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制造企業粉塵危害治理及監督檢查要點》政策解讀
一、背景
2016年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制造企業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其中2017年7月—9月底為集中執法階段。為指導各地區集中監督執法和各相關企業深入開展治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陶瓷生產防塵技術規程》(GB13691)、《耐火材料企業防塵規程(GB12434)》等標準,制定了本《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制造企業粉塵危害治理監督檢查要點》(以下簡稱《檢查要點》)。
二、基本思路
《檢查要點》緊緊圍繞《工作方案》中“突出重點,標本兼治”、“加強督查,注重引導”的工作要求,明確了對兩類企業治理工程措施及管理措施的監督檢查重點內容及檢查方法,在標本兼治的同時,突出重點,著力治本,細化了兩類企業重點崗位的具體粉塵工程控制措施。為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針對不同的監督檢查結果提出了不同的監管措施,對拒不整改、開展專項治理不認真的企業要堅決依法從嚴處罰,充分發揮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作用,確保專項治理工作達到預期目的。
三、主要內容
《檢查要點》從粉塵防護設施、個人防塵用品、職業衛生培訓、定期檢測和現狀評價、職業健康檢查五個方面提出詳細要求,企業可以根據要求自查自改。還特別設置了“檢查方法”“檢查結果及監管措施”部分,供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參考。
粉塵防護設施是本次檢查治理的重點內容,針對陶瓷生產企業,《檢查要點》提供了20項檢查內容,對耐火材料制造企業提供了15項檢查內容。
陶瓷生產企業要在原料加工、粉料儲存及輸送、成型、燒成等環節設置粉塵防護設施。
在原料加工時,原料的粗碎、粉磨、混合、干燥、輸送、包裝等設備應設密閉罩或外部排風罩;易放散粉塵的加料點、卸料點及物料轉運點也應設置密閉罩或外部排風罩,并減少物料的落差高度。原料粗碎工序應采用加濕措施。
粉狀原料應儲存在專用的庫房或料倉中,不得開敞堆放。物料轉運點應采用溜管形式,避免物料自由墜落,出現揚塵。粉料輸送應選擇密閉性好的斗式提升機等輸送設備,選用膠帶輸送機輸送物料時應進行有效的密閉。拆包、倒包作業應設吸塵裝置。
在陶瓷成型環節的壓機工序與其他生產工序應有隔離設施。可塑成型多余的泥料、注漿成型多余的泥漿應盛在專門的容器內;粉料靜壓成型工藝應采用封閉方式,料箱和模型中產生的含塵氣流應有專門的風管吸入除塵系統凈化處理等。
燒成車間應設專門的窯車維修室,且室內設吸塵裝置。應采用專門工具清掃坯體灰塵,并在作業點上設置排風罩。煤和煤渣應放置在規定的地點并采取有效的抑塵措施。成品打磨作業應設置排風罩。
耐火材料制造企業也需在原料加工、粉料儲存及輸送、壓制成型、燒成及其他工段設置必要的粉塵防護設施,如對各種產塵設備從工藝上進行密閉;給料、粉碎、混合、篩分設備均應進行整體或局部密閉;封閉結構的原料庫,橋式抓斗吊車司機室應安裝凈化裝置等。
為確保除塵系統有用、可靠,除塵系統的使用和維護情況也納入了《檢查要點》。除塵設施風量和風速應滿足防塵要求,排風罩在不妨礙操作的前提下應盡量靠近塵源。除塵系統的設置應便于管理,符合節能和安全生產的要求,不同性質粉塵、不同濕度、不同溫度的含塵氣體,不宜合用一個通風除塵系統。
除塵系統應定期維護、檢修和調整,除塵管道應定期清理、檢查和維護,避免積塵與破損。車間還應配備水管、吸塵器等防止二次揚塵的清掃設施。
《檢查要點》提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可對企業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對粉塵防護設施符合要求,粉塵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符合標準限值規定,個人防塵用品、職業衛生培訓、定期檢測、職業健康檢查等基本符合規定的,由企業針對檢查存在的問題自主進行持續改進提高。
對個人防塵用品、職業衛生培訓、定期檢測、職業健康檢查基本符合要求,但粉塵防護設施設置不符合要求、CTWA存在超標的,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安全監管部門重新進行檢查,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停止超標崗位的粉塵作業。
對個人防塵用品、職業衛生培訓、定期檢測、職業健康檢查或粉塵防護設施存在重大問題,CTWA存在嚴重超標(超過標準限值10倍以上)的,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企業停止超標崗位的粉塵作業,限期整改,并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