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在地鐵站摔傷,為什么不能認定為工傷?11種傷亡不能認定工傷
上下班途中在地鐵站樓梯摔傷,
為何不認定為工傷?
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了解一下!
陸某系某公司職工,平日乘坐公交車和地鐵上下班。某日陸某于上班途中在步行進入地鐵站出入口時,因雨天路滑,剛從樓梯下行幾個臺階就滑倒在地,當場不能動彈。后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尾骨骨折。 事后陸某的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過調查核實,認定陸某所受該起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陸某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陸某的訴訟請求。 陸某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事故。 城市軌道交通事故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客運系統在運營過程中,因違反作業操作規程,或由于技術設備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運載人員傷亡的事件。 本案中,陸某于上班途中在地鐵站出入口臺階上自行摔傷,顯然不屬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事故。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于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2020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實際上2020年1月17日上午國家統計局已經提前公布了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根據公布的最新統計數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有了新變化,現結合司法實踐,在我去年寫的這篇文章基礎上對工傷待遇中的一些問題做了補充,供參考! 需在什么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特別注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單位沒有這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別注意:工會組織也是可以申請的哦! (三)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社保部門多長時間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多長時間作出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勞動關系 最高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特殊情況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行政判決認為,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不服工傷認定結論怎么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提醒: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是可以選擇的,這里的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實務中有些單位為了拖時間通常選擇先復議再訴訟,勞動者為了省時間應當不復議直接訴訟。 工傷待遇計算標準 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供實務中參考。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60% 說明: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資一定倍數計算。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江蘇省的規定比較特別,采取定額標準,參見以下)。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0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8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6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4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2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1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50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40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5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8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4個月 江蘇的規定比較特別,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采取定額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20萬元 六級傷殘 16萬元 七級傷殘 12萬元 八級傷殘 8萬元 九級傷殘 5萬元 十級傷殘 3萬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9.5萬元 六級傷殘 8.5萬元 七級傷殘 4.5萬元 八級傷殘 3.5萬元 九級傷殘 2.5萬元 十級傷殘 1.5萬元 江蘇還特別規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廣東高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2018)七、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者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勞動者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4〕15號)傾向認為,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不應包含加班工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如何確定?各地并無統一做法。 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30%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比如: 浙江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會保險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 三、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以實際支出的工傷醫療費高于社保部門償付的醫療費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根據國家統計局2020年2月28日正式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1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比上年增長7.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5.0%。這個數據,直接影響職工工亡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準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準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19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元×20=84718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847180元,相比上年度的785020元,增加了62160元。這個標準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一。 根據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核定基數的通知》,最新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同樣每年會有變化。 公式:當地社平工資×6;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注:以上標準均基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 (1—10級、工亡)工傷認定流程及賠償標準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