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4個指導性案例!聚焦生產安全!(一)
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筑牢生產安全底線 守護生命財產平安”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導性案例。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五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級人民檢察院: 經202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決定,現將余某某等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事故案等四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94-97號)作為第二十五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0日
余某某等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 重大責任事故案 (檢例第94號) 【關鍵詞】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關聯案件辦理 追訴漏罪漏犯 檢察建議 【要旨】 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據案發原因及涉案人員的職責和行為,準確適用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要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依法追訴漏罪漏犯,準確認定責任主體和相關人員責任,并及時移交職務違法犯罪線索。針對事故中暴露出的相關單位安全管理漏洞和監管問題,要及時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落實整改。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男,湖北A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A化工集團)原董事長、當陽市B矸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簡稱B矸石發電公司,該公司由A化工集團投資控股)原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張某某,男,A化工集團物資供應公司原副經理。 被告人雙某某,男,B矸石發電公司原總經理。 被告人趙某某,男,A化工集團原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被告人葉某某,男,A化工集團生產部原部長。 被告人趙玉某,男,B矸石發電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 被告人王某某,男,B矸石發電公司原鍋爐車間主任。 2015年6月,B矸石發電公司熱電聯產項目開工建設。施工中,余某某、雙某某為了加快建設進度,在采購設備時,未按湖北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關于該項目須公開招投標的要求,自行組織邀請招標。張某某收受無生產資質的重慶某儀表有限公司(簡稱儀表公司)負責人李某某給予的4000元好處費及釣魚竿等財物,向其采購了質量不合格的“一體焊接式長頸噴嘴”(簡稱噴嘴),安裝在2號、3號鍋爐高壓主蒸汽管道上。項目建成后,余某某、雙某某擅自決定試生產。
2016年8月10日凌晨,B矸石發電公司鍋爐車間當班員工巡檢時發現集中控制室前樓板滴水、2號鍋爐高壓主蒸汽管道保溫層漏汽。趙玉某、王某某趕到現場,未發現滴水情況和泄漏點,未進一步探查。8月11日11時許,鍋爐運行人員發現事故噴嘴附近有泄漏聲音且溫度比平時高,趙玉某指示當班員工繼續加強監控。13時許,2號鍋爐主蒸汽管道蒸汽泄漏更加明顯且伴隨高頻嘯叫聲。趙玉某、王某某未按《鍋爐安全技術規程》《鍋爐運行規程》等規定下達緊急停爐指令。13時50分至14時20分,葉某某先后三次接到B矸石發電公司生產科副科長和A化工集團生產調度中心調度員電話報告“2號鍋爐主蒸汽管道有泄漏,請求停爐”。葉某某既未到現場處置,也未按規定下達停爐指令。14時30分,葉某某向趙某某報告“蒸汽管道泄漏,電廠要求停爐”。趙某某未按規定下達停爐指令,亦未到現場處置。14時49分,2號鍋爐高壓主蒸汽管道上的噴嘴發生爆裂,致使大量高溫蒸汽噴入事故區域,造成22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313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介入偵查
事故發生后,當陽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余某某、雙某某、張某某、趙玉某、王某某、趙某某、葉某某等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當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參加公安機關案情研討,從三個方面提出取證重點:一是查明事故企業在立項審批、設備采購、項目建設及招投標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二是查明余某某等人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三是查明在事故過程中,余某某等人的履職情況及具體行為。當陽市公安局補充完善上述證據,偵查終結后,于2017年1月23日至2月22日對余某某等7人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先后向當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二)審查起訴
該事故涉及的系列案件共11件14人,除上述7人外,還包括湖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宜昌分院、當陽市發展與改革局、當陽市質監局工作人員涉嫌的瀆職犯罪,A化工集團有關人員涉嫌的幫助毀滅證據犯罪以及儀表公司涉嫌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當陽市人民檢察院按照案件類型成立多個辦案組,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調配力量,保證各辦案組的審查起訴工作協調推進。由于不同罪名的案情存在密切關聯,為使各辦案組掌握全部案情,辦案部門定期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統一協調系列案件的辦理。
當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次事故發生的最主要原因是B矸石發電公司所采購的噴嘴系質量不合格的劣質產品,直接原因是主蒸汽管道蒸汽泄漏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時,相關管理人員沒有按照操作規程及時停爐,作出正確處置。余某某、雙某某作為A化工集團負責人和B矸石發電公司管理者,在熱電聯產項目設備采購過程中,未按審批內容公開招標,自行組織邀請招標,監督管理不到位,致使采購人員采購了質量不合格的噴嘴;張某某作為A化工集團電氣設備采購負責人,收受投標人好處費,怠于履行職責,未嚴格審查投標單位是否具備相關生產資質,采購了無資質廠家生產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劣質產品,3人的主要責任均在于未依法依規履職,致使B矸石發電公司的安全生產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從而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涉嫌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趙某某作為A化工集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葉某某作為該集團生產部部長,趙玉某作為B矸石發電公司的副總經理,王某某作為該公司鍋爐車間主任,對B矸石發電公司的安全生產均負有直接管理職責,4人在高壓蒸汽管道出現漏汽、溫度異常并伴隨高頻嘯叫聲的危險情況下,未按操作規程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發生,4人的主要責任在于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同時,當陽市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趙某某在事故發生后同意A化工集團安全部部長孫某某(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另案處理)將集團辦公系統中儲存的13萬余份關于集團內部崗位職責的電子數據(該數據對查清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在事故中的責任具有重要作用)刪除,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遂依法予以追加起訴。
2017年5月至6月,當陽市人民檢察院先后以余某某、雙某某、張某某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趙玉某、王某某、葉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趙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向當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指控與證明犯罪
當陽市人民法院分別于2017年6月20日、7月4日、7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上述案件。各被告人對公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出示的證據均不持異議,當庭認罪。余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余某某不構成犯罪,理由是:(1)A化工集團雖然是B矸石發電公司的控股股東,余某某是法定代表人,但只負責B矸石發電公司的投資和重大技改。B矸石發電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總經理負責制,人員招聘任免、日常管理生產、設備采購均由B矸石發電公司自己負責。(2)該事故系多因一果,原因包括設計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事故噴嘴是質量不合格的劣質產品,不能將設計方及不合格產品生產方的責任轉嫁由B矸石發電公司承擔。公訴人針對辯護意見答辯:(1)A化工集團作為B矸石發電公司的控股股東,對B矸石發電公司實行人力資源、財務、物資采購、生產調度的“四統一”管理。余某某既是A化工集團的董事長,又是B矸石發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其違規決定采取邀請招標的方式采購設備,致使B矸石發電公司采購了質量不合格的噴嘴。(2)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為噴嘴質量不合格,同時相關管理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操作不當,各方都應當在自己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因為追究其中一方的責任就減輕或免除其他人的責任。因此,應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余某某的刑事責任。
(四)處理結果
2018年8月21日,當陽市人民法院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余某某、雙某某、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五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四年三個月;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葉某某、趙玉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年、四年。各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五)辦理關聯案件
一是依法懲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犯罪。本案事故發生的最主要原因是安裝在主蒸汽管道上的噴嘴質量不合格。2017年2月17日,當陽市公安局對噴嘴生產企業儀表公司負責人李某某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當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當陽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某明知生產的噴嘴將被安裝于高壓蒸汽管道上,直接影響生產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但其為追求經濟利益,在不具備生產高溫高壓設備資質和條件的情況下,通過查看書籍、網上查詢的方法自行設計、制造了噴嘴,并偽造產品檢測報告和合格證,銷售給B矸石發電公司,其行為屬于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情況。本案中的噴嘴既屬于偽劣產品,也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李某某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罪處罰。5月22日,當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該罪對李某某提起公訴。同時,追加起訴了儀表公司為單位犯罪。后李某某及儀表公司被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判處刑罰。
二是依法追究職務犯罪。當陽市人民檢察院辦理本案過程中,依照當時的法定權限深挖事故背后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查明:當陽市發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長楊某未落實省、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文件要求,未對B矸石發電公司設備采購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管,致使該公司自行組織邀標,采購了質量嚴重不合格的噴嘴;當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監科原科長趙某怠于履行監管職責,未對B矸石發電公司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宜昌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技術負責人韓某、壓力管道室主任饒某、副主任洪某在對發生事故的高壓主蒸汽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工作中,未嚴格執行國家行業規范,對項目建設和管道安裝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問題沒有監督糾正,致使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的高壓主蒸汽管道順利通過監督檢驗并運行。2017年3月至5月,當陽市人民檢察院分別對5人以玩忽職守罪提起公訴(另,饒某還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2018年8月21日,當陽市人民法院分別以玩忽職守罪判處5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不等。后5人均提出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六)制發檢察建議
針對本案反映出的當陽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怠于履行職責、相關工作人員責任意識不強、相關企業安全生產觀念淡薄等問題,2017年8月16日,當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當陽市人民政府及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別發出檢察建議,提出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加強對全市重大項目工程建設和招投標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全市特種設備及相關人員的監督管理、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等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被建議單位高度重視,通過開展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活動、聯合執法等措施,認真整改落實。檢察建議促進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加強了安全生產監管,相關企業提升了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指導意義】
(一)準確適用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兩罪主體均為生產經營活動的從業者,法定最高刑均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罪的差異主要在于行為特征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行為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實踐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原因如果僅為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僅為提供的安全生產設施或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罪名較易確定;如果事故發生系上述兩方面混合因素所致,兩罪則會出現競合,此時,應當根據相關涉案人員的工作職責和具體行為來認定其罪名。具體而言,對企業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應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企業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責任的人員,應認定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包括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和提供安全生產設施或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為全面評價其行為,應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
(二)準確界定不同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罪名,依法追訴漏罪漏犯,向相關部門移交職務違法犯罪線索。安全生產刑事案件,有的涉案人員較多,既有一線的直接責任人員,也有管理層的實際控制人,還有負責審批監管的國家工作人員;有的涉及罪名較廣,包括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幫助毀滅證據罪等;除了自然人犯罪,有的還包括單位犯罪。檢察機關辦案中,要注重深挖線索,準確界定相關人員責任,發現漏罪漏犯要及時追訴。對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或者違紀違法的,及時將線索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三)充分發揮檢察建議作用,以辦案促安全生產治理。安全生產事關企業健康發展,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社會和諧穩定。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檢察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在依法嚴厲打擊危害企業安全生產犯罪的同時,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管漏洞或怠于履行職責等問題,要積極主動作為,在充分了解有關部門職能范圍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制發檢察建議,并持續跟蹤落實情況,引導企業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督促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實現以辦案促進治理,為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宋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 (檢例第95號) 【關鍵詞】 事故調查報告 證據審查 責任劃分 不起訴 追訴漏犯 【要旨】 對相關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要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相關人員責任。要正確區分相關涉案人員的責任和追責方式,發現漏犯及時追訴,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男,山西A煤業公司(隸屬于山西B煤業公司)原礦長。 被告人楊某,男,A煤業公司原總工程師。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A煤業公司原工人。 2016年5月,宋某某作為A煤業公司礦長,在3號煤層配采項目建設過程中,違反《關于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要求,在沒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情況下,即開始自行組織工人進行施工,并與周某某(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另案處理)簽訂虛假的施工、監理合同以應付相關單位的驗收。楊某作為該礦的總工程師,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7號)要求,未結合實際情況加強設計和制訂安全措施,在3號煤層配采施工遇到舊巷時仍然采用常規設計,且部分設計數據與相關要求不符,導致舊巷擴刷工程對頂煤支護的力度不夠。2017年3月9日3時50分許,該礦施工人員趙某某帶領4名工人在3101綜采工作面運輸順槽和聯絡巷交岔口處清煤時,發生頂部支護板塌落事故,導致上覆煤層坍塌,造成3名工人死亡,趙某某及另一名工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35.9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補充偵查 2017年5月5日,長治市事故聯合調查組認定宋某某、趙某某分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二人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并建議對楊某等相關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2018年3月18日,長治市公安局上黨分局對趙某某、宋某某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并于5月31日移送長治市上黨區(案發時為長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上黨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該案相關人員責任不明、部分事實不清,公安機關結合事故調查報告作出的一些結論性事實認定缺乏證據支撐。如調查報告和公安機關均認定趙某某在發現頂板漏煤的情況下未及時組織人員撤離,其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檢察機關審查發現,認定該事實的證據主要是工人馮某某的證言,但其說法前后不一,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該事實。為查清趙某某的責任,上黨區人民檢察院開展自行偵查,調查核實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再如調查報告和公安機關均認定總工程師楊某“在運輸順槽遇到舊巷時仍然采用常規設計,未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但是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中,沒有楊某的設計圖紙,也沒有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針對上述問題檢察機關二次退回補充偵查,要求補充楊某的設計圖紙、相關操作規程等證據材料;并就全案提出補充施工具體由誰指揮、宋某某和股東代表是否有過商議、安檢站站長以及安檢員職責等補查意見,以查清相關人員具體行為和責任。后公安機關補充完善了上述證據,查清了相關人員責任等案件事實。
(二)準確認定相關人員責任
上黨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該礦違反規定自行施工,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二是項目擴刷支護工程設計不符合行業標準要求。在分清主要和次要原因、直接和間接原因的基礎上,上黨區人民檢察院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準確區分,作出相應處理。
第一,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宋某某的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關于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建設單位要按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結合煤礦建設施工的災害特點,確定施工和監理單位。宋某某作為建設單位A煤業公司的礦長,是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全礦安全生產工作,為節約成本,其違反上述通知要求,在沒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均要求具備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弄虛作假應付驗收,無資質情況下自行組織工人施工,長期危險作業,最終發生該起事故,其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且事故發生后,其對事故的遲報負直接責任。遂對宋某某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向上黨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二,依法對趙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趙某某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認為趙某某在發現漏煤時未組織人員撤離而是繼續清煤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公安機關對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過程中,經自行偵查,發現案發地點當時是否出現過頂板漏煤的情況存在疑點,趙某某、馮某某和其他案發前經過此處及上一班工人的證言,均不能印證現場存在漏煤的事實,不能證明趙某某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有主觀認識,無法確定趙某某的責任。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趙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依法追訴漏犯楊某。公安機關未對楊某移送起訴,檢察機關認為,《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在采煤工作面遇過斷層、過老空區時應制定安全措施,采用錨桿、錨索等支護形式加強支護。楊某作為A煤業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技術工作,其未按照上述規程要求,加強安全設計,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雖然事故調查報告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但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因此,依法對楊某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追訴。
(三)指控與證明犯罪
庭審中,被告人宋某某辯稱,是A煤業公司礦委會集體決定煤礦自行組織工人施工的,并非其一個人的責任。公訴人答辯指出,雖然自行組織施工的決定是由礦委會作出的,但是宋某某作為礦長,是礦井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明知施工應當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且應在監理單位監理下施工,仍自行組織工人施工,且在工程日常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最終導致了該起事故的發生,其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處理結果
2018年12月21日,上黨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某某、楊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考慮到二人均當庭認罪悔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A煤業公司積極對被害方進行賠償,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事故發生后,主管部門對A煤業公司作出責令停產整頓四個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罰款27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宋某某開除黨籍,吊銷礦長安全資格證,給予其終生不得擔任礦長職務、處年收入80%罰款等處罰;對楊某給予吊銷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的處罰。對A煤業公司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等5人分別予以吊銷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撤銷職務、留黨察看、罰款或解除合同等處理;對B煤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駐A煤業公司安檢員等9人分別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及行政處罰;對長治市上黨區原煤炭工業局總工程師、煤炭工業局駐A煤業公司原安檢員等10人分別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對時任長治縣縣委書記、縣長等4人也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指導意義】
(一)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應結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作出的事故調查報告,與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移送給司法機關后,調查報告和這些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等提出的具體意見和建議,是檢察機關辦案中是否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的重要參考,但不應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檢察機關應結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涉案人員責任。對于調查報告中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偵查(調查)機關也未移送起訴的人員,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要依法追訴。對于調查報告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偵查(調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涉案人員,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證據不足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通過補充偵查完善證據體系,查清涉案人員的具體行為和責任大小。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往往涉案人員較多,案發原因復雜,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特點,從案發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涉案人員崗位職責、履職過程、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具體表現和事故發生后的施救經過、違規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進行審查,證據有欠缺的,應當通過自行偵查或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完善證據,準確區分和認定各涉案人員的責任,做到不枉不縱。
(三)準確區分責任,注重多層次、多手段懲治相關涉案人員。對涉案人員身份多樣的案件,要按照各涉案人員在事故中有無主觀過錯、違反了哪方面職責和規定、具體行為表現及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等,確定其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涉案人員,相關部門也未進行處理的,發現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禁止其從事相關行業,或者應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線索,提出意見和建議。確保多層次的追責方式能起到懲戒犯罪、預防再犯、促進安全生產的作用。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六條、三百六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