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
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鞏固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成果,我們組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附件1),現依據《應急管理部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23日,反饋意見請填寫《公開征求意見表》(附件2)并發送至指定電子郵箱(zyjg3790@163.com)。
聯系電話:010-83933793,83933790(帶傳真)。
附件:1.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2.公開征求意見表
應急管理部規劃財務司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提高安全評價服務質量,推動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嚴守安全底線、法律紅線和道德準線,構建“企業主體負責、機構誠信執業、部門協同監管、行業自律管理、社會公眾監督”的綜合管理體系,切實發揮安全評價對事故預防的支撐作用,制定本指導意見。(一)嚴格評價機構準入管理。一是堅持評價機構數量服從執業質量,嚴守安全紅線和底線,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資質認可機關)要將安全評價行業發展納入地方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構建與安全生產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安全評價服務體系。二是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省級資質認可機關要審慎處理評價機構資質認可事項改革,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依據,不得通過授權、委托等方式層層下放資質認可權限,確保守土有責、守土盡責。三是省級資質認可機關要建立已注銷(撤銷、吊銷)安全評價資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單位名錄庫并主動向社會公開,上述主體異地申請或再次申請評價資質時要依法依規嚴格把握。(二)嚴格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一是嚴格核查安全評價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和資格條件。利用相關平臺嚴格核查安全評價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學歷學位和專業技術職稱等信息,發現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線索的,按照“誰培訓、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依法追究涉事機構和人員責任。二是嚴厲打擊出租出借資格證書行為。把社會保險、個人繳稅記錄、工資流水等作為認定專(全)職安全評價從業人員的重要參考,嚴防通過異地繳納多份社保充當專(全)職評價從業人員的“掛證”行為。三是嚴密防范利用從業人員頻繁流動,套取評價資質行為。對出現安全評價從業人員頻繁變更情形的,省級資質認可機關要跟進安全評價機構資質保持情況的定向核查,加強對用于資質申請、資質保持的專(全)職安全評價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四是嚴禁違規設置安全評價從業人員執業障礙,不得將注冊管理、繼續教育、指定培訓等作為認定專(全)職評價從業人員的前置,與安全評價機構簽訂合法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的各類技術人員均可開展與其專業能力相匹配的評價活動、參與評價報告編寫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三)嚴格評價事項法定派生。一是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確定法定安全評價范圍和評價機構資質認可范圍。二是省級資質認可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技術服務的,應當依法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市場主體承擔(《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切斷中介機構與企業的非法利益關聯。不得強制企業選擇特定評價機構從事其他評價評估類中介服務事項(《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三是對未納入政務服務領域中介服務清單的安全評價評估事項,按照“誰要求、誰組織”的原則開展,不得轉嫁市場主體承擔。對企業為提高自身安全生產水平主動開展的安全評價評估事項,由企業自行組織。(四)實施評價報告全文公開。一是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要將上季度完成的安全評價報告在本機構網站上全文公開。二是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將行政許可決定及行政許可涉及的安全評價報告,在政府網站全文公開,主動接受監督。三是鼓勵各類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按照“誰主張、誰負責”的原則,主動向社會公開各類評價評估報告,作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參考。四是公開的安全評價報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部分,要按規定進行脫密處理。(五)強化分支機構屬地監管。對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要實行全流程、一體化管理。一是安全評價機構的分支機構異地執業時必須滿足《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規定的相應業務范圍專業能力配備要求。二是省級資質認可機關要將分支機構專業能力配備保持情況和執業情況納入屬地監管和日常監管范圍。三是安全評價機構應建立健全覆蓋分支機構、外聘專家、第三方支撐單位的過程控制管理體系,形成可追溯的評價過程完整檔案,防止分支機構和外聘人員體系外運行。(六)嚴格評價資質動態管理。省級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將其認可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保持情況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失實評價報告情形的,延伸檢查其資質保持情況,因人員變動、場所變更等因素不滿足《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資質條件的,應責令其停業整頓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規核減其資質范圍或撤銷其評價資質并向社會公告,嚴防評價機構違規運行。(七)探索安全評價信用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相關要求,探索實行安全評價領域信用管理。一是省級資質認可機關依法依規建立安全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信用激勵懲戒和信用修復等制度。二是應急管理部將依托匯總的安全評價機構、從業人員和評價報告等信息,搭建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監管平臺,分行業領域開展評價報告查重評估,嚴防評價報告抄襲、雷同。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鼓勵由第三方實施安全評價信用評定制度,對違法違規、不守誠信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予以失信記分,強化信用約束。(八)強化安全評價行業自律。鼓勵行業協會、學會制定行規行約、團體標準,規范執業行為和收費,培育健康行業文化;鼓勵安全評價機構組建行業自律聯盟,向社會公開誠信承諾,自覺抵制惡意競爭等不良行為;鼓勵媒體挖掘正反面典型,剖析典型案例,持續凈化安全評價服務市場。(九)落實建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一是建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第三方開展安全評價時,要如實提供基礎資料,落實整改建議,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二是建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對產生的相關后果負責。三是建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作為合同約定條款,不得將評價結論合格作為履約支付條款,不得將法定評價項目以捆綁招標、打包委托等形式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實施。四是依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8號),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批時,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可由申請人自行編制,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自行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建設單位,對評價內容和結論負責。(十)落實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直接責任。一是安全評價機構要如實向委托方反映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出具客觀公正的評價結論,對安全評價報告和結論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二是安全評價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過程控制負責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加強對安全評價活動的管理和評價報告質量的把控。四是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應組織現場勘驗,全過程參與安全評價報告編制工作。項目組組長和負責勘驗人員要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工作,如實記錄現場勘驗情況,并留存現場圖像影像等證明資料。(十一)落實報告評審單位和專家審查責任。一是安全評價報告評審組織單位在組織報告評審和審查時,要注重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建議,主動向社會公開評審審查結果。評審過程中發現安全評價報告存在虛假、失實情形的,評審組織單位要及時梳理問題線索,移送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及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部門。二是評審專家應獨立、科學、公正開展工作,對與自身及所在單位存在利益關聯的項目應當回避,并對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十二)落實項目審查和許可部門把關責任。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過程中,有關部門發現安全評價報告存在虛假、失實等違法違規情形的,應不予采信。同時依據行業標準和管理規范,認定其違法違規事實和情形,并作出定性描述,依法依規實施或移送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十三)從嚴處罰違法行為。一是安全評價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一年內發生2次(含)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納入日常重點監管名錄。二是安全評價機構出具失實評價報告(評價報告失實情形認定見附件1)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責成涉事機構限期整改,經省級資質認可機關驗收通過后方可繼續開展法定評價業務。三是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評價報告虛假情形認定見附件2),由省級資質認可機關吊銷其資質并向社會公告,同時按規定對安全評價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實行行業禁入、納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十四)完善查處銜接機制。一是省級資質認可機關要完善安全評價違法行為線索移交和立案查處機制,建立與行業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聯動工作機制,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串通弄虛作假的,應當一并實施行政處罰。二是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過程中發現安全評價報告虛假、失實等情形的,應及時移交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部門依法依規查處。三是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及監管部門發現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失實報告的,要及時通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建議其重新審核建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許可條件,防止申請主體利用虛假、失實評價報告騙取許可。四是生產經營單位利用虛假安全評價報告獲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的,相關部門在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的同時,要對涉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評價機構和責任人員一并實施處罰。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五)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對社會公眾通過安全生產舉報系統等渠道轉來的安全評價相關問題線索,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部門和安全評價項目監管部門要及時調查處理。對經查實確屬虛假報告且已作為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依據的,要及時通知采信部門,重新評估梳理相關許可或處罰決定,并對涉事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實施處罰。(十六)完善制度保障。按照《安全生產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完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及配套制度,不斷健全安全評價技術標準體系,鼓勵各地結合監管實際,出臺地方性法規和標準規范,為安全評價機構執業創造良好法治環境。(十七)加強政策引導。分行業培育一批規模大、實力強、信譽好的示范機構,按照標準化管理的要求,分領域遴選安全評價機構行業標兵。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開展安全評價基礎理論研究、三維場景構建、風險評估建模等,持續創新評價方法,推動安全評價技術方法迭代升級。(十八)提高監管效能。建立對省級資質認可機關的綜合評估機制,對安全評價弄虛作假問題多發頻發、資質認可把關不嚴、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的,應急管理部將視情采取通報、約談、暫停其資質認可權等措施。省級資質認可機關要對法定安全評價報告開展常態化復核,定期抽查評價機構資質保持和過程控制管理落實情況。要充分利用“互聯網+監管”手段,采用GPS定位、人臉識別、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提高監管效能,推動監管執法信息的互聯互通。(十九)實施典型引路。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把整治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作為常態化工作,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總結曝光弄虛作假典型案例,持續凈化安全評價服務市場;要注重宣傳推廣安全評價機構在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協助消除事故隱患、創新評價技術方法等方面的示范做法,不斷提升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榮譽感,切實維護行業積極健康有序發展。安全評價報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安全評價報告失實:一、安全現狀評價或驗收評價報告中,企業布局、工藝參數、周邊環境與評價期間實際情況不符,影響評價結論的;二、重要區域、關鍵設備設施、主要物料和建(構)筑物、主要安全設施、重要的公輔設施、改(擴)建情況等遺漏或描寫錯誤,影響評價結論的;三、法律、法規、標準主要條款漏項、錯誤或使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標準,影響評價結論的;四、國家明令限制類、淘汰類工藝或設備未辨識或辨識有誤,導致評價結論失實的;五、未進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及分級或出現嚴重偏差,影響評價結論的;六、存在不符合國家和行業強制性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項,評價報告漏項未做評價的;七、存在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列舉的重大事故隱患,評價報告漏項未做評價的;九、井工煤礦采掘工藝、露天煤礦采剝工藝未調查清楚的;十、金屬非金屬礦山相關文件和規程要求的主要定量計算分析缺失的。安全評價報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安全評價報告虛假:(二)在周邊環境、主要建(構)筑物、工藝、裝置、設備設施等重要內容上弄虛作假,導致與評價期間實際情況不符,影響評價結論的;(三)隱瞞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及整改落實情況、主要災害等級等情況,影響評價結論的;(四)偽造、篡改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信息、數據、技術報告或者結論等內容,影響評價結論的;(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證明材料、監測檢驗報告,影響評價結論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影響評價結論,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對評價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無主觀故意的,不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有本條第二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備注:上述內容依據《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