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處懸吊作業安全生產規定
北京市高處懸吊作業安全生產規定
京安監發〔2009〕53號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員會、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有效控制和減少本市高處懸吊作業生產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高處懸吊作業安全生產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轄區實際工作貫徹落實。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高處懸吊作業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高處墜落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外墻清洗、廣告設施維護、空調設備安裝等高處懸吊作業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高處懸吊作業是指在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通過懸吊設備或裝置進行的作業。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與高處懸吊作業相關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九條 從事高處懸吊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的特種作業類別,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登高架設作業或者制冷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教育培訓工作情況進行記錄,記錄至少保存1年。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租賃懸吊設備時,應當租賃具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的懸吊設備,并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企業的懸吊作業設備和裝置實施嚴格的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依法進行定期檢測。
檢測情況應當做好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高處懸吊作業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承攬項目前,應當對項目情況進行考察。在確定承攬項目后,應研究制定書面施工方案,并作為施工檔案材料保存。生產經營單位要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并簽字,對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負責。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將有關材料報發包人備案,備案材料包括:高處懸吊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復印件、施工方案等。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說明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如實告知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施工作業現場,應當配備安全檢查人員,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和施工過程的安全監控。對檢查或監控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應當立即處理和糾正,并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記錄至少保存1年。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其作業下方設置警戒線,在醒目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并設專人看守,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預案應當明確應急救援組織、救援人員、救援程序、緊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記錄至少保存1年。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
第三章 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在發包外墻清洗、廣告設施維護工程或選用空調設備安裝企業時,應當查看其安全生產制度文件及高處懸吊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證書,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在發包項目時,應當與生產經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管理的職責分工;
(二)安全管理內容;
(三)應急救援的職責分工、程序以及各自的義務;
(四)其它需要明確的安全事項。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問題或隱患時,應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與高處懸吊作業相關的生產經營行為和設備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筑、裝修裝飾、電子、清洗、廣告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文件,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國家、地方和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高處懸吊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外墻清洗,指對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外墻、內墻的清潔、維護、粉飾等。
(二)廣告設施維護,指對燈箱、霓虹燈、路牌、電子顯示屏(牌)等戶外廣告的清潔、保養、維護等。
(三)空調設備安裝,指民用分體空調外掛設備的安裝、拆除、維護等。
(四)外墻清洗、廣告設施維護的發包人,指具有外墻清洗、廣告設施維護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產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
空調設備安裝的發包人,指具有空調設備安裝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安裝價款能力的空調銷售單位。
(五)高處懸吊設備,指擦窗機、吊籃、單人吊具等。
第三十條 其它生產經營單位的高處作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