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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2020年)

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2020年5月6日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防護,防范鐵路外部風險,保障高速鐵路安全和暢通,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以下稱高速鐵路)。

  第三條 高速鐵路安全防護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構建政府部門依法管理、企業實施主動防范、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綜合治理格局。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的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健全完善高速鐵路安全防護標準,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相關單位及時消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

  第五條 各級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以下統稱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調和處理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相關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從事高速鐵路運輸、建設、設備制造維修的相關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國家關于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的相關標準,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人員配備,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高速鐵路安全防護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七條 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在車站、列車等場所配備報警裝置以及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人員。

  第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高速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保障高速鐵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安全防護意識,防范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高速鐵路安全防護工作,鐵路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以及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并公開監督舉報渠道,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問題。

  對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線路安全防護

  第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推動協調相關部門、高速鐵路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構建高速鐵路綜合治理體系,健全治安防控運行機制,落實高速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

  第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聯合國務院相關部門和有關企業、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聯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有關企業,推動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和問題督辦機制,做到協調配合、齊抓共管、聯防聯控。

  第十二條 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用地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合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開展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劃定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并公告完成后,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建設跨河、臨河的高速鐵路橋梁等工程設施并劃定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等要求,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建設跨越或者穿越航道、臨航道的高速鐵路橋梁、隧道等工程設施并劃定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有關規定開展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并報送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核。

  第十三條 禁止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

  禁止向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禁止擅自進入、毀壞、移動高速鐵路安全防護設施。

  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必須符合保證高速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布辦理相關手續的部門以及相應的渠道,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十四條 高速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上跨高速鐵路的道路橋梁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管理部門或者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定期檢查及維護機制,定期檢查道路橋梁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相關的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志,加強風險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道路橋梁構筑物、附著物等墜入高速鐵路線路。

  對可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檢查、維護行為,應當提前與鐵路運輸企業溝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 下穿高速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由公路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維護。

  下穿高速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進行改造時,施工單位要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后實施,嚴格控制橋梁、涵洞下凈高,并根據路面標高的變化及時調整限高防護架的設置。

  第十六條 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高速鐵路線路的油氣、供氣供熱、供排水、電力等管線規劃、設計、施工應當滿足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管理規定。施工前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通報,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派員進行安全防護。對跨越高速鐵路的電力線路,應當采取可靠的防墜落措施。

  跨越、下穿高速鐵路的油氣、供氣供熱、供排水等管線應當設置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的安全保護設施。下穿時,優先選擇在鐵路橋梁、預留管線涵洞、綜合管廊等既有設施處穿越;特殊條件下,需穿越路基時,應當進行專項設計,滿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標。

  并行高速鐵路的油氣、供氣供熱、供排水等管線敷設時,最小水平凈距應當滿足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保護要求。

  油氣、供氣供熱、供排水、電力等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經營企業應當加強檢查維護管理,確保狀態良好。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十八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規,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的相關要求。

  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1000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充分考慮高速鐵路安全需求,依法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監理,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在礦井、水平、采區設計時,對高速鐵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劃定保護礦柱。

  新建高速鐵路用地與探礦權人的礦產資源勘查范圍、采礦權人的采礦采石影響范圍發生重疊或者在尾礦庫潰壩沖擊范圍的,或者新建高速鐵路線路跨越上述范圍的,鐵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權利主體協商一致,簽訂安全協議,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確保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禁止違反有關規定在高速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圍內采砂、淘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并公告禁采區域、設置禁采標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禁止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圍外,高速鐵路線路經過的區域屬于地面沉降區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應當設置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具體范圍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第二十條 在高速鐵路附近從事排放粉塵、煙塵及腐蝕性氣體的生產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檢查和管理力度,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高速鐵路鄰近區域內施工、建造構筑物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保證高速鐵路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高速鐵路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施工作業,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安全管理規定,并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會同設計、施工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施工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高速鐵路運營安全。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辦理鐵路營業線施工手續的部門以及相應的渠道,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和納入鄰近營業線施工計劃的施工,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二十三條 鄰近高速鐵路的桿塔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進行設計安裝,桿塔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定期檢查維護制度,確保桿塔牢固穩定。

  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禁止種植妨礙行車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險可能影響線路、電力、牽引供電安全的樹木等植物;對已種植的,應當依法限期遷移或者修剪、砍伐。

  鐵路運輸企業發現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林木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或者怠于處置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鐵路沿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由林業主管部門協調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四條 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范圍內,不得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飄浮物體,不得使用弓弩、彈弓、汽槍等攻擊性器械從事可能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升放無人機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對高速鐵路線路兩側的塑料大棚、彩鋼棚、廣告牌、防塵網等輕質建筑物、構筑物,其所有權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采取加固防護措施,并對塑料薄膜、錫箔紙、彩鋼瓦、鐵皮等建造、構造材料及時清理,防止大風天氣條件下危害高速鐵路安全。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高速鐵路線路、防護設施、警示標志、安全環境等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對巡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巡查和處理情況應當記錄留存。

第三章 安全防護設施及管理

  第二十六條 高速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范圍包括線路、車站、動車存放場所、隧道斜井和豎井的出入口,以及其他與運行相關的附屬設備設施處所。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鐵路局的規定在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警示標志。

  高速鐵路與普速鐵路共用車站的并行地段,在高速鐵路線路與普速鐵路線路間設置物理隔離;區間的并行地段,在普速鐵路外側依照高速鐵路線路標準進行封閉。

  高速鐵路高架橋下的鐵路用地,應當根據周邊生產、生活環境情況,按照確保高速鐵路設備設施安全的要求,實行封閉管理或者保護性利用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進出高速鐵路線路作業門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客運車站廣場、售票廳、進出站口、安檢區、直梯及電扶梯、候車區、站臺、通道、車廂、動車存放場所等重要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場所,以及高速鐵路橋梁、隧道、重要設備設施處所和路基重要區段等重點部位配備、安裝監控系統。監控系統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與當地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圖像資源共享。

  客運車站以及動車存放場所周界應當設置實體圍墻。車站廣場應當設置防沖撞設施,有條件的設置硬隔離設施。

  第二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沿線橋頭、隧道口、路基地段等易進入重點區段安裝、設置周界入侵報警系統。站臺兩端應當安裝、設置警示標志和封閉設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高速鐵路線路。高速鐵路周界入侵報警系統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高速鐵路沿線視頻監控建設應當納入當地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建設聯網應用工作體系,并充分利用公共通信桿塔等資源,減少重復建設。

  第二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沿線的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線路環境等情況,建立必要的災害監測系統。

  第三十條 高速鐵路長大隧道、高架橋、旅客聚集區等重點區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緊急情況下的應急疏散逃生通道并保證暢通,同時安裝、設置指示標識。高速鐵路長大隧道的照明設施設備、消防設施應當保持狀態良好。

  第三十一條 在下列地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設置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進入、墜入高速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

  (一)高速鐵路路塹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

  (三)跨越高速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二條 船舶通過高速鐵路橋梁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規則。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維護,水面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

  建設跨越通航水域的高速鐵路橋梁,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橋梁防撞設施。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橋梁產權單位負責防撞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建設高速鐵路客運站和直接為其運營服務的段、廠、調度指揮中心、到發中轉貨場、倉庫時,確保相關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章 運營安全防護

  第三十四條 除生產作業或者監督檢查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一律不得進入動車組司機室。

  進入動車組司機室,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管理規定和鐵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制度。

  第三十五條 旅客購買高速鐵路列車車票、乘坐高速鐵路列車,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并報告公安機關。

  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的高鐵快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登記身份信息,并按規定對運送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數據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六條 鐵路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種類及其數量由國家鐵路局會同公安部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車站、列車等場所對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種類及其數量進行公布,并通過廣播、視頻等形式進行宣傳。

  第三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承擔安全檢查的主體責任,設立相應的安檢機構和安檢場地,配備與運量相適應的安全檢查人員和設備設施,對進入高速鐵路車站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識別和處置危險物品等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安全檢查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并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或者經高速鐵路運輸物品。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擾亂高速鐵路建設和運輸秩序,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相關標志和高速鐵路用地。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有關重點目標管理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職責,制定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落實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以及對進入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等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維護高速鐵路車站、列車等場所和高速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依法監督檢查指導鐵路運輸企業治安保衛工作;依法查處擺放障礙、破壞設施、損壞設備、盜割電纜、擅自進入高速鐵路線路等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高速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守護。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自然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高速鐵路沿線災害隱患的排查、治理、通報、預防和應急處理等工作。

  高速鐵路勘察、設計階段應當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盡量避開地質災害隱患威脅,無法避讓的,應當在設計、建設階段及時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地質災害隱患風險,為鐵路建設及運營提供安全環境。

  高速鐵路規劃、勘察、設計、建設,應當優化地質選線,加強沿線區域地震活動性研究。位于活動斷裂帶的高速鐵路,沿線應當裝設地震預警監測系統。大型橋梁、隧道、站房等重點工程,應當強化場址地震安全性評價,滿足抗震設防相關標準。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地質災害、氣象災害等預警信息互聯互通機制,研判災害對高速鐵路安全的影響,及時進行預報預警。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不同災害等級或者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建立高速鐵路網絡安全保障體系,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護措施,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網絡安全穩定運行,保護旅客、托運人電子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演練。

  消防救援機構等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劃,重點對以下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鐵路運輸高峰期和惡劣氣象條件下關鍵時期的運輸安全;

  (二)高速鐵路開通運營、重要設施設備運用狀態、沿線外部環境等鐵路運輸安全關鍵環節;

  (三)鐵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鐵路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牽頭協調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高速鐵路安全防護聯合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及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報送的問題進行梳理分析。對影響高速鐵路運營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函告、約談等方式督促相關企業或者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落實責任、消除隱患;對安全防護推進不力的部門和單位,可以在鐵路監管部門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告。

  對高速鐵路事故隱患,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并加強督辦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設備,停止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

  相關部門發現鐵路安全隱患,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

  第四十五條 鐵路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規定對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發生涉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突發事件后,鐵路運輸企業及其所屬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向事件發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四十七條 事件發生地相關部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應急預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按規定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