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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基礎管理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排查內容排查依據檢查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附件
(一)安全領導能力
11.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2.安全生產目標應滿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和實施
(2)符合或嚴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制定量化的安全生產工作指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標準 2.1


21.應將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分解到各級組織(包括各個管理部門、車間、班組),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2.企業及各個管理部門、車間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3.應定期考核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標準 2.1


3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應每天作出安全承諾并向社會公告。《應急管理部關于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通知》(應急〔2018〕74 號)


4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嚴格履行其法定的安全生產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5企業負責人應每季度至少參加 1 次班組安全活動,車
間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每月至少參加 2 次班組安全活動,并在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上簽字。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標準 5.6
企業負責人每季度暫時還未簽字
6企業應制定領導干部帶班制度并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應參加領導干部帶班,其他分管負責人要輪流帶班;生產車間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員參加的車間值班制度并嚴格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 號


7企業廠級、車間級負責人應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評價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標準 3.2


8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應按安全生產責任制
要求履行在崗在位在職責。




9企業應由相應級別的負責人組織并參加綜合性或專業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及治理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標準 11.2


10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并通過體系評審、持續改進等措施保證有效運行。



11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制定月度個人安全行動計劃,并對安全行動計劃履行情況進行考核。



12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了解安全生產狀況,研究重大問題,并督促落實情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標準 2.3


13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
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
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1 號)第十六條



141.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 50 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要具備化工或安全管理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 2 年以上經歷;
3.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第一章第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1 號)第六條



151.企業應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2.企業應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
臺賬,載明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 號)


16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員工繳納保險費。《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
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  號)第二十九條



17企業應建立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機制,對“三違”行為進行檢查處置。



18企業應建立異常工況下應急處理的授權決策機制。



19企業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力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0 號)第四條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
1企業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應明確各級管理部門及基層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和考核標準。
2.應明確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一線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等所有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和考核標準。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7〕29 號)第三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2.3



2企業應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安全
生產年度培訓計劃,對所有崗位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教育培訓,如實記錄相關教育培訓情況等。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7〕29 號)第五、七條


3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管理。《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7〕29號)第六條


4當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企業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修訂安全生產責任制。《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4.3


(三)安全教育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
1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三條


2企業應根據培訓需求調查編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按計劃實施。《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5.1


3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二十二條


4企業應對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5.1


51.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每年再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九條



6企業應對新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實習人員等)進行廠、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十一、十二條



7新從業人員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的內容應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號)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


8企業新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72 學時;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再培訓,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20  學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十五條


9從業人員在本企業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十九條


10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2.特種作業操作證應定期復審。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0 號)第五二十條



11當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等發生改變時,要及時對相關崗位操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再培訓。《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十二條


12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


13企業應對相關方入廠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5.5



(四)安全生產信息管理
1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更新、培訓等環節管理要求,明確安全生產信息管理主責部門、各環節管理責任部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四條


2化學品危險性信息、工藝技術信息、設備設施信息、行業經驗、事故教訓等安全生產信息內容應符合 AQ/T 3034 有關要求。《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 3034)


3企業應按職責分工,由責任部門收集、整理、保存各
類安全生產信息。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條


41.利用信息系統實現對安全生產信息的自動保存,實現可查可用,并便于檢索、查閱,相關人員可及時、方便的獲取相關信息;
2.安全生產信息可為單獨的文件,也可以包含在其他文件、資料中。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條


5企業應綜合分析收集到的各類信息,明確提出生產過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并轉化到安全風險分析、事故調查和編制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手冊、應急處置預案、工藝卡片和技術手冊、化學品間的安全相容矩陣表等資料中。《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三條


6企業應及時獲取或編制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91號)第十五條


7企業應及時收集、更新安全生產信息,以確保信息正確、完整,并保證相關人員能夠及時獲取最新安全生產信息。《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四條


8企業應對相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信息培訓,以掌握本崗位有關的安全生產信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6.4


9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政府其他有關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識別、獲取、評價等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1.1


10企業應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及政府其他有關要求,形成清單和文本數據庫,并定期更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1.1


11企業應定期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有關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符合性評價,編制符合性評價報告;對評價出的不符合項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計劃和措施并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1.2


(五)安全風險管理
1企業應制定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明確安全風險評價的目的、范圍、頻次、準則、方法、工作程序等,明確各部門及有關人員在開展安全風險評價過程中的職責和任務。《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五條


21.企業應依據以下內容制定安全風險評價準則:
(1)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設計規范、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2.評價準則應包括事件發生可能性、嚴重性的取值標準以及安全風險等級的評定標準;
3.安全風險可接受水平最低應滿足 GB36894 要求。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五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準 3.1



3企業應對生產全過程及建設項目的全生命周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辨識范圍應包括:
(1)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3)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4)安全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5)原材料、產品的裝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8)周圍環境;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2.1.2 條



4企業安全風險辨識分析內容應重點關注如下方面:
(1)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儲存裝置定期運用
HAZOP 方法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對設備設施、作業活動、作業環境進行安全風險辨識;
(3)當管理機構、人員構成、生產裝置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安全事故時,及時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
(4)對控制安全風險的工程、技術、管理措施及其失
效后可能引起的后果進行分析。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六條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質量控制與審查導則》(T/CCSAS 001-2018)



5企業應對廠區內人員密集場所及可能存在的較大風險進行排查:
(1)試生產投料期間,區域內不得有施工作業;
(2)涉及硝化、加氫、氟化、氯化等重點監管化工工藝及其他反應工藝危險度 2 級及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同一時間現場操作人員控制在 3 人以下;
(3)系統性檢修時,同一作業平臺或同一受限空間內不得超過 9 人;
(4)裝置出現泄漏等異常狀況時,嚴格控制現場人員數量。




6企業應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外溢的場所及裝置進行分析識別,并采取相應預警措施。
符合,警示牌,氣體報警器

7企業應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依據安全風險評價準則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并從技術、組織、制度、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 號)


8企業應對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實施監控情況進行查,發現措施失效后應及時處置。



9企業應建立不可接受安全風險清單,對不可接受安全風險要及時制定并落實消除、減小或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將安全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七條


10企業應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每 3年運用 HAZOP 分析法進行一次安全風險辨識分析,編制 HAZOP 分析報告。《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五條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質量控制與審查導則》(T/CCSAS 001-2018)



11企業應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企業管理機構、人員構成、生產裝置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安全事故時,及時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五條


12企業應全員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評價和管控工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2.2.2 條


13企業應將安全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采取的管控措施。《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2.3.2 條


14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各種事故隱患排查的形式、內容、頻次、組織與參加人員、事故隱患治理、上報及其他有關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15企業應編制綜合性、專業、重要時段和節假日、季節性和日常事故隱患排查表。《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第5.10.1 條


16企業應制定事故隱患檢查計劃,明確各種排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負責人,并按計劃開展各種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10.1 條


17企業應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下達隱患治理通知,立即組織整改,并建立事故隱患治理臺賬。《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


181.對于重大事故隱患,企業應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治理方案;
2.企業應編制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6 號)第十四、十五條



(六)變更管理
1企業應建立變更管理制度,明確不同部門的變更管理職責及變更的類型、范圍、程序,明確變更的事項、起始時間、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消除和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修改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信息、開展變更相關的培訓等。《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二條


2企業應對工藝、設備、儀表、電氣、公用工程、備件、材料、化學品、生產組織方式和人員等方面發生的所有變更進行規范管理。《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二條


3企業的所有變更應嚴格履行申請、審批、實施、驗收程序。《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四條


4企業應對每項變更在實施后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制定并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二條


5變更后企業應對相關規程、圖紙資料等安全生產信息進行更新,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以掌握變更內容安全生產信息更新情況、變更后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及采取的管控措施。《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三、二十四條


6企業應建立健全變更管理檔案。《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二條


(七)作業安全管理
11.企業應建立并不斷完善危險作業許可制度,規范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動土、臨時用電、高處作業、斷路、吊裝、抽堵盲板等特殊作業的安全條件和審批程序;
2.實施特殊作業前,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十八條


21.特殊作業票證內容設置應符合 GB 30871 要求;
2.作業票證審批程序、填寫應規范(包括作業證的時限、氣體分析、作業風險分析、安全措施、各級審批、驗收簽字、關聯作業票證辦理等)。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14)


3實施特殊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風險分析、確認安全條件,確保作業人員了解作業安全風險和掌握風險控制措施。《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十九條


4特殊作業現場管理應規范:
1.作業人員應持作業票證作業,勞動防護用品佩戴符合求,無違章行為;
2.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持作業票證監護;
3.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4.現場的設備、工器具應符合要求,設置警戒線與警示志,配備消防設施與應急用品、器材等。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14)


5特殊作業現場監護人員應熟悉作業范圍內的工藝、設備和物料狀態,具備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九條


6儲罐切水作業、液化烴充裝作業、安全風險較大的設備檢維修等危險作業應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作業時應嚴格執行作業程序。《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和《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7﹞15 號)


(八)承包商管理
1企業應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確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安全培訓、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要求。《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條


2企業應按制度要求開展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管理。《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條


3企業應與承包商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范圍與責任。《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一條


41.企業應對承包商的所有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禁止未經安全培訓教育合格的承包商作業人員入廠;
2.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現場安全交底;
3.保存承包商安全培訓教育、現場安全交底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二十一條


5企業應對承包商重點施工項目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進行審查。《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一條


6企業應對承包商作業進行全程安全監督。《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一條


(九)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11.企業應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明確安全事故事件的報告、調查和防范措施制定等要求;
2.企業應將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產事故征兆、非計劃停工、異常工況、泄漏、輕傷等)納入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3.應將承包商在企業內發生的事故事件納入本企業的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七條


2企業應收集同類企業安全事故及事件的信息,吸取教訓,開展員工培訓。《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八條


3企業應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檔案。《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條


41.企業應深入調查分析安全事件,找出發生的根本原因;
2.應制定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預防措施;
3.措施應及時落實。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七條


5企業應建立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報告激勵機制。《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七條


6企業應重視外部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認真吸取同類企業、裝置的教訓,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