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罐罐區設置緊急切斷閥的部分規范
一、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2008
6.3.11 液化烴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聯鎖切斷進料措施。對于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還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并應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
6.3.12 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
6.3.14 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宜采用有防凍措施的二次脫水系統,儲罐根部宜設緊急切斷閥。
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AQ3036-2010)
5 聯鎖控制裝備的設置要求
5.1 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儲罐的溫度、液位、壓力以及環境溫度等參數的聯鎖自動控制裝備,包括物料的自動切斷或轉移以及噴淋降溫裝備等。
5.2 緊急切換裝置應同時考慮對上下游裝置安全生產的影響,并實現與上下游裝置的報警通訊、延遲執行功能。必要時,應同時設置緊急泄壓或物料回收設施。
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學品罐區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4〕68號
進一步完善化學品罐區監測監控設施。根據規范要求設置儲罐高低液位報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動聯鎖關閉儲罐進料閥門和超低液位自動聯鎖停止物料輸送措施。確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氣體及劇毒化學品等重點儲罐要設置緊急切斷閥。
五、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074-2014
8.3.10 在易燃和可燃液體管道位于岸邊的適當位置,應設用于緊急狀況下的切斷閥。
13.2.2 儲罐區防火堤內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時,應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體流出罐區的切斷措施。
六、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遏制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6)62號
嚴格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3.扎實推進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全面推行重點防控措施:
(4)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未設置緊急停車(緊急切斷)功能的危險化學品罐區,一律停止使用;
七、SH3136-2003 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定
6.1 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液相進出口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儲罐;
八、SH/T 3007-2014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
5.5要求的:大于等于10000立方的儲罐應設高高液位報警器并與進料管道控制閥連鎖,在儲罐內液位達到設定值時應能自動關閉進料管道控制閥;
九、AQ 3053-2015 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安全技術規范
3.1.2
安全附件 safety facility
儲罐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設置在儲罐上的安全閥/呼吸閥、緊急切斷裝置、安全連鎖裝置、壓力表、液位計、溫度計、阻火器等。
6.13 切斷閥
儲罐物料進出口管道靠近罐體處應設一個總切斷閥。對大型儲罐,應采用帶氣動型、液壓型或電動型執行機構的閥門。當執行機構為電動型時,其電源電纜、信號電纜和電動執行機構應做防火保護。
切斷閥應具有自動關閉和手動關閉功能,手動關閉包括遙控手動關閉和現場手動關閉。
12.1 安全附件的通用要求
安全附件應滿足如下要求:
c)安全閥、緊急切斷閥等需要型式試驗的安全附件,應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并取得型式試驗證明文件;
f)固定頂儲罐若罐頂與罐壁連接處不滿足GB 50341的弱頂連接條件,且所設置的呼吸閥不能滿足緊急狀態下的通氣要求時,還應設置緊急通氣裝置。
12.2.2 液位限制附件
可燃液體儲罐,應按規范的要求和操作需要設置液位計和高-低液位報警裝置、高高液位報警裝置,并將報警及液位顯示信息傳至控制室。頻繁操作的儲罐宜設自動聯鎖緊急切斷裝置。
大型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高高液位報警裝置和緊急切斷裝置,并采取高高液位報警聯鎖緊急切斷裝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應設置緊急切斷閥聯鎖按鈕。當儲罐發生液位高高報警或火災時,能夠遙控或就地手動關閉進料切斷閥,在切斷閥關閉后,應自動聯鎖停止進料泵。
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河北利興特種橡膠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氣中毒事故的通報
(安委辦〔2017〕17號)二、嚴格行政許可,強化源頭管控。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源頭管控,把人員素質、安全管理能力、裝備水平等作為相關企業安全準入的必要條件。
有關裝置和儲存場所與周邊安全距離必須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安全監管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必須設置緊急停車(緊急切斷)功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必須設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通過綜合利用多種手段,倒逼企業加快轉型升級,加速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安監總政法﹝2017﹞15號
一、嚴禁油氣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
二、嚴禁在油氣罐區手動切水、切罐、裝卸車時作業人員離開現場。
三、嚴禁關閉在用油氣儲罐安全閥切斷閥和在泄壓排放系統加盲板。
四、嚴禁停用油氣罐區溫度、壓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系統。
五、嚴禁未進行氣體檢測和辦理作業許可證,在油氣罐區動火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六、嚴禁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
七、嚴禁向油氣儲罐或與儲罐連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質不明或能發生劇烈反應的物質。
八、嚴禁在油氣罐區使用非防爆照明、電氣設施、工器具和電子器材。
九、嚴禁培訓不合格人員和無相關資質承包商進入油氣罐區作業,未經許可機動車輛及外來人員不得進入罐區。
十、嚴禁油氣罐區設備設施不完好或帶病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