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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應急管理廳 甘肅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目錄清單》的通知

甘應急發〔2020〕23號


各市(州)應急管理局,甘肅礦區、蘭州新區應急管理機構,各市(州)司法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甘肅礦區司法局,省應急廳機關各處室(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省應急管理廳按照《2020年甘肅省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甘法發〔2020〕2號)關于“探索建立企業輕微違法行為不處罰制度,向社會公布不處罰事項清單,主動為企業發展提供容錯支持”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了《甘肅省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目錄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嚴格把握執法標準。《清單》共列出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20項,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掌握《清單》內容,熟悉具體運用條件,準確理解《清單》中“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用語的含義,嚴格把握好執法標準。


(一)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二)首次被發現。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該項違法行為自本清單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發現。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輕微,并按時限要求完成了違法行為整改,而且經執法人員復查驗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四)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沒有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任何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后果。


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方可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二、嚴格規范執法程序。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對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履行下列執法程序。


(一)限期整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糾正。


(二)復查驗收。限期整改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主動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整改情況;應急管理部門應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確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三)案件終結。經復查驗收,當事人按要求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經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提醒建議書》后,該案件終結。


(四)依法處罰。對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虛作假、再次發現同項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依規嚴格執法,進行處罰。


三、綜合運用行政指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積極探索涉企行政執法的新方法、新舉措,對不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輕微違法主體,應綜合運用行政指導的方式,予以政策輔導、行政建議、規勸提醒、走訪約談、說服教育、示范幫助等,以非強制性行政執法手段代替行政處罰,同時提供跟蹤指導、專家上門、技術幫助、法律咨詢等多種服務,教育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定。


四、《清單》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甘肅省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目錄清單

2.甘肅省應急管理廳行政提醒建議書 


甘肅省應急管理廳
甘肅省司法廳

2020年6月4日

附件1

甘肅省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目錄清單

序號

違法行為種類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相應法律依據

1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有證據證明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形式或內容不完全符合規定,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3
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按規定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未如實記錄(故意對記錄造假的除外),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有證據證明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實記錄(故意對記錄造假的除外)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除外),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3.《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6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演練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3.《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7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8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9
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0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1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2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3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4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5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6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7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8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9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0
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備注:《清單》中所稱“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清單》中所稱“首次被發現”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該項違法行為自本清單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發現。

《清單》中所稱“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輕微,并按時限要求完成了違法行為整改,而且經執法人員復查驗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清單》中所稱“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沒有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任何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后果。


附件2

甘肅省應急管理廳行政提醒建議書

甘應急行建字〔    〕第    號

                       

我廳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你(單位)存在                       

                                   的違法行為,已違反《      》第 條第 款第 項                               之規定,鑒于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適用《甘肅省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目錄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處罰。現向你(單位)提醒建議,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不糾正或者再次發現你(單位)存在同項或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

本行政指導不具有強制性,你(單位)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如果你(單位)同意接受指導,請在回執上簽章。你(單位)有權監督我們的行政指導,感謝你(單位)的配合支持。

執法人員:(簽字):               執法證號: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甘肅省應急管理廳(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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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提醒建議書(回執)

《甘肅省應急管理廳行政提醒建議書》(甘應急行建字〔   〕第   號)已向我(單位)宣告并送達,本人(單位)同意接受行政指導,并將按提醒建議事項執行,整改完善。

當事人(簽章):               聯系電話:            

 

一式二份,一份送達行政相對人,一份行政機關附卷。




《甘肅省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目錄清單》解讀 


甘肅省應急管理廳法規處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提高行政執法效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法規處制定了《甘肅省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目錄清單》,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清單》的背景和依據


(一)《清單》是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安排,都要求建立不予行政處罰制度,采取包容審慎監管,創新監管方式、規范執法行為,主動為企業發展提供“容錯支持”。制定《清單》正是省應急管理廳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


(二)《清單》是應急管理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措施。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年初,省應急管理廳結合全省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出臺了《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要求實施安全生產柔性執法,編制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制定《清單》正是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柔性執法、服務企業的具體措施。


(三)制定《清單》法律依據充分。《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中所列違法行為,為一般行業企業輕微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不予處罰的前提,也符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立法精神,法律依據充分,合法合理。


二、制定《清單》的思路


(一)高危行業違法不列入《清單》范圍。因高危行業本身安全生產風險較高,法律法規本身對其要求也較一般行業更為嚴格,因此不予處罰清單對高危行業均不適用。


(二)被國家、省上列入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違法行為不列入《清單》。被原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和《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列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均不適用《清單》。


(三)主要以教育培訓類、制度類等文字記錄類違法為主。考慮到文字記錄類違法和現場類違法行為相比,不易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及時糾正后一般不會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清單》主要以此類違法行為為主。


(四)《清單》對每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情形均詳細限定了適用條件。《清單》對每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情形均限定為“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同時滿足以上4個條件,方可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三、《清單》的主要內容


(一)提出了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具體要求。《清單》共列出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20項,每一項均列出了違法行為的名稱、種類、適用條件和相應的處罰規定。要求全省應急管理部門要堅持柔性執法和嚴格監管并重,對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確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對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違法情節嚴重、再次發現同一種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依規嚴格執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創新了行政管理方式。明確規定在監管執法中,對不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輕微違法主體,應綜合運用行政指導的方式,予以政策輔導、行政建議、規勸提醒、走訪約談、說服教育、示范幫助等,以非強制性行政執法手段代替行政處罰,同時提供跟蹤指導、專家上門、技術幫助、法律咨詢等多種服務,教育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定。


(三)規范了不予行政處罰行為的適用程序。明確規定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糾正。限期整改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主動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整改情況,應急管理部門應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經復查驗收,當事人按要求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經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提醒建議書》后,該案件終結。


(四)明確了相關用語的規范解釋。《清單》對“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用語進行了專門解釋。《清單》中所稱“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清單》中所稱“首次被發現”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該項違法行為自本清單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發現。《清單》中所稱“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


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輕微,并按時限要求完成了違法行為整改,而且經執法人員復查驗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清單》中所稱“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沒有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任何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后果。


四、執行時間


因《清單》內容對生產經營單位明顯有利,為加強執行效果,《清單》不設寬限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