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擬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保險經紀機構可參與
《辦法》規定,投保人投保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當包括以下各項保險責任, 并合理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不得通過設定除外責任等方式改變或者縮小《辦法》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一)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導致第三者生命、身體遭受侵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直接導致第三者財產遭受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直接導致生態環境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者減少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風險或者損害,采取合理的行動和措施,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應急監測及處置費用、污染物清理及處置費用。 投保人投保的其他責任保險如果包括前款規定的所有保險責任,可以視同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一致后,可以增加保險責任。
訂立保險合同前,投保人應配合保險公司評估其生態環境風險,可將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一并備案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提供保險公司參考,并就保險公司提出的詢問進行如實告知。投保人可委托保險經紀機構為其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
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公司可按照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積極配合,并采取科學、合理、有效的措施和行動,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發生下列生態環境風險重大變化情形的,在變化發生之日起 10日之內,以書面方式通報承保的保險公司并作出增減保費或解除合同的決定 :
投保人應當在原有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到期失效或者被解除之前,及時續保或者重新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并訂立新的保險合同。因自身原因未訂立新保險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 30 日內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 10 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對于損害責任認定較為清晰的第三者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鼓勵保險公司主動服務,積極預付賠償金。
已經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侵權責任民事訴訟的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與被保險人磋商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或者修復協議中闡明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賠償保險金的參考。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委托有能力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危險廢物鑒定的機構出具專業意見,作為賠償保險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辦法》鼓勵保險公司、保險經紀機構為被保險人建立風險檔案。風險檔案可以包括以下材料:
《辦法》支持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向地方立法機關提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關立法建議,推動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管理措施、法律責任。支持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推動、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并認真按照職責參與制定、執行有關政策措施。支持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職責,組織開展面向投保人、保險公司、保險經紀機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培訓。支持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共同保險等方式分散和分擔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的風險。鼓勵有關行業組織、危險廢物鑒定技術服務機構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供技術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