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噪聲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針對群眾關心的社會生活噪聲突出問題,噪聲污染防治法作了哪些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劉海濤近日接受記者采訪,對噪聲污染防治法進行了解讀。與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相比,噪聲污染防治法不僅在法律名稱上發生變化,也在幾個重要方面作出了規定。“噪聲污染防治法確立了新時期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總要求。”劉海濤介紹說,在立法目的中體現了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同時,重新界定噪聲污染內涵,針對有些產生噪聲的領域沒有噪聲排放標準的情況,在“超標+擾民”基礎上,將“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界定為噪聲污染。法律增加規定噪聲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并擴大了適用范圍,將工業噪聲擴展到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噪聲;增加對城市軌道交通、機動車“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餐飲等噪聲擾民行為的管控。噪聲污染防治法注重強化源頭防控,健全規劃、標準、監測和環評制度。規劃方面,明確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噪聲污染防治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噪聲污染防治要求;增加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所在的設區的市、縣級政府,應當及時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標準方面,增加規定國家推進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加強標準之間的銜接協調;授權制定地方噪聲排放標準。監測方面,增加推進監測自動化、對噪聲敏感建筑物周邊等重點區域噪聲排放情況監測以及企業自行監測、自動監測等方面的內容。環評方面,明確規劃環評應當包括噪聲污染防治內容。在加強各類噪聲污染防治方面,噪聲污染防治法針對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方面,均增加了相應條款。法律在完善政府責任,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負責,并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等規定外,還強化了社會共治。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工作,增強公眾噪聲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等方面的內容。噪聲污染防治法還加大了懲處力度。明確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等違法行為的具體罰款數額,增加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責令停產整治等處罰種類。
治理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一直以來,廣場舞音樂、室內裝修等社會生活噪聲令很多民眾深受其苦。對此,劉海濤指出,噪聲污染防治法著眼于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社會生活噪聲領域的突出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鄰里噪聲方面,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針對廣場舞等娛樂健身噪聲,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明確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室內裝修噪聲方面,規定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商業經營活動噪聲方面,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對于設施設備噪聲,規定使用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施設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此外,法律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由業主共同遵守。
制修規劃應考慮聲環境
劉海濤指出,“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聲問題是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滿意度的問題,噪聲污染防治法對此作出相關規定。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公路、城市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確定建設布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等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線兩側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還應當按照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解決‘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聲問題需要綜合施策,噪聲污染防治法還作了一些與此密切相關的規定。”劉海濤舉例稱,比如環境影響評價、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新建公路鐵路線路選線設計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民用機場選址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距離符合標準要求、民用機場所在地政府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并實施控制、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