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負責人未參與隱患排查被罰款2萬
2023年2月2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到某新材料科技公司進行檢查,查閱該公司《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登記表》時,發現無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某帶隊檢查記錄。經查證,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某未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未帶隊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某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該新材料科技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某處2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有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上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本案中,陳某某作為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未帶隊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