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調查,調查什么、誰來調查?
1、火災(事故)調查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2)《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121號)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2、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一是調查火災原因,二是統計火災損失。在調查完成后,要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
(2)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第三條: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教訓。
第三十三條:對較大以上的火災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災事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開展消防技術調查,形成消防技術調查報告,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大以上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火場所概況;
(二)起火經過和火災撲救情況;
(三)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統計情況;
(四)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火災事故等級的確定標準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3、幾個要討論的事兒
(1)政府調查和消防調查。綜上所述,發生亡人或有影響的一般火災,較大、重大、特大火災,均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省、市、縣區政府負責組織調查,在生產安全領域內的火災事故,省市縣區政府還可授權或委托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組織調查。要討論的事兒是:在政府(政府授權或委托的有關部門)、消防救援機構都有權調查的情況下,如何界定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查職責、調查邊界、調查程序?
(2)消防救援機構是否有可能放棄這部分重合的調查職責。從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來看,政府(其授權或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火災,包括了火災原因、火災損失、火災責任、處理建議、事故教訓等,完全涵蓋了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查任務。那么就有兩種選擇,一是依法(消防法),火災原因必須由消防救援機構調查認定,火災損失必須由消防救援機構統計,即使政府主導的調查,這兩塊的調查認定和統計也是消防救援機構的法定職責;二是修訂法律,消防救援機構放棄這塊重合部分的調查認定和統計職責。這兩種選擇的利弊,值得探討,對消防救援機構也是重大變革。
(3)火災認定書的出具。由政府或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火災事故調查,火災認定書由哪一級消防救援機構出具?出具后,如遇原因復核,應該如何應對?在這一方面,有個例子引起了關注:今年3月9日石家莊眾鑫大廈火災,直接經濟損失3300萬元,屬于較大火災,按前述規定可知:調查權限屬于市政府或市消防救援支隊。這起火災最終誰調查的不清楚,但是由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了火災認定書是清楚的。爭議的焦點是:無權調查火災事故的消防救援機構,有權出火災認定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