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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規程

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規程

Codes of emergent management for food poisoning at entry-exit port

目次

前言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均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祁軍、李旭、劉振宇、魏永新、王蕾、郭秀華。

本標準系首次發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

 

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的應急處理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口岸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涉及食物中毒的調查與處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4789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所有部分)

GB/T 5009  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理化部分(所有部分)

GB 14938  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

3  準備

3.1  人員

通過食物中毒相關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的檢驗檢疫人員2人以上。

3.2  文書

《口岸食物中毒報告登記表》、《口岸食物中毒個案調查登記表》、《口岸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表》、現場監督筆錄、調查筆錄、衛生監督意見書、采樣單、行政控制決定書、封條及《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食品衛生法》、《國境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規程》、常見食物中毒種類等工具書。

3.3  采樣工具

供采集食品的刀、剪、鑷、吸管及盛放食品的無菌容器、塑料袋,供涂抹用的滅菌生理鹽水、棉拭子若干,供采便用的采便管、運送培養基各20支。供采集吐瀉物的無菌平皿、采樣棉球各10支、供采血用的一次性注射器\滅菌試管各10支、75%的酒精、酒精燈、記號筆等。

3.4  防護用品

白大衣或隔離衣、帽、口罩、手套等。

3.5  快速檢測

pH試紙1包、有機磷農藥試紙等。

3.6  取證工具準備

錄音機、照相機、攝像機等。

3.7  交通工具

調查處理車輛,保證2h內趕到現場。

3.8  其他用品

溫度計、計算器、相關急救藥品、消毒藥品、試劑、器材。

4  程序

4.1  接報與初報

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出入境口岸范圍內發生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治療單位的報告后,應急處理人員應立即攜帶相關文件、器材、器械,趕到現場,進行初步核實,按附錄A的規定進行調查并填寫相關記錄,同時向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上級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檢驗檢疫機構對發生在口岸管轄范圍內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應實施緊急報告制度。報告按照《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上報。

4.2  現場處理措施

檢驗檢疫機構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報告后,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措施:

——組織并協助醫療機構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對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組織進行現場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填寫相關記錄遵照附錄B的規定進行,并報告上級檢驗檢疫機構。

——發現中毒范圍超出口岸轄區范圍時,應及時通知相關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向上級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在整個調查與控制過程中,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向上級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事件進展并根據指示繼續開展工作。

4.3  檢驗

4.3.1  采樣

4.3.1.1  樣品種類

4.3.1.1.1  食品:首先采取剩余食品,無剩余食品時,采食品包裝或用滅菌的生理鹽水洗滌盛過食品的容器取洗液,必要時采半成品或原料。

4.3.1.1.2  涂抹:包括刀、墩、容器、冰箱、水池下水道口等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可疑中毒食品的物品,也可用刀刮物品表面取樣。

4.3.1.1.3  大便:應用采便管采祥。

4.3.1.1.4  嘔吐物:取嘔吐物或洗胃液,嘔吐物已處理掉時涂抹被嘔吐物污染的物品。

4.3.1.1.5  血液:懷疑細菌性食物中毒時采急性期(3d)和恢復期(2W~4W)靜脈血3mL,同時采正常對照。

4.3.1.1.6  食品加工人員帶菌采樣:采便、涂抹手、鼻、咽和有感染灶的皮膚等。

4.3.1.1.7  特殊采樣:如懷疑化學性中毒時應采血液和尿液。

4.3.1.2  采樣注意事項

4.3.1.2.1  食物中毒采樣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進行,采樣量不受常規數量的限制。

4.3.1.2.2  細菌性食物中毒應無菌采樣,化學性食物中毒的采樣容器應徹底洗刷干凈。

4.3.1.2.3  采樣記錄要詳細,應標明樣品名稱、來源、建議檢驗項目。

4.3.1.2.4  對規模較大的食物中毒事件應采集10~20名具有典型臨床癥狀病人的檢驗樣品,同時應采集部分具有相同進食史但未發病的同類樣品作為對照。

4.3.1.2.5  應在適宜的保存溫度和條件下,最遲不超過4 h送往實驗室檢驗。不能及時送樣的應在現場對樣品進行冷藏。

4.3.2  實驗室檢驗

實驗室收到送檢樣品后根據中毒病人臨床和流行病學資料分析,盡快推斷致病因素的性質和中毒原因確定檢驗項目,立即開始檢驗,并及時出具檢驗報告,特殊情況需延長出具檢驗報告時限的,應報上級檢驗檢疫機構決定。檢驗方法按照GB/T 4789GB/T 5009的規定執行。

5  結果判定

5.1  根據病人的潛伏期和臨床癥狀、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實驗室檢驗結果,遵照GB 14938和衛生部《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判定。

5.2  由負責調查處理的檢驗檢疫人員提出是否為食物中毒的初步判定意見,報上級檢驗檢疫機構確認。

6  處置

對封存的食品及食品用工具、用具,應在封存之日起5 d內完成實驗室檢驗或衛生學評價工作,并根據檢驗結果或評價結論做出處理決定:

——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或監督銷毀;

——未被污染的食品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

——需延長封存期限的,應做出延長控制期限的決定。

7  總結報告

7.1  原因分析

7.1.1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資料、病人的潛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現及實驗室檢驗結果,綜合判定分析食物中毒的病因。

7.1.2  根據衛生學調查資料,綜合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發生的原因,包括中毒食品及其來源、產生中毒食物的原因及其環節、食用中毒食品的時間及地點等。

7.2  調查報告

出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發生的食物中毒及時進行總結,按照附錄C的規定填寫相關記錄,并撰寫調查報告報上級檢驗檢疫機構。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食物中毒概況、經過、現場調查、衛生監測、檢查結果、原因分析、結論、處理經過、效果與存在問題、建議等。

7.3  歸檔

資料整理歸檔。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口岸食物中毒報告登記表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口岸食物中毒個案調查登記表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口岸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表







【發布日期】20061110

【實施日期】200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