地爆破浸出,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布液系統應防止跑、冒、滴、漏,避免酸液傷人;

    &mdash;&mdash;采場拉底空間形成后,應在底部鋪設不小于O.5m厚的混凝土隔層,并向集液巷形成一定的斜坡,混凝土隔層上應鋪一層防水防酸隔離層;

    &mdash;&mdash;井下浸出液收集及輸送應密閉,宜采用管道輸送;

    &mdash;&mdash;采場礦堆溶浸結束并濾干后,應及時進行清水洗堆和中和處理,直至流出液pH值達到7~8;

    &mdash;&mdash;浸出結束,應嚴密封堵通往采場的通道。

6.2.3采礦機械

6.2.3.1采用電耙絞車出礦,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應有良好照明;

    &mdash;&mdash;絞車前部應有防斷繩回甩的防護設施;

    &mdash;&mdash;電耙運行時,耙道內或尾部不應有人;

    &mdash;&mdash;絞車開動前,司機應發出信號;

    &mdash;&mdash;電耙運行時,人員不應跨越鋼絲繩;

    &mdash;&mdash;電耙停止運行時,應使鋼絲繩處于松弛狀態。

6.2.3.2采用無軌裝運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出礦巷道中運行的車輛遇到人員,應停車讓人通過;

&mdash;&mdash;運輸巷道的底板應平整、無大塊,巷道的坡度應小于設備的爬坡能力,彎道的曲線半徑應符合設備的要求;

    &mdash;&mdash;不應用鏟斗或站在鏟斗內處理浮石,不得用鏟斗破大塊;

    &mdash;&mdash;人員不應從升舉的鏟斗下方通過或停留;

    &mdash;&mdash;溜礦井應設安全車擋;

    &mdash;&mdash;車箱裝載不應過滿,作業人員操作位置上方應設防護網或板;

    &mdash;&mdash;每臺設備應配備滅火裝置。

6.3運輸和提升

6.3.1水平巷道運輸

6.3.1.1采用電機車運輸的礦井,由井底車場或平硐口到作業地點所經平巷長度超過1500m時,應設專用人車運送人員。

專用人車應有金屬頂棚,從頂棚到車廂和車架應作好電氣連接,確保通過鋼軌接地。

6.3.1.2專用人車運送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每班發車前,應有專人檢查車輛結構、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確認合格方可運送人員;

&mdash;&mdash;人員上下車的地點,應有良好的照明和發車電鈴;如有兩個以上的開往地點,應設列車去向燈光指示牌;架線式電機車的滑觸線應設分段開關,人員上下車時,應切斷電源;

    &mdash;&mdash;調車場應設區間閉鎖裝置;人員上下車時,其他車輛不應進入乘車線;

    &mdash;&mdash;列車行駛速度應不超過3m/s;

    &mdash;&mdash;不應同時運送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蝕性物品或附掛處理

事故以外的材料車。

6.3.1.3乘車人員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服從司機指揮;

    &mdash;&mdash;攜帶的工具和零件,不應露出車外;

    &mdash;&mdash;列車行駛時和停穩前,不應上下車或將頭部和身體探出車外;

    &mdash;&mdash;不應超員乘車,列車行駛時應掛好安全門鏈;

    &mdash;&mdash;不應扒車、跳車和坐在車輛連接處或機車頭部平臺上;

    &mdash;&mdash;不應搭乘除人車、搶救傷員和處理事故的車輛以外的其他車輛。

6.3.1.4列車運輸時,礦車應采用不能自行脫鉤的連接裝置。不能自動摘掛鉤的車輛,其兩端的碰頭或緩沖器的伸出長度,應不小于lOOmm。

  停放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的車輛,應用制動裝置或木楔可靠地穩住。

6.3.1.5人力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推車人員應攜帶礦燈;

    &mdash;&mdash;在照明不良的區段,不應人力推車;

    &mdash;&mdash;每人只允許推一輛車;

    &mdash;&mdash;同方向行駛的車輛,軌道坡度不大于5&permil;的,車輛間距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permil;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permil;的,不應采用人力推車;

    &mdash;&mdash;在能夠自動滑行的線路上運行,應有可靠的制動裝置;行車速度應不超過3m/s;推車人員不應騎跨車輛滑行或放飛車;

    &mdash;&mdash;礦車通過道岔、巷道口、風門、彎道和坡度較大的區段,以及出現兩車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礙物、脫軌、停車等情況時,推車人應及時發出警號。

6.3.1.6在運輸巷道內,人員應沿人行道行走。雙軌巷道有列車錯車時,人員不應在兩軌道之間停留。在調車場內,人員不應橫跨列車。

6.3.1.7永久性軌道應及時敷設。永久性軌道路基應鋪以碎石或礫石道碴,軌枕下面的道碴厚度應不小于90mm,軌枕埋入道碴的深度應不小于軌枕厚度的2/3。

6.3.1.8軌道的曲線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行駛速度1.5m/s以下時,不小于車輛最大軸距的7倍;

    &mdash;&mdash;行駛速度大于1.5m/s時,不小于車輛最大軸距的lO倍;

    &mdash;&mdash;軌道轉彎角度大于90&deg;時,不小于車輛最大軸距的10倍;

    &mdash;&mdash;對于帶轉向架的大型車輛(如梭車、底卸式礦車等),應不小于車輛技術文件的要求。

6.3.1.9曲線段軌道加寬和外軌超高,應符合運輸技術條件的要求。直線段軌道的軌距誤差應不超過+5mm和一2mm,平面誤差應不大于5mm,鋼軌接頭間隙宜不大于5mm。

6.3.1.10維修線路時,應在工作地點前后不少于80m處設置臨時信號,維修結束應予撤除。

6.3.1.11使用電機車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有爆炸性氣體的回風巷道,不應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mdash;&mdash;高硫和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應使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

    &mdash;&mdash;每班應檢查電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器和過電流保護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均不應使用;

    &mdash;&mdash;電機車司機不應擅離工作崗位;司機離開機車時,應切斷電動機電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車鑰匙,扳緊車閘將機車剎住。

6.3.1.12電機車運行,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司機不應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mdash;&mdash;列車制動距離:運送人員應不超過20m,運送物料應不超過40m;14t以上的大型機車(或雙機)牽引運輸,應根據運輸條件予以確定,但應不超過80m;

    &mdash;&mdash;采用電機車運輸的主要運輸道上,非機動車輛應經調度人員同意方可行駛;

    &mdash;&mdash;單機牽引列車正常行車時,機車應在列車的前端牽引(調車或處理事故時不在此限);

    &mdash;&mdash;雙機牽引列車允許l臺機車在前端牽引,1臺機車在后端推動;

    &mdash;&mdash;列車通過風門、巷道口、彎道、道岔和坡度較大的區段,以及前方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減速并發出警告信號;

    &mdash;&mdash;在列車運行前方,任何人發現有礙列車行進的情況時,應以礦燈、聲響或其他方式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司機發現運行前方有異常情況或信號時,應立即停車檢查,排除故障;

    &mdash;&mdash;電機車停穩之前,不應摘掛鉤;

    &mdash;&mdash;不應無連接裝置頂車和長距離頂車倒退行駛;若需短距離倒行,應減速慢行,且有專人在倒行前方觀察監護。

6.3.1.13架線式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懸掛高度(由軌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主要運輸巷道:線路電壓低于500V時,不低于1.8m;線路電壓高于500V時,不低于2.Om;

    &mdash;&mdash;井下調車場、架線式電機車道與人行道交叉點:線路電壓低于500V時,不低于2.Om;線路電壓高于500V時,不低于2.2m:

    &mdash;&mdash;井底車場(至運送人員車站),不低于2.2m。

6.3.1.14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架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滑觸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應不超過5m;在曲線段內應不超過3m;

    &mdash;&mdash;滑觸線線夾兩側的橫拉線,應用瓷瓶絕緣;線夾與瓷瓶的距離不超過O.2m;線夾與巷道頂板或支架橫梁間的距離,不小于O.2m:

&mdash;&mdash;滑觸線與管線外緣的距離不小于O.2m;

&mdash;&mdash;滑觸線與金屬管線交叉處,應用絕緣物隔開。

6.3.1.15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應設分段開關,分段距離應不超過500m。每一條支線也應設分段開關。上下班時間,距井筒50m以內的滑觸線應切斷電源。

    架線式電機車運輸工作中斷時間超過一個班時,非工作地區內的電機車線路電源應切斷。修整電機車線路,應先切斷電源,并將線路接地,接地點應設在工作地段的可見部位。

6.3.1.16使用帶式輸送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塊礦)應不大于15&deg;,向下應不大于12&deg;;帶式輸送機最高點與頂板的距離,應不小

于O.6m;物料的最大外形尺寸應不大于350mm;

    &mdash;&mdash;人員不得搭乘非載人帶式輸送機;

    &mdash;&mdash;不應用帶式輸送機運送過長的材料和設備;

    &mdash;&mdash;輸送帶的最小寬度,應不小于物料最大尺寸的2倍加200mm;

    &mdash;&mdash;帶式輸送機膠帶的安全系數,按靜荷載計算應不小于8,按啟動和制動時的動荷載計算應不小于3;鋼繩芯帶式輸送機的靜荷載安全系數應不小于5~8;

    &mdash;&mdash;鋼繩芯帶式輸送機的滾筒直徑,應不小于鋼繩芯直徑的150倍,不小于鋼絲直徑的1000倍,且最小直徑應不小于400mm;

    &mdash;&mdash;裝料點和卸料點,應設空倉、滿倉等保護裝置,并有聲光信號及與輸送機聯鎖;

    &mdash;&mdash;帶式輸送機應設有防膠帶撕裂、斷帶、跑偏等保護裝置,并有可靠的制動、膠帶清掃以及防止過速、過載、打滑、大塊沖擊等保護裝置;線路上應有信號、電氣聯鎖和停車裝置;上行的帶式輸送機,應設防逆轉裝置;

    &mdash;&mdash;在傾斜巷道中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輸送機的一側應平行敷設一條檢修道,需要利用檢修道作輔助提升時,帶式輸送機最突出部分與提升容器的間距應不小于300mm,且輔助提升速度不應超過1.5m/s。

6.3.1.17井下使用無軌運輸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內燃設備,應使用低污染的柴油發動機,每臺設備應有廢氣凈化裝置,凈化后的廢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GBZl、GBZ2的有關規定;

    &mdash;&mdash;運輸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mdash;&mdash;采用汽車運輸時,汽車頂部至巷道頂板的距離應不小于O.6m;

    &mdash;&mdash;斜坡道長度每隔300~400m,應設坡度不大于3%、長度不小于20m并能滿足錯車要求的緩坡段;主要斜坡道應有良好的混凝土、瀝青或級配均勻的碎石路面;

    &mdash;&mdash;不應熄火下滑;

    &mdash;&mdash;在斜坡上停車時,應采取可靠的擋車措施;

    &mdash;&mdash;每臺設備應配備滅火裝置。

6.3.2斜井運輸

6.3.2.1供人員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過50m的,應設專用人車運送人員。斜井用礦車組提升時,不應人貨混合串車提升。

6.3.2.2專用人車應有頂棚,并裝有可靠的斷繩保險器。列車每節車廂的斷繩保險器應相互連結,并能在斷繩時起作用。斷繩保險器應既能自動,也能手動。

    運送人員的列車,應有隨車安全員。隨車安全員應坐在裝有斷繩保險器操縱桿的第一節車內。

    運送人員的專用列車的各節車廂之間,除連接裝置外,還應附掛保險鏈。連接裝置和保險鏈,應經常檢查,定期更換。

6.3.2.3采用專用人車運送人員的斜井,應裝設符合下列規定的聲、光信號裝置:

    &mdash;&mdash;每節車箱均能在行車途中向提升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mdash;&mdash;多水平運送時,各水平發出的信號應有區別,以便提升司

機辨認;

    &mdash;&mdash;所有收發信號的地點,均應懸掛明顯的信號牌。

6.3.2.4斜井運輸,應有專人負責管理。

    乘車人員應聽從隨車安全員指揮,按指定地點上下車,上車后應關好車門,掛好車鏈。

    斜井運輸時,不應蹬鉤;人員不應在運輸道上行走。

6.3.2.5傾角大于10&deg;的斜井,應設置軌道防滑裝置,軌枕下面的道碴厚度應不小于50mm。

6.3.2.6提升礦車的斜井,應設常閉式防跑車裝置,并經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應設阻車器或擋車欄。阻車器或擋車欄在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后關閉。斜井下部車場應設躲避硐室。

6.3.2.7斜井運輸的最高速度,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mdash;&mdash;運輸人員或用礦車運輸物料,斜井長度不大于300m時,3.5m/s;斜井長度大于300m時,5m/s;

    &mdash;&mdash;用箕斗運輸物料,斜井長度不大于300m時,5m/s;斜井長度大于300m時,7m/s;

    &mdash;&mdash;斜井運輸人員的加速度或減速度,應不超過O.5m/S2。

6.3.3豎井提升

6.3.3.1垂直深度超過50m的豎井用作人員出入口時,應采用罐籠或電梯升降人員。

6.3.3.2用于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應符合GBl6542的規定。

6.3.3.3建井期間臨時升降人員的罐籠,若無防墜器,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報主管礦長批準。

6.3.3.4同一層罐籠不應同時升降人員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時,負責運輸的爆破作業人員應通知中段(水平)信號工和提升機司機,并跟罐監護。

6.3.3.5無隔離設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員的時間內,箕斗提升系統應中止運行。

6.3.3.6罐籠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人數量,應在井口公布,不應超載運行。

6.3.3.7豎井提升應符合下列規定:    、

    &mdash;&mdash;提升容器和平衡錘,應沿罐道運行。

    &mdash;&mdash;提升容器的罐道,應采用木罐道、型鋼罐道或鋼絲繩罐道。

    &mdash;&mdash;豎井內用帶平衡錘的單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平衡垂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平衡錘和罐籠用的鋼絲繩規格應相同,并應做同樣的檢查和試驗。

6.3.3.8提升容器的導向槽(器)與罐道之間的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木罐道,每側應不超過lOmm;

&mdash;&mdash;鋼絲繩罐道,導向器內徑應比罐道繩直徑大2~5mm;

    &mdash;&mdash;型鋼罐道不采用滾輪罐耳時,滑動導向槽每側間隙不應超過5mm;

    &mdash;&mdash;型鋼罐道采用滾輪罐耳時,滑動導向槽每側間隙應保持10~15mm。

6.3.3.9導向槽(器)和罐道,其間磨損達到下列程度,均應予以更換:

&mdash;&mdash;木罐道的一側磨損超過15mm;

&mdash;&mdash;導向槽的一側磨損超過8mm;

&mdash;&mdash;鋼罐道和容器導向槽同一側總磨損量達到lOmm;

    &mdash;&mdash;鋼絲繩罐道表面鋼絲在一個捻距內斷絲超過15%;封閉鋼絲繩的表面鋼絲磨損超過50%;導向器磨損超過8mm;

    &mdash;&mdash;型鋼罐道任一側壁厚磨損超過原厚度的50%。

6.3.3.10豎井內提升容器之間、提升容器與井壁或罐道梁之間的最小間隙,應符合表6規定。

    罐道鋼絲繩的直徑應不小于28mm;防撞鋼絲繩的直徑應不小于40mm。

表6豎井內提升容器之間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

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  單位:mm

罐道和井

梁布置

容器與容

器之間

容器與井

壁之間

容器與罐

道粱之間

容器與

井梁之間

備    注

罐道布置在

容器一側

200

150

40

150

罐道與導向槽之間為20

罐道布置

在容器兩側

木罐道

200

50

200

有卸載滑輪的容器,滑

輪和灌道梁間隙增加25

鋼罐道

150

40

150

罐道布置

在容器正門

木罐道

200

200

50

200

 

鋼罐道

200

150

40

150

鋼絲繩灌道

450

350

350

設防撞繩時,

容器之間最小間隙為200

 

 

    鑿井時,兩個提升容器的鋼絲繩罐道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250+H/3(H為以米為單位的井筒深度的數值)mm,且應不小于300mm。

6.3.3.11鋼絲繩罐道,應優先選用密封式鋼絲繩。每根罐道繩的最小剛性系數應不小于500N/m。各罐道繩張緊力應相差5%~10%,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

    井底應設罐道鋼絲繩的定位裝置。拉緊重錘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窩最高水面的距離,應不小于1.5m。應有清理井底粉礦及泥漿的專用斜井、聯絡道或其他形式的清理設施。

    采用多繩摩擦提升機時,粉礦倉應設在尾繩之下,粉礦倉頂面距離尾繩最低位置應不小于5m。穿過粉礦倉底的罐道鋼絲繩,應用隔離套筒予以保護。

    從井底車場軌面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面的垂高應不小于過卷高度,在此范圍內不應有積水。

6.3.3.12罐道鋼絲繩應有20~30m備用長度;罐道的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應定期檢查,及時串動和轉動罐道鋼絲繩。

6.3.3.13天輪到提升機卷筒的鋼絲繩最大偏角,應不超過1&deg;30'。

    天輪輪槽剖面的中心線,應與輪軸中心線垂直。不應有輪緣變形、輪輻彎曲和活動等現象。

6.3.3.14采用扭轉鋼絲繩作多繩摩擦提升機的首繩時,應按左右捻相間的順序懸掛,懸掛前,鋼絲繩應除油。腐蝕性嚴重的礦井,鋼絲繩除油后應涂增摩脂。

    若用扭轉鋼絲繩作尾繩,提升容器底部應設尾繩旋轉裝置,掛繩前,尾繩應破勁。

    井筒內最低裝礦點的下面,應設尾繩隔離裝置。

6.3.3.15運轉中的多繩摩擦提升機,應每周檢查一次首繩的張力,若各繩張力反彈波時間差超過10%,應進行調繩。

    對主導輪和導向輪的摩擦襯墊,應視其磨損情況及時車削繩槽。繩槽直徑差應不大于O.8mm。襯墊磨損達2/3,應及時更換。

6.3.3.16采用鋼絲繩罐道的罐籠提升系統,中間各中段應設穩罐裝置。

6.3.3.17采用鋼絲繩罐道的單繩提升系統,兩根主提升鋼絲繩應采用不旋轉鋼絲繩。

6.3.3.18不應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員。遇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急救罐升降人員時,應采取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措施。

6.3.3.19人員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頂蓋上檢修、檢查井筒時,應有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mdash;&mdash;應在保護傘下作業;

    &mdash;&mdash;應佩帶安全帶,安全帶應牢固地綁在提升鋼絲繩上;

    &mdash;&mdash;檢查井筒時,升降速度應不超過O.3m/s;

    &mdash;&mdash;容器上應設專用信號聯系裝置;

    &mdash;&mdash;井口及各中段馬頭門,應設專人警戒,不應下墜任何物品。

6.3.3.20豎井罐籠提升系統的各中段馬頭門,應根據需要使用搖臺。除井口和井底允許設置托臺外,特殊情況下也允許在中段馬頭門設置自動托臺。搖臺、托臺應與提升機閉鎖。

6.3.3.21豎井提升系統應設過卷保護裝置,過卷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提升速度低于3m/s時,不小于4m;

    &mdash;&mdash;提升速度為3~6m/s時,不小于6m;

    &mdash;&mdash;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時,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運行1s的提升高度;

    &mdash;&mdash;提升速度高于10m/s時,不小于10m;

    &mdash;&mdash;鑿井期間用吊桶提升時,不小于4m。

6.3.3.22提升井架(塔)內應設置過卷擋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為1%,其長度(包括較寬部分的直線段)應不小于過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頂部需設封頭擋梁。

    多繩摩擦提升時,井底楔形罐道的安裝位置,應使下行容器比上提容器提前接觸楔形罐道,提前距離應不小于1m。

    單繩纏繞式提升時,井底應設簡易緩沖式防過卷裝置,有條件的可設楔形罐道。

6.3.3.23提升系統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臺(或托臺)、裝卸礦設施、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機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裝置和閉鎖裝置等,每天應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應由礦機電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并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

6.3.3.24鋼筋混凝土井架、鋼井架和多繩提升機井塔,每年應檢查一次;木質井架,每半年應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寫成書面報告,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6.3.3.25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馬頭門車場,均應設信號裝置。各中段發出的信號應有區別。

    乘罐人員應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應嚴格遵守乘罐制度,聽從信號工指揮。

    提升機司機應弄清信號用途,方可開車。

6.3.3.26罐籠提升系統,應設有能從各中段發給井口總信號工轉達提升機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與提升機的啟動,應有閉鎖關系,并應在井口與提升機司機之間設輔助信號裝置及電話或話筒。

    箕斗提升系統,應設有能從各裝礦點發給提升機司機的信號裝置及電話或話筒。裝礦點信號與提升機的啟動,應有閉鎖關系。

    豎井提升信號系統,應設有下列信號:

    &mdash;&mdash;工作執行信號;

    &mdash;&mdash;提升中段(或裝礦點)指示信號;

    &mdash;&mdash;提升種類信號;

    &mdash;&mdash;檢修信號;

    &mdash;&mdash;事故信號;

    &mdash;&mdash;無聯系電話時,應設聯系詢問信號。

    豎井罐籠提升信號系統,應符合GB16541的規定。

6.3.3.27事故緊急停車和用箕斗提升礦石或廢石,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提升機司機發出信號。用罐籠提升礦石或廢石,應經井口總信號工同意,井下各中段方可直接向提升機司機發出信號。

6.3.3.28所有升降人員的井口及提升機室,均應懸掛下列布告牌:

  &mdash;&mdash;每班上下井時間表;

  &mdash;&mdash;信號標志;

  &mdash;&mdash;每層罐籠允許乘罐的人數;

  &mdash;&mdash;其他有關升降人員的注意事項。

6.3.3.29清理豎井井底水窩時,上部中段應設保護設施,以免物體墜落傷人。

6.3.4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6.3.4.1除用于傾角30&deg;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鋼絲繩外,其他提升鋼絲繩和平衡鋼絲繩,使用前均應進行檢驗。經過檢驗的鋼絲繩,貯存期應不超過六個月。

6.3.4.2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mdash;&mdash;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有腐蝕氣體的礦山,每隔三個月檢驗一次;

    &mdash;&mdash;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第一次檢驗的間隔時間為一年,以后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

    &mdash;&mdash;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一年檢驗一次。

6.3.4.3提升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單繩纏繞式提升鋼絲繩:

    &mdash;&mdash;專作升降人員用的,不小于9;

    &mdash;&mdash;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不小于9,升降物料時不小于7.5;

    &mdash;&mdash;專作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6.5。

    多繩摩擦提升鋼絲繩:

    &mdash;&mdash;升降人員用的,不小于8;

    &mdash;&mdash;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不小于8,升降物料時不小于7.5;

    &mdash;&mdash;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7;

    &mdash;&mdash;作罐道或防撞繩用的,不小于6。

6.3.4.4使用中的鋼絲繩,定期檢驗時安全系數為下列數值的,應更換:

    &mdash;&mdash;專作升降人員用的,小于7;

    &mdash;&mdash;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小于7,升降物料時小于6;

    &mdash;&mdash;專作升降物料和懸掛吊盤用的,小于5。

6.3.4.5新鋼絲繩懸掛前,應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并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不應用于升降人員;達到10%,不應用于升降物料;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小于本規程6.3.4.3的規定時,不應使用該鋼絲繩。

    使用中的鋼絲繩,可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時,應更換;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小于本規程6.3.4.4的規定時,應更換。

6.3.4.6對提升鋼絲繩,除每日進行檢查外,應每周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人工檢查時的速度應不高于O.3m/s,采用儀器檢查時的速度應符合儀器的要求。對平衡繩(尾繩)和罐道繩,每月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所有檢查結果,均應記錄存檔。

    鋼絲繩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應更換:

    &mdash;&mdash;提升鋼絲繩,5%;

&mdash;&mdash;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10%;

    &mdash;&mdash;罐道鋼絲繩,15%;

    &mdash;&mdash;傾角30&deg;以下的斜井提升鋼絲繩,10%。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應更換:

    &mdash;&mdash;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10%;

    &mdash;&mdash;罐道鋼絲繩,15%;

    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應更換。

6.3.4.7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或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應立即停止運轉,進行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將受力段切除或更換全繩:

    &mdash;&mdash;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mdash;&mdash;斷絲或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程6.3.4.6的規定;

    &mdash;&mdash;受到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應立即更換。

6.3.4.8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應用于升降人員。

    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應立即更換。

6.3.4.9多繩摩擦提升機的首繩,使用中有一根不合格的,應全部更換。

6.3.4.10平衡鋼絲繩(尾繩)的長度,應滿足罐籠或箕斗過卷的需要。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應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平衡鋼絲繩(尾繩)最低處,不應被水淹或渣埋。

6.3.4.1l單繩提升,鋼絲繩與提升容器之間用桃形環連接時,鋼絲繩由桃形環上平直的一側穿人,用不少于5個繩卡(其間距為200~300mm)與首繩卡緊,然后再卡一視察圈(使用帶模塊楔緊裝置的桃形環除外)。

    提升容器應用帶拉桿的耳環和保險鏈(或其他類型的連接裝置)分別連接在桃形環上。安裝好的保險鏈,不準有打結現象。

    多繩提升的鋼絲繩用專用桃形繩夾時,回繩頭應用2個以上繩卡與首繩卡緊。

6.3.4.12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斷繩保險器,應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用豎井罐籠的防墜器,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清洗和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

    在用斜井人車的斷繩保險器,每日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

    防墜器或斷繩保險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件,應經常處于靈活狀態。

6.3.4.13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連接裝置和其他有關部分,不小于13;

  &mdash;&mdash;升降物料的連接裝置和其他有關部分,不小于10;

  &mdash;&mdash;無極繩運輸的連接裝置,不小于8;

  &mdash;&mdash;礦車的連接鉤、環和連接桿,不小于6。

    計算保險鏈的安全系數時,假定每條鏈子都平均地承受容器自重及其荷載,并應考慮鏈子的傾斜角度。

6.3.4.14井口懸掛吊盤應平穩牢固,吊盤周邊至少應均勻布置4個懸掛點。井筒深度超過lOO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應兼作導向繩使用。

6.3.4.15鑿井用的鋼絲繩和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懸掛吊盤、水泵、排水管用的鋼絲繩,不小于6;

&mdash;&mdash;懸掛風筒、壓縮空氣管、混凝土澆注管、電纜及拉緊裝置用的鋼絲繩,不小于5;

&mdash;&mdash;懸掛吊盤、安全梯、水泵、抓巖機的連接裝置(鉤、環、鏈、螺栓等),不小于10;

    &mdash;&mdash;懸掛風管、水管、風筒、注漿管的連接裝置,不小于8;

    &mdash;&mdash;吊桶提梁和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不小于13。

6.3.5提升裝置

6.3.5.1提升裝置的天輪、卷筒、主導輪和導向輪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主導輪,有導向輪時不小于100,無導向輪時不小于80;

    &mdash;&mdash;落地安裝的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主導輪和天輪不小于100;

    &mdash;&mdash;地表單繩提升裝置的卷筒和天輪,不小于80;

    &mdash;&mdash;井下單繩提升裝置和鑿井的單繩提升裝置的卷筒和天輪,不小于60;

    &mdash;&mdash;排土場的提升或運輸裝置的卷筒和導向輪,不小于50;

    &mdash;&mdash;懸掛吊盤、吊泵、管道用絞車的卷筒和天輪,鑿井時運料用絞車的卷筒,不小于20;

    &mdash;&mdash;其他移動式輔助性絞車視情況而定。

6.3.5.2提升裝置的卷筒、天輪、主導輪、導向輪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最大直徑之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地表提升裝置,不小于1200;

    &mdash;&mdash;井下或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900;

    &mdash;&mdash;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或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300。

6.3.5.3各種提升裝置的卷筒纏繞鋼絲繩的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豎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宜纏繞單層;專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纏繞兩層;

&mdash;&mdash;斜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可纏繞兩層;升降物料的,可纏繞三層;

    &mdash;&mdash;盲井(包括盲豎井、盲斜井)中專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運輸用的,可纏繞三層;

    &mdash;&mdash;開鑿豎井或斜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可纏繞兩層;深度或斜長超過400m的,可纏繞三層;

    &mdash;&mdash;移動式或輔助性專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鑿井期間專為升降物料用的,可多層纏繞。

6.3.5.4纏繞兩層或多層鋼絲繩的卷筒,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卷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其高差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5倍;

    &mdash;&mdash;卷筒上應裝設帶螺旋槽的襯墊,卷筒兩端應設有過渡塊;

    &mdash;&mdash;經常檢查鋼絲繩由下層轉至上層的臨界段部分(相當于1/4繩圈長),并統計其斷絲數。每季度應將鋼絲繩臨界段串動1/4繩圈的位置。

6.3.5.5雙筒提升機調繩,應在無負荷情況下進行。

6.3.5.6在卷筒內緊固鋼絲繩,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卷筒內應設固定鋼絲繩的裝置,不應將鋼絲繩固定在卷筒軸上;

&mdash;&mdash;卷筒上的繩眼,不許有鋒利的邊緣和毛刺,折彎處不應形成銳角,以防止鋼絲繩變形;

&mdash;&mdash;卷筒上保留的鋼絲繩,應不少于三圈,以減輕鋼絲繩與卷筒連接處的張力。

    用作定期試驗用的補充繩,可保留在卷筒之內或纏繞在卷筒上。

6.3.5.7天輪的輪緣應高于繩槽內的鋼絲繩,高出部分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帶襯墊的天輪,襯墊應緊密固定。襯墊磨損深度相當于鋼絲繩直徑,或沿側面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一半時,應立即更換。

6.3.5.8豎井用罐籠升降人員時,加速度和減速度應不超過O.75/S2;最高速度應不超過式(3)計算值,且最大應不超過12m/s

                V=O.5&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3)

式中:V&mdash;&mdash;最高速度,m/s;

          H&mdash;&mdash;提升高度,m。

    豎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高速度,應不超過式(4)計算值。

                V=O.6&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4)

式中:秒&mdash;&mdash;最高速度,m/s;

          H&mdash;&mdash;提升高度,m。

6.3.5.9 吊桶升降人員的最高速度:有導向繩時,應不超過罐籠提升最高速度的1/3;無導向繩時,應不超過lm/s。

    吊桶升降物料的最高速度:有導向繩時,應不超過罐籠提升最高速度的2/3;無導向繩時,應不超過2m/s。

6.3.5.10提升裝置的機電控制系統,應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護與電氣閉鎖裝置:

    &mdash;&mdash;限速保護裝置:罐籠提升系統最高速度超過4m/s和箕斗提升系統最高速度超過6m/s時,控制提升容器接近預定停車點時的速度應不超過2m/s;

    &mdash;&mdash;主傳動電動機的短路及斷電保護裝置:保證安全制動及時動作;

    &mdash;&mdash;過卷保護裝置:安裝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超過正常卸載(罐籠為進出車)位置O.5m時,使提升設備自動停止運轉,同時實現安全制動;此外,還應設置不能再向過卷方向接通電動機電源的聯鎖裝置;

    &mdash;&mdash;過速保護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規定速度的15%時,使提升機自動停止運轉,實現安全制動;

&mdash;&mdash;過負荷及無電壓保護裝置:當提升機過負荷或供電中斷時,使提升機自動停止運轉;

    &mdash;&mdash;提升機操縱手柄與安全制動之間的聯鎖裝置:操縱手柄不在&ldquo;O&rdquo;位、制動手柄不在抱閘位置時,不能接通安全制動電磁鐵電源而解除安全制動;

    &mdash;&mdash;閘瓦磨損保護裝置:閘瓦磨損超過允許值或制動彈簧(或重錘機構)行程超限時,應有信號顯示及安全制動;

    &mdash;&mdash;使用電氣制動的,當制動電流消失時,應實現安全制動;

    &mdash;&mdash;圓盤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機的定子繞組斷電時,應實現安全制動;

    &mdash;&mdash;圓盤閘制動系統,制動油壓過高、或制動油泵電動機斷電、或制動閘變形異常時,應實現安全制動;

    &mdash;&mdash;潤滑系統油壓過高、過低或制動油溫過高時,應使下一次提升不能進行;

    &mdash;&mdash;當提升容器到達兩端減速點時,應使提升機自動減速或發出減速信號;

    &mdash;&mdash;采用直流電動機傳動時,主傳動電動機應裝設失勵磁保護;

    &mdash;&mdash;測速回路應有斷電保護;

    &mdash;&mdash;提升機與信號系統之間的閉鎖裝置:司機未接到工作執行信號不能開車;應同時設有解除這項閉鎖的裝置;該裝置未經許可,司機不應擅自動用。

6.3.5.11提升系統除應裝設第6.3.5.10條所述基本保護和聯鎖裝置外,還應設置下列保護和聯鎖裝置:

    &mdash;&mdash;高壓換向器(或全部電氣設備)的隔墻(或圍柵)門與油斷路器之間的聯鎖;

    &mdash;&mdash;安全制動時不能接通電動機電源、工作閘抱緊時電動機不能加速的聯鎖;

    &mdash;&mdash;直流控制電源的失壓保護;

    &mdash;&mdash;高壓換向器的電弧閉鎖;

    &mdash;&mdash;控制屏加速接觸器主觸頭的失靈閉鎖;

    &mdash;&mdash;提升機卷筒直徑在3m I~2_L的,應設松繩保護;

    &mdash;&mdash;采用能耗制動時,高壓換向器與直流接觸器間,應有電弧閉鎖;

    &mdash;&mdash;直流主電動機回路的接地保護;

    ----在制動狀態下,主電動機的過電流保護;

    &mdash;&mdash;主電動機的通風機故障、或主電動機溫升超過額定值的聯鎖;

&mdash;&mdash;可控硅整流裝置通風機故障的聯鎖;

----尾繩工作不正常的聯鎖;

    &mdash;&mdash;裝卸載機構運行不到位或平臺控制不正常的聯鎖;

    &mdash;&mdash;裝礦設施不正常及超載過限的聯鎖;

    &mdash;&mdash;深度指示器調零裝置失靈、摩擦式提升機位置同步未完成的聯鎖;

    &mdash;&mdash;搖臺或托臺工作狀態的聯鎖;

    &mdash;&mdash;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門未關閉的聯鎖。

6.3.5.12提升機控制系統,除應滿足正常提升要求外,還應滿足下列運行工作狀態的要求:

    &mdash;&mdash;低速檢查井筒及鋼絲繩,運行速度應不超過0.3m/s;

    &mdash;&mdash;調換工作中段;

    &mdash;&mdash;低速下放大型設備或長材料,運行速度應不超過0.5m/s。

6.3.5.13提升設備應有能獨立操縱的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的兩套制動系統,其操縱系統應設在司機操縱臺。

安全制動裝置,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應能自動制動。制動時,應能使提升機的電動機自動斷電。

    提升速度不超過4m/s、卷筒直徑小于2m的提升設備,如作閘帶有重錘,允許司機用體力操作。其他情況下,應使用機械傳動的、可調整的工作閘。

    提升能力在10t以下的鑿井用絞車,可采用手動安全閘。

6.3.5.14提升設備應有定車裝置,以便調整卷筒位置和檢修制動裝置。

6.3.5.15在井筒內用以升降水泵或其他設備的手搖絞車,應裝有制動閘、防止逆轉裝置和雙重轉速裝置。

6.3.5.16安全制動裝置的空動時間(自安全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剛接觸閘輪或閘盤的時間):壓縮空氣驅動閘瓦式制動閘,應不超過O.5s;儲能液壓驅動閘瓦式制動閘,應不超過O.6s;盤式制動閘,應不超過O.3s。對于斜井提升,為了保證上提緊急制動不發生松繩而應延時制動時,空動時間可適當延長。

    安全制動時,杠桿和閘瓦不應發生顯著的彈性擺動。

6.3.5.17豎井和傾角大于30&deg;的斜井的提升設備,安全制動時的減速度應滿足:滿載下放時應不小于1.5m/S2,滿載提升時應不大于5m/s2。

    傾角30&deg;以下的井巷,安全制動時的減速度應滿足:滿載下放時的制動減速度應不小于O.75m/s2,滿載提升時的制動減速度應不大于按式(5)計算的自然減速度Ao(m/s2)。

           Ao=g(sin&theta;十fcos&theta;)&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hellip;(5)

式中:g&mdash;&mdash;重力加速度,111/82;

          &theta;&mdash;&mdash;井巷傾角,(。);

          f&mdash;&mdash;繩端荷載的運動阻力系數,一般取O.010~O.015。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常用閘或保險閘發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不得超過鋼絲繩的滑動極限。

    滿載下放時,應檢查減速度的最低極限;滿載提升時,應檢查減速度的最高極限。

6.3.5.18提升機緊急制動和工作制動時所產生的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靜荷載產生的旋轉力矩之比K,應不小于3。質量模數較小的絞車,上提重載安全制動的減速度超過6.3.5.17所規定的眼值時,可將安全制動裝置的K值適當降低,但應不小于2。

    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機,K值應不小于2。

    調整雙卷筒絞車卷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應在無負荷情況下進行。制動裝置在各卷筒閘輪上所產生的力矩,應不小于該卷筒所懸質量(鋼絲繩質量與提升容器質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制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系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O.30~O.35;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力矩,應分別計算。

6.3.5.19盤式制動器的閘瓦與制動盤的接觸面積,應大于制動盤面積的60%;應經常檢查調整閘瓦與制動盤的間隙,保持在1mm左右,且應不大于2mm。

    液壓離合器的油缸不應漏油。盤式制動器的閘盤上不應有油污,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發現油污應及時停車處理。

6.3.5.20多繩摩擦提升系統,兩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于主導輪直徑時,應裝設導向輪;主導輪上鋼絲繩圍包角應不大于200&deg;。

6.3.5.21多繩摩擦提升系統,靜防滑安全系數應大于1.75;動防滑安全系數,應大于1.25;重載側和空載側的靜張力比,應小于1.5。

6.3.5.22多繩摩擦提升機采用彈簧支承的減速器時,各支承彈簧應受力均勻;彈簧的疲勞和永久變形每年應至少檢查一次,其中有一根不合格,均應按性能要求予以更換。

6.3.5.23提升設備應裝設下列儀表:

    &mdash;&mdash;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機,應裝設速度指示器或自動速度記錄儀;

    &mdash;&mdash;電壓表和電流表;

    &mdash;&mdash;指示制動系統的氣壓表或油壓表以及潤滑油壓表。

6.3.5.2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非計算機控制的提升機,應由正司機開車,副司機在場監護。每班升降人員之前,應先開一次空車,檢查提升機的運轉情況,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存檔。連續運轉時,可不受此限。

    發生故障時,司機應立即向礦機電部門和調度報告,并應記錄停車時間、故障原因、修復時間和所采取的措施。

6.3.5.25主要提升裝置,應由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按規定的檢測周期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如下:

    &mdash;&mdash;6.3.5.10、6.3.5.1l條所規定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

    &mdash;&mdash;天輪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

    &mdash;&mdash;電氣傳動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情況;

    &mdash;&mdash;各種保護、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儀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等的動作狀況和準確、精密程度;

    &mdash;&mdash;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的工作性能,并驗算其制動力矩,測定安全制動的速度;

    &mdash;&mdash;井塔或井架的結構、腐蝕和震動;

    &mdash;&mdash;防墜器、防過卷裝置、罐道、裝卸礦設施等。

對檢測發現的問題,礦山企業應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6.3.5.26提升裝置,應備有下列技術資料:

  &mdash;&mdash;提升機說明書;

  &mdash;&mdash;提升機總裝配圖和備件圖;

  &mdash;&mdash;制動裝置的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

  &mdash;&mdash;電氣控制原理系統圖;

  &mdash;&mdash;提升系統圖;

  &mdash;&mdash;設備運轉記錄;

  &mdash;&mdash;檢驗和更換鋼絲繩的記錄;

  &mdash;&mdash;大、中、小修記錄;

  &mdash;&mdash;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mdash;&mdash;司機班中檢查和交接班記錄;

  &mdash;&mdash;主要裝置(包括鋼絲繩、防墜器、天輪、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檢查記錄。

    制動系統圖、電氣控制原理圖、提升機的技術特征、提升系統圖、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等,應懸掛在提升機室內。

6.4通風防塵

6.4.1井下空氣

6.4.1.1井下采掘工作面進風流中的空氣成分(按體積計算),氧氣應不低于20%,二氧化碳應不高于O.5%。

6.4.1.2入岡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風源含塵量,應不超過O.5mg/m3。

6.4.1.3井下作業地點的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接觸限值應不超過GBZ 2的規定。

6.4.1.4含鈾、釷等放射性元素的礦山,井下空氣中氡及其子體的濃度應符合GB 4792的規定。

6.4.1.5礦井所需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mdash;&mdash;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供風量應不少于每人4m3/min:

    &mdash;一按排塵風速計算,硐室型采場最低風速應不小于0.15m/s,巷道型采場和掘進巷道應不小于0.25m/s;電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應不小于0.5m/s;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業地點,可根據具體條件,在保證作業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接觸限值符合GBZ 2規定的前提下,分別采用計算風量的排塵風速;

    &mdash;&mdash;有柴油設備運行的礦井,按同時作業機臺數每千瓦每分鐘供風量4m3計算。

6.4.1.6采掘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應符合表7的規定,否則,應采取降溫或其他防護措施。

6.4.1.7進風巷冬季的空氣溫度,應高于2℃;低于2℃時,應有暖風設施。不應采用明火直接加熱進入沒井的空氣。

    在嚴寒地區,主要井口(所有提升井和作為安全出口的風井)應有保溫措施,防止井口及井筒結冰。如有結冰,應及時處理,處理結冰時應通知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馬頭門附近的人員撤離,并做好安全警戒。

 

 

 

 

表7采掘作業地點氣象條件規定

干球溫度℃

相對濕度%

風速m/s

備    注

&le;28

不規定

0.5一1.0

上限

&le;26

不規定

0.3~0.5

至適

&le;18

不規定

&le;0.3

增加工作服保暖量

 

 

有放射性的礦山,不應利用老窿(巷)預熱和降溫。

6.4.1.8井巷斷面平均最高風速應不超過表8的規定。

6.4.2通風系統

6.4.2.1礦井應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對于自然風壓較大的礦井,當風量、風速和作業場所空氣質量能夠達到6.4.1的規定時,允許暫時用自然通風替代機械通風。

表8井巷斷面平均最高風速規定

井巷名稱

最高風速m/s

專用風井,專用總進、回風道

專用物料提升井

風橋

提升人員和物料的井筒,中段主要進、回風道,修理中的井筒,主要斜坡道

運輸巷道,采區進風道

采場

15

12

10

8

6

4

 

    應根據生產變化,及時調整礦井通風系統,并繪制全礦通風系統圖。通風系統圖應標明風流的方向和風量、與通風系統分離的區域、所有風機和通風構筑物的位置等。

    井下采用硐室爆破時,應專門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措施,并經主管礦長批準執行。

6.4.2.2礦井通風系統的有效風量率,應不低于60%。

6.4.2.3采場形成通風系統之前,不應進行回采作業。

    礦井主要進風風流,不得通過采空區和塌陷區,需要通過時,應砌筑嚴密的通風假巷引流。

    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潔和風流暢通,不應堆放材料和設備。

6.4.2.4進入礦井的空氣,不應受到有害物質的污染。放射性礦山出風井與人風井的間距,應大于300m。從礦井排出的污風,不應對礦區環境造成危害。

6.4.2.5箕斗井不應兼作進風井?;旌暇鬟M風井時,應采取有效的凈化措施,以保證風源質量。

    主要回風井巷,不應用作人行道。

6.4.2.6各采掘工作面之間,不應采用不符合6.4.1要求的風流進行串聯通風。

    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處的污風,應引入回風道。

    井下炸藥庫,應有獨立的回風道。充電硐室空氣中氫氣的含量,應不超過O.5%(按體積計算)。

    井下所有機電硐室,都應供給新鮮風流。

6.4.2.7采場、二次破碎巷道和電耙巷道,應利用貫穿風流通風或機械通風。電耙司機應位于風流的上風側。

6.4.2.8采空區應及時密閉。采場開采結束后,應封閉所有與采空區相通的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

6.4.2.9通風構筑物(風門、風橋、風窗、擋風墻等)應由專人負責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嚴密狀態。主要運輸巷道應設兩道風門,其間距應大于一列車的長度。手動風門應與風流方向成80&deg;~85&deg;的夾角,并逆風開啟。

6.4.2.10風橋的構造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風量超過20m3/s時,應設繞道式風橋;風量為10~20m3時,可用磚、石、混凝土砌筑;風量小于lOm3/s時,可用鐵風筒;

    &mdash;&mdash;木制風橋只準臨時使用;

    &mdash;&mdash;風橋與巷道的連接處應做成弧形。

6.4.3主扇

6.4.3.1正常生產情況下,主扇應連續運轉。當井下無污染作、時,主扇可適當減少風量運轉;當井下完全無人作業時,允許暫時停止機械通風。當主扇發生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業人員。

6.4.3.2每臺主扇應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并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

6.4.3.3主扇應有使礦井風流在lOmin內反向的措施。當利用軸流式風機反轉反風時,其反風量應達到正常運轉時風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并測定主要風路反風后的風量。

    采用多級機站通風系統的礦山,主通風系統的每一臺通風機都應滿足反風要求,以保證整個系統可以反風。

    主扇或通風系統反風,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6.4.3.4主扇風機房,應設有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溫度等的儀表。每班都應對扇風機運轉情況進行檢查,并填寫運轉記錄。有自動監控及測試的主扇,每兩周應進行一次自控系統的檢查。

6.4.4局部通風

6.4.4.1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扇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

6.4.4.2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面的距離:壓入式通風應不超過lOm;抽出式通風應不超過5m;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的出口應不超過lOm,抽出風筒的人口應滯后壓人風筒的出口5m以上。

6.4.4.3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應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確??諝赓|量滿足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扇應連續運轉。

6.4.4.4停止作業并己撤除通風設備而又無貫穿風流通風的采場、獨頭上山或較長的獨頭巷道,應設柵欄和警示標志,防止人員進入。若需要重新進入,應進行通風和分析空氣成分,確認安全方準進入。

6.4.4.5風筒應吊掛平直、牢固,接頭嚴密,避免車碰和炮崩,并應經常維護,以減少漏風,降低阻力。

6.4.5防塵措施

6.4.5.1鑿巖應采取濕式作業。缺水地區或濕式作業有困難的地點,應采取干式捕塵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

6.4.5.2濕式鑿巖時,鑿巖機的最小供水量,應滿足鑿巖除塵的要求。

6.4.5.3爆破后和裝卸礦(巖)時,應進行噴霧灑水。鑿巖、出碴前,應清洗工作面10m內的巷壁。進風道、人行道及運輸巷道的巖壁,應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6.4.5.4防塵用水,應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質應符合衛生標準要求,水中固體懸浮物應不大于150mg/L,pH值應為6.5-8.5。貯水池容量,應不小于一個班的耗水量。

6.4.5.5接塵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防塵口罩的阻塵率應達到Ⅰ級標準要求(即對粒徑不大于5&mu;m的粉塵,阻塵率大于99%)。

6.5電氣設施

6.5.1供電

6.5.1.1礦山企業各種電氣設備或電力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

應遵守GB50070的規定。

6.5.1.2井下各級配電標稱電壓,應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高壓網絡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0kV;

    &mdash;&mdash;低壓網絡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140V;

    &mdash;&mdash;照明電壓,運輸巷道、井底車場應不超過220V;采掘工作面、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應不超過36V;行燈電壓應不超過36V;

    &mdash;&mdash;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應不超過127V;

    &mdash;&mdash;電機車牽引網絡電壓,采用交流電源時應不超過380V;采用直流電源時,應不超過550V。

6.5.1.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變電所或主排水泵房的電源電纜,至少應敷設兩條獨立線路,并應引自地面主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其中任何一條線路停止供電時,其余線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無淹沒危險的小型礦山,可不受此限。

6.5.1.4井下電氣設備不應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其中性點不應直接接地,變壓器二次側的中性點不應引出載流中性線(N線)。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應用于向井下供電。

    架線式電機車整流裝置的專用變壓器,視其作業要求而定。

6.5.1.5向井下供電的斷路器和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各回路斷路器,不應裝設自動重合閘裝置。

6.5.1.6引至采掘工作面的電源線,應裝設具有明顯斷開點的隔離電器。從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點至裝設隔離電器處,同一水平上的距離不宜大于50m。

6.5.1.7有自燃發火傾向及可燃物多、火災危險較大的地下礦山,不應采用在發生接地故障后仍帶電繼續運行的工作方式,而應迅速切斷故障回路。

6.5.1.8礦山企業應備有地面、井下供(配)電系統圖,井下變電所、電氣設備布置圖,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圖。

    有關供(配)電系統、電氣設備的變動,應由礦山企業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6.5.2電氣線路

6.5.2.1水平巷道或傾角45&deg;以下的巷道,應使用鋼帶鎧裝電纜豎井或傾角大于45&deg;的巷道,應使用鋼絲鎧裝電纜。

    移動式電力線路,應采用井下礦用橡套電纜。

    井下信號和控制用線路,應使用鎧裝電纜。井下固定敷設明照明電纜,如有機械損傷可能,應采用鋼帶鎧裝電纜。

6.5.2.2敷設在硐室或木支護巷道中的電纜,應選用塑料護套鋼帶(或鋼絲)鎧裝電纜。

6.5.2.3敷設在豎井內的電纜,應和豎井深度相一致,中間不準有接頭。如豎井太深,應將電纜接頭部分設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內。

6.5.2.4在鉆孔中敷設電纜,應將電纜緊固在鋼絲繩上。鉆孔不穩固時,應敷設保護套管。

6.5.2.5必須在水平巷道的個別地段沿地面敷設電纜時,應用鑰質或非可燃性材料覆蓋。不應用木材覆蓋電纜溝,不應在排水溝中敷設電纜。

6.5.2.6敷設井下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在水平巷道或傾角45&deg;以下的巷道內,電纜懸掛高度和置,應使電纜在礦車脫軌時不致受到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致落在軌道或運輸機上,電力電纜懸掛點的間距應不大于3m,控制與信號電纜及小斷面電力電纜間距應為1.0~1.5m,與巷道周邊最小凈距應不小于50mm;

    &mdash;&mdash;不應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應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電纜應敷設在管子的上方,其凈距不應不小于300mm;

    &mdash;&mdash;在豎井或傾角大于45&deg;的巷道內,電纜懸掛點的間距:在傾斜巷道內,電力電纜應不超過3m,控制與信號電纜及小截面電力電纜應不超過1.5m;在豎井內應不超過6m;敷設電纜的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且應不損壞電纜的夕皮;

    &mdash;&mdash;橡套電纜應有專供接地用的芯線,接地芯線不應兼作其他用途;

    &mdash;&mdash;高、低壓電力電纜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100m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50mm,并應不小于電纜外徑。

6.5.2.7電纜通過防火墻、防水墻或硐室部分,每條應分別用金屬管或混凝土管保護。管孔應根據實際需要予以密閉。

6.5.2.8巷道內的電纜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應懸掛注明編號、用途、電壓、型號、規格、起止地點等的標志牌。

6.5.2.9高溫礦床或有自燃發火危險的采區,宜選用礦用阻燃電纜。

6.5.3電氣及保護

6.5.3.1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應不超過井下裝設的礦用高壓斷路器的額定開斷電流。非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于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值應不超過其額定開斷電流值的一半。

6.5.3.2從井下中央變電所或采區配電所引出的低壓饋出線,應裝設帶有過電流保護的斷路器。

6.5.3.3經由地面架空線引入井下的供電電纜,在架空線與電纜連接處、井下變電所一次配電母線側及與一次母線相接且電纜線路較長的旋轉電機的機旁機柜內部,均應裝設避雷裝置。

6.5.3.4井下變(配)電所,高壓饋出線應裝設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低壓饋出線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有爆炸危險的礦井,保護裝置應能實現有選擇性的切斷故障線路并能實現漏電檢測和動作于信號;無爆炸危險的礦井,保護裝置宜有選擇性的切斷故障線路或能實現漏電檢測并動作于信號。

    漏電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值班人員每天應對其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不應任意取消。

6.5.4變(配)電所硐室

6.5.4.1井下永久性中央變(配)電所硐室,應砌碹。采區變電所弱硐室,應用非可燃性材料支護。硐室的頂板和墻壁應無滲水,電纜溝應無積水。

    中央變(配)電所的地面標高,應比其人口處巷道底板標高高出0.5m;與水泵房毗鄰時,應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區變電所應比其人口處的巷道底板標高高出0.5m。其他機電硐室的地面標高應高出其入口處的巷道底板標高0.2m以上。

    硐室的地坪面應向巷道等標高較低的方向傾斜,其坡度可為2&permil;~&permil;。6.5.4.2長度超過6m的變配電硐室,應在兩端各設一個出口;當硐室長度大于30m時,應在中間增設一個出口;各出口均應裝有向外開的鐵柵欄門。有淹沒、火災、爆炸危險的礦井,機電硐室都應設置防火門或防水門。

6.5.4.3硐室內各電氣設備之間應留有寬度不小于o.8m的通道,設備與墻壁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o.5m。

6.5.4.4變配電硐室裝有帶油的設備而無集油坑的,應在硐室出_口防火門處設置斜坡混凝土擋,其高度應高出硐室地面o.1m。

6.5.4.5硐室內各種電氣設備的控制裝置,應注明編號和用途,并有停送電標志。硐室入口應懸掛&ldquo;非工作人員禁止人內&rdquo;的標志牌,高壓電氣設備應懸掛&ldquo;高壓危險&rdquo;的標志牌,并應有照明。

    沒有安排專人值班的硐室,應關門加鎖。

6.5.5照明、通訊和信號

6.5.5.1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安全通道和通往作業地點的人行道,都應有照明。

6.5.5.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有爆炸危險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炸藥庫照明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6.5.5.3從采區變電所到照明用變壓器的380V/220V供電線路,應為專用線,不應與動力線共用。照明電源應從采區變電所的變壓器低壓出線側的斷路器之前引出。

6.5.5.4地表調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區、馬頭門、裝卸礦點、井下車場、主要機電硐室、井下變電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風機房等,應設有可靠的通訊系統。

    礦井井筒通訊電纜線路一般分設兩條通訊電纜,從不同的井筒進入井下配線設備,其中任何一條通訊電纜發生故障,另一條通訊電纜的容量應能擔負井下各通訊終端的通訊能力。

    井下無線通訊系統,應覆蓋有人員流動的豎井、斜井、運輸巷道、生產巷道和主要開采工作面。

    井下通訊終端設備,應具有防水、防腐、防塵功能。

6.5.5.5井下裝卸礦點、提升人員的井口及各中段馬頭門等處,宜設電視監控系統。

6.5.5.6大、中型礦山的井底車場和主要運輸水平,應根據井下鐵路的運輸特點、運輸繁忙程度和運輸需要,設計鐵路信號。

6.5.5.7在井底車場內和主要運輸水平同時作業機車多于3臺的情況下,井下鐵路信號系統可采用電氣集中設備或采用微機監控系統。

6.5.5.8井下鐵路信號電源為二級負荷,應有一路專用電源和一路備用電源。交流電源的引入,應采用變壓器隔離、對地絕緣系統。

6.5.5.9井下鐵路信號電纜,宜采用裸鋼帶鎧裝銅芯信號電纜。

6.5.6保護接地

6.5.6.1井下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金屬外皮等,均應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筑物等也應接地。

6.5.6.2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的高壓配電裝置;

&mdash;&mdash;采區變電所和工作面配電點;

    &mdash;&mdash;鎧裝電纜每隔100m左右應接地一次,接線盒的金屬外殼也應接地。

6.5.6.3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應形成接地網:

    &mdash;&mdash;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均應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干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

    &mdash;&mdash;移動式和攜帶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接地,并與接地干線連接;

    &mdash;&mdash;所有應接地的設備,應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不應將其接地連接線串聯連接;

    &mdash;&mdash;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均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和接地。無電纜金屬外皮可利用時,應另敷設接地干線和接地極。

6.5.6.4各中段的接地干線,均應與主接地極相連。敷設在鉆孔中的電纜,如不能與井下接地干線連接,應將主接地極設在地面。

鉆孔金屬套管可用作接地極。

6.5.6.5主接地極應設在井下水倉或積水坑中,且應不少于兩組。

    局部接地極可設于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6.5.6.6接地極應符合下列要求:    .

    &mdash;&mdash;主接地極設置在水倉或水坑內時,應采用面積不小于O.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鋼板;

    &mdash;&mdash;局部接地極設置在排水溝中時,應采用面積不小于O.6m2、厚度不小于3.5mm的鋼板,或具有同樣面積而厚度不小于3.5mm的鋼管,并應平放于水溝深處;

    &mdash;&mdash;局部接地極設置在其他地點時,應采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3.5mm的鋼管,鋼管上至少應有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孔,并豎直埋入地下。

6.5.6.7接地干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lOO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鋼,或直徑不小于12mm的圓鋼。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干線的連接線(采用電纜芯線接地的除外)、電纜接線盒兩頭的電纜金屬連接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48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鋼或直徑不小于8mm的圓鋼。

6.5.6.8接地裝置所用的鋼材,應鍍鋅或鍍錫。接地裝置的連接線應采取防腐措施。

6.5.6.9當任一主接地極斷開時,在其余主接地極連成的接地網上任一點測得的總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Omega;。

    每臺移動式或手持式電氣設備與接地網之間的保護接地線,其電阻值應不大于l&Omega;。

    高壓系統的單相接地電流大于20A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應不大于40v。

    接地線及其連接部位,應設在便于檢查和試驗的地方。

6.5.7檢查和維修

6.5.7.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和調整等,應建立表9所列的主要檢查制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應及時將檢查結果記錄存檔。

6.5.7.2變壓器等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年進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壓試驗;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理化性能試驗或耐壓試驗不合格的,應更換。

    補充到電氣設備中的絕緣油,應與原用油的性質相同,并事先經過耐壓試驗。

    應定期檢查油浸泡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并保持規定的油量。

6.5.7.3礦井電氣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對重要線路和重要工作場所的停電和送電,以及對700V以上的電氣設備的檢修,應持有主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簽發的工作票,方準進行作業;

&mdash;&mdash;不應帶電檢修或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動時,應先切斷電源,并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mdash;&mdash;停電檢修時,所有已切斷的開關把手均應加鎖,應驗電、放電和將線路接地,并且懸掛&ldquo;有人作業,禁止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并送電;

&mdash;&mdash;不應單人作業。

表9電氣設備主要檢查制度

檢查項目

檢查時間

井下自動保護裝置檢查

每季一次

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測定

每季一次

井下全部接地網和總接地網電阻測定

每季一次

高壓電纜耐壓試驗、橡套電纜檢查

每季一次

新安裝和長期沒運行的電氣設備,合閘前應

測量絕緣和接地電阻

投入運行前

6.5.7.4供給移動式機械(裝巖機、電鉆)電源的橡套電纜,靠近機械的部分可沿地面敷設,但其長度應不大于45m,中間不應有接頭,電纜應安放適當,以免被運轉機械損壞。

6.5.7.5移動式機械工作結束后,司機離開機械時,應切斷機械的工作電源。

6.5.7.6橡套電纜的接頭,其芯線應焊接或熔焊,接頭的外層膠應用硫化熱補法進行補接;或采用礦山專用插接件連接。

6.6防排水

6.6.1一般規定

6.6.1.1存在水害的礦山企業,建設前應進行專門的勘察和防治水設計??辈旌驮O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完成。防治水設計應為礦山總體設計的一部分,與礦山總體設計同時進行。

6.6.1.2水害嚴重的礦山企業,應成立防治水專門機構,在基建、生產過程中持續開展有關防治水方面的調查、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

6.6.2地面防水

6.6.2.1應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統和匯水面積、河流溝渠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積水區和水利工程的現狀和規劃情況,以及當地日最大降雨量、歷年最高洪水位,并結合礦區特點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統。

6.6.2.2每年雨季前,應由主管礦長組織一次防水檢查,并編制防水計劃。其工程應在雨季前竣工。

6.6.2.3礦井(豎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業場地的地面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特殊情況下達不到要求的,應以歷史最高洪水位為防護標準修筑防洪堤,井口應筑人工島,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6.6.2.4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導致地表塌陷時,應事前將塌陷區的居民遷走、公路和河流改道,才能進行疏放水。

6.6.2.5礦區及其附近的積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mdash;&mdash;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泄水溝;泄水溝應避開礦層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不能修筑溝渠時,可用泥土填平壓實;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安裝水泵排水;

    &mdash;&mdash;礦區受河流、洪水威脅時,應修筑防水堤壩;河流穿過礦區的,應采用留保安礦柱或充填法采礦的方法保護河床不塌陷,或將河流改道至開采影響范圍以外;

    ----漏水的溝渠和河流,應及時防水、堵水或改道;

    &mdash;&mdash;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應引出礦區;

    ----雨季應設專人檢查礦區防洪情況;

    &mdash;&mdash;地面塌陷、裂縫區的周圍,應設截水溝或擋水圍堤;

    &mdash;&mdash;不應往塌陷區引水;

&mdash;&mdash;有用的鉆孔,應妥善封蓋。報廢的豎井、斜井、探礦井、鉆孔和平硐等,應封閉,并在周圍挖掘排水溝,防止地表水進入地下采區;

    &mdash;&mdash;影響礦區安全的落水洞、巖溶漏斗、溶洞等,均應嚴密封閉。

6.6.2.6廢石、礦石和其他堆積物,應避開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溝渠和河道。

6.6.3井下防水

6.6.3.1礦山企業應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采空區,現有生產井中的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并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

    應查明礦坑水的來源,掌握礦區水的運動規律,摸清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雨的水力關系,判斷礦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6.6.3.2對積水的舊井巷、老采區、流砂層、各類地表水體、沼澤、強含水層、強巖溶帶等不安全地帶,應留設防水礦(巖)柱。防水礦(巖)柱的尺寸由設計確定,在設計規定的保留期內不應開采或破壞。在上述區域附近開采時,應事先制定預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6.6.3.3一般礦山的主要泵房,進口應裝設防水門。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應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止泵房、中央變電所和豎井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防水門的位置、設防水頭高度等應在礦山設計中總體考慮。

    同一礦區的水文條件復雜程度明顯不同的,在通往強含水帶、積水區和有大量突然涌水可能區域的巷道,以及專用的截水、放水巷道,也應設置防水門。

    防水門應設置在巖石穩固的地點,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確保其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6.6.3.4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可能與水體有聯系的地段,應堅持&ldquo;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編制探水設計。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數目、孔徑、每次鉆進的深度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巖石結構與硬度等條件在設計中規定。

6.6.3.5探水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mdash;&mdash;檢查鉆孔附近坑道的穩定性;

    &mdash;&mdash;清理巷道、準備水溝或其他水路;

    &mdash;&mdash;在工作地點或附近安裝電話;

    &mdash;&mdash;巷道及其出口,應有良好照明和暢通的人行道;巷道的一側懸掛繩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

    &mdash;&mdash;對斷面大、巖石不穩、水頭高的巷道進行探水,應有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措施計劃。

6.6.3.6鉆鑿探水孔時,若發現巖石變軟,或沿鉆桿向外流水超過正常鑿巖供水量等現象,應停止鑿巖。此時,不應移動鉆桿,除派人監視水情外,應立即報告主管礦長采取安全措施。在可能出現大水的地層中探水時,探水孔應設孔口管及閘閥,以便控制水量。

6.6.3.7相鄰的井巷或采區,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險,則應在井巷或采區間留出隔離安全礦柱,礦柱尺寸由設計確定。

6.6.3.8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透水預兆,如出現工作面&ldquo;出汗"、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產生霧氣、掛紅、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異?,F象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并報告主管礦長,采取措施。如果情況緊急,應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6.6.3.9探水、放水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根據專門設計進行;放水量應按照排水能力和水倉容積進行控制。放水鉆孔應安裝孔口管和閘閥,緊急情況下可關閉。

6.6.3.10對老采空區、硫化礦床氧化帶的溶洞、與深大斷裂有關的含水構造進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業時,為預防被水封住的、或水中溶解的有害氣體逸出造成危害,應事先采取通風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燈具。發現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泄出,應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6.6.3.11受地下水威脅的礦山企業,應考慮礦床疏干問題。直接揭露含水體的放水疏干工程,施工前應先建好水倉、水泵房等排水設施。地下水位降到安全水位之前,不應開始采礦。

6.6.3.12裸露型巖溶充水礦區、地面塌陷發育的礦區,應做好氣象觀測,做好降雨、洪水預報;封堵可能影響生產安全的、井下揭露的主要巖溶進水通道,應對已采區構建擋水墻隔離;雨季應加密地下水的動態觀測,并進行礦井涌水峰值的預報。

6.6.3.13井筒掘進時,預測裸露段涌水量大于20m3/h,宜采用預注漿堵水。巷道穿越強含水層或高壓含水斷裂破碎帶之前,宜先進行工作面預注漿,進行堵水與加固后再掘進。

6.6.4井下排水設施

6.6.4.1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臺泵組成。工作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應裝設兩條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6.6.4.2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應不少于兩個,其中一個通往井底車場,其出口應裝設防水門;另一個用斜巷與井筒連通,斜巷上口應高出泵房地面標高7m以上。泵房地面標高,應高出其人口處巷道底板標高O.5m(潛沒式泵房除外)。

6.6.4.3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巷道系統組成。涌水量較大的礦井,每個水倉的容積,應能容納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礦井主要水倉總容積,應能容納6-8h的正常涌水量。水倉進水口應有蓖子。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礦的礦井,水進入水倉之前,應先經過沉淀池。水溝、沉淀池和水倉中的淤泥,應定期清理。

6.7防火和滅火

6.7.1一般規定

6.7.1.1地面防火,應遵守5.9.2的規定。

6.7.1.2應結合濕式作業供水管道,設計井下消防水管系統。

6.7.1.3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積應不小于200m3。管道規格應考慮生產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用木材支護的豎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硐室,應設置消防水管。生產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時,應每隔50-100m設支管和供水接頭。

6.7.1.4木材場、有自燃發火危險的排土堆、爐渣場,應布置在距離進風口常年最小頻率風向上風側80m以外。

6.7.1.5主要進風巷道、進風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扇風機房,風硐及暖風道,井下電機室、機修室、變壓器室、變電所、電機車庫、炸藥庫和油庫等,均應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內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火注意事項,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6.7.1.6井下各種油類,應單獨存放于安全地點。裝油的鐵桶應有嚴密的封蓋。應采用輸油泵或唧管輸油,盡量減少漏油。儲存動力油的硐室應有獨立回風道,其儲油量應不超過三晝夜的需用量。

6.7.1.7井下柴油設備或油壓設備,出現漏油應及時處理。

6.7.1.8不得用火爐或明火直接加熱井下空氣,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凍結的管道。

    井下不得使用電爐和燈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6.7.1.9井下輸電線路和直接回饋線路通過木制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應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電或短路的措施。

6.7.1.10在井下進行動火作業,應制定經主管礦長批準的防火措施。在井筒內進行焊接時,應派專人監護,焊接完畢應嚴格檢查清理。在木結構井筒內焊接時,應在作業部位的下方設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設施,并派專人噴水淋濕和及時撲滅火星。

6.7.1.11礦井發生火災時,主扇是否繼續運轉或反風,應根據礦井火災應急預案和當時的具體情況,由主管礦長決定。

6.7.2防自燃發火

6.7.2.1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至少應每月對井下空氣成分、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測定一次,以掌握內因火災的特點和發火規律。

    有自燃發火危險的大中型礦山企業,宜裝備現代化的坑內環境監測系統,實行連續自動監測與報警。

    有沼氣滲出的礦山企業,應加強沼氣的監測,下井人員應攜帶自救器。

6.7.2.2開采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床,應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mdash;&mdash;主要運輸巷道和總回風道,應布置在無自然發火危險的圍巖中,并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燃發火的措施;

    &mdash;&mdash;正確選擇采礦方法,合理劃分礦塊,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順序。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后礦床最短的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充填法采礦時,應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礦方法時,應確保在礦巖發火之前完成回采與放礦工作,以免礦巖自燃;

    &mdash;&mdash;采用黃泥灌漿滅火時,鉆孔網度、泥漿濃度和灌漿系數(指漿中固體體積占采空區體積的百分比),應在設計中規定;

    &mdash;&mdash;盡可能提高礦石回收率,坑內不留或少留碎塊礦石,工作面不應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mdash;&mdash;及時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區;

    &mdash;&mdash;嚴密封閉采空區的所有透氣部位;

    &mdash;&mdash;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礦場,并防止水管在采場漏水。

6.7.3井下滅火

6.7.3.1發現井下起火,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撲滅,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區、隊、班、組長,應按照礦井火災應急預案,首先將人員撤離危險地區,并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時滅火。

    火源無法撲滅時,應封閉火區。

6.7.3.2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電源切斷之前,

    只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

6.7.3.3主管礦長接到火災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查明火源及發火地點的情況,根據礦井火災應急預案,擬定具體的滅火和搶救行動計劃。同時,應有防止風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氣體蔓延的措施。

6.7.3.4需要封閉的發火地點,可先采取臨時封閉措施,然后再砌筑永久性防火墻。進行封閉工作之前,應由佩戴隔絕式呼吸器的救護隊員檢查回風流的成分和溫度。在有害氣體中封閉火區,應由救護隊員佩戴隔絕式呼吸器進行。在新鮮風流中封閉火區,應準備隔絕式呼吸器。如發現有爆炸危險,應暫停工作,撤出人員,并采取措施,加以清除。

6.7.3.5防火墻應符合下列規定:

    &mdash;&mdash;嚴密堅實;

    &mdash;&mdash;在墻的上、中、下部,各安裝一根直徑35~100mm的鐵管,以便取樣、測溫、放水和充填,鐵管露頭要用帶螺紋的塞子封閉;

    &mdash;&mdash;設人行孔,封閉工作結束,應立即封閉人行孔。

6.7.4火區管理

6.7.4.1對已封閉的火區,應建立火區檢查記錄檔案,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這些資料應永久保存。

6.7.4.2永久性防火墻應編號,并標記在火區位置關系圖和通風系統圖上。礦山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測定火區內的空氣成分、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檢測、分析結果應記錄存檔。若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以及火區內有異常變化,應及時處理和報告。

6.7.4.3封閉火區的啟封和恢復開采,應根據測定結果確認封閉火區內的火已熄滅,并制定安全措施,報主管礦長批準,方可進行?;饏^面積不大時,可采用一次性啟封,先打開回風側,無異常現象再打開進風側;火區面積較大時,應設多道調節門,分段啟封,逐步推進。

6.7.4.4啟封火區的風流,應直接引入回風流,回風流經過的巷道中的人員應事先撤出?;謴突饏^通風時,應監測回風流中有害氣體的濃度,發現有復燃征兆,應立即停止通風,重新封閉。

6.7.4.5火區啟封后三天內,應由礦山救護隊每班進行檢查測定氣體成分、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證明一切情況良好,方可轉人生產。

6.7.4.6在活動性火區附近(下部和同一中段)進行回采時,應留防火礦柱,其設計和安全措施,應經主管礦長批準。

7.職業危害防治

7.1管理和監測

7.1.1礦山企業應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7.1.2礦山企業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水質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并應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

7.1.3礦山企業應經常檢查防塵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防塵設施正常運轉。

7.l.4礦山企業應對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溫度、濕度和風速等),每月至少測定一次。

7.1.5礦山企業應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總粉塵:定期測定作業場所的空氣含塵濃度,鑿巖工作面應每月測定一次,并逐月進行統計分析、上報和向職工公布;

    &mdash;&mdash;呼吸性粉塵:采、掘(剝)工作面接塵人員每三個月測定兩次;每個采樣工種分兩個班次連續采樣,一個班次內至少采集兩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應少于四個;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一次;

    作業地點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應每年至少測定一次,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應不少于三個。

    開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礦山企業,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7.1.6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應每年測定兩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塵可不作測定)。

7.1.7礦井空氣中有害氣體的濃度,應每月測定一次。井下空氣成分的取樣分析,應每半年進行一次。

    進行硐室爆破和更換炸藥時,應在爆破前、后進行空氣成分測定。

7.1.8空氣中含放射性元素的作業地點,粉塵濃度應每月至少測定三次;氡及其子體的濃度,應每周測定一次,濃度變化較大時,每周測定三次。

7.1.9工作場所操作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的時間,應隨噪聲聲級的不同而異,并應符合表lO的規定。但最高限值不應超過115dB(A)。接觸碰撞和沖擊等的脈沖噪聲,應不超過表11的規定。

表10允許噪聲暴露

日接觸噪聲時間(h)

衛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表11工作地點脈沖噪聲聲級的衛生限值

工作日接觸脈沖次數

峰值(dB)

100

140

1000

130

10000

120

 

7.1.13有放射性的礦山,不應在井下飲水和就餐。不應在有沼氣和放射性的礦山井下吸煙。

7.1.14每一中段,應在頂板穩固、通風良好的地點設置井下廁所,并經常清掃和消毒。

7.1.15每個礦井應有浴室、更衣室,并能滿足人數最多班的全體人員在一小時內洗完澡的要求。更衣室應有衣柜、衣架和通風除塵設備,室內氣溫應不低于20&deg;C。

    有放射陛的礦山不應在浴室設浴池,只能設淋浴設施。污染的衣物,應與非污染的衣物分開存放,不得將污染衣物帶回居住區。

7.1.16露天礦破碎場、排土場等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污染源,應位于工業場地和居民區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7.1.17坑口、露天采場應設保健站或醫務室,并備有電話、急救藥品和擔架。

7.1.18深凹露天礦,應有通風措施。

7.1.19礦山企業應根據氣候特點,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或防凍避寒措施。

7.1.20露天礦汽車運輸的道路,應采取防塵措施。

7.1.21地面和井下(有放射性的礦山除外)作業地點附近,應設飲水站,及時供給職工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在邊遠地點作業的人員,應發給隨身攜帶的水壺。每個礦山應設專人供應飲用水。飲水容器應有保溫裝置,并加蓋上鎖。

7.1.22礦山企業應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物理性職業危害因素等進行定期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mdash;&mdash;鉛、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質,每三個月測定一次;

    &mdash;&mdash;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監測結果應建檔,并按規定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7.2健康監護

7.2.1礦山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人礦工人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如胸透、聽力測定、血液化驗等指標):并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應拍照胸大片;不適合從事礦山、井下作業者不應錄用。

7.2.2對接觸粉塵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應按照衛生部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和診斷標準,定期對職工進行職業病鑒定和復查,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體檢鑒定患有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并確診不適合原工種的,應及時調離。

7.2.3下列病癥患者,不應從事接塵作業:

&mdash;&mdash;各種活動性肺結核或活動性肺外結核;

    &mdash;&mdash;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嚴重,如萎縮性鼻炎、鼻腔腫瘤、氣管喘息及支氣管擴張;

    &mdash;&mdash;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如肺硬化、肺氣腫、嚴重胸膜肥厚與粘連;

    &mdash;&mdash;心、血管器質性疾病,如動脈硬化癥,Ⅱ、Ⅲ期高血壓癥及其它器質性心臟??;

    &mdash;&mdash;曾有接塵史,并已產生影響的;

    &mdash;&mdash;經醫療鑒定,不適于接塵的其他疾病。

7.2.4下列病癥患者,不應從事井下作業:

    &mdash;&mdash;7.2.3所列病癥;

    &mdash;&mdash;聽力已下降,嚴重耳聾;

    &mdash;&mdash;風濕病(反復活動);

    &mdash;&mdash;癲癇癥;

    &mdash;&mdash;精神分裂癥;

    &mdash;&mdash;經醫療鑒定,不適合從事井下作業的其他疾病。

7.2.5血液常規檢查不正常者,不應從事有放射l生的礦山井下作業。

7.2.6對職工的健康檢查,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應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予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