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隱患拒不整改,入刑!哪些是重大隱患?
重大隱患拒不整改,入刑!什么是重大隱患?判定標準是什么?日前,住建部發布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征求意見稿),建議仔細閱讀!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新的生產安全罪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將追責入刑! 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行為。修正案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向上滑動查看內容) 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上施工單位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并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判定。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生產安全重大隱患,包括管理基礎類重大隱患和現場實體類重大隱患。
第四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制定本地區重大隱患標準。各設區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報請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后修改補充相關重大隱患標準范圍。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過程中,可依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標準判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
第二章 管理基礎類重大隱患
第六條 違法違規行為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無資質證書或超資質承攬工程,或將工程進行轉包、違法分包的;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按規定審查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在危大工程或者重要施工部位實行分包,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法與專業分包單位簽訂專業分包合同的,或者未依法進行專業分包的。
第七條 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數量不夠的,施工現場未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持有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四)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未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第八條 危大工程管理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未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的,未按規定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超危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擅自施工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危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四)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未向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現場管理人員未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五)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未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的; (六)對于應進行專項設計的超危工程,設計單位未按相關規定進行專項安全設計的; (七)對于按照規定需要公示的危大工程,未能正確識別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危大工程公告牌,或未根據危大工程實際進度或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公告牌的。
第九條 其他管理基礎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影響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未提供執行標準、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未進行專家論證或科技成果評價的; (二)建設單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三)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明知存在重大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 (四)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五)未對工地實行有效的封閉式管理的; (六)編制應急預案前未開展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及應急資源調查的,或未編制應急預案的,或未按規定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三章 現場實體類重大隱患
第十條 基坑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對可能損害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情況,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二)基坑土方開挖時,支護或降水不及時的; (三)深基坑未進行第三方監測或深基坑變形超過監測預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邊荷載值超過設計限值的; (五)基坑周圍地面截水、排水措施,開挖順序和支護設計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第十一條 模板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礎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模板支架高寬比超過規范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三)鋼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澆筑順序未按方案規定進行,造成局部荷載大于設計值的; (四)模板支架拆除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規范要求,或未按順序拆除的; (五)未按設計、規范要求設置垂直(水平)剪刀撐的; (六)模板支架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的。
第十二條 腳手架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礎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的; (二)鋼管、扣件等主要材料不符合質量標準的; (三)腳手架使用過程中,不設置連墻件或設置位置、數量偏差較大或整層缺失,主節點處水平桿、立桿、掃地桿、剪刀撐和連墻件等缺失的; (四)腳手架拆除過程中,同時拆除整層或數層連墻件的; (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檢測檢驗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六)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七)懸挑式腳手架型鋼錨固段長度及錨固型鋼的主體結構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 (八)拉桿、下撐桿未按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布置的。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要求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等手續的; (二)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起重機械超過使用年限,未按要求進行安全評估并繼續使用的; (四)采用不同廠家、不同規格主要構配件等方式拼裝起重機械,并存在安全風險的; (五)塔機的塔身標準節、起重臂節、拉桿塔帽等結構件沒有可追溯出廠日期的永久性標志的; (六)起重機械在使用年限內使用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結構件產生塑性變形的,以及銹(腐)蝕造成厚度損耗大于原厚度10%的; (七)塔式起重機安全限位裝置失效的; (八)起重機械安拆、頂升以及附著時未按規范及說明書要求作業的,安拆和頂升加節時環境因素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九)起重吊裝作業時無持證人員司索、操作(司機)、信號指揮的; (十)群塔作業兩塔間最小安全距離不達標的; (十一)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失效或超載使用的; (十二)大件起重吊裝、多臺起重設備聯合作業或吊運異形結構無吊裝方案的。
第十四條 高處作業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工人的臨邊(懸空)等處作業時,沒有系安全帶(安全繩)或安全帶(安全繩)使用不規范的; (二)高處作業吊籃使用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的,安全鎖失效、安全繩未獨立懸掛的; (三)高處作業吊籃懸掛機構、配重、額定荷載經計算不滿足抗傾覆安全系數大于3要求的; (四)懸掛機構前支撐在女兒墻上、女兒墻外或建筑物挑檐邊緣上,支撐點的結構強度不滿足要求的; (五)高處作業吊籃超載使用或吊籃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2人的; (六)基坑、結構各層、休息平臺、屋面臨邊、作業面臨邊、腳手架臨邊或短邊邊長大于(含等于)500mm的洞口等未采取可靠防護措施的; (七)電梯口未設置防護門或防護門安裝不符合規范和方案要求,電梯井道內未按照規范要求設置水平防護的; (八)施工層上部未設置隔離防護設施的; (九)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平臺基礎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的,鋼結構、網架安裝支撐平臺未同步搭設防風、防傾覆措施的; (十)卸料平臺荷載超載、物料碼放超高的,懸挑式卸料平臺鋼梁、鋼絲繩未與主體結構形成可靠連接的,平臺運輸通道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十一)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的; (十二)玻璃頂棚安裝作業下方未搭設滿堂腳手架、滿鋪腳手板和掛設安全平網的,未設置作業人員上下安全通道的,已安裝的淺色玻璃上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第十五條 施工臨時用電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臨時用電系統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施工現場的配電系統未按規定采用TN-S接零保護方式(TN-S系統有獨立變壓器、TN-C系統無獨立變壓器)的; (三)外電線路與在建工程及腳手架、機械設備、場內機動車道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且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四)配電系統或電氣設備調試、試運行時,未按操作規程和程序進行,未統一指揮、專人監護的; (五)特殊場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 (六)未實行“三級配電、二級漏電保護”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的; (二)有限空間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工作程序的;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沒有監護人員,且現場沒有配備應急救援裝備的。
第十七條 拆除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拆除順序及方法不符合規范和方案要求的; (二)對高大建筑物、構筑物爆破拆除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物、構筑物倒塌的觸落震動及爆破后坐、滾動、觸地飛濺、前沖等危害的; (三)拆除工程施工中,未對擬拆除物的穩定狀態進行監測,對于可能傾倒的構筑物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第十八條 消防安全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施工現場內未按規定設置臨時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設施被堵塞、占用的; (二)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小于規定值的; (三)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或消防給水系統不能正常使用且未采取其他滅火設施的; (四)消火栓泵未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或電源未引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的; (五)施工現場未建立動火審批制度或現場動火部位未設置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現場環境不符合要求、未配備消防器材的; (六)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的,寒冷天氣施工時使用明火進行升溫保溫的,在宿舍內使用明火取暖、做飯的; (七)采用不符合消防規定的供配電線纜,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安裝電氣設備的; (八)建筑施工企業在裝飾裝修施工中,未將工程材料可燃性外包裝物拆除后進入施工作業區域施工的。
第十九條 其他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涉及到的其他重大隱患的; (三)嚴重違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技術標準規范的; (四)除危大工程以外各專項工程沒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 (五)其他經計算判定為重大隱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