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總監因未到崗履職,未有效監督整改存在的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被吊銷注冊執業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建督罰字〔2023〕8號
寇某某:
2020年11月28日,位于順義區趙全營鎮的原板橋三期項目1#商務辦公樓等12項(不含地下車庫三段、四段、五段)工程施工現場,3#商務辦公樓10層北側卸料平臺發生側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82.76萬元。根據《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關于落實順義區“11·28”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函》(京應急函〔2021〕516號),該起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到崗履職,未有效監督整改卸料平臺安裝、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2〕53號),你于2022年11月29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吊銷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