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實施。《新安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同時在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安責險》“強制性+嚴處罰”的實施勢必會推動安責險制度加速落地。對企業而言,借助安責險實現風險轉移及風險管控升級又向前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安責險具體怎么發揮作用?配套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能否落地是關鍵。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簡稱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以后對死亡、傷殘者履行賠償責任的保險,對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具有重要作用。對于高危行業分布廣泛,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的地區,發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用責任保險等經濟手段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產管理,是強化安全事故風險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強安全生產意識,防范事故發生,促進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有利于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減輕各級政府在事故發生后的救助負擔;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經濟健康運行,保持社會穩定。安責險保險費率低,保障范圍廣,保險責任大。與一般商業險種比較有以下優點:(1)保險責任包括一般商業險種不予承保的“投保企業的重大過失責任”列入保險責任范圍;(3)企業單位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對事故的受害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的賠償,保險公司可直接向事故傷亡人員進行先行賠付;(4)對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賠付傷亡補償金;(5)針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相關行業,增加了“擴展恐怖活動條款”、“擴展犯罪行為條款”安責險附加條款。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出現始自我國世紀初曾出現的一些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由于缺乏保險保障機制造成企業和國家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自2005年,國家正式開始探索這一保險機制。2005年,由于國內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礦難頻發,造成巨大的物質經濟損失與人員傷亡,當年12月14日,國家財政部、安監總局出臺文件《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推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2006年,這一制度擴展推廣到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2006年,由于安全風險抵押金暴露出占用企業資金,且對安全事故預防無法起到有效作用,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安責險的保險概念被正式提出。2006年,安監總局出臺《關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領域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意見》,為安責險的行業探索提供政策依據。2009年,安監總局出臺《關于在高危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要求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推進安責險,并提出“積極爭取通過立法的形式,強制推行”的想法。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2017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聯合發文“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從國家級別開始逐步實施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建筑施工等事故高發的八大高危行業領域需強制實施安責險。強制實施安責險制度,目的在于調動社會專業技術服務力量,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遏制重特大事故。下面以建筑施工行業安責險為例: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一般是對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產生的應急救援費用、事故鑒定費用、法律服務等善后處理費用、第三者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在限額內進行賠付,以及意外事故造成的工程項目施工人員及與工程有關并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的人身傷亡進行賠付的責任保險。該項保險結合建筑施工項目點多面廣、流動性大的特點,將商業保險的風險專業化控制和社會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能夠全面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生產保障水平。當前,在建筑施工領域,北京、山東、廣東、湖南、湖北、江西、江蘇、浙江、四川、貴州、山西、海南、寧夏、重慶等地區都在推進實施安責險。而從部分試點地區安責險發展來看,盡管政府陸續出臺相關政策文件,安責險制度推行情況并未如預期那么順利,保險轉移企業生產安全風險的重要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安責險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充分發揮其“源頭治理、預防為主”的風險管控作用。通過將保險風險管理職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提高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從而達到減少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的目的。當前我國仍處于安全生產爬坡過坎期、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交織疊加。而安責險作為社會風險管理的重要參與者,在防范安全生產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是為參保企業提供事故經濟損失賠償,二是為參保企業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其中最為關鍵的事故預防服務功能,卻成了安責險推進過程中的癥結所在。安責險作為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強制性商業保險,是在安全管理基礎上為事故預防增加一條新的安全生產防線。安責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能否有效落地,關系著安責險制度能否真正發揮作用。為了解決保險機構在事故預防服務當中不作為、不規范等問題,應急管理部于2019年發布了AQ9010-2019《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規范》。保險機構應根據投保單位需求,協助投保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工作。具體而言,服務項目可包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等事故預防工作。在事后,安責險的補償作用具體體現在條款中。一般來說,安責險條款由從業人員工傷和第三者兩部分責任構成,企業還可附加救援費用保險。其中,從業人員責任險主要保障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的從業人員的人身傷亡損失,第三者責任險主要保障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損失,而救援費用保險則負責賠償由保險人因采取緊急搶險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費用。但是該規范作為行業標準出臺之后,由于缺少跟進落實的具體措施和方案,各地執行中依然不太順利。風險和機遇并存,“十四五”時期,隨著安責險成為法定保險,借助保險“經濟杠桿”的力量,減輕企業安全管理的負擔,運用市場機制助力化解事故風險已是大勢所趨。保險機構、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的第三方力量唯有真正參與進來,幫助企業有效開展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方式變革,形成安全生產多元共治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