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國際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標準》中文版出版
基于1996年版《國際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安全基本標準》,我國制訂頒布了GB 18871-2002《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2014年,由歐洲委員會、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勞工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核能機構、泛美衛生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衛生組織等八大機構組織編制了新版《國際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標準》。新版本取代1996 年 2 月由糧農組織、原子能機構、勞工組織、經合組織核能機構、泛美衛生組織和世衛組織共同倡議的《國際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標準》。
2015年,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又出版了BSS中文版。該標準的版權歸國際原子能機構。
放射性是一種自然現象,天然輻射源的存在是環境的特性。輻射和放射性物質也可能是人工來源,而且它們具有許多有益應用,包括用于醫學、工業、農業和研究以及核電生產。對輻射和放射性物質的利用可能對人類和環境造成的輻射危險必須進行評價,而且必須通過適用安全標準進行控制 。
人體組織或器官受輻射照射能夠誘發細胞死亡,其程度可足以損害受照射組織或器官的功能。這類效應被稱為“確定性效應”,只有在輻射劑量超過某一閾值水平時才能在臨床上的個體中觀察到。超過這一劑量閾值水平,劑量越高,確定性效應越嚴重。
輻射照射還能誘發非致命性細胞轉化,這些細胞可能仍保留細胞分裂的能力。人體的免疫系統能夠非常有效地發現和摧毀異常細胞。但是, 如果細胞為體細胞,就會存在非致命性細胞轉化在一段潛伏期后導致受照人罹患癌癥的可能性;或者若細胞為生殖細胞,則這種細胞轉化可能導致遺傳效應。這類效應被稱為“隨機”效應。為本標準之目的,假定最終發生隨機效應的概率與所接受的劑量成正比,而沒有閾值。“劑量的損害調整標稱危險系數”,其中包括所有癌癥的危險和遺傳效應的危險,為每希沃特(Sv)5% 。隨著獲得新的科學知識,可能需要對這一危險系數做出調整。
本標準系以《基本安全原則》中所述以下安全原則為依據:
原則 1:安全責任
對引起輻射危險的設施和活動負有責任的人員或組織必須對安全負主要責任。
原則 2:政府職責
必須建立和保持有效的法律和政府安全框架,包括獨立的監管機構。
原則 3:對安全的領導和管理
在與輻射危險有關的組織內以及在引起輻射危險的設施和活動中,必須確立和保持對安全的有效領導和管理。
原則 4:設施和活動的合理性
引起輻射危險的設施和活動必須能夠產生總體效益。
原則 5:防護的最優化
必須實現防護的最優化,以提供能夠合理達到的最高安全水平。
原則 6:限制對個人造成的危險
控制輻射危險的措施必須確保任何個人都不會承受無法接受的傷害危險。
原則 7:保護當代和后代
必須保護當前和今后的人類和環境免于輻射危險。
原則 8:防止事故
必須做出一切實際努力防止和緩解核事故或輻射事故。
原則 9:應急準備和響應
必須為核事件或輻射事件的應急準備和響應做出安排。
原則 10:采取防護行動減少現有的或未受監管控制的輻射危險
必須證明為減少現有的或未受監管控制的輻射危險而采取的防護行動的合理性,并使這些行動達到最優化。
本標準僅適用于電離輻射防護,這種輻射包括 γ 射線、X 射線以及β 粒子、中子、質子、α 粒子和較重離子等各種粒子。雖然本標準不具體涉及控制健康、安全和環境的非放射性方面,但這些方面也需要予以考慮。防止非電離輻射的有害影響不屬于本標準的范圍。
政府或監管機構必須確定哪些實踐或實踐中的源將被本標準的一些要求或全部要求豁免,包括關于通知、注冊或許可證審批的要求,并采用一覽 I 中規定的豁免準則或監管機構在這些準則基礎上規定的任何豁免水平作為此種確定的依據。
對于認為是不正當的實踐,不得予以豁免。
監管機構必須核準已通知的實踐或已獲準的實踐中的哪些源(包括材料和物體)可以被解除監管控制,并采用一覽 I 中規定的解控準則或監管機構在這些準則基礎上規定的任何解控水平作為此種核準的依據。通過這種核準,監管機構必須確保已被解除監管控制的源不再適用關于通知、注冊或許可證審批的要求,除非它做出如此規定。
必須保存每個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記錄,保存期為工作人員的整個工作年限以及工作年限之后至少到該前工作人員達到 75 歲或可能達到 75 歲,以及工作人員受職業照射的工作終止后至少 30 年。
劑量標準有新變化!
計劃照射情況下的劑量限值
1.對于年齡在 18 歲以上的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劑量限值為:
額外限制適用于已通知懷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女性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
2.對于年齡在 16 歲至 18 歲正在接受涉及輻射的就業培訓的實習生的職業照射和年齡在 16 歲至 18 歲在學習過程中使用源的學生的照射,劑量限值為:
3. 對于公眾照射,劑量限值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