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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資電力企業在巴西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

近幾年,伴隨著國家“走出去”戰略的推進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更多的中資電力企業通過并購和競拍項目特許經營權等多種形式廣泛參與巴西投資。三峽集團是巴西第三大發電商,國家電網公司是巴西第二大配電公司,國家電投等電力企業也在巴西持有資產。隨著在巴西開展投資的中資電力企業越來越多,了解和掌握巴西法律法規,防范法律風險已成為中資電力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本文對中資電力企業在巴西面臨的主要法律特點進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法律風險的相關建議。


巴西法律的主要特點


一、制定法與判例法,聯邦立法與州規定并存

巴西屬于大陸法系國家,以制定法為主,同時借鑒判例法,兩者均有法律效力。作為聯邦制國家,巴西的聯邦政府及各州都享有相應立法權,除聯邦憲法中的規定外,各州可制定比聯邦法律標準更高的勞動標準。

二、巴西訴訟盛行

公開數據顯示,巴西每年有1.03億正在進行的訴訟案件,在83%的訴訟案中,公司都是訴訟當事人,在辯護、訴訟等方面耗費成本巨大,巴西全國訴訟收入對GDP貢獻占比約5%。 

三、久不結案是巴西訴訟的顯著特點

巴西對起訴和上訴有時效限制,但對法官審理案件卻無時效和結案率要求,導致存在大量未結案件。公開數據顯示,巴西存量未結案件8000萬起,其中每年可以審結案件3100萬起,但每年新增案件2900萬起,按照目前案件處理進度,將全部案件審理完要40年。

巴西案件審理時間較長,每一審都有不同類型的上訴,一審平均耗時兩年,二審平均耗時五年,三審平均耗時三年。如稅務案件,行政階段實行三審制,行政階段耗時約5-8年,司法階段也實行三審制,司法階段耗時約8-15年,一起稅務案件的法庭抗辯程序長達20年。勞工案件平均訴訟時間長達9年,普通的民事案件平均訴訟時間13年。


勞工法案主要特點


一、法律不穩定經常變化

巴西政府于1943年頒發了第一部系統的勞工法,即《統一勞工法》,該法頒布以來已修訂多次,幾乎每年修訂一次,其中一半以上條款都被修改過,修改后的條款以加強勞工保護為主。

二、法律規定嚴苛細致,偏袒勞工 

一是巴西勞動法對加班、休息休假、同工同酬、年度漲薪等規定細致,包括不得扣減工資、嚴禁降職降薪,不得公開處罰和批評等。

二是勞工法規定業務外包時,雇主單位即使無過錯,也要與外包單位就勞工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規定員工有權要求強制分紅,具體分紅金額由雇主和雇員委任的委員會協商解決,一般為一個月的工資。

三、員工個案訴訟時間長、賠付貴、數量多 

一是勞工訴訟成本低。在2017年新的勞工法出臺之前,員工可以免費起訴企業,雖然新的勞工法不再免費起訴,但仍有大量的勞工法律援助。

二是企業舉證責任重。如員工起訴單位加班,企業如不能舉證,推定員工的主張成立;如員工起訴單位同工不同酬,企業如不能舉證,推定員工的主張成立。

三是勞工訴訟賠付貴。涉案金額根據通貨膨脹率、利息等動態調整,利息滾雪球越來越高,目前年利息復合增長率約12%。

四是勞工訴訟時效長。員工在離職后的兩年內都可以起訴企業,而且可以回溯五年。

四、法院執法嚴格,政府頻繁稽查

一是巴西設立專門的勞工法院負責勞工案件審理,但勞工法院在解讀法律和判決時傾向于保護員工,尤其在巴西南部法院,對企業十分不友好。

二是政府勞工管理部門上線了勞工管理信息系統。專門負責收集企業勞工信息,企業的所有用工信息都必須錄入系統,政府部門可即時校驗信息,提高了企業被開罰單的機率。

五、工會力量強大,保護員工集體利益

巴西工會力量非常強大,無論員工是否為工會會員,工會均有權代表員工參加集體合同的談判與簽訂,代表員工與企業協商強制漲薪、利潤分享等。


稅務法案主要特點


一、規則復雜 

巴西稅務法案規則復雜,一是巴西實行分級稅制,聯邦、州(27)及市(5570個)三級征管,各級稅制相互沖突;二是種類繁多,融入日常業務交易管理的稅就有14種之多;三是差異稅率,各州稅種由各州自己立法制定,不同州稅征收規則和稅率存在一定差異,導致企業難以抉擇涉稅執行方案,潛在風險敞口較大。

二、規則多變

巴西聯邦稅朝令夕改,州稅受地方財政收支牽引,各州之間稅務戰爭,野蠻立法爭奪稅源,市稅為了吸引投資,稅率變更頻繁,服務稅源爭奪經常發生,巴西不穩定的稅收政策導致企業稅收經常算錯。

三、稅審稅案多、周期長

巴西三級稅務機關都有稅務審計權,業界稅務官司普遍,稅局每年發布罰款目標(400億-500億美元)和上一年的罰款金額完成情況。

四、稅務報送數據多,維護成本高

稅務的交易數據、賬務數據、納稅申報、關聯企業交易及資金匯回數據、薪酬福利數據等全部上傳數據監控系統。

五、稅務案件不能和解談判,案件抗辯周期較長 

稅務在行政階段的法院隸屬于稅局,行政階段法院實行三審制,行政階段約5-8年,司法階段實行三審制,司法階段審理周期約8-15年,整個行政和司法抗辯周期長達20年。


土地法案主要特點


巴西土地可以私人所有,特許經營權的土地為國家所有,但在特許經營期內,特許經營權人享有所有者的全部權利義務,有義務保護土地在未取得行政部門許可的情況下不被他人私自侵占。巴西土地案件主要包括征地、土地信息登記修改、土地侵占保護和逆權占有。

一、水電站征地需要訴訟

巴西法律規定水電開發商在獲得水電站特許經營權后要與土地所有者協商確定征地面積和征地款,如意見不一致,為不影響電站建設,開發商可起訴土地所有者強制征地。   

二、土地登記信息修改必須訴訟

巴西土地登記信息變更必須登記,若要變更土地登記證信息,必須將土地相鄰權人全部列為被告,所有被告認可后才可修改土地登記信息。

三、土地侵占頻繁

巴西法律規定水電開發商必須保護水電站及周邊永久自然保護區不被第三方侵占,如第三方侵占了保護區并不主動拆除侵占物,水電開發商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占并拆除違規建筑,巴西居民時常在保護區搭建臨時建筑,導致訴訟較多。

四、允許逆權侵占 

巴西法律允許通過時效(通常為10-15年)免費永久取得土地所有權,逆權侵占原則上不適用于特許經營權土地,但若逆權侵占在水電站修建前發生則可取得。


電力監管法案主要特點


一、個別政策法令有瑕疵

2001-2008年,巴西監管機構先后出臺了許多有瑕疵的政策和法令,造成電力系統各有關單位利益沖突,引發發電商和配電商起訴電力監管機構。

二、保證容量調整頻繁

巴西礦產能源部及其下設巴西電力局、巴西電力規劃院等單位根據歷史水文數據、電力市場供需情況、電站設備狀態、全國電網運行情況等,每隔五年對巴西國調中心(ONS)統一調度的水電站進行保證容量復核調整,保證容量調整導致利益不均引發訴訟。 

三、系統性水文風險突出

巴西電力由政府統一調度。2013年起,巴西連續遭遇干旱,政府減少了水力調度導致水力發電不足,加大了火電調度并推高了短期市場電價,使水力發電商在短期市場額外購買電能彌補合同電量,引發發電企業起訴政府。

四、電費統一清算

如一家企業與電力交易結算中心電費結算產生爭議,若電力交易結算中心敗訴,其金額由結算中心的其他交易商共同承擔,引發利益相關方起訴。 


環境法案主要特點


一、巴西環境監管嚴格,訴訟環境寬松

巴西聯邦政府環境部門、各州、市的環境部門、巴西聯邦和州公共檢察官都可對水電企業運營環境影響進行監督,并可提起行政或司法訴訟,而且不需要舉證。

二、水電站永久保護區面積較大

2012年頒布的新森林法規定水庫周邊100公里范圍內均為永久保護區,目前巴西公司永久保護區包括3300平方公里的水庫和8000公里的水庫邊界。

三、保護區遭受侵占時需承擔連帶責任 

發電商有義務保證永久保護區不被侵占,如第三方侵占保護區,發電商必須督促第三方拆除違規建筑。若侵占者不拆除違規建筑,水電商須自行拆除,否則將受到環保部門處罰。


有關建議


第一,加強對巴西勞工、稅務、環境、電力監管和環境等主要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研究,確保企業經營管理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加強勞工管理,慎重選擇雇員,嚴格員工準入制度;減少業務外包,避免承擔連帶勞工訴訟風險;制定完善的勞工管理制度,加強考勤和加班管理辦法及問責制度,確保勞工管理有據可依。

第三,稅額計算和準確報稅是一項十分重要和細致的工作,加強對稅法跟蹤研究,加強稅額計算和稅務申報管理工作,有效減少稅務案件發生。

第四,密切關注土地保護,防止土地被侵占或逆權侵占,減少不必要訴訟案件的發生。

第五,加強電力監管政策研究,積極加入電力行業協會,合理引導政府出臺監管政策。

第六,加強水庫庫區的保護,及時拆除違規建筑,確保企業運行符合環境監管要求,避免受到環保部門處罰或起訴。


(作者單位:三峽國際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