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報告將全文公開!應急部公布20種安評重大疏漏情形、18種虛假失實情形認定!
應急管理部規劃財務司
2020年12月3日
關于進一步強化過程監管
提升安全評價技術服務質量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安全評價報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安全評價報告重大疏漏情形。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規、標準錯誤或主要法律、法規、標準相關條款漏評,造成結論錯誤的; 二、報告中出現1處及以上其他無關單位(項目)或地點等文字錯誤的; 三、對規范理解錯誤(如,對間距起止點理解錯誤)造成結論錯誤的; 四、定量計算模型設置、參數選擇、計算過程不準確,導致結論偏離事實的; 五、企業平面布局、周邊安全距離、建筑用途與實際情況不符,影響報告結論的; 六、選用類比工程存在巨大差異的; 七、委托合同中評價范圍界定不清晰,導致評價漏項的; 八、涉及風險計算,缺少一個或多個風險計算程序內容,影響報告結論的; 九、安全設施補償系數選擇不當,影響報告結論的; 十、工藝數據、操作條件、物料量等數據與開展評價時的實際有出入且影響報告結論的; 十一、對于公用工程、自控系統、裝置設備、安全設施等描述出現漏寫或有細微差別且影響報告結論的; 十二、重大危險源定級,因計算、系數取值不嚴謹等情況導致出現偏差,影響報告結論的; 十三、項目性質定性錯誤(如,危險化學品項目定性為非危險化學品項目),報告格式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的; 十四、評價范圍與評價內容不一致,關鍵設施、化學品、建(構)筑缺失,造成結論錯誤的; 十五、列入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范圍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未開展評估,報告中未作說明,影響評價報告結論的; 十六、危化領域企業未按要求使用萬向充裝系統,報告中漏評或判定為符合的; 十七、評價報告中出現評價時現場沒有的工藝設施設備或化學品的(文字表述不夠嚴謹的除外); 十八、主要原輔料、中間產品、副產品、主產品的危險辨識與分析不全,影響評價結論的; 十九、出現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影響評價結論的; 二十、其他失誤或失誤對評價結論并無影響的,屬于一般疏漏。 一、選址與當時實際情況不符: 1.選址不符合規劃要求,報告判定安全條件符合要求的; 2.周邊環境與當時實際情況不符,故意規避周邊環境中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項的; 3.不按要求進行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影響評價結果的; 八類場所: (1)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1.現狀或驗收評價報告中出現評價時現場沒有的建(構)筑物; 2.主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報告中故意隱瞞且判定為合格的; 3.報告中建(構)筑物的層數、用途、防火分區等與當時實際嚴重不符,未寫明或刻意隱瞞企業改(擴)建情況,導致評價結論失實的; 1.在被評價單位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情況下,評價報告出現工藝技術描述與當時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直接影響評價報告結論的; 2.現狀或驗收評價報告中出現評價時現場實際沒有的工藝裝置的; 3.生產規模、主要反應設備、主要生產、儲存建(構)筑物與現場嚴重不相符的; 4.故意隱瞞典型的危險化工工藝判定的; 5.國家明令限制類、淘汰類工藝或設備未辨識或辨識有誤,導致評價結論失實的; 6.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未辨識或辨識有誤,導致評價結論失實的; 7.未經安全論證的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報告直接判定工藝安全、可靠的; 8.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其它化學品的場所未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露報警等安全設施,判定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1.現狀或驗收評價報告中出現評價時現場實際沒有的公輔設施的; 2.主要公輔設施與現場嚴重不相符,直接影響了評價報告結論的; 3.爆炸危險場所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報告中漏評或判定為符合的; 十八、危化品領域相關企業禁忌物混存漏評或直接判定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