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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的通知

環辦綜合〔202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落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和《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要求,細化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內容,規范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我部制定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人民銀行、國資委、證監會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1月4日印發


圖片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為規范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的編制,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編制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保障報告的規范性。

  (一)相關環境信息的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客觀,不得作出誤導性判斷,不得含有夸大、欺詐、誤導或內容不準確、不客觀的詞句;

  (二)使用的術語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規定和行業規范、行業慣例等約定;

  (三)涉及排放量等較為重要的數據,測算數據時使用的監測、核算等相關方法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規定和行業規范、行業慣例等約定,如無相關可參考的環保或行業規范的,應當說明具體的選取方法和選取理由;

  (四)使用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重量單位、體積單位、濃度單位、強度單位、毒性單位、貨幣金額等除特別說明外,應當使用符合國內標準和計量習慣的單位;

  (五)使用的語言、表述應當通俗易懂,便于公眾理解,增強報告的易讀、易懂性;

  (六)應當遵循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和排污許可等行業分類的有關規定,企業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業分類規范、數據、資料作為參考。

  第三條  重點排污單位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本準則第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本準則第四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符合《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屬于重點排污單位或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按照上述條款披露環境信息,同時披露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依法設置排污口但不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按照重點排污單位相關要求披露環境信息,同時披露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依法不設置排污口的,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本準則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環境信息,以及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涉及的環境信息。

第二章  年度報告

第一節  目錄和名詞解釋

  第四條  年度報告封面應當載明企業的中文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報告年度、編制日期等。

  年度報告扉頁應當刊登如下承諾:企業負責人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管環保工作負責人或環保機構負責人保證年度報告中環保信息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企業應當依據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文件,對可能造成公眾理解障礙或者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作出準確、通俗易懂的解釋。

第二節  關鍵環境信息提要

  第六條  企業應當對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情況、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情況、污染物排放以及碳排放情況等進行摘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年度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包括新獲得、變更、延續、撤銷和正在申請等情況;

  (二)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情況,包括各種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及利用處置量,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量,碳排放量等;

  (三)年度受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司法判決等情況。

第三節 企業基本信息

  第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一)中文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行業類別、企業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屬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集體企業、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企業性質,以及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等情況;

  (三)主要產品與服務、生產工藝的名稱,以及生產工藝屬于國家、地方等公布的鼓勵類、限制類或淘汰類目錄(名錄)的情況。

第四節  企業環境管理信息

  第八條  企業應當披露有效期內或正在申請核發或變更的全部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許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等)的相關信息:

  (一)許可名稱、編號、獲得許可的審批文件、核發機關、獲取時間和有效期限;

  (二)主要許可事項。

  第九條  企業應當披露環境保護稅繳納信息:

  (一)環境保護稅分稅目繳納額、實際繳納總額;

  (二)依法依規享受稅收減征或免征的情況。

  第十條  企業應當披露依法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信息。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披露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年度環保信用評價等級有變化的,應當全部披露。

第五節  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披露安裝和運行的全部污染防治設施信息:

  (一)污染防治設施的名稱、對應的產污環節、處理的污染物、對應排污口的名稱、編號;

  (二)年度非正常運行的設施名稱、排放的污染物、次數、日期及時長、主要原因;

  (三)污染防治設施由第三方負責運行維護的應當提供運維方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主要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信息(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一)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污口的數量;主要排污口各項污染物的實際排放總量、水污染物日均濃度的年度平均值、大氣污染物小時濃度的年度平均值;各排污口安裝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設備及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情況;

  (二)無組織排放監測點位名稱,各監測點位主要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實際排放總量、實際排放濃度;

  (三)全年生產天數、自行監測天數(次數)、達標次數、超標次數;委托的第三方檢(監)測機構進行自行監測的,應當提供第三方機構名稱、資質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信息:

  (一)名稱、種類、成分、等級(一類或二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二)產生量、貯存量、利用處置方式和利用處置量;

  (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或設施的類型(一類或二類)、面積、累計貯存量和經緯度坐標等;

  (四)委托他人利用處置的,應當提供受托方名稱、資格和技術能力,以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運輸、利用、處置情況。

  企業應當披露危險廢物的產生和利用處置信息(包含企業自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和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一)名稱、廢物代碼、主要有害成分、危險特性等情況;

  (二)產生量、貯存量、利用處置方式與利用處置量、累計貯存量;

  (三)貯存、處置場所或設施的面積和經緯度坐標等;

  (四)委托他人利用處置的,應當提供受托方名稱、資質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依據《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等,披露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形態(液體、氣體、固體)、毒性、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噪聲排放監測點位名稱、位置、執行標準、排放限值、實際排放值等信息。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施工揚塵、裝卸物料采取的防治揚塵污染的主要措施。

  第十八條  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應當披露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應編制公開的次數、實際編制公開的次數和發布信息。

第六節  碳排放信息

  第十九條  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披露碳排放相關信息:

  (一)年度碳實際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實際排放量;

  (二)配額清繳情況;

  (三)依據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標準或技術規范,披露排放設施、核算方法等信息。

第七節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信息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披露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信息:

  (一)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

  (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

第八節 生態環境應急信息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披露生態環境應急信息: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備案機關、備案編號;

  (二)現有生態環境應急資源;

  (三)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置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應當采取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企業,應當披露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情況,包括響應時段、預警等級、績效分級結果、預警措施要求、措施實際執行情況等信息。

第九節  生態環境違法信息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受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時間、處罰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受到的生態環境司法判決信息,包括判決書下達時間、判決機關、判決書文號、判決書原文等信息。生態環境司法判決包括因針對企業的環境行政行為(包括許可、處罰和強制措施)引發的行政訴訟裁判;因企業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引發的行政、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裁判調解以及磋商;因企業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引發的侵權民事訴訟的裁判。

第十節  本年度臨時報告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就環境信息臨時披露情況,披露年度臨時報告發布數量和主要情況等信息。

第十一節  相關投融資的生態環保信息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發債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可交換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披露參照本準則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等條款所涉及的內容。

第三章  臨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  臨時報告封面應當載明企業的中文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報告時間等,臨時報告封面載明的報告時間不得早于實際披露時間。

  臨時報告扉頁應當刊登如下承諾:企業負責人保證臨時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管環保工作負責人或環保機構負責人保證臨時報告中環保信息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一)中文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行業類別、企業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屬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集體企業、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企業性質,以及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就排污許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等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新獲得、變更、撤銷等情況,披露變更事項、批復機關、批復文件文號、批復時間、批復原文內容等信息。

  企業應當就受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情況,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時間、處罰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就受到的生態環境司法判決,披露判決書下達時間、判決機關、判決書文號、判決書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披露協議簽訂時間、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就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披露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最終認定等級等信息。

  企業對已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變更時,應當披露變更事項、變更內容、主要依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準則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