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2020年8月7日,長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海寧市長安鎮佳杰金銀絲廠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8月21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2020年7月1日,長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海寧日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7月28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