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二次審議稿:“未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將入刑”取消了!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全文。
從二次審議稿內容來看, 關于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的規定與今年7月份的發布的草案相比 ,有了重大變化,取消了“未及時發現監督管理區域內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的“的規定。草案內容具體如下: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全文。
從二次審議稿內容來看, 關于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的規定與今年7月份的發布的草案相比 ,有了重大變化,取消了“未及時發現監督管理區域內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的“的規定。草案內容具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