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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2013年)

201392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013104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以及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執法資格(以下統稱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

第三條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統一證書、分級負責原則。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指導、監督全國煤礦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考核發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試機構

第四條總局考試機構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確定,承擔全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管理工作。

省級考試機構由省級考核發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確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管理工作。

市(地)級考試機構設置及職責,由省級考核發證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考試機構應當按照高效便民原則,合理設置考試點。

考試機構不得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

第五條總局考試機構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工作制度;

(二)承擔考核標準的研究、起草以及國家級題庫的開發、管理與維護工作;

(三)承擔國家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平臺建設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省級考試機構工作;

(五)承擔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工作;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六條省級考試機構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工作制度;

(二)承擔省級題庫的開發、管理與維護工作;

(三)承擔本地區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平臺建設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考試點工作;

(五)承擔省級考核發證部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工作;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考試點職責是:

(一)承擔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負責計算機網絡、考試設施和器材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三)承擔考試機構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考試方式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考試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執法資格考試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考試機構同意可采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試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考試機構同意可采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實際操作考試應當在具備實際操作考試條件的考試點,采取現場實際操作或者仿真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條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12個月。

第四章考務管理

第十一條考試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考試計劃,并嚴格按照考試計劃組織實施考試。

第十二條考試機構應當將報名所需材料目錄及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并根據考試計劃做好報名組織工作。

第十三條報考人員報名時,須攜帶相關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考試機構應當對報考人員資格進行審查,確保其考試資格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考試期間,考試機構應當安排監考人員對所負責的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進行現場監考;實際操作考試還應當安排考評人員進行現場評分。

第十六條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填寫考場記錄,交考試機構存檔;采用紙質試卷考試的,應當將試卷密封,交考試機構。

第十七條考試點應當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像,錄像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考試試題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資格考試應當使用全國統一考試題庫。全國統一考試題庫分為國家級題庫和省級題庫,應當按照考核標準的規定要求建設。

省級題庫應當結合本地區安全生產實際進行命題,重點突出地方性法規和區域安全生產特點,并由省級考試機構報總局考試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總局考試機構統一制定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試題組卷規則。考試試卷應當按照組卷規則,由計算機在考試題庫中隨機生成。

對參加初次取證考試的,試卷中國家級題庫試題比例應當保持在80%以上;對參加復審或者延續復審考試的,試卷中國家級題庫試題比例應當保持在50%以上。

第二十條對國家級題庫尚未建立的安全生產資格類別,省級考試機構可使用省級題庫組織考試。

第六章考試違紀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生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考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監考人員和考評人員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處理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條考生、監考人員和考評人員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考試機構申請復核。

第七章證書管理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以下統稱安全生產資格證書)。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并符合安全資格準入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條件的,可以向考核發證部門申領相應類別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從事相應工作的資格憑證,其式樣和編號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

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省級以上考核發證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補發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申請。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發證部門申請換發證書。換發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原證書收回。

補發、換發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其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并應當備注說明。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6年,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或者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換證的,應當在期滿60日前,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手續。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建設全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平臺和證書管理系統,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信息共享,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使用和查詢。

第三十條考試機構應當使用全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平臺,進行考試組織管理。全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平臺投入使用前已建成省級考試平臺的,要與全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平臺實現對接。

第三十一條考試機構和考試點采集的考試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考核發證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加大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信息化建設資金投入,加快考試點建設。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考核發證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向當地政府或者同級財政、物價部門申請本地區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工作專項經費或者確定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省級考核發證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附件:(不另附)

1:考試實施程序

2:監考人員、考評人員的職責及要求

3:考試違紀處理規定

4:考試題庫命題工作規則

5:考試點建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