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6日,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杜某以低買高賣的形式向周邊小區居民銷售瓶裝燃氣,賺取差價,存在非法經營行為。
二、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理結果
本案中杜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法對杜某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