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驗收、排污許可證、應急預案,有先后順序嗎?都應在項目什么階段開展?否則傻傻的被罰50萬......
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因此,必須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調試、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及自主驗收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定,環評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根據《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前提和依據。 企業新建項目在試運行階段,可能會產生實際的排污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要求,企業必須持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因此,企業在投入運行并產生實際的排污行為之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這跟企業是否通過環保驗收沒有必然的關系。 排污許可證是對企業實際排污行為的許可,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試生產行為在竣工驗收之前,需要試生產的企業,不能等到驗收之后才申請許可證。不僅如此,哪怕企業連“試生產”都還沒有正式開始,只是在調試階段,但只要有實際的與生產相關的污染物產生了——即便污染物的類型、排放量跟正常運行之后不一樣,企業都必須在此之前獲得排污許可證。 此外,企業在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時候,竣工驗收報告并不是前置條件,但是需要提交環評報告的批復文件。 因此,環評是首位的,而申請排污許可證需要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而一旦裝置運行(試生產、試運行)就會排污,所以排污許可申請需要在環保驗收之前完成,且必須已經取得環評批復(或完成登記表備案)。應急預案是投入使用前完成,那么自然是在試運行之前。 綜上,可以總結出以下這個流程:環評編制——取得環評批復(或完成登記表備案)——申請排污許可證——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試運行——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完成自主驗收——正式投產。
當事人: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T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身份證號碼3****************2)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身份證號碼2****************1) 我局根據生態環境部移送線索函,發現當事人報批的《杭州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調查。 我局執法人員對案涉項目進行了現場踏勘,調取了書面證據?,F已查明,當事人全稱:杭州建德**************,主要從事油氣供能服務。當事人案涉建設項目“**************”位于杭州市建德市********,檢查時已建成未投入使用。該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主要環境保護目標”部分內容、營運期廢氣污染物分析的“銷售汽油、柴油量”與事實不符。2020年12月18日,我局組織專家對《杭州市建德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質量問題進行復核,發現該環評文件中還存在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遺漏“兩江一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目標、未按導則要求開展聲環境影響分析等嚴重質量問題。后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于2019年8月與浙江*************有限公司簽訂環境影響評價咨詢服務合同,為其杭州市*************項目等4座綜合供能服務站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于2020年4月向浙江*************有限公司支付該項目咨詢服務費用21500元整;浙江*************有限公司在編制該環評文件的過程中,套用《杭州市建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為模版,部分內容與***環評文件中內容一致,編制過程中未按實際情況對相應數據進行修改,評價范圍內遺漏“兩江一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目標,未按導則要求開展聲環境影響分析。當事人對編制內容全程參與,并對環評內容審核且進行確認后報批。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本局于2021年2月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杭環聽告[2020]60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1、立即展開整改,啟動環境影響報告表重新編制工作,已報送至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建德分局;2、主觀上不具備刻意隱瞞、作假的動機和目的。公司對環評報告的基礎數據如地址、經營規模、建設規模、公司資料信息進行了核實,但對環評報告編制的具體技術要求、環評單位提供的數據結論,無法對其進行核實。 我局認為:1、根據當事人重新編制提交的《杭州市建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認為當事人整改積極,對當事人提出的第一點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采納;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遵守的法律義務,不因當事人關于主觀動機的申辯理由免除,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故對當事人提出的第二點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部分采納。 我局認為當事人報批的環評文件中存在項目擬建地址顯示圖與事實不符、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遺漏“兩江一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目標, 未按導則要求開展聲環境影響分析等嚴重質量問題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保坏囊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根據當事人的整改情況和《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經集體審議,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人民幣伍萬陸仟元整;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當事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區所屬網點(機構代碼:0*********)繳納罰款。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服務穩企業穩經濟穩發展的意見》(浙環函[2020]36號),如當事人因配合政府疫情管控停工停產導致經營困難、不能按時繳納罰款的,可暫緩3個月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下城區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環評出問題,建設單位被罰50萬,主管人和責任人也被罰5萬及以上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