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至17日,浙江省永康市消防救援機構對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影響安全生產問題,且在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區域內發現存放有某品牌油漆固化劑26桶、清面漆16桶等大量油漆和稀釋劑。消防救援機構遂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整改,并將該案件線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處理。永康市公安局對該公司負責人李某遠涉嫌危險作業罪一案立案偵查,并將案件移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永康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遠擅自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的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一是關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明確,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本案現場雖按規定設置了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但李某遠在得知現場可燃氣體濃度超標會引發報警裝置報警后,為了節省生產開支,未及時采取措施降低現場可燃氣體濃度,而是直接關閉停用報警裝置,導致企業的生產安全面臨重大隱患。二是“危險”具有現實性。涉案現場不僅堆放了3瓶瓶裝液化天然氣(其中1瓶處于使用狀態),還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劑等危險化學品以及數噸油漆渣等危廢物,企業的車間噴漆中也會產生大量揮發性可燃氣體,一旦遇到明火或者濃度達到一定臨界值,將引發火災或者爆炸事故。三是“危險”具有緊迫性。案發前,涉案廠區曾發生過火災,客觀上已經出現了“小事故”,之所以沒有發生重大傷亡等嚴重后果,只是因為在發生重大險情的時段,噴漆車間已經連續幾天停止作業,相關區域的可燃氣體濃度恰好沒有達到臨界值,且發現及時得以迅速撲滅,屬于由于偶然因素僥幸避免。經消防檢查,當即明確提出企業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消防安全隱患,但李某遠一直未予整改。永康市人民檢察院以危險作業罪對李某遠提起公訴。
李某遠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李某遠有期徒刑八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