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坍塌致5死!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等3人被判3-4年不等!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譚某勝等重大責任事故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包括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在內共3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4年不等。
2017年9月14日,林某基(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在未核實吳某貴(勞務承包人)是否具有相關資質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與無建筑施工資質的吳某貴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由吳某貴全權負責華容明珠三期工程的施工包括施工所用的所有機械設備(垂直運輸機械、塔吊及塔吊的基礎設施、人貨電梯及基礎設備)的使用檢測和進出場安裝拆除。 2017年7月10日,譚某勝(機械租賃公司法人)代表華容縣永*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約定由華容縣永*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向總包單位出租起重機并提供相關服務工作。 由于華容縣永*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無塔吊安裝拆卸資質,譚某勝(機械租賃公司法人)便偽造了另一家設備安裝公司負責塔吊安裝與拆卸的安裝拆卸合同,并偽造了起重機使用的相關資料向總包單位與相關監管部門報備審查。 林某基(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吳某貴(勞務承包人)在未認真審核譚某勝(機械租賃公司法人)提供的塔吊使用相關資料的情況下,即開始承租使用華容縣永*建筑機械有限公司的塔吊。 2019年1月2日,譚某勝(機械租賃公司法人)明確得知,其偽造使用的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在岳陽市相關部門的備案期已滿,自2019年起再不能使用該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資質進行塔吊(起重機)的安裝與拆卸。 2019年1月22日下午,吳某貴(勞務承包人)聯系譚某勝(機械租賃公司法人),要求其安排人員到華容縣明珠三期工程項目10#棟拆卸塔吊(起重機)。 2019年1月23日,湖南永*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在未制作拆卸方案,吳某貴(勞務承包人)、譚某勝(機械租賃公司法人)均未向項目部及監理單位報告,也未安排專職安全管理員到現場進行安全管理,同時未履行安全培訓教育、技術交底等工作的前提下,譚某勝(機械租賃公司法人)安排公司員工共6人(其中2人未取得建筑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對華容明珠三期10#棟塔式起重機進行拆卸作業。 當日7時30分左右,該公司六名員工到達拆卸現場,塔吊司機從10#棟樓頂通道進入司機室內操作塔式起重機,在完成小件物品吊運及前期準備工作后(包括于塔身約20米處吊起9套施工升降機附著架作為平衡起重臂和平衡臂用),于上午9點左右開始實施拆除作業,除司索指揮賀某化在地面指揮,其余五人均登上塔吊(起重機)進行拆卸工作。 開始拆卸作業約15分鐘后,司索指揮賀某化聽到類似金屬炸裂“咔”的一聲異響,看到塔式起重機劇烈搖晃,趕緊跑進樓內躲避,塔式起重機隨后坍塌,造成正在塔吊上進行拆卸作業的田某民等5人死亡。
岳陽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該起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原因:
嚴重違規作業;
無資質從事塔式起重機拆除作業(塔吊租賃公司);
違法發包,口頭指定項目施工實際負責人(建設單位);
將勞務工程發包給不具備任何資質的個人(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
偽造塔式起重機工程技術資料,偽造他人簽字(資料員);
私刻公章、偽造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等(機械租賃公司)。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譚某勝等重大責任事故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
被告人譚某勝(機械租賃公司法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吳某貴(勞務承包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林某基(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附:調查報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