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一反三 | 臺州市2020年第四季度,13起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曝光!
臺州市2020年第四季度
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曝光
1.浙江松谷造漆工業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仍繼續進行生產的行政處罰案
2020年9月23日,臨海市應急管理局對浙江松谷造漆工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已于2020年6月29日到期,但該公司大量成品油漆生產日期在7月份之后(最近日期為2020年9月23日),調漆桶內有油漆原料,生產設備有近期使用痕跡,該公司在此期間違法所得為12.0433萬元。
并且廠區西側停放的貨車內及周圍、成品倉庫南側存放有大量二氯甲烷、醇酸樹脂等油漆原料,東南角堆場存放有大量乙醇,東南角泵房內存放有大量天那水、二甲苯等,以上物料均屬于危險化學品。
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2020年10月30日,臨海市應急管理局對浙江松谷造漆工業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12.0433萬元,處罰款15.5萬元的行政處罰。
2.福建省泰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臺州分公司未為從業人員提供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行政處罰案
2020年9月16日上午,椒江區應急管理局對福建省泰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臺州分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為從業人員提供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2020年10月30日,椒江區應急管理局對福建省泰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臺州分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3.浙江紅達塑業有限公司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行政處罰案
2020年11月10日下午,椒江區應急管理局對浙江紅達塑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以下事故隱患:
1.車間部分消防器材被遮擋,缺少定期檢查記錄; 2.車間設置的常閉防火門未能保持常閉。
2020年11月30日,椒江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組織對浙江紅達塑業有限公司進行整改情況復查,發現上述隱患未能整改落實。
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2020年12月18日,椒江區應急管理局對浙江紅達塑業有限公司作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4.臺州市萬勝涂料有限公司儲存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處罰案
2020年10月15日,黃巖區應急管理局對臺州市萬勝涂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倉庫內儲存危險物品未設置監控、通風、防雷、防靜電等設施,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2020年11月10日,臺州市黃巖區應急管理局對臺州市萬勝涂料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5.臺州市順欣機械有限公司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案
2020年10月20日,臨海市沿江鎮執法人員對臺州市順欣機械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有行車吊的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2020年11月18日,臨海市應急管理局對臺州市順欣機械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0.81萬元的行政處罰。
6.浙江振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行政處罰案
2020年10月26日,溫嶺市應急管理局在對浙江振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電焊工朱某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相關規定,2020年11月6日,溫嶺市應急管理局對浙江振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8.玉環標興機械廠危險化學品液氨未存放在專用倉庫行政處罰案
2020年11月24日,玉環市應急管理局對玉環標興機械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儲存有液氨(危險化學品)的鋼瓶未存放在專用倉庫。
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的規定,2020年11月29日,玉環市應急管理局對玉環標興機械廠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7.溫嶺市良拓鞋業有限公司未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行政處罰案
2020年11月9日,溫嶺市應急管理局在對溫嶺市良拓鞋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的相關規定,2020年11月13日,溫嶺市應急管理局對溫嶺市良拓鞋業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8.玉環標興機械廠危險化學品液氨未存放在專用倉庫行政處罰案
2020年11月24日,玉環市應急管理局對玉環標興機械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儲存有液氨(危險化學品)的鋼瓶未存放在專用倉庫。
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的規定,2020年11月29日,玉環市應急管理局對玉環標興機械廠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9.玉環縣科特龍熱處理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安全出口鎖閉行政處罰案
2020年12月3日,玉環市應急管理局在對玉環縣科特龍熱處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安全出口鎖閉。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的規定,2020年12月15日,玉環市應急管理局對玉環縣科特龍熱處理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陳守柳處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
10.玉環慶勇機械有限公司安全隱患逾期未整改行政處罰案
2020年9月10日,玉環市應急管理局對玉環慶勇機械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隱患:
1.電線拉接不規范; 2.設備無接地保護; 3.沖床安全防護罩缺失; 4.氣瓶無防傾倒措施。
9月22日執法人員在隱患整改情況復查中,發現上述問題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10月13日,玉環市應急管理局對玉環慶勇機械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韓世友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11.杭州水地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存儲在專用倉庫案
2020年9月14日,天臺縣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平橋鎮前山原面粉廠有疑似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汽油。天臺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查處,在平橋鎮前山村一處民房內發現11桶(700公斤/桶,總重約7.5噸)疑似危險化學品甲醇,業主為杭州水地比環??萍加邢薰?。
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天應急現決[2020]11號),對該疑似危險化學品甲醇進行現場封存并抽樣送檢。9月27日,經浙江省化工產品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報告》證明該樣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甲醇。
杭州水地比環??萍加邢薰疚磳⑽kU化學品存儲在專用倉庫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天臺縣應急管理局對杭州水地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12.浙江大東吳集團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案
2020年11月10日,天臺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消防、交通、石梁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在對浙江綠城天臺山冰雪樂園項目進行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施工單位浙江大東吳集團有限公司現場作業人員柴某、王某無特種作業操作證進行電焊作業。
其行為違法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天臺縣應急管理局對浙江大東吳集團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13.三門三盛鍛件有限公司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行政處罰案
2020年11月23日,三門縣應急管理局在對三門三盛鍛件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三門三盛鍛件有限公司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2020年12月1日,三門縣應急管理局決定給予三門三盛鍛件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