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發《關于建立水利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指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形成行業安全監管責任體系,我部制定了《關于建立水利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的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水利部
2020年7月14日
關于建立水利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進一步強化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水利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制定關于建立水利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的指導意見。
一、建立水利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的基本原則
(一)“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
(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行業指導的原則。
(四)依法依規、職責法定的原則。
(五)遵照本單位“三定”方案的原則。
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一)監管范圍
1.負責對本級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管:
(1)水利部負責對所組建項目法人、運行管理單位和其他所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管。
(2)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對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運行管理單位和其他所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管。
(3)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運行管理單位和其他所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管。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個人)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管。
(5)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對所屬水利工程各參建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6)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監管范圍不包括主管部門為非水利部門或由同級人民政府組建但未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職責的生產經營單位。
2.負責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指導:
(1)水利部負責監督和指導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2)流域管理機構指導流域內水利安全生產工作;根據水利部授權,配合做好相應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工作。
(3)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二)監管責任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政策及工作要求。
2.建立健全本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體系和安全生產技術標準體系,并組織實施。
3.明確本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以及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職責,監督指導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履行相關職責。
4.組織對轄區內水利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評價,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所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開展水利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5.保障本級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所需投入;組織推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長效機制建設。
6.開展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規定負責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7.建立舉報制度,受理管轄范圍內有關水利安全生產舉報;建立轄區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應用。當地人民政府有相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8.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建立本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負責轄區內水利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和處置督導。
(三)監管領導責任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2.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
3.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專業監管領導責任。
(四)綜合監管責任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綜合監管部門,承擔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責任,按職責權限負責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制定修訂本級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制度等,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價、綜合性檢查、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宣教培訓等綜合性工作。
(五)專業監管責任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的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專業監管部門,承擔水利安全生產專業監管責任,按照工作職責組織對水利專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導各類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導專業領域安全風險管控到位、事故隱患治理到位。
三、工作機制和要求
(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制訂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規則,制定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各專業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清單,分工負責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工作。
(二)每年初,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各專業監管部門應按照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和年度工作要點,統籌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要求,制訂全年水利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量化主要任務指標,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或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并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計劃經批準后應全面實施。
(三)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或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各專業監管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對安全生產監管履責情況進行考核,盡職免責,失職問責。上級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情況應反饋給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安全生產考核依據。
(四)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全面推進“安全監管+信息化”,利用水利安全監管信息系統,根據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上報數據,分析研判所轄各區域、各專業領域安全生產狀況,提前預警風險并分級管控。監督檢查應以“四不兩直”暗訪形式為主,線上抽選項目或單位,用線下檢查情況核實線上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檢查中發現隱患應督促及時治理。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監督指導時應抽查有關工程或單位,檢驗安全生產監管效果。
(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問責制度,對監管不力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水利部對1年發生2起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和1起較大以上事故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進行通報并約談有關負責人。
(六)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配備滿足安全生產監管需要的安全生產專職人員,保障安全生產監管經費,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社會化力量參與安全監督工作。要逐級逐單位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聯絡員,將管轄范圍內所有監管對象納入水利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及時傳達、統計和報送安全生產信息。
(七)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協調組織明確轄區內每一個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工程)的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負責人、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負責人(包括綜合監管負責人和專業監管負責人),督促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水利安全生產信息系統上填寫相關信息,有關信息調整或變動時應及時變更。
(八)《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管清單(指南)》詳見附件1,《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責任清單(指南)》詳見附件2。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參照以上指南,按照本單位“三定”方案,根據本單位實際細化確定安全生產監管清單,制定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清單。
附件1: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管清單(指南).doc
附件2: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責任清單(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