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
為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指導排污單位及時、如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情況,制定本規則。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排污單位。其他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從下列文件中引用的條款適用于本規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則。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
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3 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規則。
3.1 自動監控系統
自動監控系統,指由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信息系統。
自動監測設備,指安裝在排污單位污染源現場,用于直接或間接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器設備,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數據采集傳輸儀、水質參數、煙氣參數的監測設備,以及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的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表和傳感器設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指通過通信傳輸網絡獲取排污單位現場端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包括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管理端”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等軟件,以及支撐軟件運行的計算機機房硬件設備等。
3.2 自動監測設備標記
指排污單位按照本規則,根據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和數據傳輸聯網狀況,對產生自動監測數據的相應時段進行標記,確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操作。
自動監測設備標記分為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自動標記是指具備自動標記功能的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按照本規則自動生成相應標記內容的操作。人工標記是指排污單位授權的責任人人工判斷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和數據傳輸聯網狀況,并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按照本規則填報相應標記內容的操作。
3.3 自動監測數據
指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以及標記內容。
3.4 自動監測數據無效
自動監測數據不能真實、準確、完整反映污染物排放實際狀況時,排污單位按本規則如實標記的,視為自動監測數據無效。
3.5 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
指數據傳輸率和有效率的乘積,是表征自動監測數據完整性與有效性的指標。數據傳輸率依據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收到的自動監測數據進行計算,數據有效率依據本規則和有關規定認定的有效自動監測數據進行計算。
4 標記內容及要求
4.1 自動監測設備標記包括“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數據補全”“數據有效”3 類標記。
4.2 “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標記
因自動監測設備調試、故障、日常維護、校準等,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標記為“自動監測設備維護”。對于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維護,簡稱為“CEMS 維護”。
排污單位應當規范開展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對照表 1 如實標記,并簡要描述維護過程或故障原因,保存運行維護記錄和相關臺賬備查。
針對同一監測因子的自動標記,在分鐘數據、小時數據、日數據統計時段內,存在多種“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標記時,優先認定標記時間最長的標記內容。
發現自動監測設備校準、校驗不合格時,從該次校準、校驗至最近一次校準、校驗合格期間的自動監測數據應當視為無效,排污單位應當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按照表 1 如實標記相應時段導致數據無效的具體標記內容。
4.3“數據補全”標記
為提高自動監測數據的完整性,排污單位對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進行數據補全,對照表 2 如實標記。
標記為“手工監測數據”的,應當保留相應監測報告、原始監測記錄備查。
標記為“自動修約補遺數據”的,應當保留標記時段的運維臺賬、原始自動監測數據憑證、數據缺失或無效時段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備查。修約補遺參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進行;排污許可證未做要求的,參照 HJ212、HJ75、HJ356 等技術規范執行。數據缺失超過 168 小時仍未補全時,自動監控系統按相關技術規范對排放量自動進行修約補遺。
4.4 “數據有效”標記
一般情況下,自動監測數據默認自動標記為“數據有效”,代碼為 N。
對按照 4.2 自動標記無效時段的數據,排污單位仍確認其有效的,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修正標記為“數據有效”,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5 數據有效性的認定
5.1 排污單位可以利用具備自動標記功能的自動監測設備在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端進行自動標記,也可以授權有關責任人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進行人工標記。鼓勵排污單位優先進行自動標記,提高標記準確度,減少人工標記工作量。同一時段同時存在人工標記和自動標記時,以人工標記為準。
排污單位完成標記即為審核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5.2 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均不對原始數據(含補傳數據)進行修改。
5.3 自動標記即時生成,各項自動監測數據由自動監測設備同步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分別計算。一般情況下,每日 12 時前完成前一日數據的人工標記,各項自動監測數據由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計算;如因通訊中斷數據未上傳、系統升級維護等導致無法人工標記時,應當在數據上傳后或標記功能恢復后 24 小時內完成人工標記。逾期不進行人工標記,視為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無異議。
5.4 開展大氣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時,其自動監測小時均值數據的有效性依據自動監測分鐘數據標記情況進行自動判斷。1 小時內,“CEMS 維護”標記少于或等于 15 分鐘,且不影響小時均值有效性時,可不再對小時均值數據進行標記。
5.5 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有效性,依據自動監測小時均值數據標記情況進行自動判斷。
6 標記時段的統計
表 3 所列情形及相應時段不計入“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時長,不參與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統計。
涉及“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時長、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的違法違規認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7 其他
7.1 排污單位按規則標記后,即視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可不再提交相同內容的紙質報告。
7.2 上傳的自動監測數據及其標記內容可通過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導出,也可通過數據接口將自動監測數據回流至排污單位。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共享獲取標記內容,排污單位無須重復標記。
7.3 排污單位應當依托數據標記內容建立電子化運維臺賬,運維過程全程信息化留痕。
7.4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定,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安裝、運行和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