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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修改亮點有哪些?

2022年1月1日

新修改《工會法》正式實施


日前,全國總工會下發通知,要求各級工會把學習宣傳貫徹工會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做好工會系統學習宣傳貫徹工會法工作,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積極回應工會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學習宣傳貫徹工會法為契機,扎實推進工會工作法治化建設,推動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高質量發展。


本次工會法修改是20年來的首次實質性修改,涉及7個方面主要內容。工會法修改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回應了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需要,吸收了近年來我國工會工作法治化建設的有益經驗,是一次適應新時代新要求的修改。理解工會法修改的新精神和新規則,應正確把握其修改背景和過程、主要亮點以及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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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修改的背景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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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的修改在根本上是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結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對工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已寫入黨章、憲法,是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對堅持黨對工會工作的領導以及工會工作的開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這些都需要在工會法中得到落實。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和工會改革近年來取得一系列成績,積累了寶貴經驗,需要及時將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隨著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的推進,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會工作的觀念深入人心,工會工作開展需要更加有效的法律支撐。同時,數字經濟的發展使得勞動關系和職工隊伍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把更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組織起來。在這樣的背景下,工會法修改工作于2019年啟動。本著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全國總工會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工會法實施情況專題調研,廣泛聽取各級工會組織、廣大職工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修正草案建議稿。
2021年4月,工會法修改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其后,法工委進一步征求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部分省(區、市)人大、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意見,與全國總工會共同開展調研。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修正草案。
2021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修正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隨后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審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4日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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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修改的主要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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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工會法修改內容非常豐富,涉及突出堅持黨的領導、落實黨中央對工會改革的新要求、完善工會法和工會工作指導思想、拓展工會基本職責、擴大基層工會組織覆蓋面、體現中央對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新要求、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等方面,其突出亮點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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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突出堅持黨的領導,進一步完善指導思想,充分體現工會組織的政治性。明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明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一道,確立為工會法和工會工作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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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積極回應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拓展工會基本職責。將工會基本職責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擴展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順應形勢發展,契合職工需要,符合工會實際,為工會組織堅持以職工為中心的工作導向,滿足職工多樣化需求,不斷增強職工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堅強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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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落實黨中央關于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決策部署,明確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法律地位。增加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條款,明確了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工作任務、內容和目標,為工會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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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適應經濟社會和職工隊伍發展變化,進一步完善職工建會入會權利。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明確了入會權利隨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而與時俱進,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建會入會夯實法治基礎;明確社會組織中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擴大了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的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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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修改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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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工會法修改的突出特點是回應和適應了新時代對工會的新要求,是一次立足新時代的修法。其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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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利于工會組織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更加自覺地服從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具體地落實到工會各項工作中去,把黨的意志和主張落實到職工群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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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利于工會立足新發展階段,把握新使命、新目標、新要求,擔負起推動職工權益實現和全面發展的責任,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特點和優勢,在推動經濟社會全方位高質量發展中展現新作為、作出新貢獻、創造新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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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利于促進工會參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團結動員廣大職工支持、參與、投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促進法治的完善和落實,維護好職工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權益,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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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有利于促進我國工會法律制度體系更加科學完備,為工會各項工作開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為工會有效應對新挑戰、解決新問題提供法治源頭上的堅實支撐。總之,此次工會法修改是一次適應新時代新要求的修法,將極大地促進新時代工會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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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來一起學習:新舊版《工會法》修改對比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條第一款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第二條第一款

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第四條第一款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第一款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等,推動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八條(增加)

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干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予以改正并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一)克扣職工工資的;(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一)克扣、拖欠職工工資的;(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依法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工會會同用人單位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單位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參加職業教育和文化體育活動,推進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會議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十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

修改為“用人單位”。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企業”

修改為“用人單位”。

第十二條中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

修改為“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被撤銷”

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中的“企業、事業單位”

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第十四條中的“民法通則”

修改為“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