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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八條硬措施

一、八條硬措施具體為:

(一)一體壓實各級礦山安全生產責任

(二)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

(三)重拳出擊“打非治違”

(四)強化重大災害治理

(五)大力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六)嚴格項目審批和安全生產許可

(七)強化礦山安全國家監察督政

(八)嚴格事故調查和警示教育

二、十五項工作任務具體為:

(一)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要到現場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硬措施》第一條第一款)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生產單位要強化安全生產第一意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礦山企業是礦山安全生產的主體,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決定礦山安全生產的“關鍵少數”,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礦山企業和礦山主要負責人尤其是實際控制人,要認真對標《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第四條第(十五)項有關規定,系統學習、整體思考、全面謀劃,嚴格到現場履職,準確掌握礦山安全生產狀況,加大安全投入,推動解決安全生產實際問題。

(二)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硬措施》第一條第一款)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最嚴格的安全生產制度,什么是最嚴格,就是要落實責任。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目的是“安全”,范圍是“全員”。礦山企業要積極構建涵蓋各層級、全崗位人員的責任體系,明確具體職責,切實把責任措施壓實到基層末梢、場景環節、人員崗位。

(三)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常態化機制。(《硬措施》第二條第一款)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加大隱患整改治理力度,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務必見到成效。礦山企業最了解生產一線真實狀況,對風險隱患感受最直觀,是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的責任主體。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自查自改常態化機制,主要負責人是風險隱患排查第一責任人,每月要組織開展1次全系統各環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做到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并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及時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

(四)礦山企業要常態化開展“三違”行為自查自糾,嚴格關鍵環節風險管控。(《硬措施》第二條第一款)

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要素,在安全生產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是關鍵所在。據統計,90%以上的事故直接原因都是因為員工“三違”造成的,斬斷事故致因鏈條最直接的辦法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常態化反“三違”工作機制,嚴格“三違”行為的責任追究和獎懲考核,及時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行為。要加強巷道貫通、石門揭煤、搬家倒面、啟封密閉、初采末回、過斷層構造等動態變化環節風險辨識管控,嚴格電氣檢修、提升運輸、設備吊裝、煤倉清理、探放水作業、爆破、動火等高風險作業管理,嚴格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帶班領導要盯在現場,實現全過程安全管控。

(五)礦山企業要加強地面吊籃等設備、“三堂一舍”等設施消防安全隱患排查。(《硬措施》第二條第一款)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必須始終保持高度警惕,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鵝”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用大概率思維應對小概率事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礦山企業要深刻吸取永聚煤礦地面辦公樓“11·16”重大火災事故教訓,統籌好地面與井下,將地面吊籃等設備、“三堂一舍”等設施納入常態化隱患排查整改范圍,按規定設置防火門、消防器材和煙霧報警、自動噴淋等裝置,及時消除火災風險隱患。

(六)礦山企業要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驗證,查清隱蔽致災因素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硬措施》第四條)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對各種可能的風險及其原因都要心中有數、對癥下藥、綜合施策,出手及時有力,力爭把風險化解在源頭。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是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基礎的基礎、前端的前端、預防的預防。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和病人到醫院看病一樣,物探是“拍 CT”,化探是“體液檢驗”,鉆探是“穿刺檢查”,三者相互驗證才能找準病灶進而對癥下藥。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就是“盲人摸象”,與災害“拼刺刀”,這是礦山安全生產的萬惡之源。(如2021年新疆昌吉豐源煤礦“4·10”重大透水事故,就是沒有探明周圍老空區積水,在發現明顯透水征兆的情況下仍然繼續掘進作業,導致21人遇難)。各煤礦企業要對照《煤礦地質工作細則》《關于開展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全面普查含水體、地質構造、老空區、瓦斯富集區、沖擊地壓和巖爆危險區等分布情況。

(七)礦山企業要嚴格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硬措施》第五條第一款)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構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網絡,實現人員素質、設施保障、技術應用的整體協調。落實到礦山安全領域,就是要加強安全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大力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素養。當前,多數企業不重視基層基礎,安全培訓走形式、培訓與實際脫節、假培訓、不培訓問題突出。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要依法履職,保證安全投入,加強全體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養和應急能力。

(八)礦山企業“五職”礦長和主要負責人每年必須接受專門安全教育培訓。(《硬措施》第五條第一款)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續保持相應水平和能力。當前,礦山領域“草臺班子”問題突出,有的“五職”礦長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有的“五職”礦長不具備基本的專業素質,沒有履職能力。各礦山企業“五職”礦長和主要負責人每年必須接受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會同監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安全教育培訓,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學習運用,持續提高法規標準執行力。

(九)礦山企業要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崗前培訓及考核。(《硬措施》第五條第一款)

對新上崗人員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及考核是生產經營單位法定職責,也是每一名從業人員的基本權利。礦山行業作為傳統高危行業,普遍招人難、用人難,從業人員安全素養不高。礦山企業作為傳統高危行業,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等要求,對新上崗工人組織不少于72學時的培訓,保證其具備基本的安全素質和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要按照《關于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師帶徒制度,出徒后方可獨立上崗。

(十)礦山企業不得在井下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硬措施》第五條第一款)

礦山企業作為傳統高危行業,一支穩定的高素質自有隊伍是安全生產的基本保障。當前,有的礦山為了解決用工缺口,一包了之、層層分包轉包,包工頭在村里找幾十人“扔下鋤頭上迎頭”。60%的遇難人員到崗不足半年,甚至當天招工、當天下井、當天遇難。各礦山企業井下嚴禁使用勞務派遣工,生產非煤礦山要按要求在2024年底前建立本單位采掘施工隊伍或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整體管理。

(十一)礦山企業要配備滿足學歷和從業經歷要求的“五職”礦長和“五科”專業技術人員。(《硬措施》第五條第一款)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強調,要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并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提出了明確要求。當前,礦山領域“草臺班子”問題突出,有的聘用“五職”礦長當擺設,沒有決策權、形同虛設;有的掛靠“五科”技術人員做樣子,不懂技術、有名無實。各礦山企業要對照《硬措施》要求對“五職”礦長、“五科”技術人員的學歷背景、專業能力、工作經歷進行自查自改,不符合條件的進行崗位調整,讓專業的人干專業的活。

(十二)礦山企業要加強從業人員應急培訓及教育,確保從業人員熟知各類災害避災路線、地面建筑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硬措施》第五條第二款)

應急管理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最后一道防線。當前,多數企業不重視基層基礎,救護隊、應急預案形同虛設,應急培訓、應急演練走形式。貴州盤江股份山腳樹煤礦“9·24”重大火災事故遇難的16名人員中,僅有2人打開自救器,但也未使用。各礦山企業要常態化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會畫避災路線圖、熟知每一條避災路線、掌握自救逃生方法、實現自救器30秒盲帶,熟練使用壓風自救等其他救護裝備。

(十三)礦山企業發生事故的,要嚴格及時報送事故信息。(《硬措施》第八條第一款)

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后要第一時間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特別是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涉險事故的,要先電話快報、再核情況,嚴禁“擠牙膏式”報告事故,堅決杜絕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后,必須依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關于進一步明確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送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上報。

(十四)礦山災害嚴重的、或者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要進行智能化改造。(《硬措施》第八條第一款)

早在2020年,山西省就出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特別規定》,明確要求生產礦井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要按照本質安全的要求進行智能化改造。《硬措施》將山西省這一做法在全國進行推廣,各礦山企業要嚴格落實。同時,要按照山西省《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措施》要求,2025年底前災害嚴重煤礦基本實現智能化。

(十五)礦山企業要建好用好入井人員唯一性識別、活動軌跡動態監測等技防系統。(《硬措施》第八條第一款)

《煤礦安全規程》明確規定煤礦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應當具備監測標識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各礦山企業必須按要求對人員位置系統進行維護、升級,建好入井人員唯一性識別、活動軌跡動態監測等技防系統,讓隱瞞井下作業人數、瞞報事故行為“無處藏身”。

三、八條硬措施具體實施辦法

(一)一體壓實各級礦山安全生產責任

1、在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上

緊緊抓住實際控制人這個關鍵。各級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特別是實際控制人必須到現場了解真實情況、履行法定職責,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冒險組織作業等造成事故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處罰,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嚴肅追究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對同類重大事故隱患反復出現、礦山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不滿足規定要求,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嚴肅追究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責任。

2、在部門責任落實上

要求強化隊伍建設,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嚴格落實“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各地安全生產委員會必須加強統籌協調,切實消除監管空白,形成監管合力,嚴防漏管失控。

3、在屬地責任落實上

必須加強統籌協調,牽頭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和工作協作機制,要求各地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著力解決地方監管力量薄弱、包保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打非治違力度不夠等突出問題,對履行職責不力、推諉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二)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

1、壓實企業自查自改責任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自查自改常態化機制。企業主要負責人是風險隱患排查第一責任人,每月要組織開展1次全系統各環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做到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二是突出自查自改重點。各礦山企業要抓好動火作業、爆破施工、煤倉清理、運輸提升、密閉啟封等井下關鍵環節和吊籃、“三堂一舍”等地面設備設施的安全隱患排查。對排查整改不到位導致重大事故隱患依然存在或發生事故的,要依照《安全生產法》《刑法》等法律法規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特別是上級公司及主要負責人責任。

2、提高安全檢查執法效能

一是用好專業人。各地要配齊配強專業執法人員,開展專業檢查,發揮行業專家、退休技安人員作用,彌補監管執法專業力量不足的短板,真正讓專業人干專業事。二是去到關鍵時。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礦山生產作業特點,采取“四不兩直”、明查暗訪、突擊夜查、殺“回馬槍”等方式,檢查企業真實生產狀況。三是瞄準風險點。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充分 做好風險分析研判,統籌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礦和 非煤,直插現場開展檢查指導。四是打到要害處。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用足用盡用好法律賦予的手段,綜合采取停產整頓、通報曝光、追責問責、行刑銜接、聯合懲戒等手段,嚴厲打擊企業違法行為,提高違法成本,形成執法強震懾。

3、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

一是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銷號制度。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強化重大事故隱患跟蹤督辦,實行臺賬化閉環管理,在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盯住不放,督促整改銷號。二是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政策和技術優勢,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難點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落實專人指導幫助礦山企業解決具體問題、消除事故隱患。

(三)重拳出擊“打非治違”

1、壓實打非治違責任

推動各地和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形成工作合力,嚴厲打擊“七假五超三瞞三不兩包”(七假:假整改、 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假團隊、假履職;五超: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證照超期;三瞞: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瞞報謊報事故;三不: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準擅自復工復產、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兩包:非法轉包、分包)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對隱蔽采掘工作面、整合技改期間偷采、拆除破壞監控設施設備等故意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對發現的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及時移送自然資源、公安、供電等部門處理。

2、精準開展檢查執法

一是查什么。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重點查處隱瞞工作面作業、整合技改期間偷采、安全監控系統造假、違規分包轉包等四類重大違法 違規行為。二是怎么查。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用好安全監控、人員定位、用電監測等信息化系統,做好產量、 運輸量、瓦斯涌出量、涌水量、用電量、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量等關鍵數據比對,深挖徹查數據異常和周期性變化的真正原因。三是查到怎么辦。對頂風作案、屢禁不止的礦山企業,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 全法》有關規定,責令停產整頓;符合《煤礦安全生產條例》 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要及時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主要負責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條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營造“打非治違”高壓態勢

一是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主流 媒體、政務公開欄,公開礦山安全生產舉報電話、網站、郵 箱等。二是創新舉報方式方法。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要用好安全生產舉報小程序等方式,拓寬舉報渠道,簡化填報內容,加快信息流轉。三是閉環舉報信息管理。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受理的信息線索,要事不過夜、馬上就辦,落實專人核查處理并登記管理,確保件件可追溯、事事有回應。四是及時兌現舉報獎勵。凡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實的,要依據《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及時兌現獎勵,筑牢礦山安全生產的人民防線。

4、形成“打非治違”的工作合力

一是強化協調聯動。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檢查發現的礦山企業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的,移送自然資源部門調查處理、供電部門停止或者限制供電、公安機關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嚴防漏管失控。二是加大提請關閉力度。對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依法依規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四)強化重大災害治理

1、強力推進隱蔽致災因素普查

一是做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礦山企業要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全面普查含水體、地質構造、老空區、瓦斯富集區、沖擊地壓和巖爆危險區等分布情況。對未查清隱蔽致災因素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二是用好普查成果。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按照 “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督促礦山企業調整災害設防等級。

2、嚴格落實水害防治措施

探放水造假、禁采區采掘作業、極端天氣不撤人等3類情形按重大事故隱患嚴格處罰。一是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礦山企業要嚴格落實探放水措施,做到查全、 探清、放凈、驗準。二是嚴格分區管理。礦山企業要科學合理劃定防治水可采、緩采、禁采區,嚴禁在禁采區內違規進行采掘活動,緩采區、禁采區經過治理達到安全開采標準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三是嚴格落實緊急撤人制度。礦山企業發現透水征兆、遇極端天氣時,要及時啟動預警叫應響應回應機制,立即停止作業、撤出相關人員。發現探放水造假、禁采區違規采掘作業、緊急情況不撤人等情形的,要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等規定,嚴格處理處罰。

3、嚴防露天礦山邊坡事故

一是嚴格按照設計施工礦山企業要按設計要求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留設符合設計要求的平臺和邊坡。二是加強監測監控。礦山企業要按規定進行邊坡和排土場穩定性分析和評價,加強對重點邊坡的監測監控,加快實現在線安全監測。三是加強自查自改。發現邊坡地質構造發育,出現變形、滑坡征兆的,礦山企業要立即停止作業,落實壓幫、削坡、注漿等工程治理措施。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邊坡角超設計、臺階嚴重超高、平盤嚴重過窄或者邊坡監測系統達不到相關規定要求的,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等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五)大力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1、配齊配強機構和人員

明確“五職”礦長、“五科”技術人員的學歷背景、專業能力、工作經歷,讓專業的人干專業的活。“五職”礦長是指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必須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通風、礦建等礦山主體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10年以上礦山一線從業經歷。“五科”技術人員是指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質測量、安全管理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為中專以上礦山主體專業畢業,有5年以上礦山一線從業經歷。對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的,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等規定,嚴格處理處罰。

2、加強安全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

一是加強礦領導安全教育培訓。“五職”礦長和主要負責人每年必須接受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會同監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安全教育培訓。二是加強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不少于72學時的培訓,具備基本的安全素質和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三是提升從業人員應急能力。各礦山企業要常態化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熟知避災路線、掌握自救逃生方法、熟練使用自救裝備。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從業人員未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不熟悉避災路線,不能熟練使用自救器等自救裝備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責令停產整頓。

3、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

一是加強培訓機構執業能力檢查。各級礦山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要對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全覆蓋復核培訓機構執業能力,發現不符合要求的培訓機構和考試點,堅決予以取締。二是加強安全培訓管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出臺礦山安全培訓規定,完善安全培訓的頻次、內容、范圍、時間、考核等,切實提高培訓考核的針對性、實效性。涉嫌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嚴格項目審批和安全生產許可

1、嚴格源頭準入門檻

要提高煤礦、非煤礦山準入標準。各地要結合實際,出臺制度規定,進一步提高鐵、銅、金、石灰石等重點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加快推進礦山集約化、規模化發展。對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標準的,要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第十八條等規定,嚴肅追究審批審查單位及有關人員責任。

2、嚴格安全審查審批

一是嚴格設施設計審查。各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組織相關專業專家對設施設計進行現場踏勘和技術實質審查,不得僅進行形式審查。二是嚴格安全生產許可。各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對礦山首次安全生產許可時,必須進行現場核查。三是嚴格復工復產驗收。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復工復產驗收程序標準,對照復工復產驗收有關規定逐項組織驗收,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等不符合驗收條件的,堅決不準復工復產。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大抽查檢查力度,對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必須推倒重來,并按照“誰驗收、 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七)強化礦山安全國家監察督政

提高國家監察深度、廣度、震懾度

礦山安全國家監察督政一是細化督政手段。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敢于直面困難、敢于較真碰硬、敢于啃“硬骨頭”,多約談、多通報、多發督促函、多暗訪、多曝光,以國家監察責任的落實強力推動屬地責任和企業責任的落實。二是完善督政機制。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當好地方黨委和政府礦山安全“吹哨人”,及時向市、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通報移辦礦山安全重大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向省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專報轄區礦山安全突出問題和工作建議,讓地方主要負責同志掌握礦山安全真實狀況三是強化督政力度。對礦山安全問題久拖不決或對整改函、建議函不落實不反饋的地方政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依照《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嚴肅約談主要負責人并通報上一級黨委政府,推動各地和礦山企業同頻共振、同心同力抓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

(八)嚴格事故調查和警示教育

1、構建“不敢瞞”、“瞞不住”的長效機制

一是嚴格事故信息報送。礦山企業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必須依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關于進一步明確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送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上報二是用好信息化手段。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建立入井人員唯一性識別、活動軌跡動態監測等技防系統,讓瞞報行為“無處藏身”。三是完善事故舉報核查機制。各地要加大事故舉報獎勵力度,用好提級調查工作機制和聯合懲戒工作手段,嚴厲打擊瞞報謊報事故行為。對于不及時報送事故信息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等規定,嚴肅倒查責任、追責問責;對瞞報謊報重大及以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要按規定提級調查,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嚴格事故調查處理

一是加強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對重大事故查處,要嚴格依照《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提請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并跟蹤督導。二是發生亡人事故必須停產整頓。各地要嚴格落實事故礦山停產整頓制度,不能放任礦山企業存在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隱患排查走過場、安全規章制度不落實等諸多問題,仍然我行我素、繼續生產。三是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必須進行智能化改造。各地要把智能化改造作為較大以上事故礦井復工復產的前置條件,由省級礦山智能化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通過后,方可申請復工復產。災害嚴重礦井要按照有關要求加快智能化改造。四是嚴格中介機構責任追究。各地在事故調查中,發現中介機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等租借資質、掛靠、出具失實虛假報告的,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等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移送司 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加大事故警示教育力度

一是將宣教融入日常。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警示教育與安全培訓、監管監察工作相結合,督促礦山企業開展從企業主要負責人到一線作業人員的全覆蓋警示教育,讓安全警鐘時刻長鳴、時刻回響。二是制作警示教育片。按照“誰組織調查、誰開展警示”的原則,事故調查牽頭部門要組織地方有關部門、礦山企業對較大以上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三是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事故結案后,事故調查牽頭部門要及時向 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在主流媒體發布典型事故案例,督促地方和礦山企業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警醒起來、行動起來,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