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
(1994年8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37號公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動物園管理,充分發揮動物園的作用,滿足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綜合性動物園(水族館)、專類性動物園、野生動物園、城市公園的動物展區、珍稀瀕危動物飼養繁殖研究場所。
從事城市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動物保護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動物園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城市的動物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動物園管理機構,負責動物園的日常管理及動物保護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動物園積極開展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和移地保護工作。
第二章 動物園的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動物園的規劃和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園林和綠化規劃,并進行統籌安排,協調發展。
第六條 新建動物園必須首先對建設地點、資金、動物資源和技術條件、管理人員配備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論證,提出可行性報告和計劃任務書,并按下列規定報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計劃單列市新建動物園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其它城市新建動物園或城市動物園擴建超過一定規模報省、自治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動物園根據規模,飼養動物的種類和數量,技術條件和管理水平分為級,分級的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第八條 動物園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環境優美、適于動物棲息、生長和展出、保證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則,遵照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的有關標準規范。
第九條 動物園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的園林規劃設計資格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動物園規劃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珗@總體布局規劃;
?。ǘ╋曫B動物種類、數量,展覽分區方案,分期引進計劃;
?。ㄈ┱褂[方式、路線規劃,動物籠舍和展館設計,游覽區及設施規劃設計;
?。ㄋ模﹦游镝t療、隔離和動物園管理設施;
(五)綠化規劃設計,綠地和水面面積不應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A設施規劃設計;
?。ㄆ撸┥虡I、服務設施規劃設計;
?。ò耍┤藛T配制規劃,建設資金概算及建設進度計劃等;
?。ň牛┙ǔ珊缶S護管理資金估算。
第十一條 動物籠舍和展館設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蟿游锷盍曅砸?;
(二)方便游覽觀賞;
?。ㄈ┍WC動物、游人和飼養人員的安全;
(四)飼養人員管理操作方便;
(五)規定的設施齊全。
第十二條 動物園規劃設計必須按規定報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動物園規劃設計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作重大變更時,必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動物園的建設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進行。動物園的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竣工后按規定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動物園及其規劃用地,已被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
第十五條 動物園擴大規模、增加動物種類,必須在動物資源、動物籠舍、飼料、醫療等物質條件和技術、管理人員都具備的情況下穩步進行。
第三章 動物園的管理
第十六條 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動物園的科學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職能部門,配備相應的人員,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萍既藛T應達到規定的比例。
第十七條 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標準。
第十八條 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備有衛生防疫、醫療救護、麻醉保定設施,定時進行防疫和消毒。有條件的動物園要設有動物疾病檢疫隔離場。
第十九條 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對飼養動物加強檔案管理,建立、健全飼養動物譜系。
動物園都應當設立譜系登記員,負責整理全園飼養動物的譜系資料。
第二十條 動物園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從事業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科研經費,用于飼養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
第二十一條 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野生動物科學普及教育計劃,要設專人負責科普工作,利用各種方式向群眾,特別是向青少年,進行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各項安全設施,加強安全管理,確保游人、管理人員和動物的安全。
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游人的管理,嚴禁游人在動物展區內驚擾動物和大聲喧嘩,閉園后禁止在動物展區進行干擾動物的各種活動。
第二十三條 動物園實行游人購票游覽制度。
第二十四條 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園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完善環衛設施,妥善處理垃圾、排泄物和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 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綠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綠地和園林植物的維護。
第二十六條 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動物園規劃設計要求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未經動物園管理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動物園內設置商業服務網點。
第四章 動物的保護
第二十七條 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野生動物種群發展計劃。動物園間應當密切配合和協作,共同做好瀕危物種的保護繁育研究工作。有條件的動物園應當建立繁育研究基地。
第二十八條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因自然或人為災害受到威脅時,動物園管理機構有責任進行保護和拯救。
第二十九條 動物園飼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要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動物園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部門委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三十條 動物園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需要捕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年底前將本?。ㄗ灾螀^、直轄市)第二年的捕捉計劃審核匯總,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統一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捕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動物產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獲得獵捕證后方可實施獵捕。
第三十一條 動物園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同建設系統以外的單位交換、轉讓、出售、借展、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需要交換、轉讓、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動物園與國外進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進出口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Ⅱ野生動物的交換、展覽、贈送等,涉及進出口邊境口岸的,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大熊貓的進出口需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三條 動物園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市到國內其他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在動物園建設、管理和野生動物特別是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科學普及教育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并可以罰款。
(一)未按資格(質)等級承擔動物園規劃設計或施工的;
?。ǘ]有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動物園建設的;
?。ㄈ┪唇浥鷾噬米愿淖儎游飯@規劃設計方案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管理機構給予警告、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以罰款。
?。ㄒ唬┪唇泟游飯@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在動物園內擺攤設點的;
?。ǘ┥米郧终紕游飯@及其規劃用地的;
?。ㄈ┻`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城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動物園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