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工信廳安全函〔2023〕337 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工信廳安全函〔2023〕33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為準確判定、及時整改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1日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或超過有效期限,安全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
二、未建立安全管理機構、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四、超過許可數量或品種、超過規定時間作業、超過規定儲存量、超過定員人數組織生產經營的。
五、管理嚴重缺失、安全防護及控制保護設施失效可能導致本單元或更大范圍安全失控的。
六、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且構成重大風險的。
七、未經設計擅自改變危險性建(構)筑物用途從事危險性作業的。
八、危險工(庫)房防爆、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的。
九、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設備、工藝的;民爆專用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擅自更改、改變用途的。
十、新研制的民爆專用設備未履行規定程序即投入生產使用的。
十一、危險性建(構)筑物內部距離或外部距離不能滿足GB50089要求的。
十二、庫房和倉庫儲存性質不明危險品或同庫存儲危險品不符合GB50089規定的。
十三、利用現場混裝炸藥地面站設備設施生產包裝型工業炸藥的。
十四、生產區、總庫區和危險品建筑物未經過具有專業甲級(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綜合甲級設計資質單位設計的。
十五、新改擴建項目未經主管部門組織設計安全審查(或設計評審)、未經試生產運行或未經過驗收即投入正式生產的。
十六、未履行規定程序要求擅自銷爆拆除民爆生產線、設備設施的,或報廢半年后仍未實施銷爆處理的。
十七、未建立和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
十八、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明確的其他屬于重大安全隱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