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井下一氧化碳超限管控辦法
一、管理辦法
(一)執行車輛尾氣監測制度,嚴禁尾氣中CO超標車輛入井使用
1.膠輪車班負責每天對車輛防爆柵欄和水箱清洗,并做好記錄。
2.尾氣監測合格車輛,由通風隊、機電部現場聯合簽發“尾氣檢測合格證”,合格證注明有效期限(7天),貼在車輛顯著位置備查。尾氣監測不合格車輛禁止入井使用。
3.車輛尾氣監測標準:發動機由怠速加速至70%額定轉速,維持60秒后降至怠速;一氧化碳便攜儀放置在排氣筒正后方20mm處待發動機維持怠速15秒后開始讀數,讀取30秒內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平均數為測量結果,測量結果大于500ppm視為尾氣超標。
4.充分利用監測監控系統預警功能,風流中一氧化碳達到24ppm報警時,監測監控值班人員必須及時匯報礦調度所,由礦調度所通知現場人員進行處理,防止一氧化碳繼續超限。
(二)嚴格按照井下配風量安排作業車輛數
1.通風隊編制礦井月度供風計劃時,必須考慮車輛尾氣排放要求,配風量必須滿足巷道最多允許行使車輛數量,否則必須對行使車輛數量嚴格控制。
2.膠輪車隊按要求合理安排作業車輛,避免井下車輛過于集中。
3.嚴禁車輛超載、超速行駛,嚴格執行停車熄火制度。
4.信息中心每月對一氧化碳傳感器進行至少一次調校,確保靈敏可靠。
(三)使用巷修機、鏟車等特種防爆車輛時,比照以上制度執行。
(四)加強燒焊作業管理。嚴格執行《井下燒焊管理規定》,嚴防因燒焊作業造成一氧化碳超限。
(五)實行一氧化碳超限追查處理制度。當出現一氧化碳超限時,信息中心立即向調度所匯報,由調度所負責安排現場調查和追查處理,并做好追查處理專項記錄。
一氧化碳濃度大于24ppm小于100ppm的,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不在礦時由礦主值班負責)組織追查處理,追查處理結果48小時內報XXX集團公司。
二、問責
(一)車輛未經尾氣檢測或尾氣檢測超標入井的,每車次給予膠輪車隊罰款1000元處理,給予直接責任人及單位分管負責人,各罰款300元處理。
(二)未按規定對車輛防爆柵欄和水箱進行清洗、未執行停車熄火制度或人為造成車輛集中的,每車次對直接責任人及單位分管負責人,各罰款200~500元。
(三)膠輪車尾氣造成進(回)風大巷中一氧化碳傳感器超限的,每次給予直接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四)掘進巷道內因積水、淤泥等原因造成陷車引起一氧化碳超限的,給予膠輪車駕駛員、施工單位隊長、跟班隊長和相關責任人200~500元經濟處罰。
(五)出現一氧化碳超限,沒有及時發現、及時匯報、及時處理、及時安排查處的,每次對直接責任人及單位分管負責人,各罰款200~500元。
(六)未按規定對一氧化碳傳感器進行調校的,每次對直接責任人及單位分管負責人,各罰款300元。
(七)非煤層自燃造成一氧化碳超限大于24ppm小于80ppm(超過1小時)或超限大于80ppm的,每次對直接責任人及負有責任的跟班干部各罰款200~500元。
因措施不落實等原因造成工作面存在發火隱患或一氧化碳超過上述規定的,按XXX集團公司和我礦相關文件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