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生效后,兩例負責人因隱患入刑案例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條后增加了“危險作業罪”。這意味著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否則即使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拘留。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來,報道比較多的一起危險作業犯罪案件。
3月8日上午,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華浙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廠區管片車間東面一倉庫引起了執法人員的警惕,該倉庫由簡易鋼棚搭設,但玻璃窗均被物體人為遮擋,從窗外看不到內部情況,直覺告訴執法人員里面“有問題”。
隨后,執法人員讓現場管理人員打開倉庫大門進行檢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讓執法人員觸目驚心。倉庫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經現場清點,內有滿瓶二氧化碳、氧氣瓶、乙炔瓶、混合氣體、氮氣等氣瓶共計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該倉庫緊鄰公司員工宿舍樓,宿舍樓里還住著數十個工人,一旦發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
經現場詢問得知,這些氣瓶屬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該倉庫用于儲存經營危化品。但經執法人員核查,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帶儲存設施危化品經營許可證,且該倉庫不具備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條件。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作業,對上述氣瓶進行扣押,由專門車輛轉運至安全地帶。
隨后,區應急管理局與區公安分局積極對接,經過立案偵查,區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2月25日,濱州市公安機關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推進會召開,部署開展安全生產“起底式、倒查三年”排查整治行動。2月26日,博興縣公安局聯合有關職能部門在聯合整治行動中,發現一臺小型加油機等加油設備在一院落內,加油機北側還發現一地下埋藏儲油罐。辦案民警通過進一步摸排走訪,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抓獲。
經審訊,2020年12月份以來,李某在沒有任何資質的情況下私自購置小型加油機、鐵罐等加油設備,并將鐵罐埋于院子東邊地下儲存汽油,非法設點為外來車輛加油,李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不發生事故也會入刑,隱患入刑真的來了!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的三種情形:
以前,安全生產領域的犯罪大多是“結果犯”,即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定罪的要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意味著“行為犯”也將或已成為安全生產犯罪主角。
危險作業罪的行為主體為自然人,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一線從業人員。
危險作業罪入刑,將違法行為發生的危害結果以及存在的現實風險、也就是將“實害犯”與“危險犯”均納入刑事追責范圍,從以前的事后追責轉變為“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追責,有效彌補了法律空白,填補了刑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短板,有利于刑法功能的整體發揮,標志著刑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功能的重大轉向,體現了刑法在應對安全生產亂象方面與時俱進的姿態,彰顯了整個社會的價值與信仰導向。
安全警鐘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