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的通知
京政發〔2021〕1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9日
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21年修訂)
目 錄
1 總則
1.1 目的與意義
1.2 適用范圍
1.3 工作原則
1.4 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1.5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2 工作機構
2.3 專項指揮機構
2.4 區、重點地區應急機構
2.5 基層應急機構
2.6 重大活動應急機構
3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與風險管控
3.2 預警
3.3 監測與預警支持系統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信息報送
4.2 先期處置與公眾響應
4.3 分級響應
4.4 現場指揮部
4.5 處置措施
4.6 社會動員
4.7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4.8 應急結束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后處置
5.2 社會救助與撫恤
5.3 保險
5.4 調查與評估
5.5 監督檢查問責與獎懲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3 交通運輸保障
6.4 物資裝備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8 資金保障
6.9 法制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制訂與備案
7.2 應急演練
7.3 宣傳與培訓
8 附則與附件
8.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說明
8.2 本預案說明
8.3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8.4 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組織體系框架
1 總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工作規則》《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以及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1 目的與意義
1.1.1 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管理好首都,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首都安全關乎國家安全。
1.1.2 北京是超大城市,人口稠密,流動人口多,建筑密集,經濟要素高度積聚,政治、文化及國際交往活動頻繁。受各類風險因素影響,存在諸多產生突發事件的條件。
1.1.3 制定本預案,對于積極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水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具有重大意義。
1.2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北京市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用于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國內外其他地區涉及北京市,應由北京市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精神,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化首都意識,堅決扛起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最大程度減輕突發事件的危害,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堅持黨委領導、統分結合。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市委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構、市委平安北京建設領導小組等領導指揮機構統籌負責,各行業(領域)部門、各區持續完善分類管理、源頭防控的突發事件風險防范和應對職責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條塊結合,專業處置、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建立市、區兩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市級統籌指導、靠前指揮,協調調度資源開展應對;區級履行屬地責任,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全面負責本區域突發事件的組織應對工作。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部門之間、條塊之間、各類力量之間的協調聯動機制。
堅持區域協同、聯防聯控。健全完善首都地區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強化與國家有關部門、駐京部隊、中央在京單位以及周邊省區市的聯防聯控,加強信息溝通、政策協調和資源共享。推動京津冀地區應急合作,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實現信息共享、應急資源合作、重大應急策略和措施聯動。
堅持依法規范、科技支撐。健全應急管理配套法規、規章與制度,推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設。立足首都科技創新優勢,加強應急管理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突發事件應對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1.4 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1.4.1 本市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火災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事件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等。
1.4.2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級別。具體事件等級標準依照相應國家級專項應急預案、國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執行。
1.5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分市、區、街道(鄉鎮)三級管理,按照制定主體劃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巨災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應急工作手冊、事件應對行動方案等組成。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1.1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應急委組織指揮全市突發事件日常應對工作,統一指揮處置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市委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構統一指揮處置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委平安北京建設領導小組統一指揮處置重大、特別重大社會安全事件。
發生類似“7·21”特大自然災害、新冠肺炎疫情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由市委、市政府作出處置決定和工作部署,根據需要成立領導指揮機構,加強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協調中央和國家相關專業應急隊伍、專家、駐京部隊以及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提供支援。必要時,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請示黨中央、國務院,經批準后啟動首都地區應急協調機制,協調國家有關部門、中央軍委辦公廳、中央在京單位和周邊省區市等方面,共同參與突發事件防范與應對工作。
2.1.2 市應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執行副主任、委員等領導成員,以及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其他組成人員組成。
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委負責政法工作的常委和常務副市長擔任,執行副主任由協助負責應急管理方面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委員由市委市政府相關市領導、市委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北京衛戍區和武警北京市總隊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秘書長由市政府秘書長兼任,常務副秘書長分別由市委和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兼任,副秘書長分別由市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書記、市委宣傳部主管副部長和市政府辦公廳相關副主任、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組成部門包括市各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
2.1.3 市應急委的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全市應對突發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審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組織指揮全市突發事件日常應對工作,統一指揮處置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
(4)在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提請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及請示相關事項,協調與國家有關部門、駐京部隊、中央在京單位及其他省區市等單位的關系;
(5)領導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開展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相關應對工作;
(6)分析總結全市年度應對突發事件工作。
2.1.4 市委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構、市委平安北京建設領導小組等領導指揮機構,以及首都地區應急協調聯動機制的組成與職責,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2.2 工作機構
2.2.1 市應急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設在市應急局,承擔市應急委具體工作,根據市應急委的決定,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及應急管理的預案、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
2.2.2 市應急指揮中心是市應急委的指揮平臺。市應急委備份指揮平臺設在市人防辦。
2.3 專項指揮機構
2.3.1 市應急委設專項指揮部,包括市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市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市重大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市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部、市核應急指揮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市建筑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市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市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市地震應急指揮部、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指揮部等。
市專項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市領導擔任。
2.3.2 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相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規章;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相關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具體指揮本市相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區開展相關一般、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應對相關突發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保障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3.3 除以上專項指揮部外,如發生其他突發事件,由分管市領導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相關主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負責開展應對工作。
2.3.4 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相關部門,作為專項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組織落實本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應對工作。
2.3.5 市相關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范圍,在市應急委領導下,負責相關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2.3.6 突發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的牽頭應對部門為處置主責部門(具體見下表),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參與或保障部門為處置協作部門。
2.3.7 處置主責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處置協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
2.4 區、重點地區應急機構
2.4.1 各區建立相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體制機制,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和專項指揮機構。天安門地區管委會、市重點站區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以下統稱重點地區管委會)可參照設立本地區應急機構。
2.4.2 各區應急委和重點地區管委會在市應急委領導下,參與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相關應對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參與本地區各類一般、較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區應急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應急辦)設在區應急局,承擔區應急委具體工作。
2.5 基層應急機構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應急治理基本單元,應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風險排查,組建基層應急隊伍,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村(居)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依法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區政府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6 重大活動應急機構
2.6.1 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機構應依托活動組織體系,明確或設立應急機構,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做好重大活動應急服務保障,指揮處置與重大活動直接相關的突發事件。
2.6.2 市、區相關部門按照常態工作體制,統籌做好重大活動期間交通、通信、供水、排水、電力、燃氣、熱力等城市運行保障,以及社會面突發事件的指揮處置工作。
2.6.3 重大活動應急機構應與市、區相關應急機構建立信息互通和協同聯動機制,根據需要協調市、區相關應急機構提供支援。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與風險管控
3.1.1 本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危險源、危險區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和動態監控。市應急辦牽頭建立風險防控檢查督辦、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機制。各區和重點地區管委會、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加強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3.1.2 各區和重點地區管委會、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和監測體系,完善監測制度,規范監測信息獲取、報送、分析、發布的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各區域、各行業(領域)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1.3 市、區應急辦和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各類風險監測信息的匯總、分析和處理;定期組織綜合風險評估與風險形勢分析,組織召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范措施建議。
3.1.4 各區和重點地區管委會、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地區、本行業(領域)風險監測信息,并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國內外可能對本市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和突發事件信息,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報市應急辦,并通報市相關部門。
3.1.5 市緊急報警服務中心(110)和市市民熱線服務中心(12345)負責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反映的各類信息,對于可能發生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及時通報各相關單位。交通、通信、供水、排水、電力、燃氣、熱力等城市運行保障企業應充分發揮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時間收集并向市委辦公廳、市應急辦和市相關部門報送突發事件、城市運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穩定等方面的敏感信息。
3.1.6 市相關部門和宣傳、網信、公安網監等部門建立突發事件輿情快速收集研判機制,及時收集媒體對本市突發事件和有關敏感問題的報道,密切跟蹤輿情動態,并向市應急辦通報。
3.1.7 對于涉密信息,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預警
3.2.1 本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市應急辦負責全市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市相關部門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工作,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
3.2.2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劃分按國家標準執行,國家尚未制定預警級別劃分標準的,市相關部門可以先行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或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備案。
3.2.3 預警發布和解除
(1)藍色、黃色預警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負責發布和解除,并報市應急辦備案。橙色、紅色預警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其中橙色預警由市應急辦報分管市領導批準、紅色預警由市應急辦報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發布和解除。
(2)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息,并同時報市應急辦及市有關部門備案。
(3)對于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其他地區的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范圍和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必要時,由市應急辦商請市政府辦公廳按照相關規定上報國務院辦公廳。
(4)對于需要向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履行審批程序,并由市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按規定統一對外發布。對于僅在行業(領域)內部發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或單位在本系統、本單位及可能受影響范圍內自行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預警信息。
(5)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4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計持續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等。
3.2.5 預警響應
(1)發布藍色、黃色預警后,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相關區、重點地區管委會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采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級別;
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2)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后,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在采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責令應急隊伍和應急指揮人員、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的準備;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電力、燃氣、熱力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3.2.6 市應急辦可依據突發事件的發展、變化情況和影響程度,調整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或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提出的預警建議級別,并報請市應急委領導批準。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建議,按程序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后,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地區預警級別,并報市應急辦和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備案。
3.2.7 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消除時,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并通報市相關部門。
3.2.8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手機客戶端、微博、微信、網站、各區融媒體中心、電子顯示屏、應急廣播、警報器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群體,以及學校、醫院、旅游景點、交通樞紐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偏遠地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 監測與預警支持系統
3.3.1 市相關部門和氣象、生態環境、金融、文化和旅游、商務等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監測手段,強化數字化監測基礎設施和專業預警預報信息系統建設。
3.3.2 市應急辦會同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本市綜合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地區、跨行業(領域)的風險綜合監測與突發事件預警。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應建立專業和區域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提高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完善市、區兩級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建設。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信息報送
4.1.1 市應急辦、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
信息報送應貫穿于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1.2 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災害信息員、專職安全員、城市協管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生態林管護員等人員要結合工作職責,及時向所屬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并參與先期處置。
4.1.3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事發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4.1.4 對于能夠判定為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等級的,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或突出情況信息,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及事發地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要立即報告市委總值班室和市應急辦,同時通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等部門,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于事件發生后2小時報送。
4.1.5 對于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應迅速核實,最遲不晚于接報后30分鐘向市委總值班室和市應急辦報告。對于仍在處置過程中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每30分鐘續報人員傷亡、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信息,直到應急處置結束。
4.1.6 對于涉及到港澳駐京機構、港澳臺人員,外國在京機構、人員或市屬駐外(港澳)派出機構、赴外(港澳)人員的突發事件,市應急辦應同時通報市臺辦、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
4.1.7 對于接報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級處置主責部門分別按規定同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相關部門報告。
4.1.8 上報突發事件信息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措施等。
4.1.9 市應急辦會同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實現與國家相關部門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4.2 先期處置與公眾響應
4.2.1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和相關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科學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做好專業應急隊伍的引導;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4.2.2 區級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救援、衛生健康、應急、宣傳及處置主責部門應按照職責,迅速調動有關專業應急力量趕赴現場,掌握現場態勢,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4.2.3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第一時間組織群眾轉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專業應急力量引導等工作,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事件情況。
4.2.4 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區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2.5 突發事件應對期間,受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及時開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報告安全隱患和受災情況;服從救援搶險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揮和安排,配合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4.3 分級響應
4.3.1 分級響應原則
本市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的具體分級標準,依照相關市級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市、區相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責任主體按照基本響應程序,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當超出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及時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指揮機構提供支援或啟動更高級別響應。
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城六區等重點地區,或發生在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態勢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4.3.2 四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不會超過一般級別,或事態比較簡單、危害或威脅范圍較小時,由事發地的區委、區政府啟動響應,市相關部門根據需要指導或協助處置;當在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核、民航等特定領域或相關重點地區,發生需由市級部門直接指揮處置的突發事件時,由市相關主責部門啟動響應,事發地的區政府做好協助與保障。
區委、區政府啟動響應時,調動區級處置主責部門和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有關區領導應迅速趕赴現場任總指揮,成立由區級處置主責部門牽頭的區級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方力量開展搶險救援行動。
區委、區政府啟動響應后,市級主責部門等可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區級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應急隊伍、專家以及裝備、物資等予以支援。
4.3.3 三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級處置主責部門在四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突發事件可能達到較大級別;
(2)需要統籌多個市級部門或單位共同處置;
(3)需要調動市級應急隊伍、應急物資等作為主要資源進行處置。
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或臨時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根據需要協調市級相關部門開展救援處置。市級處置主責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會同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事發地的區政府組成現場指揮部,并將區級現場指揮部納入統一領導。
根據需要,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趕赴現場成立指揮部,其中:分管副秘書長任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市級主責部門或應急處置隊伍負責同志任執行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
4.3.4 二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應急委、市委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構、市委平安北京建設領導小組等領導指揮機構根據市相關部門建議,在三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突發事件可能達到重大級別;
(2)需要調度多個市專項指揮部共同處置,且處置時間較長、處置難度較大;
(3)相關市領導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由市相關領導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市相關專項指揮部或臨時應急指揮部負責落實具體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任總指揮,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級處置主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任執行指揮。
4.3.5 一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突發事件可能達到特別重大級別;
(2)需要中央和國家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授權指揮處置或共同指揮處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由市應急委、市委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構、市委平安北京建設領導小組,或根據需要專門設立的領導指揮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領導指揮機構下設的專項工作機構負責落實具體指揮與處置工作。
根據需要專門設立的領導指揮機構總指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相關領域分管市領導和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以及必要的國家有關部門、駐京部隊、中央在京單位以及津冀等周邊省區市相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綜合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級處置主責部門承擔。
4.3.6 擴大響應
當黨中央、國務院啟動或成立國家級應急指揮機構,并根據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時,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國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本市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依法以市政府名義提請國務院決定;需要全市進入緊急狀態時,依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報請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后實施。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后,相關領導指揮機構對災情進行研判,認為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在報請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提請黨中央、國務院決定。
4.4 現場指揮部
4.4.1 現場指揮部組建
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由市或區處置主責部門牽頭,設立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執行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執行指揮應由熟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較強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能力,并具有一定應急處置與救援實戰經驗的人員擔任。
現場指揮部可選擇設置綜合協調組、專業處置組、宣傳信息組、治安交通組、事故調查組、通信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專家顧問組等工作組,并確定聯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 現場指揮協調
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區,應立即調動所屬有關人員和應急隊伍趕赴現場。到達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力量和社會組織,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市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后,區級現場總指揮和必要人員納入市級現場指揮部,區級現場指揮部繼續統一領導區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國家層面應急指揮機構在本市設立前方指揮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組、部門工作組時,市級現場指揮部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4.4.3 現場協同聯動
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盡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確保現場救援人員安全;按處置方案發布命令,全面展開調集應急物資,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醫療救護等緊急處置工作。
處置主責部門應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的人員、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
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趨勢,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時,應及時報請市委、市政府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與突發事件有關的部門、單位和區,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為應急處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發生涉外突發事件時,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新聞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協調處置相關涉外事務。
現場指揮部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4.5 處置措施
4.5.1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發生后,事發地的區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或市相關專項指揮部、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員流動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臨時征用賓館、學校、展覽館、體育場館、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6)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食鹽、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等;
(12)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5.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在市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下,事發地的區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或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1)針對特定人群、場所、區域組織開展病原檢測等篩查措施,精準確定防控對象,縮小防控范圍;
(2)確定定點救治醫院、備用醫院、臨時救治和集中醫學觀察場所等;
(3)對病人、疑似病人及時進行救治,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依法進行管理;
(4)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實施人員健康狀況動態監測,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應急接種等措施;
(5)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對道路、交通樞紐和交通工具進行管控;
(6)對定點醫院、隔離救治場所、污水處理場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冷鏈倉儲物流設施、出現特定病例的社區(村)等重點場所、區域開展環境監測和消毒;
(7)對飲用水及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全過程實施監管,對來源于疫情發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裝進行檢測,對餐飲、物流、交通運輸、食品生產經營等行業從業人員加強健康管理;
(8)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
(9)嚴格進出京人員管理,實施社區封閉和居民出入管理;
(10)為降低或者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5.3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根據事件情況,政法部門立即組織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并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要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4 交通運輸、醫學救援、能源供應、通信保障、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應組織編制并指導各區編制相關保障類應急預案,督促做好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
4.6 社會動員
4.6.1 市或區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應根據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領、后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
4.6.2 全市范圍內的突發事件社會動員,由市委、市政府報請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市委農工委市農業農村局、首都精神文明辦、市應急辦負責全市社會動員,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團市委、市紅十字會、市志愿服務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協助做好社會動員工作。區范圍內的突發事件社會動員,由各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批準,報國務院備案。局部小范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各區決定并組織實施,報市政府備案。
4.7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4.7.1 信息發布
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本市相關規定,由宣傳部門會同處置主責部門進行管理與協調,由市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具體組織協調。
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區政府和市級處置主責部門要快速反應、及時發聲,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應在5小時內發布,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成立由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參加的現場指揮部宣傳組,或由市政府新聞辦在24小時內牽頭組建突發事件新聞發布中心,指定新聞發言人,負責新聞發布組織、現場采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對于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應工作。
未經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虛假信息。
4.7.2 輿論引導
宣傳部門會同網信、公安、處置主責部門等單位及事發地的區政府,收集、整理網絡、市民熱線等輿情社情信息,及時核實、解決公眾反映的問題,予以積極回應和正面引導,對于不實和負面信息,及時澄清并發布準確信息。
當突發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時,由市委宣傳部報請中央宣傳部統一協調組織新聞發布相關工作。對于可能引起國際社會關注的突發事件,對外報道工作應由處置主責部門會同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外辦等部門共同組織,各新聞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有關規定。
4.8 應急結束
當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時,啟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有序撤離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并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后處置
5.1.1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區、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后處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必要時,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啟動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領導機構。
5.1.2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公安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對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上報。
5.1.3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設施的選址、方案設計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居民住房建設的組織實施,事發地的區政府負責對居民進行妥善安置;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疫病控制工作,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事故后污染處置建議,事發地的區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城市管理、水務、交通等部門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處置主責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的區政府做好征用補償工作;審計部門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事發地的區政府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調撥、發放等工作。
5.2 社會救助與撫恤
5.2.1 自然災害發生后,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啟動救助應急響應,統籌做好災區應急期、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相關救助工作,適當加大對困難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強受災人員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確保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
5.2.2 其他突發事件發生后,事件處置主責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做好應急期間人員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門對因突發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人員,給予臨時救助。在應急救助過程中,要特別對老、幼、病、殘、孕及流浪乞討人員、滯留人員等群體予以重點關注,強化基本生活保障。
5.2.3 突發事件發生后,由民政部門、事件處置主責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建立應急捐贈工作機制,依法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及時發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導社會公眾和慈善組織開展捐贈活動。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公益性團體和組織,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工作條例,積極開展互助互濟、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和專項募捐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的救助款物。
5.2.4 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依法為突發事件涉及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5.2.5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衛生健康等部門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2.6 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會同應急管理、財政部門,對因災傷亡人員和在處置工作中傷亡的人員給予撫慰或撫恤,同時給予必要的救助;對見義勇為行為予以確認;對因公犧牲者依照相關規定開展烈士評定工作。
5.3 保險
5.3.1 突發事件發生后,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市、區相關部門及時將損失情況通報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和糾紛處理工作。
5.3.2 各區、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5.3.3 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等保險。
5.4 調查與評估
5.4.1 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相關主責部門牽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組織開展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工作。
負責組織開展突發事件調查工作的機構,應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組建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5.4.2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由處置主責部門牽頭,針對事發地(單位)應急體系建設情況、監測預警與風險防范、指揮處置與救援救助等工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一般、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根據需要,由處置主責部門或相關區牽頭組織開展應對工作總結評估。
5.4.3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5.5 監督檢查問責與獎懲
5.5.1 市委、市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成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并責成其限期整改。
5.5.2 存在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不服從上級黨委政府統一指揮,遲報、漏報、瞞報突發事件信息,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擠占、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1.1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是首都地區應急處置與救援的主力軍,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
6.1.2 專業應急隊伍
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市、區兩級應急管理、網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水務、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宣傳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組建,承擔各行業(領域)專業處置與救援職責。
市應急委統一領導市級專業應急隊伍的規劃建設,并由市應急辦進行認定和統籌管理。市相關專項指揮部、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統籌規劃本行業(領域)市級專業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未組建市級專業應急隊伍的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與相關部門建立專業應急隊伍使用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負責或參與應急處置的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有權調用市級相關專業應急隊伍。專業應急隊伍到達事發現場后,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根據需要,由市應急委統一調動專業應急隊伍赴京外地區執行任務。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要求調動專業應急隊伍赴京外地區執行任務時,應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救援服務保障協議,采取政府資助、合同約定、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備勤、裝備購置與維護、救援補償費用。
6.1.3 基層應急隊伍
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由各區統籌,依托街道(鄉鎮)、社區(村)轄區內城市協管員、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基層網格員等具有安全管理相關職責的人員,以及成年的社區志愿者、警務人員、醫務人員等具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人員組建基層應急隊伍,在街道(鄉鎮)、社區(村)的組織下,充分發揮到場快、情況熟的優勢,開展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等工作。
6.1.4 社會應急隊伍
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輔助力量,由市區兩級相關部門負責,在社會應急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能力培訓、訓練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給予指導和支持。通過健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建立服務協作平臺、建立與專業應急隊伍的聯演聯訓機制等,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共青團、應急志愿者等的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有序參與公共安全與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群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安撫等工作。
6.1.5 駐京部隊應急力量
駐京部隊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突擊力量,由中部戰區、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和預備役部隊、民兵組成,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與駐京部隊的溝通對接、信息共享、聯合演練,提高協同應對能力。
6.1.6 應急專家隊伍
應急專家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支撐力量。市相關部門分別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綜合管理等領域,建立由專家學者和實踐經驗豐富的行政管理人員組成的應急專家隊伍。根據需要,應急專家隊伍為北京地區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對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措施、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和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咨詢。
6.1.7 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現行事權、財力劃分原則,將應急隊伍建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經費渠道。
6.2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1 市應急辦負責組織規劃,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配合,建立本市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復雜情況下處置突發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應急管理信息系統、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通信指揮系統、圖像監控系統、計算機網絡應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等。加強應急指揮車、無人機等移動指揮裝備建設,提升現場指揮保障水平。
6.2.2 應急管理、規劃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機要部門負責組織,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配合,建立應急地理空間信息資源更新維護長效機制。市相關部門和各區逐步建立完善應急管理信息資源庫,建立各類風險與隱患監控數據庫、專業數據庫、應急預案庫、應急專家庫、應急隊伍庫、應急物資庫、應急避難場所庫、輔助決策知識庫,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質量,實現對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與支持。
6.2.3 公安部門牽頭,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和各區配合,加強全市各級各類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建設,進一步加大圖像信息資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圖像信息管理系統。
6.2.4 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結合日常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決策水平。
6.2.5 市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各相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絡系統,以有線政務專網、800兆無線政務專網、公共通信網絡等為核心,形成覆蓋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應急通信系統;在網絡中斷或出現盲區時,部署應急移動通信保障車,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發現場應急通信網絡暢通。
6.2.6 科技部門負責依托首都科研機構,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應急管理相關技術開發體系,加強應急管理科技創新機制和應對突發事件技術支撐體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應急管理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重點企事業單位,重點加強智能化應急指揮通信、輔助決策、特種救援等技術裝備研制工作,提出科學配備方案。
6.3 交通運輸保障
由市交通委牽頭,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保障聯動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交通、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水務等部門組織專業應急隊伍,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軌道交通、鐵路、機場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暢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公安、應急管理、消防、衛生健康和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積極加強空中救援力量建設,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揮調度和綜合保障機制,提高空中應急救援能力。
6.4 物資裝備保障
6.4.1 本市建立健全平時服務與災時應急相結合、實物儲備與產能儲備相結合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實現應急物資的集中管理和統一調撥。
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統一互聯的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機制,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應急管理、商務、糧食和儲備及處置主責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分別建設本行業(領域)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采購、儲備、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確保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
經濟和信息化、規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商務、科技、財政等部門,按職責做好應急物資相關規劃布局、認證審批、建設投產、研發創新、激勵扶持等工作,增強多災巨災條件下的重要物資快速投產和持續生產能力。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根據需要,采取能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產和供給。
6.4.2 應急管理、發展改革、商務、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儲備和經營庫存、生產能力、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后的市場監測和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大型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郊區生產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藥監、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編制應急藥品、物資儲備目錄和計劃,組織落實應急醫療救治基地的應急藥品、物資裝備,負責應急藥品儲備和供應。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保障基本生活物資的實物儲備。
6.4.3 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處置主責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提出應急物資需求,經分管市領導批準后下達應急物資調撥指令。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其他省區市需要調撥本市應急物資時,由市應急委統一協調。
6.4.4 市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外部資源,積極建立與國家有關部門、部隊、其他省區市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作為本市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的有效補充,以備物資短缺時迅速調入。
6.4.5 本市依法推動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必要時,以政府名義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物資,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
6.5 醫療衛生保障
根據“分級救治、無縫銜接”原則,分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緊急醫療救援中心(120)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衛生健康部門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會同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安全情況;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及時檢查災區的食品安全情況。藥監部門負責迅速組織向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6.6 治安保障
6.6.1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公安部門和街道(鄉鎮)、社區(村)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 公安部門牽頭,武警北京市總隊予以協助和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街道(鄉鎮)、社區(村)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社會穩定。
6.6.3 突發事件現場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或發生起火、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時,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排爆、滅火、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災害發生。
6.7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政府根據突發事件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并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避難。市、區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8 資金保障
6.8.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市和區財政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設置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并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6.8.2 市和區財政部門負責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的管理。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經市政府批準后啟動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8.3 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市政府批準的撥款事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6.8.4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8.5 市、區有關部門所需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6.9 法制保障
6.9.1 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市和區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布緊急決定和命令。
6.9.2 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后階段,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并視情況組織本市律師團隊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法律支撐。
6.9.3 市、區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7 預案管理
7.1 制訂與備案
7.1.1 市應急辦負責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市各相關專項指揮部、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制修訂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巨災應急預案,綜合協調市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各區、街道(鄉鎮)根據上級應急預案體系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1.2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鼓勵通過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以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有效性。
7.1.3 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涉及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預案要求,結合實際需要,做好相關應急工作手冊、事件應對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文件編制工作。
7.1.4 市、區、街道(鄉鎮)的總體應急預案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牽頭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巨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報送市政府備案的應急預案,由市應急局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7.1.5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當存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位預案相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主要風險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在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等情況時,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7.1.6 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應根據本系統、本領域、本地區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定期檢查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情況。
7.2 應急演練
7.2.1 市應急辦統籌全市應急演練工作,負責市級重點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考核評估與綜合管理,檢查指導全市綜合應急演練工作,并定期組織全市跨部門、跨行業(領域)的應急演練。市、區專項應急預案在修訂過程中,需開展驗證性應急演練。
7.2.2 市各相關專項指揮部、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演練工作,并加強對區和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
7.2.3 應急演練包括規劃與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五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程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并改進完善。
7.3 宣傳與培訓
7.3.1 宣傳教育
由應急管理、宣傳部門組織協調,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各區、重點地區管委會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宣傳教育規劃,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廣泛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風險防范意識和應急知識與技能。
市政府新聞辦、市人防辦、市紅十字會等單位在市應急委領導下,協助市應急辦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本市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村)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區域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規章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教育。
新聞媒體、政務新媒體要積極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7.3.2 培訓
市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充分發揮市領導干部應急管理培訓中心的作用,面向市屬機關的各級領導干部、應急管理干部、政府新聞發言人、基層干部,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規章和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增強市屬機關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市相關部門要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專業應急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愿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突發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及配合專業應急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8 附則與附件
8.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說明
總體應急預案:是市、區黨委、政府和重點地區管委會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區域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市、區黨委、政府和重點地區管委會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市、區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本單位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是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和基層組織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門、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工作手冊可與應急預案合并編制。
事件應對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并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應對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是指為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而設立,由有關市領導(任總指揮)及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組成的議事協調機構。
市相關部門:是指與應對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處置、善后、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市委、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即市屬相關部、委、辦、局。
市有關單位:是指與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列為市應急委組成單位,但不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范圍內的市相關人民團體、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設在本市的機構等其他單位,包括市紅十字會、市氣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海關、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銀保監局、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等。
突發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事件時,各級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是指每年根據市、區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的政府預備費,經市、區政府批準后可用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是指按照結余不結轉的原則,每年在市、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固定額度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各類突發事件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應急演練: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針對特定的突發事件風險和應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預設條件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和程序,為提高應急能力而進行的一種模擬突發事件及應急響應過程的實踐活動。
單項應急演練:是指只涉及應急預案中特定應急響應功能或現場處置方案中一系列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針對一個或少數幾個參與單位(崗位)的特定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
綜合應急演練:是指涉及應急預案中多項或全部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對多個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特別是對不同單位之間應急機制和聯合應對能力的檢驗。
8.2 本預案說明
8.2.1 本預案由市政府負責制定,并由市委、市政府負責審定。市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編制修訂工作由市應急辦具體負責。
8.2.2 市應急辦負責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綜合協調,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市應急委提出修訂建議。
8.2.3 《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6年修訂)〉的通知》(京政發〔2016〕14號)同時廢止。
8.3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8.3.1 突發事件類
8.3.3 巨災應對類
破壞性地震、極端天氣等巨災應急預案體系的具體構成,由市應急委根據本市面臨的巨災風險和工作實際,另行發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