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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的“六大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保障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是關鍵。因此,《安全生產法》把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作為核心,有針對性地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法第二章)作出了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是對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安全生產的高度概括。
  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具體要抓好以下“六大保障”:
  一、責任保障
  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一直是安全生產管理的重點,也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基礎。《安全生產法》首先解決了這個問題。通過明確誰負責、負什么責,來加強安全生產的“責任保障”。
  《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中的法律地位。這對于解決當前部分生產經營單位重生產、輕安全,促使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切實負起安全生產責任具有重要的意義,使其真正做到管生產又管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是《安全生產法》賦予的法定義務,要堅決履行。
  履行什么職責?《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的職責作了六條具體規定,主要負責人履行好這些法律職責,是實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是這些職責的核心,通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將主要負責人的各項安全生產責任逐級分解,做到安全生產層層負責,人人負責。從而實現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各個層面和每個職工各負其責的局面,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以各副職、部門、車間、班組、機臺和個人分別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體系。
  二、組織保障
  貫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的“責任保障”,實現安全生產,必須有機構、有人員具體管理才行,也就是要有組織的保障,否則就是空談。因此,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在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方面的法律義務,對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產,是十分必要的。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在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方面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分三個層面:一是對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了法定要求;二是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是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從根本上說,無論是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是其他企業;無論是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是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委托提供安全管理服務,都必須以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通過“組織保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保證安全生產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把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及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
  三、素質保障
  以人為本,提高人的安全素質,在《安全生產法》中得到了足夠的重視。通過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增強安全素質,來保障安全生產。做到人人重視安全、人人懂得安全,安全管理人員能抓、會管。對此,《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分別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層、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作業性質、環境的變化和作業場所作業的安全教育培訓都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并重視安全資質及教育培訓的結果。這些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對提高當前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保障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
  四、重點保障
  這實際上是解決一個管理的重點問題。通過明確重點,加強監管,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安全生產。具體可歸納為五個重點:一是設備管理。主要包括:安全設備的管理(第二十九條);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的管理(第三十條);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管理(第三十一條)。二是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條)。三是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條)。四是現場安全管理,包括:安全出口管理(第三十四條);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條);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第三十七條);安全警示標志管理(第二十八條);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第三十八條)。五是交叉作業(第四十條)和租賃承包(第四十一條)的安全管理等。
  這些管理的重點帶有普遍性,體現了當前安全生產管理關鍵和薄弱環節。依法規范這些管理的重點,對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有著重要作用。
  五、源頭保障
  源頭保障,就是關口前移,把住源頭關,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這也是抓好安全生產的基礎性保障。在這個方面,《安全生產法》主要體現在四個環節上:(一)所有建設項目實行“三同時”制度(《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二)對有關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三)實行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責任追究制(《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四)實行建設項目的施工和驗收責任追究制(《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
  以上各個環節,多方責任明確,環環緊扣,構成了把住源頭關的防線。
  六、投入保障
  投入保障,就是通過安全生產的有效投入來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當前,安全投入不足、欠賬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可以這樣說,這是當前在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分別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以及勞動保護投入和安全培訓投入,都作了明確規定,從體制上解決了安全生產投入誰經營、誰負責,誰投資、誰負責的問題。同時還建立了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的約束機制。
  以上六個保障,相互聯系、密不可分,構成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的法律框架。它從國情出發,適應了當前以及今后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需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全面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必將為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從根本上好轉產生重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