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某單位未按要求進行技術交底,被按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理
2024年4月12日13時許,青島*爵品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市北區延吉路108號拆除墻體過程中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1人受傷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公布了相關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違規施工、違章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4年4月12日,鄭*東組織施工人員到延吉路108號拆除五層北側七間房隔墻。為使墻體拆除速度加快,鄭*東組織施工人員違規采取先將墻體上下掏空然后推倒的方式進行拆除施工。
墻體倒塌前示意圖
鄭*東、鄭*明、王*旻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4.1.3“人工拆除建筑墻體時,嚴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的規定,從底部拆除墻體,拆除中造成相連墻體倒塌,導致事故發生。
王*旻,延吉路108號五層北側七間房拆除工程項目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佩戴安全帽進入施工區域,違規拆除墻體,導致事故發生。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鄭*東,男,延吉路108號五層北側七間房拆除作業組織者,違章指揮,未對拆除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未制定施工方案,未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金*品泓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市北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第14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莊*龍,男,金*品泓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議市北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