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發布的一個法院判例,引起了很多物業人、消防人、律師的關注。作為行政執法部門,罰款并不是最終目的,罰款是為了解決問題。是為了引起相關責任方的重視,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解決實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十八條二款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這其實是兩層意思:一是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包括值班、巡査、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一是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包括防火巡查、檢查、宣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1)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物業公司并不只是為住宅區服務的,還為辦公區、商務區、工業區服務,服務的內容包括:保安(消防)、保潔、水電氣維修、停車管理、生活服務等。物業公司服務什么,主要是看物業合同,這算是民事約定,一方給錢,一方按約定服務。不給錢還要求服務的,給了錢不服務的,都是耍流氓。(2)消防法十八條二款為啥單獨針對“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作出規定?值得注意一下的是,住宅小區既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也不是個體工商戶,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沒有納入消防責任體系之中的,也就是沒人負責,消防監管時找開發商沒用,人家把房子賣了,產權沒有的,找全體住戶?那沒法找,也沒法處罰。后來,消防法修訂了一次,在十四條二款規定:“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但這個“管理單位”是誰(住建、居委?哈哈,人家不管)不太好明確,而且職責太多,沒法履行。因此后來又改了一次,就是現在這個條款了。(3)住宅區的共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情況復雜。住宅區的主人是全體業主,一些老住宅區沒有維修經費,業主(或部分業主)也不愿意出錢,這怎么維護呢?畢竟作為物業公司,是收錢服務的,現在收的錢可能是保潔費、綠化費,沒有消防設施維護費啊,總得講點道理,不能讓公司自己掏錢給維護吧,特別是要花大錢的時候。首先可以按《消防法》六十七條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責任人給予處分或警告。其次,有符合《消防法》六十條條款的,可視情處罰。靠山屯認為,處罰不是目的,處罰是為了解決問題。“視情”就是本著這個思路去執法。比如共用的消防設施沒有維護管理好,要查明原因:是業主沒有給錢還是給錢了,建筑的維修費(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可申請)還有沒有、有的話申請了嗎,物業公司有沒有就此說明情況并征求業主意見,如果這些事兒都做了,就是沒錢,那罰物業公司就沒意義,不要罰。如果上面那些事兒沒做,那罰物業就有意義,就能夠督促物業公司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