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一)庫區或者尾礦壩上存在未按設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二)壩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變形等現象;
2.壩體出現貫穿性裂縫、坍塌、滑動跡象;
3.壩體出現大面積縱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滲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積沼澤化。
(三)壩體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積子壩的外坡比陡于設計坡比。
(四)壩體高度超過設計總壩高,或者尾礦庫超過設計庫容貯存尾礦。
(五)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六)采用尾礦堆壩的尾礦庫,未按《尾礦庫安全規程》(GB39496-2020)第6.1.9條規定對尾礦壩做全面的安全性復核。
(七)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
(八)汛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尾礦庫進行調洪演算,或者濕式尾礦庫防洪高度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值,或者干式尾礦庫防洪高度和防洪寬度小于設計值。
(九)排洪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蓋板等排洪建構筑物混凝土厚度、強度或者型式不滿足設計要求;
2.排洪設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達不到設計要求;
3.排洪構筑物終止使用時,封堵措施不滿足設計要求。
(十)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十一)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進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設計要求的冰下放礦方式進行放礦作業。
(十三)安全監測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設計設置安全監測系統;
2.安全監測系統運行不正常未及時修復;
3.關閉、破壞安全監測系統,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十四)干式尾礦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入庫尾礦的含水率大于設計值,無法進行正常碾壓且未設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2.堆存推進方向與設計不一致;
3.分層厚度或者臺階高度大于設計值;
4.未按設計要求進行碾壓。
(十五)經驗算,壩體抗滑穩定最小安全系數小于國家標準規定值的0.98倍。
(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及“頭頂庫”未按設計設置通往壩頂、排洪系統附近的應急道路,或者應急道路無法滿足應急搶險時通行和運送應急物資的需求。
(十七)尾礦庫回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經批準擅自回采;安全茂
2.回采方式、順序、單層開采高度、臺階坡面角不符合設計要求;
3.同時進行回采和排放。
(十八)用以貯存獨立選礦廠進行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所,未按尾礦庫實施安全管理的。
(十九)未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