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發布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草原火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草原資源安全,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0日發布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
根據命令,2021年全省草原防火期為1月1日至6月30日。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轄區實際,延長草原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
命令明確,在草原防火期內,出現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極高草原火險區、高草原火險區以及一旦發生草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區域劃為草原防火管制區,規定管制期限,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命令明確,草原防火期內,因生產活動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準。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徹底熄滅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區域已劃為森林防火區的,應當遵守森林防火的規定;嚴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燒蜂、燒山狩獵、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燒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槍械狩獵;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進行實彈演習、處置突發性事件和執行其他任務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在草原上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或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對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命令明確,凡違反以上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依據《草原防火條例》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野外燒紙和吸煙者,一律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者拘留等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