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釋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是制定一部法律的宗旨和需要實現的目標。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立法目的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和概括性,主要體現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所謂“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險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產經營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安全生產”一詞中所講的“生產”,是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各種產品的生產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往往都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但是,追求利益絕不能以犧牲從業人員甚至公眾的生命安全為代價。如果不注重安全生產,一旦發生事故,不但給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生產經營單位自身也會遭受重大損失。因此,保證生產安全,首先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責任,這既是對社會負責,也是對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利益負責。同時,國家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也必須運用國家權力,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規定,比如2004年印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10年印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2011年印發了《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2016年印發了《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此外,國務院辦公廳、有關部門也先后印發了一系列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應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其他必要的手段。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體系經歷了不斷完善發展的過程。2002年6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安全生產法》。法律實施以來,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后,根據不同時期安全生產的形勢和任務要求,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了修改。2009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對安全生產法個別條文作出修改;2014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對安全生產法進行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對安全生產法進行第三次修正。制定和修改完善安全生產法,本身就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所謂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導致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處于室內、室外、井下、高空、高溫等不同的環境和場所,使用不同的機器設備和工具,進行采掘、砌筑、切削、沖壓、澆鑄、焊接、切割、裝配、爆破、駕駛、吊裝等不同的作業活動。許多作業活動都存在某些可能會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危險因素。如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各種潛在的危險因素缺乏認識,或者沒有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這種潛在的危險就會造成諸如觸電、淹溺、灼燙、火災、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爆炸、中毒、窒息等導致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因此,保證生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成為生產經營活動中最重要的主題。雖然有些事故還難以做到完全避免,但只要對安全生產高度重視,加大投入,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事故是可防可控的。從我國安全生產的現狀看,由于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經過各方面的努力,近年來安全生產狀況總體上有所好轉,工礦企業各類傷亡事故逐年下降,傷亡人數逐年減少。但是,由于我國正處于快速發展進程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范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屢禁不止等問題仍然較為突出,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局面還未得到根本扭轉,特別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止,安全生產的各方面工作亟須進一步加強。制定并根據形勢任務需要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法,從法律制度上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確立保障安全生產的法定措施,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嚴格貫徹執行,就是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是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始終把安全生產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進一步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發展的代價。通過立法,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重視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最根本的目的還是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其宗旨是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可以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減少職工傷亡,可以減少勞動力的損失;減少財產損失,可以增加企業效益,無疑會促進生產的發展;生產必須安全,是因為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沒有安全就無法生產。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同步,要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只有加強基礎建設,加強責任落實,加強依法監管,全面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持續降低事故總量和傷亡人數,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才能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健康發展,這是安全生產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了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同時考慮到一些行業領域比較特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了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這些領域的安全生產問題作出了特殊的規定。這些行業領域在適用安全生產法的同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其規定。法律的適用范圍,也稱法律的效力范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法律適用的空間效力,即法律適用的地域范圍。總的來說,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適用。按照法律空間效力范圍的普遍原則,是適用于制定它的機關所管轄的全部領域,安全生產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領域。按照我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安全生產法沒有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暫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安全生產立法,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2.法律適用的主體范圍。依照本條規定,本法適用的主體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不論其性質如何、規模大小,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都應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3.法律適用的時間效力,即法律從什么時候開始發生效力和什么時候失效。關于本法的時間效力,附則第119條對本法的生效時間作了規定,即2002年11月1日。截至目前,安全生產法已經過三次修改,每次修改均會對當次修改決定的實施日期作出規定,三次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分別是2009年8月27日、2014年12月1日、2021年9月1日。需要說明的是,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并不影響本法的施行日期,從時間效力上講,安全生產法仍然從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之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都納入本法調整范圍。本法的調整事項,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因此,其適用的范圍限定在生產經營領域。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如臺風和地震引發的自然災害、公共場所集會活動中的安全問題等,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這里講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資源的開采活動,各種產品的加工、制作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法規定。依照本法規定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考慮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較多,有一部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項具有特殊性,需要由專門的部門采取特殊的安全監管措施,對其單獨立法進行規范是必要的。目前,已經有一些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及特殊的安全事項作出規定。如消防安全就屬于特殊的安全事項,消防安全問題由消防法調整;道路、鐵路、水運、空運等交通運輸的安全問題,屬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經營單位也比較特殊,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與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相比有所不同,是在移動中進行的,目前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鐵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專門調整;為保障核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已制定核安全法;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人體健康,已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已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法。除以上法律外,相關領域還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在這些領域中的安全事項,由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調整,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已作出的規定。對于一些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未作規定的,仍然適用本法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除了以上特殊領域安全生產法律的適用規則外,安全生產法的適用還需要與有關法律做好銜接。如礦山安全法對礦山安全生產、勞動法對勞動安全、煤炭法對煤礦安全、建筑法對建筑安全等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些法律的規定與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原則、精神上是一致的,為了減少法律之間不必要的重復,對這些法律中已經作了比較具體規定的事項,安全生產法不再重復,只作出基本規定或原則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和機制的規定。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和機制是立法價值取向和制度構建的重要基礎,并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而發展、充實和完善。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將近年來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中不斷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要求,在法律中予以明確,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安全生產工作的根本遵循。當前,我國工業化、城鎮化持續推進,生產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傳統和新型生產經營方式并存,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交織疊加,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特點仍然比較明顯。針對這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黨中央統攬全局、協調各方,持續推動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取得新進展,特別是2016年12月印發的《關于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出臺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對新時代我國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意見》提出,地方各級黨委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在統攬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同步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研究決定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從這些年的實踐看,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向好的決定性因素。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意見》精神,增加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利于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系統治理,大力提升我國安全生產整體水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安全生產工作的理念不斷發展、豐富和完善。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結合近年來安全生產理念的發展,對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以人為本,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和健康為本。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做到以人為本,就要以尊重職工、愛護職工、維護職工的人身安全為出發點,以消滅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潛在隱患為主要目的。要關心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不斷改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真正做到干工作為了人,干工作依靠人,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作為代價發展經濟。具體來講就是,當人的生命健康與生產經營單位經濟效益、財產保護面臨沖突時,首先應當考慮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考慮經濟效益和財產利益。二是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就是既要讓人民富起來,又要讓人民的安全和健康得到切實保障。發展是安全的基礎和保障,安全是發展的前提和條件。血的教訓表明,諸多事故都是“重發展輕安全、重效益輕安全”種下的苦果。發展理念上的失向、失序、失衡,往往是最大的風險隱患。2020年4月,習近平就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務必把安全生產擺到重要位置,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絕不能只重發展不顧安全。安全發展理念要求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安全生產與速度質量效益的關系,堅持把安全生產放在重要位置,促進區域、行業領域的科學、安全、可持續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換取一時的發展。要自覺堅持安全發展,使經濟社會發展切實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斷增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得到切實保障的基礎上,確保人民群眾平安幸福地享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要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堅持依法依規,綜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標準體系,嚴格安全生產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開展。依照本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這一方針是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總的指導方針,是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1.安全第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在處理保證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各項目標的關系上,要始終把安全特別是從業人員、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實行“安全優先”的原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實現生產經營的其他目標。當安全工作與其他活動發生沖突和矛盾時,其他活動要服從安全,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安全第一,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統帥,沒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預防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撐,綜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據。2.預防為主。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任務和價值所在,是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所謂預防為主,就是要把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放在安全生產工作的首位。對安全生產的管理,主要不是在發生事故后去組織搶救,進行事故調查,找原因、追責任、堵漏洞,而是要謀事在先,尊重科學,探索規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計預防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只要思想重視,預防措施得當,絕大部分事故特別是重大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堅持預防為主,就要堅持培訓教育為主,在提高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減少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努力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受傷害”。只有把安全生產的重點放在建立事故隱患預防體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避免和減少事故,實現安全第一。3.綜合治理。將綜合治理納入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標志著對安全生產的認識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是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具體體現。所謂綜合治理,就是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從發展規劃、行業管理、安全投入、科技進步、經濟政策、教育培訓、安全文化以及責任追究等方面著手,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綜合治理,秉承“安全發展”的理念,從遵循和適應安全生產的規律出發,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多管齊下,并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形成標本兼治、齊抓共管的格局。綜合治理,是一種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管理目標實現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斷健全和完善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才能有效貫徹安全生產方針。4.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2019年11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時講話指出,要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真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成災之前。這一重要論述是對安全生產基本方針的進一步提煉和升華,對安全生產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實踐一再表明,許多事故的發生,都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量變到質變的動態發展過程。因此,從以事故處置為主的被動反應模式向以風險預防為主的主動管控模式轉變,是一種更經濟、更安全、更有效的應急管理策略。具體而言,就是要嚴格安全生產市場準入,經濟社會發展要以安全為前提,嚴防風險演變、隱患升級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比如,地方各級政府、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科學合理確定企業選址和基礎設施建設、居民生活區空間布局;高危項目審批必須把安全生產作為前置條件,國土空間規劃布局、設計、建設、管理等各項工作必須以安全為前提,建立和實施超前防范的制度措施,實行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通過這些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發生。《意見》強調,明確部門監管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厘清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關系,明確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落實到部門工作職責規定中。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在法律中規定“三個必須”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各方面的安全生產責任,健全完善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有利于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建立比較完善的責任體系。“三個必須”原則明確了政府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明確了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各個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所負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同時,“三個必須”原則也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層和管理層的安全管理職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具體到生產經營單位中,就是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都要根據分管的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一定的職責,負擔一定的責任。在厘清責任、分清界限的同時,“三個必須”原則還要求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切實形成監管合力。1.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也是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的直接承擔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生產經營單位承擔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中必須按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比如,應當按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障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等等。生產經營單位既是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建設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產中不容置疑的責任主體,在社會生產中負有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認識到安全生產既是堅持新發展理念的內在要求,也是生產經營單位生存與發展的必然選擇。增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現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物質利益和社會效益的最佳結合。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是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要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2.政府監管責任。政府監管責任是與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聯系十分緊密的責任。按照“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根據本條的規定,安全生產工作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建立這一工作機制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就是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標準,依法依規加強安全生產,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保持安全設施設備的完好有效。2.職工參與,就是通過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廣大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生產意識,職工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3.政府監管,就是要切實履行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職責。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強化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監管、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責。各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4.行業自律,主要是指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要自我約束,一方面各個行業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另一方面行業組織要通過行規行約制約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通過行業間的自律,促使相當一部分生產經營單位能從自身安全生產的需要和保護從業人員生命健康的角度出發,自覺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職責和社會責任。5.社會監督,就是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通過設立舉報電話等形式,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安全生產法律制度體系設計的重要基礎和基本要求。本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本義務作出概括規定,具體的義務在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以及本法有關條款中進一步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依法治理的原則。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要履行的義務。本法是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確立了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基本法律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礦山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等法律,以及特種設備安全法等專門領域的法律。此外,國務院也制定了若干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各地方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一批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對這些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各生產經營單位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加強安全生產,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保持安全設備設施完好有效。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要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帶頭執行現場帶班等制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做好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律經嚴格考核,持證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堅持不安全不生產。搞好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等。1.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崗位責任制的細化,是生產經營單位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綜合各種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在生產中應負的安全責任予以明確,主要包括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中,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各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技術人員和各崗位操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任務、崗位特點,確定其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工作和應負的責任,并與獎懲制度掛鉤。實踐證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生產經營單位,各級領導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切實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規,在認真負責地組織生產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生產安全事故就會減少。反之,就會職責不清,相互推諉,而使安全生產工作無人負責,無法進行,生產安全事故就會不斷發生。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制定的,指引和約束人們在安全生產方面行為的制度,是安全生產的行為準則。其作用是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建立和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組織生產過程和進行生產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法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健全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不重視安全生產,尤其是不重視規章制度建設,有的甚至沒有規章制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極易出現生產安全事故,因此,本法強調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四、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安全發展的前提,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安全生產投入總體上包括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等方面的投入。安全生產條件,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設施、設備、場所、環境等“硬件”方面的條件,這些條件是與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相配套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大投入保障力度,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物質技術條件,其作業場所和各項生產經營的設施、設備、器材和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等方面,都必須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了實現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要做出一切努力,包括硬件設施,如為工人配備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還包括軟件方面,如安全生產教育、崗位培訓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行業的安全規程、規范和有關國家標準中,針對不同行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及潛在的危險因素,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達到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對國家的這些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達不到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基礎上,還要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從根本上促進安全生產水平的提升。1.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系統化和法制化,強化風險管控和過程控制,注重績效管理和持續改進,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律,代表了現代安全管理的發展方向,是現代安全管理思想與我國傳統安全管理方法、生產經營單位具體實際的有機結合,能有效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從而推動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持續穩定好轉。2014年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經過多年推動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已成為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重要抓手,應當把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作為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的重要手段之一進行全面推廣。安全生產標準化包含安全目標、組織機構和人員、安全責任體系、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隊伍建設、生產設備設施、科技創新與信息化、作業管理、隱患排查和治理、危險源辨識與風險控制、安全文化、應急救援、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等方面,目的是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2.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加強信息化建設是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增強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工作時效性的重要保障。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是安全生產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為各項安全管理提供技術保障。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生產經營管理模式多樣化,安全設施設備日益復雜,相關數據信息急劇增加,在這些因素作用下,安全管理工作任務變得日益繁重。因此,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通信、大數據和互聯網等科技手段服務于安全生產工作,建立穩定、高效、可靠的信息化支撐體系,有助于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全面掌握安全生產動態,有效管控安全風險,及時發現并處置事故隱患,提升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切實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加強信息化建設,能為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平臺及時匯集和提供安全生產的基礎數據,通過覆蓋全面的信息平臺實現安全生產基礎信息規范完整、動態信息隨時調取、執法過程便捷可溯、應急處置快捷可視、事故規律科學可循,全面提升安全生產信息化水平。按照《意見》要求,企業要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針對高危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和崗位,建立分級管控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分級和排查治理標準。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的主要要求包括:一是堅持關口前移,超前辨識預判崗位、企業、區域安全風險,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采取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確定安全風險等級,通過實施制度、技術、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類安全風險;二是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加強過程管控,完善技術支撐、智能化管控、第三方專業化服務的保障措施,通過構建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閉環管理制度,強化監管執法,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防患未然;三是強化事后處置,及時、科學、有效應對各類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事故傷亡人數、降低損害程度。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增加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規定,主要目的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工作要求,堅持把安全風險管控挺在隱患前面,把隱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實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自辨自控、隱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領導有力、部門監管有效、企業責任落實、社會參與有序的工作格局。近年來,我國經濟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加快,以平臺經濟為代表的新興行業領域快速發展,新興產業大量涌現,經濟活動日益多元化,新興行業領域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社會充分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活動涉及多專業、多領域交叉,部分行業領域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模式。隨著新情況、新問題、新業態大量出現,“認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問題突出,一些新興行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技術標準還不健全,特別是部分平臺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和從業人員安全權益保障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能力薄弱等問題也較為突出,一些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存在監管盲區,存在大量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此次修改增加規定“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就是要督促平臺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統籌發展與安全,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義務,從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安全培訓、安全投入等方面進行規范,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始終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責任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其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生產經營單位的所有人員都應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工作的主要決策者和決定者,只有主要負責人真正做到全面負責,才能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作為分管領域的直接領導人員,應當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本條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根據《意見》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對于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實際控制人,通常指雖不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也是企業實際控制人。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實際控制人,他們對企業的重大事項有最終的決策權。其他負責人是指主要負責人以外的有關負責人員,比如生產經營單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職等人員。1.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例如,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生產經營事項應由董事會決策的,那么董事長是主要負責人,個人投資生產經營單位的投資人是主要負責人。2.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日常活動的決策人。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業,特別是一些特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為一人,他不負責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通常是在異地。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全面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團董事長,而是總經理或者其他人。還有一些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設法定代表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生產經營負責人。3.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因生病、學習等情況不能主持全面領導工作)時,將由其授權或者委托的副職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責任時,將長期缺位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作為責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難以執行,只能追究其授權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工作是生產經營單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必須要由“一把手”統一領導,統籌協調,負全面責任。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強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安排其他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還可能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不僅是對本單位的責任,也是對社會的責任。按照本法第21條和第23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職責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證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等。主要負責人因不履行上述職責或者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了主要負責人外,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認真抓好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貫徹落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或者負責的部門擔負直接領導責任;制定分管領域或者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并抓好落實;經常組織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處理;注重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定期組織分管部門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規章制度做好本單位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比如,很多企業都有管生產的副總經理,但是副總經理不能只抓生產,不顧安全,應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否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從業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按照憲法、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應當受到勞動保護,同時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安全生產義務。這是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方面。本法對從業人員應當享有的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履行安全生產的義務在總則作了規定,并在分則中專章作出具體規定。本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和被派遣勞動者。根據本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保障,關系到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對此都給予高度重視,通過立法予以保障。本法作為安全生產的專門法,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包括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被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包括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控告;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對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及時獲得救治和賠償的權利,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并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行使上述權利,而對從業人員進行處分或者作出其他不利于從業人員的決定。根據本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從業人員在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以自己的行為保證安全生產的義務。主要包括: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只有每一名從業人員都認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才能有保證。實踐中,許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都是由于從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不遵守規章制度造成的。因此,從業人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是生產經營單位能夠真正做到安全生產的非常重要的因素。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是職工權益的重要內容,工會通過各種形式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暢通職工民主表達渠道,是工會職責的應有之義。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生產經營單位事關職工人身安全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權進行監督。按照《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組織有權監督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督促企業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和政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根據本法的規定,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可以表現在以下方面: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直接涉及職工的人身安全,因此職工有權參加對本單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由工會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可以使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和更有效的行使。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好這方面的職責。工會是勞動者利益的代表,是職工利益的表達者和維護者。表達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是工會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依照本法和工會法、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工會在維護職工安全生產方面權益的主要職責與工會的監督職責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情權;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建議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對侵害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交涉,要求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等。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安全生產方面替職工說話,為職工辦事,認真履行自己在保障職工生產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的職責。工會作為職工維權的第一知情人、第一責任人和第一實施人,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文件和檔案管理、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修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等管理制度。根據本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上述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并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規劃、設施能力建設和風險評估論證機制的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做到關口前移,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產業規劃布局等源頭強化預防措施,加大生產安全事故預防的縱深性和有效性,做到防患未然。本條明確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監管能力建設,強調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強調源頭防范、把好安全生產“準入關”的要求。安全生產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比較全面長遠的安全生產發展計劃,是對未來整體性、長期性、基本性問題的考量,設計未來整套行動的方案,具有綜合性、系統性、時間性、強制性等特點。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務院于2011年發布了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2017年發布了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統籌安排和指導全國或某一地區的社會、經濟、文化建設工作。2021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在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一章中對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提出了具體要求。各級政府對所制定的安全生產規劃要組織實施,予以落實。根據本條的規定,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2019年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提出,國土空間規劃是國家空間發展的指南、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國土空間規劃綜合考慮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安全生產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主要是指安全生產規劃中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的內容應當與其相銜接,例如安全生產規劃中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園區、港區建設,化工產業布局等要求,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保證從規劃初期就充分考慮科學布局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等方面要求。同時,也要求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當考慮安全生產因素。安全生產工作是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本次修改增加了第2款,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領導責任,就必須從“硬件”和“軟件”兩方面入手,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1.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堅持從制度、體制、機制等方面入手,優化升級監管手段,加強安全生產執法能力建設,推進安全科技創新,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健全責任考核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同時,要加強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礎設施安全配置標準,提升建筑、交通、管網、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質量、安全標準和管理水平,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城市生命線工程等一批安全基礎工程,加強安全基礎建設的檢測維護。2.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分區分類加強安全監管執法,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底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要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的執法人員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強化履職盡責,努力提升業務素質和行政執法能力,敢于動真碰硬,精準執法,杜絕監管執法中的“寬松軟”現象,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大組織領導、政策支持、經費保障力度,關心關愛安全監管人員,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提升安全監管隊伍職業榮譽感。3.所需經費保障列入本級預算。預算是指經批準核定的一定時期內國家財政收支的預計,它是國家基本的財政計劃,是國民經濟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預算法規定,政府的全部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能力建設是各級人民政府承擔的重要職責,相關經費來源于政府財政收入,因此應當列入本級預算予以安排和保障。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新行業、新領域、新業態不斷涌現,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中潛藏著許多新的安全風險,但部分安全風險由于各種原因并沒有被準確識別或者納入管控范圍。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項目建設初期把關不嚴、風險管控不力等問題。《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科學合理確定企業選址和基礎設施建設、居民生活區空間布局。此次修改增加第3款,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風險管控方面有著共同的、相似的要求,通過統籌管理,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能夠將相鄰或者相似的安全風險管控力量進行整合,形成管控合力,節約管控成本,提升管控效能,提高安全風險管控能力和水平。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可以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編制應急聯動方案、組建區域通信聯絡和應急響應機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交叉檢查、開展聯合應急救援演練和應急調度測試等方式,推動地區、行業間的信息資源共享,打破傳統的區域、行業分割壁壘。第九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等功能區在安全生產方面職責的規定。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和監督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的法定職責;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是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必然要求。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按照政府職能轉變要求,政府不應干預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但安全生產作為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環節,與可以由市場調節的其他環節和要素不一樣,其直接關系到從業人員的生命,也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必須要由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來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認識到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認真研究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要加強對事故預防工作的領導,按規定對危險性大、職業危害嚴重及重點項目的建設把好審批立項關,對威脅公眾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設施、場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要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安全生產意識等。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安全生產工作涉及的行業領域廣、監管部門多,組織任務重、協調難度大,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目前的主要做法是成立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2003年,國務院成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國務院副總理擔任;目前全國各地均已成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多數由政府主要領導任安委會主任,對于指導推動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安委會的主要職責是:加強組織領導,研究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各有關部門單位切實履行職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加強統籌協調,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政策措施,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3.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本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所屬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負有領導、支持和督促的責任。4.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問題,如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的問題,淘汰安全隱患較多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問題,對重大安全事故的搶救組織工作及事故的調查處理問題等,僅靠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自身還難以解決,需要通過安全生產委員會等協調議事機構統籌協調,依法解決。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等功能區的職責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我國政府管理的末端觸角。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的有力實施,在縣鄉基層廣泛分布著大量中小企業,其中不乏從事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部分企業規模較小、安全基礎薄弱、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安全管理水平低下,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熟悉本地情況,通過加強其安全監管能力,積極探索優化基層監管執法模式,能夠直接發揮屬地管理優勢。目前,許多省市都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并在工作機構、人員等方面摸索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2.開發區等功能區。近年來,我國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發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業,形成了專業化、集群化產業發展結構,推動了經濟快速發展。但是部分功能區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仍存在監管體制不健全、條塊交叉、職責不清、責任不落實等問題,一些開發區、工業園區受到投資結構、管理模式等方面影響,政企不分、監管力量薄弱甚至缺位等問題突出,導致這些功能區成為隱患集中區、政府監管盲區和事故多發區,發生了一些生產安全特別重大事故,如2014年8月發生的江蘇蘇州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事故當日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傷;2015年8月12日發生的天津濱海新區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這些事故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為了解決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不清的問題,《意見》要求,完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以及港區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適應我國各類功能區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職責,有利于解決功能區行業、屬地監管責任不清晰、不明確等安全監管問題。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等功能區的職責。本次修改在完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等功能區監管體制,以及有關機構建設和職責方面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具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監管力量建設;二是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上述規定盡量考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的不同特點和監管體制現實,比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是對本行政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負責的區域范圍不是行政區域,所以要求其對管理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監督檢查。同時,考慮到近年來各地行政監管和執法改革實際,上述單位中有的是協助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有的是根據授權可以直接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比如一些地區的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已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接受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或者授權實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既可以在權限范圍內成立新的工作機構,也可以指定或者授權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功能區的安全監管工作,強化并落實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的安全監管責任。第十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是安全生產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是對我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的部門,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在加強行業、領域監督管理的基礎上,此次修改對新興行業、領域監管職責不明確時的處理原則,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相互配合等義務作了規定,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的內容。為適應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需要,安全生產法中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表述經過了變化發展的過程。2002年安全生產法頒布時,法律規定的“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是指當時由國家經貿委負責管理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三定”方案),規定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三定”方案明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加強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2014年修改安全生產法,將“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此后各地方也陸續成立了應急管理廳(局),原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等職能,也相應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適應這一改革需要,此次修改把安全生產法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本法規定以及應急管理部門的“三定”方案,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職能。應急管理部門承擔的綜合監管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二是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對工礦商貿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主要是直接監督管理的行業,比如冶金、有色、建材、輕工、紡織、機械、煙草、商貿這八大行業,還有危化品、煙花爆竹等。具體的監管形式包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批;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除應急管理部門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本部門“三定”方案,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這就是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僅僅是應急管理部門的職責,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也承擔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例如,交通運輸部門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水利部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工程驗收等有關工作;民航部門負責管理民用航空安全,組織調查處理民用航空飛行事故、地面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負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發布等。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在原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基礎上,突出強調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部門,主要是考慮到這些部門負責監管的安全生產工作具有較強的行業特征,長期以來形成了較為完整和成熟的監督管理體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部門職責規定,目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主要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職責是比較明確的。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出現的一些新興行業、領域性質比較特殊、情況比較復雜,在安全生產監管上可能涉及多個部門。比如,平臺經濟中的外賣行業,涉及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網絡安全等多個領域;一些綜合性較強的新型農家樂,涉及旅游、餐飲、農業農村等多個領域。按照現有的規定,這些新興的行業、領域可能一時難以歸入某個具體的部門進行專門監管。為防止部門之間互相推責而形成監管盲區,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確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確定牽頭的監督管理部門。因此,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需要人民政府組織對這些行業、領域涉及的安全問題進行分析和判斷,對應到現有的最為接近的行業、領域,并歸口到相應的部門進行監督管理。通過一段時間的監督管理實踐,監管模式和措施比較成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及時組織對有關部門的職責作出調整,將這些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納入相應監督管理部門法定的常態化監管。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是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職責開展執法工作,因此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此次修改,增加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間的工作機制和要求,即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的規定。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是國家應當承擔的責任。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科學、合理地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標準,生產作業、施工的工藝安全標準,安全設備、設施、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產品安全標準等。確保這些標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執行,是國家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重要方面。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我國對于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視。根據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的職責規定,成員單位的職責中多數都有制定相關標準的內容。例如,應急管理部負責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并組織實施;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水利部負責制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在我國批準加入的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有關公約中,也有這方面的規定。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中就明確規定,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制定相關的法律或條例,以保證本公約各項規定的實施;依此“制定的法律或條例可規定通過技術標準”等適當方法以保證其具體實施。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這里講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標準化法的規定。2017年修訂后的《標準化法》第10條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按照現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標準化法同時還規定,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對安全生產規律的認識不斷深化,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手段不斷完善和進步。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可以采用更先進、更安全的設施、設備、工具和工藝方法,以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由于生產經營活動中大量新產品、新材料和新工藝的使用,也可能產生新的安全問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制定新的標準或者對原有的標準進行修訂,以適應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標準化法對標準的修訂和廢止工作提出了要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其制定的標準進行復審。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經過復審,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2015年,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將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由6類整合精簡為4類,分別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按照上述改革方案要求,2017年修訂后的標準化法對標準進行了重新分類,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上述標準分類和執行要求是針對一般情況作出的規定。考慮到一些領域的標準比較特殊,歷史上形成的標準管理模式需要沿用,《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和修改后的標準化法作了銜接性規定。比如,《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法律法規對標準制定另有規定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醫藥衛生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安全生產、公安、稅務標準暫按現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軍工領域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2017年修訂后的《標準化法》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的“國務院決定”就是指《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決定。目前,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共3500項左右,其中行業標準有2500項左右,這些行業標準對規范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還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應當說,在安全生產標準模式管理等方面,修訂后的標準化法與本法作了較好的銜接,也就是安全生產方面的標準暫時按照現有模式進行管理。本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根據以上情況,這一規定符合《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和修訂后的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計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準發布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強制性國家標準是經濟社會活動的重要技術依據,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基礎性、引領性、戰略性作用。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科學、合理地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確保這些標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執行,是國家履行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職責的重要方式和手段。2017年修訂后的標準化法規定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在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提出、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發布及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中的職責,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和法律法規及部門職責規定,結合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工作的實際,此次修改增加了本條規定。根據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國家建立以強制性標準為主體、推薦性標準為補充的安全生產標準體系。根據安全生產執法結果、事故原因分析和新工藝技術裝備應用等情況,及時制修訂相關技術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協會、企業率先制定新產品新工藝、新業態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支持企業制定高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安全生產標準。建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安全生產標準的對標銜接機制。修訂后的標準化法,進一步理順了我國標準管理體系,明確以標準作為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中統一的技術要求。根據《意見》要求,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立項計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起草、審查、實施和監督執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及時立項編號、對外通報、批準并發布。本條修改落實《意見》要求和機構改革精神,并與修訂后的標準化法相銜接,進一步明確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國家強制性標準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標準起草。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二是立項計劃。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計劃。三是批準發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準發布工作。四是監督檢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生產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有廣大職工和社會公眾的積極主動參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大力開展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使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廣大職工和公眾所熟悉。我國歷來十分重視安全生產的宣傳和教育工作。1980年6月,經國務院批準,在全國開展安全生產月,并確定今后每年6月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全國安全生產月”從1980年一直持續到1984年,通過宣傳教育工作,使安全意識深入人心。1985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暫停,但各地區、各部門針對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活動。2002年,中共中央宣傳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結合當時安全生產工作的形勢,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確定從2002年開始,每年6月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通過對典型事故和身邊事故案例進行剖析等形式,增強企業自我防范意識和自主保護能力,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生,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據近些年安全生產規劃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鼓勵主流媒體開辦安全生產節目、欄目,加大安全生產公益宣傳知識技能培訓、案例警示教育等工作力度;加強微博、微信和客戶端建設,形成新媒體傳播模式;推動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融合發展,構建以“傳媒云集市、信息高速路、衛星互聯網”為標志的安全生產新聞宣傳渠道;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萬里行”等宣傳活動;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專業人才成長規劃加強新聞發言人、安全生產理論專家、通訊員和社會監督員等隊伍建設;加強輿論引導,堅持正確輿論導向,規范網上信息傳播技術,建立重特大事故輿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響應機制。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安全文化產品創作和推廣;廣泛開展面向群眾的安全教育活動,推動安全知識、安全常識進企業、進學校、進機關、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推動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安全發展示范城市等建設;強化汽車站、火車站、大型廣場、大型商場、重點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的安全文化建設;創新安全文化服務設施運行機制,推動安全文化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安全生產不僅與生產經營單位及職工有關,而且是全社會都應當關注和重視的問題。根據本條規定,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的主要目的,是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通過宣傳和教育,充分發揮職工和公眾的監督作用,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依法行政的情況,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保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真正落到實處,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同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針對不同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對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在內的全體職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和推動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群眾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做到管理人員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不違章作業,人人增強安全生產意識,加強自我保護,盡可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十四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本條是關于協會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內容的規定。隨著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行政機關的一些職責逐步分離給協會組織承擔;協會組織逐步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真正成為為行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主體。因此安全生產有關的協會組織應當立足“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責定位,在促進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協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依據其成員共同制定的章程體現其組織職能,維護本行業企業的權益,規范市場行為,增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協會組織的主要功能主要體現在:一是協調職能。協會組織作為行業整體的代表,能利用行業整體實力較好地處理和協調各類關系,從而減少單個企業的運作成本,提高效率。二是服務職能。協會組織為會員單位、政府等機構提供各種市場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詢與服務,協調與仲裁貿易糾紛,舉辦產品信息發布和展銷,進行業務培訓等。三是監督職能。對本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等進行嚴格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根據本條的規定,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一方面要做好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另一方面要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第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為了使企業適合安全生產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對有關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性能的檢測、檢驗或者認證,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培訓等。這些技術、管理方面的服務往往需要由專業的機構提供。為了保證有關安全性評價、檢測、檢驗或者認證等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要求承擔相關工作的機構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中立性。因此,這些工作應當由既獨立于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又獨立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三方機構承擔。同時,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許多工作,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需要由具有專門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員來完成。而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缺少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希望能從有關機構聘請到專業人員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為了適應安全生產工作對有關服務、管理的需求,規范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的執業行為,完善安全生產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本條對有關安全生產服務機構作了專門規定。從事專業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設立條件,其人員也要有一定的資質條件,以保證能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專業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可以申請專業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并在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安全生產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應當遵守公開、公正、誠信和自愿的原則,按照政府指導價或者行業自律價,與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執業準則,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提供有關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認證、咨詢、培訓、管理等服務。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服務機構有自主選擇權。有關政府部門不得強令生產經營單位接受其指定機構的服務。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后,從事安全生產服務機構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在委托范圍之內,受托機構的一切行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相關機構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屬于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管理的一種方式,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本身沒有任何影響,其安全生產責任并不因為委托相關機構就減輕或者免除。因此本條第2款特別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機構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種多樣,但大多數情況都是因為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程、規范等人為因素造成的。例如,生產經營活動的作業場所不符合保證安全生產的規定;設施、設備、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缺陷;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職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勞動組織不合理;管理人員違章指揮;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等。鑒于生產安全事故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嚴重的損害,對人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必須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為此,本條明確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包括政務處分和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是對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等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給予的制裁性處理。按照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有關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在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必須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對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單位責任者的責任,也要查清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是否有違法審批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特別是要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項目審批、行政許可、監管執法中的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政務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了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擴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罰款適用的范圍,并加大了罰款的力度。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他人財產損失的,生產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主要包括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兩方面的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刑事責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作業罪等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責任。本法“法律責任”一章對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事故后果的,明確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為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2001年,國務院公布了《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明確規定對于特大火災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等特大安全事故,除了對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可以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外,對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本地區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負責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的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2010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強化了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方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明確規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履職不到位、阻撓干涉監管執法或事故調查處理等五種情形將受到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責任。《意見》也明確要求,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嚴格安全生產履職績效考核和失職責任追究;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安全生產責任制,日常工作依責盡職、發生事故依責追究。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推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性制度。此次修改根據黨中央要求和新的形勢任務需要,增加了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的規定。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需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梳理、編制權責清單,全面履行核心職能,切實發揮權責清單的基礎性制度作用,加快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協同合作、運轉高效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開展權責清單編制工作,要充分發揮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作用,強化協作配合和統籌協調,確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步調一致、協調統一,按時間進度、高質量完成編制工作。在具體組織編制過程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既要做好基礎清單編制工作,也要提前謀劃規范權責事項、公開權責清單等后續工作。要準確把握權責清單編制的重點,全面梳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權責事項,做到無死角、盲區,確保清單全面準確。要充分發揮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的作用,一方面,是確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行使公權力,推動實現依法用權、依法履職、依法追責;另一方面,通過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安全生產有關監督管理行為的社會公信力。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本條是關于國家鼓勵和支持提高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水平的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點,是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加強對安全生產先進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學技術保障安全生產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只有在生產經營實踐中得到推廣應用,才能發揮保障生產安全的實際作用。因此,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的研究,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生產安全事故雖然有意外性、偶然性和突發性,但它也有一定的規律。要達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目的,就要努力去發現這種規律,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因此,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的研究工作,針對各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對安全高效的設備、工具、工藝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研究開發,加強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特別是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推動工業機器人、智能裝備在危險工序和環節廣泛應用,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合理確定生產一線用工。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從資金、稅收、人才等多方面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理論和政策研究,運用大數據技術開展安全生產規律性、關聯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產決策科學化水平。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努力采用保障生產安全的先進技術;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技術的推廣應用。例如,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要求礦山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力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等技術裝備;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系統等。因此,國家要大力推廣保障安全生產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的應用以及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防護水平。第十九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本條是關于對在安全生產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為了保證生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安全生產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國家應當給予獎勵,通過彰顯他們的先進事跡,在全社會樹立榜樣,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推動安全生產工作。根據本條規定,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由國家給予獎勵:(一)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例如,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發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機器、設備、工具;或者對原有的機器、設備、工具做了改進,顯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進了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改進了工藝方法,大大減少了作業中的危險性;或者發明了更為安全有效的防護用品等,使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條件顯著提高的,都應當給予獎勵。(二)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例如,及時發現、消除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止了重大事故的發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事故預防、控制方法等。(三)參加搶險救護取得顯著成績的。在事故的搶險救護工作中盡職盡責、見義勇為、不怕犧牲、不畏艱險,為搶救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作出重要貢獻的。給予獎勵的主體可以是各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受獎勵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獎勵的方式可以是榮譽獎勵,比如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者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頒發獎狀、獎旗,記功、通令嘉獎等;也可以是物質獎勵,如發給獎金,獎勵住房等實物;也可以采取對相關人員提職、晉級獎勵等方式。這些獎勵方式,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共同實施。除了國家層面的獎勵外,生產經營單位也應當按照本單位內部的獎懲制度,對在安全生產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