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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應急管理局發布:《無錫市工貿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為督促指導我市工貿企業規范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在行業內暫缺有關規范標準的情況下,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編制了《無錫市工貿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并于2020年12月7日下發試行,為部門監管和企業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據。


《管理規定》由總則、職責、管理要求和附則組成,共四章47條。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冶金等工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動火作業。

《管理規定》界定了動火作業、臨時動火、固定動火和生產用火的定義;明確了動火屬地單位、作業單位和動火作業項目負責人、申請人、審批人、作業人、監護人的職責;確定了動火作業等級、許可審批、現場安全條件和應急處置的要求。


在試行的基礎上,市應急管理局將合理吸收修訂完善的意見,及時將《管理規定》轉化為地方安全標準。


《無錫市工貿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主要內容的十問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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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什么是動火作業?

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分為臨時動火、固定動火和生產用火。比如: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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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誰是動火作業的責任主體

冶金等工貿企業是本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


Q3

什么是“四不動火”?

指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簽發不動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內容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Q4

臨時動火如何分級?

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臨時動火分為三級。


1. 特殊動火。未經吹掃置換合格的盛裝可燃、有毒介質及承壓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一般不允許動火,但必須動火作業的;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后,裝置內的第一次動火的。

2.一級動火。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裝置區(含輔助生產裝置)及周邊50米范圍內;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以外50米范圍內;有毒與可燃介質及其它危險化學品的管線、容器、裝卸區、洗槽站、泵房與機房;工業下水井、生活污水系統、雨排系統及各種管線(電纜)溝、檢查井及其15米以內的區域等的臨時動火作業。

3. 二級動火。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臨時動火。


Q5

搶修作業需要動火的,如何分級?

搶修作業的臨時動火,原則上納入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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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動火作業的有關人員具體負有什么職責?

1.申請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交底;負責提供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明。

2.批準人:負責審查落實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人員接受安全交底情況,核查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負責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對動火作業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3.監護人:負責確認動火作業相關許可手續是否齊全;確認動火作業現場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全部落實;應當佩戴明顯標志,制止違章作業行為;不得擅離動火作業現場,不得從事與監護無關的活動;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時,應要求動火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同時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負責組織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

4.作業人:對動火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方案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要求,做到“四不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應當立即停止動火;有權拒絕強行違章動火的指令;動火作業結束,負責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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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企業如何規范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


1

動火申請

作業單位應當在動火作業前,向動火屬地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2

風險辨識

動火屬地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工藝、設備技術人員及作業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辨識、評估,制定動火安全措施,相關內容必須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中體現。

3

安全復核

經屬地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安全管理人員復核后,共同會簽“動火作業許可證”。

4

分級審批

“動火作業許可證”必須經過審批,特殊動火作業,由動火屬地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一級動火作業,由屬地地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同意;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屬地單位分管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安全管理機構審批同意。

5

其他

在有(受)限空間或容器本體動火作業時,必須對有(受)限空間內的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和有毒氣體進行分析,同時辦理有(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Q8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

原則上,特殊和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超過一個班次(8小時),延期后總期限不超過24小時;裝置停工大檢修時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總期限不超過72小時。

二級動火間斷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作業前,應由動火作業人、監護人、屬地單位安全監督共同檢查動火現場,確認風險防控措施落實,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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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動火作業安全有哪些基本要求?

1.除生產用火和固定動火外,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允許一處動火。一處動火指為實現動火目的而進行的電焊、氣割、臨時用電等所有臨時動火作業。

3.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和屬地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防控措施,復雜作業需要編制《作業計劃書》。

4.動火作業應做到“四不動火”。

5.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6.嚴禁在裝置停車倒空置換期間及投料開車過程中進行動火作業。


Q10

動火作業結束后,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動火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動火屬地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共同確認無余火和隱患后,簽字終止“動火作業許可證”,收回許可證交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保存。動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動火作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