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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信保對中電建、中能建的保險賠付看海外項目業主的信用風險

宋玉祥

【導讀】持續兩年的新冠疫情重創了世界經濟,對海外項目東道國和私人業主的收入造成了嚴重影響,導致海外項目業主的財務能力普遍下滑,推高了海外項目業主的信用風險,個別海外項目上已經發生了海外項目業主的信用風險事件,特別是在海外融資項目上,這大幅增加了我國對外承包企業的工程款回收風險。為此,本文以近期中信保對中電建、中能建的保險賠付為例,剖析海外項目業主的信用風險問題,并提出應對措施建議,以供我國對外承包企業參考借鑒。 

一、信用風險的概念和分類

信用風險是源于銀行業的一個概念,傳統上是指借款人還款違約的風險,后來通指交易對方不履行到期債務的風險,所以信用風險通常又稱為違約風險,通俗而言,就是做出了承諾而不兌現。

具體到國際工程行業,在業主與承包商之間,承包商的主要義務是按時、保質完工并向業主交付合格工程,業主的主要義務是向承包商按時、足額支付合同價款。因此,海外項目業主的信用風險主要體現在拖欠、少付甚至不付承包商的合同款項。

根據海外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的不同性質,海外項目可以分為主權性項目和商業性項目,與此相應,海外項目的業主可以分為東道國政府直接設立或為之提供付款擔保的業主,這類業主的付款違約可能構成主權信用風險;另一類為非東道國政府設立、東道國政府也未提供付款擔保的業主,這類業主即商業性業主,無論其為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相應地,這類業主的付款違約風險即為商業信用風險。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作為我國的政策性保險公司,其承保的風險總體而言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政治性風險,另一類是商業信用風險。例如,中信保的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險(以下簡稱“特險”)產品承保的風險類別如下:

中信保短期出口特險之買方違約保險承保風險表 

承保風險

商業風險

買方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

買方單方面解除合同;

買方惡意變更合同;

買方拒絕付款。

政治風險

指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頒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匯兌貨款;

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頒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貨物進口或撤銷進口許可證;

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頒布延期付款令,影響貨款支付;

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被禁運或制裁;

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 

來源:中信保官網,有微調。

此外,對于國際工程項目,如果從投資端考察,投資人也可能面臨來自于東道國政府的信用風險,特別是對于特許經營項目來說,例如東道國政府對于外國投資人的主權違約、外匯禁兌以及對其財產的征收征用等。出于符合文題的需要,本文只考察在國際工程承包端承包商所面臨的來自于項目業主的信用風險,而不考察在投資端投資人所面臨的來自于東道國政府的信用風險。 
二、中信保特險賠付所暴露的海外項目業主的信用風險問題分析
近期海外項目業主的信用風險事件頻發,給我國對外承包企業帶來了較大被動,未投保信用保險的項目還可能面臨較大的損失風險。以中信保對中電建、中能建的保險賠付事件最為典型:
1. 中電建贊比亞下凱富峽水電站項目保險賠付案
2021年5月,中信保就贊比亞下凱富峽水電站項目向中國電建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簡稱“電建國際”,原承包主體為中國水電建設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款5723萬美元。該項目由電建國際承建,是贊比亞重點民生項目,于2016年1月開工建設,目前工程建設接近尾聲。中信保為該項目分別出具了中長期出口買方信貸保單和特定合同保單。其中,中長期出口買方信貸保險承擔了銀行無法回收貸款資金的風險,特定合同保險承擔了承包商無法按時收到工程款的風險。2020年以來,受新冠疫情的沖擊,贊比亞長期累積的債務問題與疫情交織,導致該項目工程款的支付遇到困難、業主拖欠支付。在此情況下,電建國際于2021年1月向中信保提出了保險索賠,中信保進行了理賠。(信息來源:中信保官微和電建國際官微)
2. 中能建海外項目保險賠付案
2021年12月,中信保第一營業部、項目險保后理賠追償部與中國能建國際集團(簡稱“能建國際”)舉行了特險賠款儀式,中信保在2021年對中能建葛洲壩國際公司(簡稱“葛洲壩國際”)海外項目的理賠金額總計已超過4000萬美元。(信息來源:能建國際官微)
圖片
根據公開途徑獲得的信息,下凱富峽水電站項目的業主為贊比亞國家電力公司下屬的下凱富峽水電站開發有限公司,可歸類于準主權實體,所以業主違約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屬于準主權信用風險事件;能建國際和葛洲壩國際未披露中信保為之賠付的具體項目名稱,但所涉項目既可能屬于主權或準主權項目,也可能屬于商業性項目,所以業主違約拖欠葛洲壩國際的工程款,可能屬于主權(準主權)信用風險事件,也可能屬于商業信用風險事件。
對于海外工程類項目,中信保可以提供多種信用保險產品,中長期類的有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和再融資保險等,短期類的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買方違約保險或特定合同保險等。在上述兩個典型案例中,中信保向電建國際和能建國際的保險賠付,大都基于短期類的特定合同保險。
中信保的特定合同保險產品承保的是海外項目業主(買方)的信用風險,主要是付款風險,它既可適用于現匯工程項目,也可適用于短期融資工程項目,保險期限通常不超過2年。特別是用于海外工程款延付項目上,中信保的特定合同保險產品的作用尤其突出:我國對外承包企業可利用中信保出具的特定合同保險這一收款保障做特險融資。
從中信保對電建國際和能建國際的保險賠付案來看,不僅是海外工程款延付項目所面臨的業主違約風險大幅增加,而且,即使是業主已經落實資金來源的現匯工程項目,如業主建設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的項目,承包商也存在工程款不能及時、足額回收的風險,例如在財政撥款不能按時到位或者業主融資中斷的情況下。可見,疫情時期我國對外承包企業面臨的海外項目業主的信用風險陡增,這應該引起我國對外承包企業的高度重視。 
三、關于防范海外項目業主信用風險的應對措施建議
對于海外項目業主的信用風險,特別是在新冠疫情導致海外項目業主的財務能力和信用級別普遍下滑的形勢下,筆者建議我國對外承包企業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有效應對:
1. 做好盡職調查工作
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有助于我們揭示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以便有針對性地做好風險防控措施。就應對海外項目業主的信用風險而言,對于現匯工程項目,應重點查明項目的開發權落地和許可批文獲取情況,以及建設資金(包括自有資金和外部融資)的落實情況;對于墊資或融資項目,除了項目的開發權落地和許可批文獲取情況外,還應重點查明項目的商業模式和收益保障,以及業主提供的付款保障或擔保情況。
2. 做好融資模式的策劃和選擇
在海外工程項目上,以借款人的不同為區分標準,項目的融資模式主要分為買方信貸(buyer’s credit)和賣方信貸(seller’s credit),買方信貸是以買方(業主)為借款人的信用貸款,賣方信貸是以賣方(承包商)為借款人的信用貸款;在融資實踐中,海外能源電力和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還常用項目融資(project financing)模式,在項目融資模式下,借款人是項目公司,即業主,而非承包商,所以也可納入宏觀意義上的買方信貸一類。
根據上述分類,建議我國對外承包企業在開發海外工程項目時,盡量爭取采用買方信貸而不是賣方信貸的融資模式,個別條件非常好的項目除外。
3.在賣方信貸融資模式下,要求業主提供強度足夠的付款保障
近來的國際工程市場上,海外項目業主要求承包商采用賣方信貸模式提供融資的情形越來越多,不論是中長期融資還是短期融資,特別是提供短期墊資或過橋融資的要求。在這種賣方信貸模式下,我國對外承包企業應特別注意,要求業主提供強度足夠的付款保障或擔保,這一方面關系到未來工程款的收款安全,另一方面也影響到我國對外承包企業以應收賬款轉讓模式(有時也視情況稱為“福費廷融資”或“保理融資”)進行融資的可融資性。
4. 對于交易條件很差的項目,要有放棄項目的決心和意志
在國際工程市場受新冠疫情影響大幅萎縮、靠譜市場機會大幅減少的情況下,對于市場開發人員跟蹤的項目機會,企業管理層做出推進項目的決策較為容易,也更受市場開發部門的歡迎,而做出放棄項目的決策是很痛苦的,也容易打擊市場開發部門的積極性。但是,對于交易條件很差的項目,企業管理層面對項目的高風險應具有放棄項目的意志和決心,以防項目在獲取后發生顛覆性的風險,導致不可承受的損失,特別是對于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和地方國企)來說。
例如,如上所述,海外項目業主近年來普遍提出了要求采用墊資延付模式,即由承包商墊付工程款的要求,以此作為將項目授予承包商的前提條件,但在墊資延付模式下,很多海外項目業主提供的付款保障或擔保強度很弱,我國對外承包企業在此類項目上面臨的工程款收款風險很大。在海外墊資延付工程項目上,筆者近期遇到許多海外項目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形形色色、五花八門的擔保方案,這些擔保方案如:
(1)項目收益權(如電費收費權)質押;
(2)項目公司股權質押;
(3)項目資產抵押+收益權質押;
(4)項目資產抵押+收益權質押+項目公司股權質押;
(5)項目資產抵押+項目公司股權質押+擔保強度很弱的股東(母公司)擔保等。
在筆者看來,以上述擔保條件為基礎的墊資延付要求,對于新開發建設項目來說大部分都不具備可接受性:一方面,上述擔保條件對于未來工程款的收款保障程度是不夠的;另一方面,上述擔保條件對于中信保來說大多不具備可保性;此外,上述擔保條件下的項目大多也不具備可融資性。
在業主提供的付款保障或擔保條件強度不夠的情況下,如果同意海外業主采用賣方信貸模式提供融資,我國對外承包企業將不得不動用自身資產、信用對融資擔保進行增信,這將導致我國對外承包企業就融資還款義務向銀行進行責任兜底,對我國對外承包企業而言形成“表內”負債,其融資也就變成了表內融資,除極個別好項目外,這是我國對外承包企業通常所不能接受的。因此,對于這類海外項目,企業管理層應具有否決和放棄項目的決心和意志。
5. 對于條件好的項目,如果海外業主不具備開發能力,可跟業主商談轉換合作模式
如果目標項目條件較好,例如項目的預期收益好、收益安全保障程度好(例如項目公司與產品/服務承購方(off-taker)簽有照付不議的購售電協議、供熱協議、供水協議,且承購方的信用等級很高,或者有信用等級很高的第三方提供了付款擔保,如主權財務擔保等),在此類項目上,假如業主因自身條件不夠而無力將項目開發成功(例如項目發起方項目經驗不夠,或者項目所處領域非其主業,或者其沒有財務能力提供自有資本金等),我國對外承包企業可與項目發起方商談轉換商業模式,以“開發權收購+投融建營一體化”的模式獲取和運作目標項目,即先向項目發起方收購項目公司的控股股權,然后利用我國對外承包企業的項目開發、投融資和建設實力,以“投融建營一體化”模式繼續開發建設項目,這種項目運作模式已經被多個成功運作的海外項目所證明,特別是對于我國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能力都較強的中央企業來說,尤其適合采用這種項目運作模式。
6.對于業主信用風險已經發生或將不可避免地發生的項目,我國對外承包企業應采取措施及時止損
對于業主信用風險已經發生或將不可避免地發生的海外項目,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止損是我國對外承包企業需做出的理性選擇。例如,在海外現匯工程項目上,如果業主的建設資金斷流(如政府財政撥款不到位或者業主的融資中斷),且較長時間未能恢復,那么我國對外承包企業應檢視承包合同的規定,放慢工程實施進度,甚至停工,并將放慢實施進度或停工的措施與理由事先通知業主,而且可向業主進一步提出索賠,包括工期索賠和費用的索賠。
而在海外墊資延付工程項目上,如果業主提供的擔保發生了不利于承包人的重大變化,例如為業主付款提供母公司擔保的大股東財務狀況惡化甚至進入破產程序,則我國對外承包企業也可放慢工程實施進度,甚至停工,以及向業主提出工期和費用的索賠,并可要求業主相應補充額外擔保;在業主不能提供額外擔保以恢復到先前擔保強度的情況下,則建議我國對外承包企業行使合同終止權以終止承包合同、退出項目,并進行合同清算和追究業主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