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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消防:施工現場消防監管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

接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一年多來,住建部就有關消防問題進行了答復(見附),其中,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監管職責的答復,明確為消防救援機構。


1、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職責的咨詢

您好!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19號令)的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但目前最新發布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已沒有此內容。

因此想咨詢一下,按照國家的要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責任制由誰負責管理?作為建設方應如何進行管理?(2020.4.16) 


2、住房城鄉建設部答復


我部印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主要落實我部負責的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

消防日常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仍然是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施工企業應該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第五十三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9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適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有關建設方如何進行管理的問題,建議咨詢消防救援機構。 


3、相關探討

(1)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是誰的?施工現場會有三方面人員,即施工企業人員、建設部門人員、監理部門人員,但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19號令)中,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規定僅由施工單位負責,具體條文是第16條: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

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對于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此前還專門制訂過一個技術標準,即《建設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目前,公安部第119號令已經廢止,住建部51號令只規定了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的事項,并未規定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事宜,因此才有人發出此咨詢。

住建部在回復中沒有正面答復此事,引用消防法第16條言下之意是由施工企業負責,不過有待進一步明確。



(2)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誰監管?從住建部的答復中,強調了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仍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并引用了消防法第53條。從現有的消防法律法規來講,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依法應由消防救援機構承擔。


(3)住建部門是否不承擔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職責?按照“管行業就要管安全”的指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曾就各部門消防職責作過闡述,對住建部門是這樣說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這里的用詞是“依法督促……加強……安全管理”,依什么法、如何督促、這些督促是否能視作監管,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些還不是很清楚。


附:住建部答復12個消防問題


一、問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表述了多類人員密集場所,請問人員密集場所的具體指標標準,如人員密度值等?   (2020.10.26)

住房城鄉建設部:

《消防法》第73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其中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關于人員密集場所的定義與《消防法》保持一致。


二、問題:我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第一營銷服務部)擬遷址,由南崗區先鋒路569-13號金河小區15棟1-2層遷址至香坊區中山路172號常青國際大廈。常青國際大廈已建成多年,我公司直接遷址不需要進行裝修。按照監管部門規定,需要開具消防證明,請問如何辦理?具體辦理流程及需要哪些材料?(2020.8.24)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規定:“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根據咨詢問題中反映的情況,該公司遷址沒有進行裝修,不涉及建設工程,因此按照消防法相關規定,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屬于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職責,相關問題建議向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咨詢。


三、問題:消防工程驗收資料蓋章問題:工程總承包范圍不包含消防工程(室內外消火栓、噴淋系統、報警系統),由建設方獨立分包給專業的消防公司施工,消防工程的工程資料上必須還要蓋總承包的章嗎?(2020.5.28)
   

住房城鄉建設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第二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二章第8條至第13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責任和義務。我部即將印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文書式樣》中,規定申請消防驗收的主體是建設單位,申請材料中應如實填寫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的信息,并加蓋印章。具體項目的申報材料要求可以咨詢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四、問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實施問題咨詢:修訂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實施前,設計圖紙已審查備案的,在修訂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實施后進行的設計圖紙變更,是執行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還是修訂后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20.5.15) 


住房城鄉建設部:

 建筑設計及變更首先應保證建筑防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條,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標準執行。修訂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頒布后、正式實施之前的設計圖紙變更按照修訂前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修訂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頒布且正式實施之后的設計圖紙變更,在修訂后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有明確規定的,應按修訂后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五、問題:根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是否應由政府購買服務?(2020.4.28)
   

住房城鄉建設部:

根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遵照有關施工圖審查的相關規定。


六、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職責的咨詢 :您好!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19號令)的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但目前最新發布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已沒有此內容。因此想咨詢一下,按照國家的要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責任制由誰負責管理?作為建設方應如何進行管理?
  (2020.4.16)


住房城鄉建設部:

 我部印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主要落實我部負責的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消防日常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仍然是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施工企業應該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第五十三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9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適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有關建設方如何進行管理的問題,建議咨詢消防救援機構。


七、請教地下停車位問題 :1、請問地下停車位計算套內面積是按劃的白線內寬來測量的嗎?2、按住建部《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的說明,機動車最小停車位小型車為2.4米,這個2.4米的測量是按劃的白線內寬來測量,還是按兩邊白線中間來測量?3、《車庫建筑設計規范》對開發商有沒有約束力?(2020.3.30)
 

住房城鄉建設部:

1.《車庫建筑設計規范》沒有對如何計算所謂的停車位套內面積進行規定,請參見其它建筑面積計算規定的相關標準,一般情況下,根據工程經驗有一個停車位的綜合建筑面積指標,但也不是本規范需要規定與明確的內容。

2.2.4 米寬度不是《車庫建筑設計規范》中明確提出的數據,而是通過設計車型的寬度和規定的車與車的最小間距計算而來,2.4 米為一般標準車位的計算數據,對于其它特殊車位該數值可能不同。對于白線的寬度本規范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以認為車與車之間的劃分可以取白線中線位置,車與柱、墻等特殊部位的距離可以包括白線的寬度。

3.該規范對設計師有約束力,即設計師應該按照該規范進行車庫的設計,反應在建成的建筑物方面,理應合乎本規范要求,進而開發商開發的相關停車庫建筑物也應遵守相關設計規范。


八、問題:物流公司內部打算安裝一臺撬裝式加油裝置,為本公司車輛加油使用。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的通知》,各地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權已經遞交至住建局,請問公司內部自用的撬裝式加油裝置是否需要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望回復為盼,謝謝!(2019.11.14)
   

住房城鄉建設部:

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設備安裝工程是建設工程。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4.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第一條,“現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后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在我部未出臺相關規定之前,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依然執行公安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119號令修改,以下簡稱《規定》)等規定。

5.按照《規定》第十四條第六款,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是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申請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    6.撬裝式加油裝置應按照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CB50156)(以下簡稱《規范》)設計和施工。其中,依據《規范》第3.03款,企業自用的撬裝式加油裝置設計與安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采用撬裝式加油裝置的加油站技術規范》(SH/T3134);第6.4.1款,撬裝式加油裝置的油罐內應安裝防爆裝置,應按現行行業標準《阻隔防爆撬裝式汽車加油(氣)裝置技術要求》(AQ 3002)的有關規定執行。    鑒于此,你公司安裝撬裝式加油裝置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進行消防設計和施工,需到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


九、《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關于地下車庫出入口位置及車道與住宅建筑水平防火間距的最小距離:現大量小區地下汽車庫與地面主體住宅建筑組合建造,《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國標,第3.0.3條和第4.2.1條均是強制性執行條文;第3.0.3條:地下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第4.2.1條:車庫之間以及車庫與除甲類物品庫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其中表4.2.1第一行:汽車庫(一、二級),及第一列:耐火等級(一、二級)所對應的防火間距的數值是10米。問題:即當住宅小區的地下汽車庫與地面主體住宅建筑組合建造時,住宅小區的地下汽車庫的出入口位置及車道是否應與住宅主體建筑外墻的水平防火間距應至少10米的距離?請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權威解釋。(2019.11.05)
 

住房城鄉建設部:

1.《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對地下車庫適用。

2.當汽車庫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應符合本規范第4.1節、第5.1.6條等條文相關規定。

3.本規范中未具體規定當汽車庫與其他建筑合建時住宅建筑地下車庫出入口位置及車道與住宅建筑防火間距,擬在合適的時候對本規范進行局部修訂和補充完善。


十:關于住宅停車場的問題:您好,我看到2015年11月住建部回復過說:《GB50067-201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未對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的地面停車位、單位內臨時道路或根據場地情況配置的停車位做具體規定,那請問住宅小區停車場按照什么規范控制與建筑之間的距離?緊貼建筑設置是否合理?(2019.10.31)


住房城鄉建設部:

1.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第2.0.3條規定,停車場的定義為:專用于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露天場或構筑物。

2.如咨詢中所提到的小區停車場符合規范中對停車場的定義,則應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3.相關規范暫未對不符合停車場定義的停車位與建筑之間的距離做出規定。


十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7.2.1條中規定:“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 請問如果此建筑物在裙房范圍內有一寬度小于4m的凹槽,裙房進深算至外墻外側(即凹槽外側)還是凹槽內側?盼回復,謝謝。(2019.10.18)

住房城鄉建設部:

寬度小于4m的凹槽不具備更好的展開消防救援的條件,所以裙房進深算至外墻外側(即凹槽外側)。


十二、建設消防工程的驗收和備案咨詢:一、按消防法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請問住建部何時出臺相關實施辦法(文件、規定、通知等)?二、據網傳: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等相關文件。其中(二)、取消一般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和備案。僅對國家和省級重大建設項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醫療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單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內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以及生產和儲存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多層廠房、倉庫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設工程實施消防驗收,審批時限縮減一半;不再對其他建設工程實施消防驗收和備案。請問這份網傳是否屬實?若屬實,請問住建部門何時可以執行?是否可以在網上下份通知之類,先行按意見取消一般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和備案,然后再完善、調整大型工程、危險性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的消防驗收?若網傳不屬實,請問住建部門是否可以在網上予以澄清?是否可以盡快發布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和備案標準或意見?因為現在各地住建部門對一般建設工程的驗收和備案完全不統一,甚至比以前消防隊受理建設消防工程業務復雜得多,煩瑣得多,也與中央的改革精神相違背!(2019.8.30)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一、我部正在起草制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規定》,已于2019年5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目前正在結合意見抓緊修改完善,爭取盡快出臺。

 二、2019年5月30日正式印發的《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中并無前述內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移交承接,目前,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均已承接相關工作,受理申請辦結時限也正在逐步縮短,效率不斷提高。后續工作中,我們將督促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一步提高審驗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務建設工程建設,確保建設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