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排污行為”和“其他環境違法行為”分別指什么?
問題:尊敬的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您好!前段時間發布了《關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環環評[2020]19號),針對其中的“手續不全”類項目,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可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其中的“整改期間,我局不對你單位無證排污行為予以處罰,但對其他環境違法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這項要求中的“無證排污行為”和“其他環境違法行為”分別指什么?是否可以理解為在整改期間要完成補辦環評手續,對“未批先建”和“未驗先投”不予進行處罰呢?以上疑問煩請明示,感謝!
回復:您好,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無證排污行為”是指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其他環境違法行為”是指除“無證排污行為”以外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環環評[2020]19號規定,對于取得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處于整改期間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不對其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進行處罰,但對于整改之前、整改期間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并繼續超標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均應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