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鋼廠員工觸電身亡,電工因沒有履行好電工職責,被追究刑責!
2020年1月2日11時40分許,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33萬元人民幣。
這起事故發生后,當地事故調查組進行了詳細的事故調查,最后認定企業電工沒有履行好電工職責而導致他人死亡,電工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事故發生經過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1月2日8時許,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1號廠房內鑄造車間熔煉區重力澆鑄機兩名操作工邰X春和邰X高進入崗位對澆鑄機進行澆鑄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8時10分許,操作工邰X春進行重力澆鑄機模具清理時,發現重力澆鑄機左側電氣控制柜引出置于地面的兩根模具導熱棒其中一根導熱棒電源接線從接頭處包扎的絕緣膠帶中斷開。便告知在身邊的操作工邰X高,于是邰X高立即前往車間南側機修班組通知機修人員來維修,到達機修班組發現只有機修輔助工朱X成在場,經與朱X成交待重力澆鑄機模具導熱棒電源接線斷開問題后,朱X成便跟隨邰X高返回重力澆鑄區崗位,兩人來到重力澆鑄區左側電氣控制柜后,朱X成便對重力澆鑄機左側電氣控制柜兩根模具導熱棒電源接線進行檢查時,左手直接觸碰到模具導熱管從電氣控制柜(電氣柜動力電源為380V)引出的電源接線帶電裸露接頭部位,朱X成隨即觸電倒地致電擊傷。
(二)事故救援情況
朱X成觸電倒地后,身旁的邰X高趕緊叫喊周邊的工人,隨后周邊的4名工人趕來就立即對朱X成進行人工呼吸、按壓胸部等現場急救,同時廠長孫健撥打了120電話,約15分鐘后120急救醫生趕來現場將朱X成送去江寧高新園逸夫醫院搶救,于當日14時許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機修輔助工朱X成未按照該公司《機械維修工操作規程》第4條:“檢修機械設備必須先辦理停電手續,并在操作開關上掛上警告牌,同時設備機旁按盒的現場開關打到檢修位置;檢修結束后,及時辦理送電手續,并通知有關人員”。違反公司維修管理規定擅自進行現場檢修,在對重力澆鑄機兩根模具導熱棒電氣接線進行檢查時,觸碰到從電氣控制柜引出的電源接線帶電裸露接頭部位,導致觸電。
2、間接原因:
(1)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重力澆鑄機模具導熱棒電源接線未接入剩余電流保護器。
(2)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也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導致員工安全意識淡薄。
(4)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對特種作業(電工)的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時發現和制止朱X成違章進行電工檢查作業。
(5)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主要負責人李X龍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認為:這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者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人)
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電工王X牛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重力澆鑄機模具導熱棒電源接線未做正確連接,未將重力澆鑄機模具導熱棒電源接線接入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1人)
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主要負責人李X龍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3、建議免于責任追究人員(1人)
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機修輔助工朱X成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違反公司維修管理規定進行現場檢修,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將重力澆鑄機模具導熱棒電源接線接入剩余電流保護裝置;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也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生產車間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類似事故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1、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應加強安全用電的安全管理,對公司所有用電設備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確保所有用電設備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2、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4、南京龍超金屬制造公司要加強對作業現場的監督和管理,檢維修作業過程必須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案例警示】2021年起,對于嚴重違法行為,即使未發生安全事故,也將追究刑事責任!用倒逼機制,促使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安全生產責任不只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更是主要負責人,全體員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